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2-3日,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系欧盟资助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活动之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陈甦教授在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
与会代表就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条件、立法模式以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经过充分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制订社会保险法极具必要性,应当将中国社会保险的立法工作提高到增强社会成员信心、保护人权和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
在比较分析了德、美等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后,与会代表一方面肯定了建国以来短短几十年间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所取得的成就,另一方面指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已落后于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亟待加强与完善。针对中国社会保险的立法条件,与会代表提出,须对立法理念、立法形式、立法条件的思辨、立法条件的内容、立法标准的判断以及社会保险立法的深层次矛盾、立法的历史衔接等问题进行逐一梳理与细致研究。
此外,为制定社会保险法,理论界、立法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应关注如下问题: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和待遇水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国家是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并无必然联系;为确保社会稳定,可先行立法实行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如果社会保险法典的立法目标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可先行制订相关单行法;再次,社会保障一方面有其社会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也是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回应,以防止特定社会问题的扩大化,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与会代表特别强调,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同等重要,各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切实贯彻、具体落实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