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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2004年10月26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的柳华文博士,在法学研究所,为法学所师生和来自其它单位的人士,做了题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讲座。这是法学所“人权教育法律制度”项目中培训活动的内容之一。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的孙世彦副教授主持。
    讲座共分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性质、相关争议及其评论;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实践;第三部分是该公约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影响。
    柳华文博士先回顾了该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产生和通过的历史背景,认为由于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立和认识上的差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被区别对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别规定了这两类人权,并建立了非常不同的实施机制。但是,近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有许多区域性的国际人权机制和更多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立相关的救济机制。
    柳华文博士从六个方面分析了这两个公约所确认的两类权利及其所产生的国家义务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即时义务或非即时义务、积极还是消极义务、是否需要财政支持、客观性义务还是主观性义务、一般主体之权利还是特殊主体之权利和是否具有可诉性等。柳华文博士指出,这些区别实际上都不可以绝对化,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区别还会进一步的消除。两类人权间的区别逐渐淡化的过程,也是《公约》不断受到重视的过程。
    最后,柳华文博士介绍了《公约》对中国人权事业和法治建设的影响,认为以我国批准和实施公约为契机,可以更好地解决我国面临的诸多社会和发展问题。而我国立法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尚不明确,人权的话语没有在法律实践层面上主流化,人权的司法救济还比较有限。到会的佳宾和同学也就与公约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