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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权与人权教育学术讲座

2004年8月18日下午,来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著名人权教授、美国人权运动及人权教育创始人、第一个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引入人权课程并以多本人权著作闻名于世的人权专家Henry Steiner先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楼三层会议室,为法学所的师生和来自其它单位和高校的人士,做了题为“21世纪人权与人权教育”的讲座。人权资料中心主任黄列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Henry Steiner先生结合美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简要地回顾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Henry Steiner先生指出,人权在美国也不是从一开始就受到重视,政府重视人权和人权在美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1789年制定美国宪法时,并没有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写入宪法文本中,两年之后在美国各州的强烈要求下,才增加了“权利法案”条款。在这些权利条款中,并没有使用Human Rights的术语,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很少使用人权这一术语。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即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通过之前,人权在美国完全是一个外来的、陌生的东西。直到1960年代以黑人为主的民权运动开始,人权才受到了美国法院的支持,人权开始为许多国会议员所关注。70年代的学生运动,又将美国的人权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现在,美国政府不仅要在国内人权问题上花费更多的精力,而且还要在国际舞台上,推行人权外交。作为对外斗争的一种手段,美国政府用人权概念和人权标准来谈论其它国家的事务,如美国国务院每年都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世界上将近100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提出年度报告。
    在对待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Henry Steiner先生认为美国政府的态度并不积极,例如许多人权条约都还没有被美国政府批准,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大国,这样做会树立不好的榜样。Henry Steiner先生还解释了其中的原因。他说,美国有自己的宪政传统,宪法在这个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宪法中没有使用人权这一术语,使得人权在美国的宪政体系中难以找到其根基或对接点;同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签署国际人权条约需要复杂的程序,这使得人权标准很难成为其国内法标准,
    Steiner先生还介绍了其所在的哈佛大学开展人权研究的一些具体情况,其中特别强调了他们培养学生的模式,即注重学生人权信仰的培养,并通过参加社区人权活动来验证人权理论,积累人权经验。
    Steiner先生还和与会人士就共同关心的人权和人权教育问题进行热烈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