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2月14日下午,台湾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赖来焜教授应邀在法学所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作了题为“台湾国际私法的新发展”的专题学术讲座。
赖来焜教授首先介绍了台湾冲突法的立法现状。台湾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53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2年颁布,1997年修改)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1997年)。1953年,台湾在对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此后随着台湾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1953年的法律适用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因此目前台湾冲突法的主要立法活动就是修订1953年《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接着,赖来焜教授重点阐明了其对国际私法学体系、内涵和构造的理解。其一,赖来焜教授把国际私法学的构成部分拟人化,介绍了国际私法学“人体构造论”:将“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比为人 “头”,将“冲突法”比为“右手”,将“统一实体法”比为“左手”,将“比较民商法”比为“躯干”,将“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比为“两脚”。其二,赖来焜教授认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行为和救济地四个要素构成,他认为国际私法的选法流程应从指定原因入手分析案件的连接因素,找出案件的准据法,之后分析指定原因与准据法的关系,如果两者间具有实质性联系该准据法即可适用,反之则需重新开始选法流程,以寻找适当的准据法。其三,赖来焜教授以当今各国的国际私法条文为基础,总结了国际私法的14类连接因素,并介绍了每类连接因素的概念、意义、产生背景和面临的困难等问题。
最后,赖来焜教授提出对国际私法学界的两点期许,他希望国际私法能从单纯的教科书法学走向理论法学,同时希望国际私法学者能多注重国际私法的实用性,以实例的方式研究国际私法问题。发言结束后,赖来焜教授回答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学生的提问。
本次讲座由国际法研究中心柳华文副教授主持,沈涓教授担任评论人。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和法学研究所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30余名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