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7月17日,法学所三楼办公室举行环境公益诉讼讲座。法学所常纪文研究员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启示”为题作了讲座。
讲座中,常纪文研究员介绍了美国作为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以及其对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产生的广泛影响。他通过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的典型案例分析发现,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技术层面的发展和变化。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在环境损害的界定、起诉权的支持、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展等方面不发达,这对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不利。常纪文研究员建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借鉴和参考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的经验,包括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具体规定的设计两个方面。在法律体系方面,他建议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单行环境立法,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具体规定方面,他建议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要件、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诉讼请求、举证方式和条件,不仅应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扩展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还要建立介入诉讼、环境公诉制度及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
黄金荣副研究员结合我国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讲座做了评论。讲座由法学所科研处处长柳华文副研究员主持,法学所、国际法中心的十余位师生参加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