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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2005年11月26-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重点学科在京举行第三届刑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会议围绕刑事法理论、刑事法实践和刑事法改革三个主题展开,采取主题发言和自由讨论的形式进行。

    在刑事法理论领域,与会学者围绕刑法平等原则、刑法解释、刑事政策、刑事一体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上的自救和他救、犯罪既遂和死刑等问题展开研讨,进一步深化和推进了刑事法理论。与会学者认为刑法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33条的规定,理论基点在“法律面前”而不是“立法上”,“平等”只能是相对平等,而不可能是绝对平等。内涵上,“任何人”应指犯罪人、被害人等,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适用法律”,包括管辖上平等、定罪适用上平等、刑罚裁量上平等和刑罚执行上平等。与会学者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应从理念、制度和规则等多个层面展开研究。在刑事一体化与刑事学科体系的构建上,与会学者探讨了刑事一体化理论,认为刑事一体化应区分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把刑事一体化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加以研究,从方法论意义上重新构建刑事学科系统。死刑是刑事法学者一直关注的课题。与会学者从法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等不同角度拓展了对死刑的研究,对我国死刑适用的条件和证据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在刑事法实践领域,会议围绕犯罪故意、经济刑法、死刑的裁量、恐怖组织认定、诉讼诈骗、刑事再审、暂缓起诉以及检警关系等展开了研讨,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促进和指导意义。与会的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司法实践对创新理论研究存在需求,提出实践中的若干问题供会议讨论研究。比如:目的犯、滥用职权罪、诉讼诈骗、单位盗窃等。研讨会上,与会学者针对“明知”提出在制定刑事司法解释时应当区别司法认定指导与法律文本解释,提出重新构建中国国情下经济刑法基本格局的建议,分析了公正定罪的支撑条件和制度环境等。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与会学者分析了我国恐怖组织认定的现状,建议采用单轨制的行政认定模式、制定反恐法以明确恐怖组织的认定。与会学者还专门研究了诉讼诈骗问题,分析了诉讼诈骗是否构成犯罪的两种观点和相应的论据,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诉讼诈骗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学理解释应当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但诉讼诈骗的行为未必全部构成诈骗罪,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加以分析。与会学者还针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比如违法所得的认定、再审启动权的归属、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以及科学检警关系的构建、轻罪罚之执行方式、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差异进行了研讨。

    在刑事法改革领域,与会学者围绕反腐败公约的批准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和原则、刑事管辖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死刑复核程序、刑事救济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展开了研讨,为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改进提出了建言。与会学者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贯彻一种精神: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对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研讨,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借鉴反腐败公约,同时关注若干具体制度的完善。

    刑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重点学科主办的年度学术论坛,旨在创新刑事法理论、促进刑事法实践、推动刑事法改革。研讨会的优秀论文将精选编入《刑事法前沿》。自2003年以来,刑事法前沿问题研讨会已举办三届,出版两卷《刑事法前沿》,受到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北京和外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实践部门的40多位同仁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法学所科研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