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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国立大学(高威)夏巴斯教授访问法学所、国际法中心并举行讲座


    2007年11月20日上午,爱尔兰国立大学(高威)校长欧皑纳、副校长何杰乐、爱尔兰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夏巴斯教授一行三人访问法学所和国际法中心,与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和国际法中心主任陈泽宪研究员就彼此间开展学术交流及长期合作等事宜进行洽谈,并签订了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

    会谈结束后,夏巴斯教授以“国际刑事法院的新发展”为题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发表演讲。讲座由国际法中心主任陈泽宪研究员主持,刑法研究室黄芳研究员担任评论人。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研究员参加了讲座。

    演讲中,夏巴斯教授从国际刑事法院工作模式的角度,以乌干达以及刚果的案件为例,详细阐述了三个重要的概念:管辖权问题、案件触发机制和案件受理的标准。其中案件受理标准可以细化为案件的严重性、避免双重风险以及补充性原则三个方面。夏巴斯教授指出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困难是: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创设的司法机构,政治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过程中始终存在。而且当联合国安理会或者某个国家同意将某一案件(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同时,也意味着安理会或该国家已经作出了一个政治性的决定。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始终需要坚持由独立的检察官和法庭决定案件的受理,从而避免司法机构政治化。

    陈泽宪研究员指出,与严重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历史表明,国际社会确实需要一个中立、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国尽管不是罗马规约成员国,但一直在关注和观察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黄芳教授评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结果,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的相关刑事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而且也对中国的刑事司法观念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后,刘海年、熊秋红、莫纪宏、刘仁文研究员等师生也相继就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刑事管辖权、ICC的工作机制与效率、《罗马规约》对联合国维和部队成员的效力等具体问题与夏巴斯教授进行了研讨。

    法学所和国际法中心师生40余人参加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