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所举行“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
2006年11月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进一步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法学研究所在三楼会议室举办"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学术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朱锦昌秘书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必新院长应邀出席并致辞。
朱锦昌秘书长在致辞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有着紧密联系,和谐社会建设为我国法治建设勾画了光明的前景,为法学研究拓展了广阔的领域。他高度评价了法学所在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地位和在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衷心祝愿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江必新院长在致辞中指出,法治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相联系的,良好的法治实践需要高水平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共同努力,依靠法治促进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应当是如何发挥法治的作用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应当深入研究法治与和谐社会作用的机理。李林所长、王家福研究员、刘海年研究员、董开军主任、张恒山教授分别应邀致辞。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学者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执政,社会和谐与社会公平、社会矛盾的关系,法治的价值与功能等问题,探讨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提出要发扬民主,厉行法治,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会学者从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实践如何进行的视角,全面探讨了宪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建设、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处罚权正当化以及非物质文化的刑法保护与社会和谐等一系列问题。
围绕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会议期间形成诸多新观点和新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做出的重大贡献,构建和谐社会衍生出与人民的三大基本需要相对应的三大执政基本价值目标--社会有序、民众富裕、制度正义,其中,社会有序是执政党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目标;民众富裕是次重价值目标;制度正义是最上位的价值目标。法律对于实现社会正义是最为关键的制度,而对一个社会的执政者来说,要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制定出好的法律体系,并严格落实之,即"依法执政"。在全球性与民族性、一体化与多元化、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国家强力与社会自主等的协调与平衡成为时代主题的情况下,多元平衡和反思回应必然成为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秩序的根本保证。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国家建设具有自身的路径。要完善环境法制促进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调解只能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避免"强制性"调解,要加强对调解的法律规制,同时在法院的内外制度上保障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的贯彻,应当寻求并构建出一个有利于理想社会实现的纠纷解决制度。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建立和谐社会而生,而且表现在当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没有建立起与该社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在社会中存在不和谐的迹象,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和谐社会建设要考虑继受和创建的问题,要克服虚无,多提问题,多讨论如何解决问题。和谐社会建设要在每个具体领域中寻找方法,要调动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探讨和谐社会的内在规定性,要思考法治工作者在立法、司法领域中的作为。和谐社会建设要充分考虑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凸显法的和谐价值。依法治国要求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强调宪法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司法的本质特点是它是纠纷双方中立的第三者,只有坚持中立的立场才能够独立判案,才能建立司法的权威性。依法治国要关注司法行政建设,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建设相结合"。依法治国要密切关注建设法治国家纲领的落实,要有法治建设的蓝景,要做好各部门工作的协调。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维护文化安全,抵制外来不良文化对本民族文化的侵蚀。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之间存在内在关联,要建构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理论范式,将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与宪政建设的政治理念熔铸于现实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之中。要完善反垄断法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经济法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确保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国家运用刑事处罚权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各个部门法共同发挥作用,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当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经济法的理论进路必须完成从"市场--政府"的认知到"宪政--市场--政府"的认知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经济民主为中心的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促进机制。"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要求国际经济秩序体现民主化;要以人为本,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强调人、国家和世界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既要从理念和基本原则上强调共赢与和谐,也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上反映这一要求;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既要体现与国家和世界的关系,也要充分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恢复性司法是当今西方社会的刑事司法新动向,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存在可能的贡献,可供参考借鉴。要进一步加强人与环境和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的和谐法治工作,必须坚定目标,端正态度,采取得力的措施,保障环境和谐社会的建设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地发展。和谐社会下发展民主政治要改进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共产党在民主和法治的环境中依法执政的能力,要发展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司法理念存在三种模式,即积极型司法理念、消极型司法理念和折衷型司法理念,要探求"和谐社会"视野中"中国司法理想图景"。消费者法存在伦理学基础,消费者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关注消费者法的伦理学基础,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存在不同模式,和谐社会建设需要通过法治处理十对关系,通过法治重建和维护核心价值体系。
与会学者认为,"和谐社会"不仅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还是时代精神的高度概括。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有秩序的、以人为本的、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加强依法治国、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来奠定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必须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法治提供发展环境。
此次研讨会是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法学界专门围绕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举行的第一次盛会。来自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以及国内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所、国际法中心的专家学者共计5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