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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系举办“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学术讲座



    2007年10月13日(星期六)14时,由法学系组织的“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之二十六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楼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学术沙龙活动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系常务副主任冀祥德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所祁建建副教授担任评论人,法学系法学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活动。

    汪建成教授以“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为主题,从辩护制度的若干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改革三个方面,系统概括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辩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路径。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正当性来源,汪建成教授认为,为维系诉讼中三方结构的平衡,特别是控辩双方的平衡,必须贯彻有效辩护原则,这就要求刑事辩护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厘清辩护权、辩护制度与辩护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辩护职能与起诉职能之间的关系,汪教授明确指出,起诉是本证,辩护是反证,辩护制度应本着本证要难于反证的理念来设计,因此,辩护人只有反证的义务,而没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他不应成为控方证人或帮助控方指控被告人。对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汪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辩护率很不令人满意,辩护人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经常被切割,辩护人的辩护手段相当缺乏,难以较好履行为当事人服务的义务。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汪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建立各种制度,还原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恰当联系。另一方面,要合法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的职业保障也不可或缺,目前对律师的管理,我国实行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但在实践中律师协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这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更重要的是,有关审判权的不可回复、律师申请证据调查权利的赋予、律师在诉讼中言论免责以及律师有权申请证人强制出庭等这些制度都应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有所体现。

    祁建建副教授在评论中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宪法是有差距的:根据我国宪法,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因此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辩护权仅是一种程序权利,当然由于我国宪法不具有适用性且没有惩罚性,这决定了宪法的规定无法应用于实践。

    冀祥德教授认为,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争议颇大,但是,总有一些问题应当达成共识,辩护制度的完善作为衡量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现代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尺,就是一个应当达成修改共识的问题。汪建成教授的讲座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紧密联系实际,对我国辩护制度现状的评价是理性的,所提出的改革建议不仅具有前瞻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堪称一场系统的、理性的、务实的讲座。冀祥德教授同时强调,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一个发展中的关键时期,正在面临着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中的“又”一次低谷和“又”一次复兴。

    参加学术沙龙活动的研究生同学就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问题与汪建成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活跃的学术气氛一直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撰稿人 谢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