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6日下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南希·格特纳(Nancy Gertner)女士和美国韦尔兹利中心(Wellesley Center)中国项目主任兰吉塔(Rantiga DeSilva)女士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并围绕法律中的社会性别问题做了演讲。
本次讲座由黄列研究员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近三十人出席了讲座并参与了讨论。
主持人首先请南希法官作了题为"法律职业中的性别偏见"的发言。南希法官回顾了自己从事法律职业的历程,以她的亲身经历解析了美国女权运动对法学院、律师行业和法院系统的影响。她指出,在美国的法律职业中,妇女从一开始就受到歧视;经过女权运动这么多年的努力,虽然明显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文消失了,但是人们的观念并没有太大的转变,妇女对家庭负有主要责任的传统家庭分工没有变,职业场所对妇女不友好的状况没有变。经济全球化改变了法律职业的性质,法律工作者必须没日没夜的工作,这一状况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远远大于男性,许多已经走出家门的妇女迫于职业和家庭的双重巨大压力不得不重新回归家庭,然而那些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能力回家的妇女就必须忍受职业和家庭的双重剥削。她指出,职场妇女晋升中"天花板"问题的成因还值得继续研究。最后,南希法官认为改变法律职业中的性别偏见问题仅有制度的调整是不够的,必须改变人们的观念,要做到这一点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进行教育和培训。
随后,兰吉塔女士作了以"美国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性别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发言。她重点介绍了对一国法律进行性别分析的方法。她认为,首先要勾勒出一个国家法律的体系,寻找这些法律和规范中是否有明确的歧视妇女的条文存在。第二步是依照一定的指标对那些表面中立的法律进行性别检审,审查这些法律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特别是对妇女的影响。审查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男女两性的机会平等更重要的是结果的平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可以成为检审法律的标准。该公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突破应当在检审法律时予以关注:一、公约追求男女两性动态的、结果的平等;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传统的家庭领域)对妇女的歧视都属于公约定义的歧视的范围;三、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应当对歧视妇女的行为承担责任;四、公约规定了妇女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体现了妇女各项基本人权的不可分割性。
主题报告结束之后,与会各位专家学者就用性别视角检审法律的方法、偏见与歧视的区别、社会性别主流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法学所科研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