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8日下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批判》专题学术讲座在法学研究所三楼会议室举行。主讲人为王敏远教授,陈甦教授和熊秋红教授为评论人。
王敏远教授在一个多小时的主题发言中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批判“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二是讨论证明标准的若干基础问题;三是应当建构哪种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问题。
 | 在批判“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前,王教授先介绍了当前学术界所论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种证明标准各自典型的表述。即“客观真实”的典型表述是由陈光中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及达到这样的标准的诸要素。“法律真实”的典型表述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樊崇义教授所主张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程度——法律上认为是真实的程度。”二是由何家弘教授所提出 |
的:“法律真实是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他认为樊崇义教授的表述是含义界定不清的表述,何家弘教授的表述是含义能界定的表述。在介绍之后,王教授又将“法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批判和“客观真实”对“法律真实”的批判做了简单的归纳,以避免重复已经说明的问题并有利于继续批判。
接着,王教授正式开始了他的批判。首先,他阐述了批判的三个理由:第一,他认为从理论角度来讲,这两个概念均不是进行有意义讨论的基础:“客观真实”无所指,“法律真实”则不仅无所指,而且无意指。他利用现代哲学语言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这两个概念所存在的缺陷。王教授认为,“所指”即这个概念指的究竟是什么,意味着什么;“意指”即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而这两个概念并没有相应“所指”及“意指”。所以,他认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建立在这样既“无所指”又“无意指”的基础上来建构科学的证明标准理论是不可能的,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讨论及所得到的结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他认为从实践角度来讲,这两个概念均是无用的理论工具:对立法毫无指导意义,对司法则不仅毫无指导意义,而且连说明的作用也没有。为了说明这一点,他揭示了证明标准是为了能够明确区别两类事物: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真实;不符合标准的就不是真实的。但是这两个概念并不能提供这样的东西,因而对实践而言是无用的。因为“客观真实”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实际没有这样一个标准可被符合;而“法律真实”也不能提供一个“无限接近于”可被符合的东西。
第三,他认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不仅是两个无用的概念,而且是两个有害的概念:立法因此可以无所作为;司法借此可以为所欲为;理论的科学性、法律的严肃性将由此遭受损害。他还认为证明标准在现代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或者说它根本就是一个假问题,当我们围绕证明标准谈证明的规范问题时,它就是有害的。他认为在立法上,这两个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到做一件我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上,即解决证明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客观真实”的危害性在于要求我们去达到一个不可能在现实中达到的目标,而法律本来并没有自己的真实或者没有关于真实的标准,如果一定要提出这样一个所谓的“法律真实”标准,立法不可能做到,反而为司法实践的任意认定开了一个大口子。他认为对事实真假问题进行裁判的时候,有科学依据的时候应当依靠科学,没科学依据的时候则需依靠常识,而法律并没有自己所谓的真实及其标准。因此,这两个概念提出来不但没用,而且在实践中还是有害的。
讲完上一个问题之后,王教授接着就开始讲第二个问题:即证明标准的若干基础问题。他一共讲了三个基础性问题。一是关于证明标准的语意分析:不同的证明标准都只是对主观信念的一种要求,而事实与关于事实的信念是两回事。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有差异。他认为我们讲到真实时,不是真有一个客观的东西或有个法律的问题,而实际上是一个信念的东西,信念问题才是我们讨论真实问题的基础。二是关于证明标准的特点分析:不同的证明标准都只是相对于证明而言的,其特点与认识大不相同。所以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来说的,而不是针对认识来说的。不能将关于认识的理论简单地套用到证明问题上。另外,侦查的逻辑与审判的逻辑也不同,也可以说是认识的逻辑不同于证明的逻辑。不能将认识的逻辑(如侦查)混同于证明的逻辑(如审判)。三是关于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分析:证明标准仅适用于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只对指控一方有意义,无罪不需要证明标准,裁判所肯定或否定的只是指控,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无举证责任的一方设定“证明标准”。
王敏远教授所讲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我们应当建构什么样的证明标准理论。他谈了三个重要的方面。一是转换讨论的问题。他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只能对证明提出主观要求,而不可能设定如同神明裁判或法定证据制度那样确定的标准。不论是确定“超过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还是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要的是将证明标准问题转换为依靠什么样的规则来设定我们相应的程序,限制、制约、规范证明及对证明的肯定或否定。二是改变研究的方法。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哲学、历史学等抽象的层面上来讨论证明问题、真实问题和事实问题;另一种是我们在现实证据制度的设计中讨论应该如何规定相关程序的问题,这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借助两个方法,即比较的方法与实证的方法。三是应寻求有意义的结论。
| 评论人陈甦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他同意王教授的很多观点,但他认为,两造的争议由法官来裁判,可是对问题的认识和不同问题的讨论则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真实恰恰可以发挥这种作用。他进一步指出,讨论真实本身这个问题是很难的,讨论这个问题该如何认识,有没有一个标准来衡量谁的认识是对的是非常难的。他也在评论之外追问了王教授几个问题:即,第一,真实还是不是我们法律上一个有意义的问题?第二,“法律真实”也好,“客观真实”也好,以及王教授所讲的真实也好,我们是在一个价值论上 |  |
、价值取向上来讨论这个问题呢,还是在一个认识真实的方法上讨论这个问题,还是干脆在准确度上讨论这个问题?第三,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真实,那么这个算不算法律的真实?
 | 熊秋红教授也在评论中首先肯定了王教授主题发言的积极意义,即:她认为王教授指出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个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共同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认为王教授对证明标准的基本内涵从语意、特点、使用范围三个层面做了分析,明确了问题的焦点,指出了证明标准研究中对立法展开和司法实践更有意义的问题。但是熊教授也提出了王教授发言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她认为,王教授是把“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来批判的,但现在学界的争论中对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标准有不同 |
的认识,而且“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也不像王教授所说的那样,没有多大价值,它们有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价值;关于证明标准本身,王教授作了三个层面的分析,提出的问题很有意义,即我们讨论证据法中一些基本范畴的时候,不能把它割裂开来看。
| 肖贤富教授也做了一些评论并提了问题。他认为不要批判“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肖教授指出,我们法学使用了很多哲学的概念,法学的理念还没有占领法学的各个领域。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说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念来讲追求哲学上的“客观真实”,但是法学所追求的是法律的真实。最后,肖教授问王教授: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法学的学者,你判罪的时候追求什么?不是“客观真实”也不是“法律真实”,那么是什么? |  |
徐卉教授认为,对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或是对一个制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开始就存在着一些出发点或立论的前设,否则谈论真实的概念就没有多大意义。所以她问王教授,你认为“法律真实”是没有意义的,那么有意义的是什么?你的前设又是什么?
吴宏耀博士也对法律有没有必要设定“证明标准”这个问题向王敏远教授提出了疑问。
最后,王敏远教授对听众所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回应。强调对事实、证明等问题应置于相应语境中予以理解并进行分析,主张证明和认识是相关但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彭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