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刑事辩护制度与法律服务体制改革的研究,扩大法学交流,2005年6月10日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英国英中中心在北京国际饭店共同举办了刑事辩护制度与法律服务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来自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的10多位国外法律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北京律师协会、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40多位中方法学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讨的具体问题包括欧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制度、辩护律师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法律服务体制改革以及荷兰司法体制下刑事案件的庭审制度等方面。围绕这五个方面,20位国内外专家进行了主题演讲,荷兰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就荷兰司法体制下刑事案件的庭审进行了逼真的模拟演练。在主题演讲和案件庭审观摩的基础上,与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热烈的研讨。
外国法律专家主要介绍了欧洲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司法体制和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其中,欧洲刑事律师协会主席、辩护律师Han Jahae先生介绍了欧陆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历史沿革和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所受到的挑战,表达了自己的关切和忧虑;德国马普研究所教授Hans-Joerg Albrecht先生分析了欧洲人权公约等欧盟立法对欧洲国家刑事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的影响;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副院长Gerard van Asperen法官对荷兰法官的任命、法官与政府的关系、法官与公诉人的关系、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由此归纳出荷兰刑事审判的三个基本原则,即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做出有罪判决、仅仅根据一个证人的证言不能定罪、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传唤证人作证等;荷兰国家警署检察官Jacobus Plooij先生介绍了在荷兰刑事司法体制中,检察官和警察、公民、律师、法官的关系,正是这四个方面的关系,界定了检察官的地位和职责;荷兰阿姆斯特丹警署主任Willem Woelders警官介绍了荷兰警察在刑事司法中的职责以及从事刑事侦查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介绍了刑事案件处理的实际程序和过程;荷兰辩护律师Bob Vink先生介绍了荷兰刑事程序中有关律师辩护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被告人可以自由选择律师、律师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和当事人自由互动、当事人和律师对诉讼文件和材料具有知情权、律师对职业秘密具有保密的义务和权利、普遍和有效的法律援助等方面,正是由于这些原则的保障,被告人可以获得比较公正的审判;荷兰辩护律师Jurjen Pen先生介绍了荷兰律师在刑法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工作的内容、律师工作的程序和方式以及律师执业规则的内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方与会人员则重点介绍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服务体制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并就如何改革完善进行了研讨。有学者对刑事搜查的司法控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正当性及其根据,提出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控制的建议;有学者对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法律和有关司法改革建议;有学者分析指出,要从根本上克服律师辩护难的困境,首先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贯彻人权保障观念,设计有利于保护律师辩护权利的司法制度,与此同时,还要推进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加强律师协会的作用;有学者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存在的种种困难,提出进行制度创新和加强律师辩护技能培训的改革建议;有学者分析了新刑法第306条对刑事辩护的影响,指出了滥用该规定的危害,提出取消该条规定、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一些律师从自己办案的切身体验出发,介绍和分析了律师刑事辩护的各种障碍,比如接受委托难、提供帮助难、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和法庭辩护难,等等,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改革完善的立法建议;有学者讨论了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权的行使原则,提出律师行使权利应当遵循依法辩护原则、独立性原则、对抗性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证据致胜原则、勤勉敬业原则、促进互动与交流原则等;有学者对不同国家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不同结构模式的律师执业规则的利和弊,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起我国当前律师执业规则的基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完善的建议;学者分析指出,我国刑事辩护低效的一个原因是刑事辩护门槛过低,缺乏准入制度,因此,该学者建议,应当建立辩护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建立刑事辩护业务实习前置制度,同时适当提高刑事辩护的收费标准,以此提高辩护律师的素质,增强刑事辩护的效果;有学者对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进行了经验描述,分析了为弥补这种不足而出现的乡村赤脚律师的功能和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