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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人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召开


    
    在欧盟和中国外交部的支持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中欧人权网络第四次会议——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来自中国和欧盟的专家学者40余人共聚京城,就此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虽然早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涵盖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内容,但是在国际范围内,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努力与实践却由来已久,而且联合国也在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27条中明确规定了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于1992年通过了《关于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人的权利宣言》。尤其是在近些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少数人权利保护对促进国家和世界文化的丰富性的重要意义,以及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对各国和区际、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重大影响,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所举办了本次会议。
    
    在会议期间,中外代表主要深入讨论了“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轨迹、“少数人”的定义问题、“少数人”概念与土著人、弱势群体概念的联系与差异以及相关权利保护内容的联系与差异等问题。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国际联盟盟约》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就曾经存在有关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讨论,但是由于这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问题的敏感性,《国际联盟盟约》最终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1966年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可以说是联合国体系内最早提出少数人概念的国际人权文书。它在第27条中正式确立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内容。但是,由于公约并没有对“少数人”提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加上由于联合国以及区域性的国际文件中对“少数人” 表述的各不相同,也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一个关于少数人概念的统一定义。虽然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任命的特别报告员卡波托尔蒂曾在其1997年提交的报告中对“少数人”概念作出定义, 但是他所提出的5个标准的科学性也遭到了多方质疑。通过讨论,与会学者认为,少数人的概念应该是不断发展的,不同的时代,它可能涵盖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发展决不意味着可以将其内涵作出任意扩大化的解释,而是应该在强调文化、宗教、语言和人种特征的基础上,实现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对于少数人与土著人和弱势群体概念的联系,与会者认为,在实践中,土著人权利的保护一般是通过解释《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中的少数人条款实现的,可以说,少数人的概念涵盖了土著人,但是对土著人权利的保护,主要集中在解决土著人利益、土著人的生活方式与国家和私人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之间的矛盾,其中土地问题是关键。而弱势群体的保护则与少数人的保护,则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虽然二者的范围有所重合,但是如果试图以弱势群体概念所涵盖的内容来解释少数人的概念,则会导致少数人概念的泛化。与会学者以联合国框架下和欧洲、美洲、非洲三个区域性的人权保障机制框架下的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状况为背景,分析了国际保障机制优劣。有学者认为,少数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因此少数人权利的国内保障机制在这个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中方学者还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国外学者进行了系统介绍。(聂秀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