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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召开“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



    2005年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来自20多个单位的60余名专家学者,就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的制定、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法的完善、科学发展观与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研讨会由法学所副所长陈甦教授主持,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先后致辞。

    与会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对法制建设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科学发展观”集科学性、应对性和教育性于一体,是党中央对以往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政策进行总结和反思后,提出的可以长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包括法制建设实践的科学指针。在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法学研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方针;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五个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等目标与原则,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法学研究者应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及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将“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到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法制观念的更新上。 关于“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的制定,与会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与反垄断法在价值追求、根本宗旨、最终目的和基本原则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核。因此,在经济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范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限制行政垄断、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最终促使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学者指出,社会法学应体现对社会和经济的双重关注,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要重视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民事权利、社会权利和法律程序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并应从司法、行政、社会等多层面构建法律保障的机制。另有学者通过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根源和表现的分析,认为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与原则,应尽快制定农业现代化促进法、小城镇法、就业法等,缩小城乡差距,并依据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区别性原则,通过制定与城乡居民分别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会的专家学者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尊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目标在于建立个人与社会、经济与生态之间和谐发展的秩序,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另有学者通过对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制度的研究,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指导地方立法的总体构想,并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环境领域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上,设计了相应的评估体系。还有学者指出,在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种种误区,诸如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轻资源价值的提升,重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轻消费者的责任,重国家的责任、轻社会其他各界的责任,重城市环境的治理、轻农村环境的保护等。 建议应在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台上,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进行整体的把握,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本次会议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来,法学界以“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为题组织召开的一次大型学术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次会议进一步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加深了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关系的认识,是一次圆满成功的学术研讨会。

    

(法学所 科研处报道)



    相关链接:
    李昌麒、孟庆渝: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若干法律思考
    蔡守秋:论科学发展观中的人与自然关系
    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
    刘剑文: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
    院  报:“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