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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名民法学家铃木禄弥访问法学所

2006年10月14日,日本著名民法学家铃木禄弥先生夫妇以及台湾著名学者刘得宽教授夫妇一行四人访问法学所。法学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联合党委书记陈甦教授、法学所所长李林教授、法学所副所长冯军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家福教授分别与铃木先生一行会面并就合作事宜和中国民事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参加学术研讨的还有铃木先生的老朋友、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肖贤富教授,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的渠涛教授、于敏教授、薛宁兰副教授,法学所亚洲法研究中心吕艳滨副教授,法学所科研外事处副处长李西霞女士,科研外事处的项目官员及部分研究生。

    陈甦教授首先代表法学所和国际法研究中心对铃木一行的来访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高度评价了铃木禄弥先生的学术成就及其为推动中日两国学术交流和民间友好所作的杰出贡献。王家福教授也深情回顾了铃木先生与法学所长期友好的学术合作,并指出铃木先生的学术著作和见地在中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参考和借鉴;铃木先生对中国和法学所怀有深厚的感情,是中日两国人民友谊的典范。

    随后双方学者围绕中国民事立法,特别是物权法草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与会的中方专家首先介绍了中国民事立法的进展,特别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情况。接着中外专家就中国制定民法典应当参照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民法典应一次做成还是分步完成,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必要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法上的担保制度与商事法律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铃木先生认为,英美判例法体系是经年累月积累的成果,在短期内效仿存在很多困难;所以中国的民事立法以法德的大陆法体系为基础进行是明智的。虽然民法典全部一次完成不是易事,但是考虑到各部分之间的密切联系,分步骤完成恐怕难免产生许多冲突。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成立要件主义较为明确因而是可取的,但该制度运行要以完备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关为前提。

    座谈会结束之际,铃木先生表达了对法学研究所和法学所多位老朋友的景仰和感激,并瞻仰了法学所第一任所长张友渔先生的铜像。

    
法学所科研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