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性别的法律意义”研讨纪要

    2003年6月19日上午,法学所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社会性别的法律意义”专题讲座。信春鹰教授为主讲人。夏勇教授和黄列教授为评论人。来自福特基金会、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全国妇联、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法制日报等机构的项目官员、专家、学者,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其他研究人员和学生近60人参加了研讨。

    演讲会由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明侠教授主持。陈教授首先向与会的各方人士表示热烈欢迎,并宣布,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自去年9月份成立以来,经过了充分的准备,现在各项工作已经开始步入正轨,有关的学术研究活动也已经开始启动,本次学术活动是中心成立以来首次对外公开进行的学术活动。陈明侠教授在向听众介绍信春鹰教授后,指出,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95+5”之后的一个重要成果,但是在法
律领域,社会性别的主流化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如何建立中国的女权主义法理学是个新问题,作为中国第一个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已经着手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中心将以此次学术活动为开端,开展一系列的学术活动。

    信春鹰教授在一个小时的报告中,主要就社会性别的概念,社会性别研究的意义,尤其是社会性别的法律意义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社会性别的西方法理学理论基础。信教授认为,在传统意义上,中国是没有社会性别(gender)的概念,而只有自然性别(sex)的概念。直到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筹备期间,才引入社会性别的概念。可以说,社会性别是由于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对男女两个性别差异的
理解,以及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对于这两个性别的群体特征和不同行为方式的概念或者是一个概念体系。在对很多听众所熟知的现实进行描述和分析之后,信春鹰教授进一步指出,社会性别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虽然我们往往并不能自觉地意识到它的存在,但它却规范和约束着我们。它是一种由社会和文化构建的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这种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制度渐渐被国家和法律固定下来,而女性的价值和经验却被忽视了,这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法律研究应该关注性别分析的原因。在法律中引入性别分析,有助于解决这种实质的不公平。

    作为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黄列教授首先阐述了对法律进行性别分析的重要意义,并把演讲的核心内容作了概括和总结。黄教授指出,要研究和分析社会性别概念的形成与渊源;社会性别是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个新的视角和方法;将这一方法引入法律分析之中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彰显出各种法律改革是否使妇女受益。


    夏勇教授认为,中国妇女尤其是中国的农村妇女和底层妇女苦难深重,蒙受许多不公平的待遇,这些待遇有些是传统习惯,有些则是政策性甚至法律性的。女性是一个伟大的、令人尊敬和爱慕的群体。维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部分。但是,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的会议不能开成诉苦大会。我们需要更多的对妇女状况,尤其是性别关系的冷静的理性分析。夏教授还从哲学角度将女权主义对法律的性别分析与马克思主义对
法律进行的阶级分析进行比较,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的性别分析的合法性何在?把法律宣布为男性意志的体现,与把法律宣布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亮点,但是,一旦与社会运动或革命结合起来,它们都会导生出一些意想不到的结果。第二,如何理解性别平等?性别平等不等于抹杀性别差异,不能通过张扬个性来消灭个性,更不能像消灭阶级差别那样来消灭性别差异。第三,女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什么?应该把妇女作为人来看待,把人之作为人的要求和女人之作为女人的要求结合起来,增强女性群体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实际能力,确保中国妇女权利运动的健康发展。

    在自由讨论中,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学生对演讲和评论作出了积极回应。大家还进一步讨论了性别分析中女权和人权的关系、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合法性。阶级分析与性别分析,以及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局限性、西方女权主义法理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男女平等的涵义等问题。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刘晓堤女士、周绪芳女士、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薛宁兰副教授等也在讨论中提出了问题或发表了见解。

    此次研讨会是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女权主义法理学研究”项目的活动之一。             
    (聂秀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