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8月4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亚洲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中的有关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法学所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是亚洲法研究中心“中日企业法项目”举办的第二次学术交流活动。来自部分日本企业的代表、法律实务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研究生约3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教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杨洁副处长应邀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在发言中,王晓晔教授首先肯定了全国人大开始审议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她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一个标志性法律制度,它有利于资源配置模式从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同时,她也对该法在近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作出了乐观的预测。对于草案的具体评价,王晓晔教授指出,本次反垄断法草案在实体上规定了对企业的三种行为进行控制,即制定垄断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企业合并,同时也有一些“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即禁止行政性的市场垄断。尽管草案有关规定借鉴了他国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从总体上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是草案第17条规定的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王晓晔教授认为该条款存在管辖过度的问题。她指出,企业并购申报制度主要是限制对中国市场有影响的并购行为,而且,应该关注被并购的企业,也就是在中国市场上被并购的企业。而草案第17条的规定同时也涉及到在中国境外的企业,这样,相关规定势必将很多大企业的并购都涵盖在内,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增加执法机关的负担。
其二,是草案中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定。王晓晔教授指出,2005年9月的草案中曾经规定了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但是本次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却删去了这样的表述。这说明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将可能被分散由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国家发展和计划改革委员会行使。这种对执法权的分割导致了执法机关对被监管的企业并无实际的管辖权,会形成执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王教授进一步指出,中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权实际上不仅会分割在上述三家机构,同时也分割在行业的主管部门,例如电信、邮政、银行、保险、电力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部门。但是,在被监管者与另一方发生纠纷时,行业监管机构实际上并不能成为中立的第三方,更多时候,它反而成为了被监管者的保护伞。现在的草案规定,在国务院下设一个反垄断法委员会。该规定实际上使其成为一个协调性的机构,而非一个执行机构。由于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所以它可能更多考虑的是产业政策,而非反垄断政策。
关于行政垄断问题,王晓晔教授指出,行政垄断是否纳入草案,目前存在很多争论。有人认为,行政垄断而是国家体制问题,不是垄断法所能管的事情,在改革还没有深入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对此作出规定是徒劳的。对此,王晓晔教授予以了反驳。她认为,中国现在大部分垄断均是来自行政垄断,市场上形形色色的行政垄断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只有首先在立法上规定行政垄断,下一步才能谈到如何规制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的杨洁副处长在发言中也对反垄断法进行了积极的评价,并从实务的角度印证了王晓晔教授的观点。杨洁处长首先谈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她认为,立法目的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大意义。对执法机关而言,立法目的对执法导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她指出,立法目的有多重,就经济安全而言,能源安全、产业安全、金融安全无不是各国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的着眼点则应着重于经济自由、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自由竞争。产业政策、外商投资政策的引导是那些政策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有其特定的目的,所以,不应不恰当地夸大反垄断法的作用,使其不堪重负。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执法机关的独立性问题。只有保障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独立于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才能保障其独立于此类政策,真正以自由的竞争政策为执法导向。对于行政垄断的处理问题,杨洁副处长也提出,草案中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弊端很大,由于“上级机关”不确定,所以也不具备执法意识,普遍存在护短的情况。
主题发言后,与会者就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田禾教授、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射手矢好雄律师共同主持了会议,并分别就主题发言做了精彩评论。
(聂秀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