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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与社会性别》讲座纪要

2003年11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学所”)成功举办了一次《国际人权公约与社会性别》的讲座。此次讲座主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教授。法学所性别与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黄列主持讲座。
    白教授的讲座共分为三个大的部分。一是国际人权法的概况;二是社会性别在国际人权法上的概念和地位;三是妇女人权运动与国际人权法上的社会性别:理论与实践。在第一部分中,白教授主要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二是世界人权宪章,即1948年联合国大会(以下简称“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白教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发布55年了,虽然它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倡导人权理念、反对种种野蛮落后习俗、激发对侵犯人权行径的国际谴责仍起了重要作用。三是主要的专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除1966年联大通过两个人权公约外,还包括1948年联大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七个文件。白教授认为,更全面地说,国际人权公约还应当包括战争法中有关保障战俘、伤病员、非战斗员权利的相关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一些关于保护劳工权利的一些公约。白教授强调指出,国际人权法内容广,资料多,涉及多学科,需要我们认真地梳理和研究。
    白教授在第二部分中着重讲了两个问题。一是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关系,二是国际人权法上的非歧视原则与防止性别歧视。这一部分,白教授用力最深,使我们耳目一新。对于第一个问题,白教授指出,根据她的理解,gender一词翻译成“社会性别”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它的原意,而sex一词,则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强调生理特征。为了使听众容易理解这两个词语的区别,白教授举出了一个社会学家为同性恋者辩护的例子。一些社会学家认为,gender是社会对sex的解读,gender可以与sex相脱离。在社会生活中,男人可以表演女人,女人也可以表演男人。但是,无论他们怎样表演,他们的生理性别(sex)没有变。对于第二个问题,白教授指出,禁止歧视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国际人权公约中的非歧视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甚至可以把它当作强制法。这固然是可喜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中基本没有体现性别平等的内容,更没有关于妇女权利特殊保护的内容。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称“妇女公约”)是保护妇女人权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但是,除了其他缺陷外,它的最大问题是,保证男女两性间的平等是该公约的底线。平等与否,是以男子的地位为标准的。所以,有学者认为该公约只不过是装门面的。例如,战争期间对妇女的强奸,就不能以男子为标准,而只能以女人为标准。(问题是:如果没有一个对立面,或参照物,如何衡量男女是否平等?)
    白教授最后阐述并分析了妇女人权运动的三种思潮,一是自由女权主义,主张男女平等;二是文化女权主义,主张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三是后现代女权主义与交叉学说,主张从笼统或单一到交叉考虑妇女人权的保护问题。她指出这三种思潮是在不断修正缺陷的过程中出现的,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断深入思考。
    一个小时的讲座结束后,大家对白教授的精彩演讲报以热烈的掌声。随后,黄列、朱晓青先后发表评论。黄列将白教授的讲座内容概括为以下三点:一,关于社会性别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地位,有一条从保护性规范——纠正性规范——预防性规范的演变轨迹;二,对“平等”和“不得歧视”的深刻思考;三,引入社会性别的意义,国际人权公约的不足。
    在自由提问阶段,众多学者纷纷提出问题,与白教授商讨。有学者问: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歧视是针对性别而言还是社会性别?白教授回答:是性别。并再次为我们分析了二者的区别。有学者问:一般性建议对1979年的《妇女公约》意味着什么?白教授回答:专家建议对公约当事国没有约束力。大家提问积极,白教授回答热情。限于篇幅,兹不一一叙述。
    将近中午12:00时,讲座结束。白教授还将她的联系方式及一些重要的资源网站告诉我们,以便加强研究。整个讲座过程既严肃又活泼,大家对白教授的精彩讲演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殷切期望能够再次聆听她的讲座。
    

(孙之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