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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堆迭的基本原则”讲座在法学所举行

2005 年 12 月 27日上午,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在法学研究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做了题为"物权堆迭的基本原则--以台湾民法规定为基础展开的思考"的讲座。

    苏永钦教授回顾了与法学所长期的友好学术交流,介绍了物权堆迭的概念,即物权的重复设定应当体现它的排他性,必须往上堆。无论是物权法定主义还是物权自由原则,都会对权利堆迭提出一些清楚的原则。

    苏教授认为,物权堆迭的基本形成方式包括基于物权行为促成的物权重叠和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权堆迭。此外,还有法律规定的时效取得和因一定事实行为的完成所取得的权利。基于物权行为促成的物权重叠分为:(1)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2)限制物权人在限制物权上设定其它限制物权的行为;(3)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限制物权人在物上设定其它物权的行为;(4)所有人与他人合意以所有权的保留或让与来担保(附条件的买卖与信托占有)的行为。物权堆迭可以归类为:(1)不同权利的堆迭和相同权利的堆迭;(2)同秩序的堆迭和不同秩序的堆迭;(3)依照堆迭基础的不同分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堆迭和以他物权为基础的堆迭;(4)在所有权上堆迭其它物权(把所有权变成他物权的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5)共有一个权利的堆迭和权利个别的堆迭(所有权和限制物权的共有)。

    苏教授介绍了台湾民法中关于物权堆迭的相关规定,比如台湾民法第118条、第819条、第866条以及民事特别法中一些堆迭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物权堆迭的次序,一般采取"先来先到",实务上可能产生一些争议,立法上也存在若干例外规定。关于堆迭权利之间的冲突的调和,台湾民法中没有规定,但物权法草案中存在若干衡平的规定。

    苏教授认为台湾民法已经认识到权利堆迭,但是对权利堆迭的原因、产生次序、冲突调和以及堆迭限制等问题并无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在不同的地方有零星的规定,学说讨论还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苏教授总结权利堆迭的一般原则包括:处分自由,除非法律有明确的限制;任何人不得为大于自己权利的处分,除非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逾越的处分才可生效;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只能就权能剩余空间堆迭;只许堆迭,不许交迭;堆迭的次序利益在不得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形下才可以为一定次序上的调整。物权堆迭应当体现物尽其用,关注堆迭的外部性。基于此,苏教授将权利的堆迭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在利用范围上有其全面性的地上权,如永佃权,用益权,典权等互斥性最强,一般难以堆迭。第二,用益物权中涉及特定范围和目的的地役权、人役权、土地负担、空间地上权等,由于所占权利份额较为特定,所以容易堆迭。第三,全面性的权利和以浮动市场价值为标的的各种担保物权,可以堆迭。第四,全面的和部分的用益物权,必然会引起交迭,堆迭未必符合物尽其用的意旨,必须妥善处理。针对不同类型,适用禁止原则、同意原则、不妨碍原则等,立法政策在于物尽其用。物权堆迭的实现次序原则上可以参考抵押权的规定,可以在不妨碍其他人的情况下处分,并应尽可能地维持物权排他性、对世性产生的优先性,先权利优先于后权利,唯一可以允许的例外是基于衡平原则而并不当然优先于前面的权利。

    讲座由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主持并评论。孙宪忠研究员评论说,苏永钦教授的报告从物权的一般性原则即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展开,从它现实产生的必然性到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以及对批评他的观点的回应多个角度,详备地说明了物权堆迭问题和适用的原则。这种关于一物之上多个物权堆迭的规范和司法方面规则的探讨对于我们大陆的物权立法和今后的物权司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孙宪忠研究员认为,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多方面的需求,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研究物权堆迭即物权重合的问题。在随后的自由讨论中,苏永钦教授与参加讲座的专家学者围绕空间所有权、土地公有和私有对物权堆迭的影响、物权自由原则是否影响第三人的权利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来自北京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法学所的师生8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