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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性别本土问题思考”演讲纪要

2003年12月9日,西北工业大学妇女研究中心主任郭惠敏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了“社会性别的法理基础”的演讲。
    郭教授的演讲共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从几个案例分析妇女在现行法律下的处境;二是关于歧视问题;三是关于把性别分析纳入法律的方法和策略。
    在第一部分,郭教授分析了五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她强调了现行法律中的“性别盲点”问题,并论证了将性别分析纳入法律的合理性。在第一个案例中,一个怀孕七个月的女护士在工作中触电受伤,后来足月生下一个弱智的儿子。该女护士认为这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工作单位赔偿, 后来又经历了下岗、离婚等一系列的艰难事件,最终胜诉。郭教授从这个案例中发现了《工伤条例》存在的“性别盲点”。她认为,《工伤条例》是以男性的标准来概括一切工人的,没有考虑到女性的特殊性。郭教授在第二个案例中分析了性骚扰案的原告很难获胜的原因。郭教授认为,这是因为她们证据运用的不好,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正当的“名”,原告往往是“借名起诉”,这样做就“名不正言不顺”;而被告还会反驳说,原告起诉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对第三个案例中一位女子被强暴后引发的贞操权诉讼的分析,郭教授指出,所谓“强奸”,法律的着重点在“强”字上,预设了男人是“强”的,弱化了妇女,解除了妇女的反抗。第四个案例讲的是一件通奸案。在该案中,一位妇女与他人通奸,这位妇女的丈夫在法院的调解下与通奸者达成了一项协议。郭教授指出,男人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把这个妇女又卖了一次。通过对第五个案例中许多下岗妇女再就业后只能成为家政工的现象的分析,郭教授提出了几个尖锐的问题:下岗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后,她们的权益怎么保护?现行法律中为什么会有“性别盲点”?立法中,用“人”这一中性的词是否合适?
    郭教授在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指出了现行法律中的许多缺陷。《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妇女应当享有的六大权利(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但是,法条中规定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是以男子为标准的吗?郭教授认为特殊保护实际上造成了妇女就业的阻隔。而且对于我国现有的四部“特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郭教授提出,为什么要把妇女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相提并论呢?《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人的感觉就是妇女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在谈到法律上的性别歧视时,郭教授指出,虽然法律规定“禁止歧视……妇女”,但是,到底什么是“歧视”,其客观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郭教授以女大学生就业难为例,指出很多歧视其实是隐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几乎都不具有可诉性。
    郭教授在第三部分则主要探讨了把性别纳入法律的方法和策略问题。其中,郭教授尤其强调了如何培养妇女的自治能力的问题。
    郭惠敏教授演讲之后,评论人陈明侠研究员总结说,郭教授的演讲从案例出发又回到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考余地,并提出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评论人黄列研究员指出,郭教授的演讲内容很丰富,对教学、法律援助工作都非常有启发。黄列研究员谈了两点感想:一是演讲中虽没有特别讲到社会性别,但社会性别分析却贯穿了演讲的始终;二是社会性别的合法性问题要怎么来体现?
    在自由提问阶段,大家踊跃发言,场面十分热烈。(孙之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