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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妇女综合征的法理思考”讲座纪要

2004年3月30日,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法学研究所举办“受暴妇女综合征的法理思考”讲座。此次讲座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性别顾问陈敏律师主讲。中心执行主任黄列研究员担任评论人。
    陈敏律师的讲座分为两个大部分。一,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二,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中国的引进及遇到的一些问题。
    在第一部分中,陈敏律师首先介绍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基本背景和基本理论。她指出,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如警察部门的“零容忍”政策、检察机关的“必须起诉”政策等。同时,发达国家在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方面,也发展出一整套成熟的理论,其中最著名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最早是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提出的。这一理论是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两个概念组成的。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有周期性的,且其程度越来越严重。后天无助感,也称习得性无助感,指受虐妇女长期受暴后,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
    陈敏律师介绍了加拿大的一个有关受虐妇女杀夫的著名案例。在该案中,一位名叫拉瓦莉的妇女长期被丈夫殴打。一次,朋友们到她家聚会,她丈夫再次殴打她并威胁等朋友走后要杀死她。她十分恐惧,在丈夫的威逼下,枪杀了他。此案在一审阶段采纳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宣判其无罪。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其谋杀罪名成立。最后,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刑法典中正当防卫的概念缺乏社会性别意识,而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存在关联性,因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加拿大法院开始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考虑法律问题。以前,加拿大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中“人”的概念用的是“average man”,受此案影响,后来改为“person”这样一个中性词。
    陈敏女士介绍说,国外有个说法:杀死睡梦中的施暴人也是正当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理论的大胆突破。专家证据表明有规律的家庭暴力何时导致生命危险是可以感知的。因而,一定要求受害人(妻子)在施暴人(丈夫)殴打她的时候行使正当防卫权是不公正的。专家证人的人选范围也在扩大,以前是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现在则扩大到心理咨询师和一些代理过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律师。
    自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采性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典等国家都先后通过不同方式在司法实践引入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因长期受虐而杀夫的妇女通常被减轻刑罚或免予处罚。从1990年开始,美国的一些州的州长开始运用赦免权赦免一些因受虐而杀夫的妇女。到1999年,已经有12个州承认受虐妇女综合症与“以暴制暴”有关。而在澳大利亚,一些地方法院直接援引加拿大的这一判例来判决一些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
    在第二部分中,陈敏律师介绍了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理论在中国的引进及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陈律师说,据卫生部统计,中国妇女的自杀率比男子高25%,每年自杀未遂的妇女达100万。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暴力有关。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刑法》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虐待罪、遗弃罪均属于“不告不理”之类,而且处刑偏低。这对受害人明显不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法条的管制之外,但仅仅因为施暴人与受害人的夫妻关系,警察往往不愿管、不能管。其结果是使施暴人(丈夫)更加嚣张,家庭暴力升级。
    陈敏律师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以家庭暴力为理由提出离婚的很少。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妻子)举证困难。因为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很少有第三人知道。就算有邻居知道,也没有谁愿意去作证。此外,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调解。陈敏律师认为调解不应适用于有关家庭暴力的“夫妻纠纷”中。有些调解员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不分清是非,就尽力维护施暴方的利益,迫使受害方妥协退让。这种调解是非常有害的!司法机关不以调解来解决家庭暴力纠纷为耻,反以为荣。这是发人深思的。
    一个多小时的精彩讲座结束后,黄列研究员对该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她说,我们应当看到西方女权运动对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的有力挑战。中国应当怎样进行司法改革,更好地保护受害妻子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的。随后,与会学者们进行了热烈讨论。
    

(孙之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