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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田义庄研究

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族田义庄产生的背景、法律性质、社会作用和时代意义,指出族田义庄不仅仅是中国古代的家族经济组织,一种慈善机构,更重要的是,它在社会救济的外在形式下,把封建伦理和封建法纪联系起来,是一种更有道德号召力和持久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封建性和宗法性的特征。

    关键词:族田义庄 社会救济

    一、简介

    唐朝以前,土地的分配是由国家或者主要是由国家来实行的。进入宋代以后,封建统治者迫于形势,不得不采取了"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的策略,导致了贫富急剧分化。社会各阶层对安定发展的追求,使得统治者着力寻求减小贫富差距的办法。同时,随着封建社会由顶峰逐渐衰落,国家社会救济能力削弱,基层社会自治化倾向逐渐加强,民间社会救济活动不断兴起,"族田义庄"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一种重要的民间社会救济机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宋仁宗皇佑二年(1050年),范仲淹任杭州知府时,将官俸买田收租协济族众,在中国历史上首创了族田义庄这种社会救济形式。族田义庄选择族人管理,子孙世代相承以求长久。族田田租用于赈济族众中贫困者,后来在族田收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兴办义学、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多种社会救济方式。

    族田义庄这种社会救济形式一经出现,即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自宋代以来的历朝历代,国家都对族田采取保护措施,禁止任意典卖。

    二、族田义庄产生的背景

    1. 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对封建宗法制度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早期,唐代中叶以前,门阀权贵地主占据主导地位,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从唐代中叶开始,由于科举入仕逐渐成为人才选拔的主要方式,地权开始变动无常,旧有的门阀地主势力削弱。宋代以后,封建政治体制发生变化,人们入仕不再受门第制约,选拔官吏基本上通过科举,地主阶级的构成发生变化,宦室无常,庶民地主有所发展。与此同时,土地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地权分配经常发生变动,封建依附关系受到很大冲击。

    伴随着土地关系的变化,人们的宗法血缘观念也在逐渐趋向淡薄,宗法宗族体制也发生相应变化,由门第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向庶民类型宗法宗族制过渡。针对人们宗法血缘观念淡薄的现象,从宋代开始,官僚士大夫发起重整活动,给宗法制披上情理的外衣,从思想意识方面加强对族众的控制。族田义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 族田义庄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控制主体分为自我控制和非我控制两种形式,自我控制是指控制主体将社会规范内化并用以指导、约束和检点自己行为的过程,由于外界的客观要求与个人的主观愿望的不同关系,自我控制又可以分为自主控制、诱导控制和胁迫控制三种方式。自主控制是在主体的内心愿望与外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控制方式,这种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诱导控制是指两者不完全一致,即主客观上存在着一致,但主体还没有充分意识到的情形下发生的控制方式。它是通过教育来诱导主体的心理,使之自觉的愉快的遵循行为规范。胁迫控制是指两者不一致甚至对立,但主体又迫于某种压力而接受控制的控制方式。这种控制现象的发生,并非是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的,带有很大的威胁性、强迫性。非我控制是指自我之外的他人、组织或社会通过自身的力量使人们遵从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非我控制依其作用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两种。正式控制也称为组织控制,它是由各种正式的社会或组织机构实行的具有强制力的控制,包括习俗、宗教、社会舆论等,其特点是广泛性、持久性。乡绅设立族田义庄,其基础正是自我控制的作用。

    乡绅对于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往往有一种责无旁贷的使命感,这也是他们致力于社会救济事业最为直接和最表面的目的,也就是通过社会救济这一途径来加强自身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能力,维护地方治安和巩固传统的统治秩序。这表面上看是出于维护地方社会利益的考虑,但实际上,这也是乡绅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提高自身社会地位所采取的一种切实有效的手段。族田义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封建宗法制度下非强制性的、富有道德内聚力和持久性的强化社会控制的手段,正统的士绅往往是利用此类善举,来提高自身和家族在当地的威望。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的一个特征在于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地位相对比较稳固,因此容易给各阶层以升格的憧憬与梦想,因此他们更愿意利用族田义庄这样的中间步骤,来达到这一目的。

    封建社会中晚期,社会上手工业者和商人逐渐增多。其中的富有者通过义田这种形式进入封建地主的行列,从而得到自己应有的社会地位。商人捐设族田义庄在封建社会的后期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方式。

    3. 封建家族维护自身兴旺昌盛的需要

    兴建族田义庄也是封建家族维护自身兴旺昌盛的需要。自宋代以来,封建政府均规定了对于义田的优惠措施,例如遇荒年时可以免赋税之征。有义田可以使本族本土内的优秀子弟无论贫富都可以升格到统治阶层,从而成为家族昌盛的支柱。义田不仅成为缓解宗族内部阶级分化的缓释剂,而且也成为培养封建官吏的摇篮。

    义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增殖性。一般家族都对义田的管理和运作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在收入、支出、仓库管理、租佃等各个方面都有严格的制度。同时通过出租与经营,义田实现了价值的增殖。

    三、族田义庄的法律性质

    1. 族田义庄是基于捐赠形成的家族共有财产

    族田义庄一般是由官僚富商捐赠形成的家族共有财产。捐赠的目的,有的是出于解决族众的经济困难,有的是为了获得国家的"尊祖敬宗"之类的奖励,还有的是为了通过赈济族众以邀乡誉,其实质,是把剥削来的部分财富捐为一个族姓的祖产。

    族田义庄的管理,有专管与轮管两种。轮管的方式比较少,如清代湖南浏阳俞氏族产,"轮举两房各一人值年,一人管租谷银钱出入,一人管契据权限";"一年一交,不得连管二年"。多数义庄采取专管的方式。如苏州范氏义庄,掌管人先设主奉,后增设提管及主计,明永乐年间增设典籍,清康熙年间增设总管,乾隆年间增设佐理、协理、监理,分司义田出租催租事,保管及分发庄米,掌管义宅及义庄各种器物,以及增置地产,等等。

    封建社会晚期,义庄的管理更趋向规范化。清代各大族田义庄,管理人一般称为"庄正"、"庄副",或者称为"掌庄"、"稽庄","举本房公正廉明才识干练者任之","一切庄务听两人合同办理"。他们的职责,一是经管义田,二是督促财物保管及分配,三是保管义庄内房舍及庄内器物,四缴纳赋税。

    由此可见,族田义庄在所有权上属于家族共有,在性质上具有"财团法人"的特征,更象近现代的基金会。它利用族田的孳息来从事家族公益事业,其管理权由族人推举的管理人员或者他们组成的机构行使。这些管理人员仅仅具有管理权,没有族田的所有权,不经过宗族上层的决策,不得任意对族田加以处分。

    2. 族田的经营采用租佃的方式

    族田的经营采用租佃的方式,地主与佃农之间是租佃契约关系。

    族田的地租形态与普通民田有所不同。一般民田租,采用分成租、实物定额租以及货币租三种主要方式缴纳地租,到封建社会后期,三种方式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同。而族田中分成租所占的比例极小,后两种,特别是货币租的方式为主要的交纳方式。

    封建社会早期,主要以劳役地租为主,这是在封建租佃关系中,人身依附最强、封建束缚最多的一种。后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地租以实物地租为主,包括分成租和实物定额租。到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出现了货币租的方式,并且逐渐与前两种方式一起成为主流。族田之所以多数采用实物定额租与货币租的缴纳办法,并不单纯是农业发展的结果,乃是由于经营管理问题而形成的。对土地所有者而言,征收定额租尤其是货币租更为简便。这种比例上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只要农民能够按时交租,其他一切便可以不闻不问,从而放松了对土地经营管理的干预。租佃农既然摆脱主人在这方面的直接干预,在生产上更能发挥其积极性,农民由于生产上的自由,从而也获得了更多的人身上的自由。

    义田一般采用出租的形式,因此,其封建所有制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受赈济者虽为贫族,但是其受资助的财物,乃是另一部分农民缴纳的地租,是另一部分贫苦农民的劳动果实。因此,义庄这种形式,只是改变了分配形式,地租不是经过地主,而是经过义庄管庄将其分配给本族农民。

    因此,族田义庄的性质与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公田是大不相同的。首先是生产过程不同,原始社会公田是农民在共同劳动基础之上形成的公有财产,是平等劳动和团结互助的结晶。而族田义庄是阶级分化的产物,是官僚地主购置和设立的,它在名义上是族中公产,实际上是地主阶级手中的工具,它对于劳动者来说,既不是发扬生产积极性的动力,也不是生产者的主要生活源泉。从建构在土地之上的社会成员关系来看,族田义庄与原始社会公田也是不同的。族田义庄不是简单的共财和共同劳动的关系,而是单纯的血缘宗法关系。因此,族田义庄在"公社"的外表之下,其内部结构和性质却不是财产集体共有、共同劳动、平等互助,而是社会贫富悬殊、族长控制和剥削的关系。不过,族田义庄在当时仍然是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的,它毕竟缓解了部分贫困农民的经济生活负担,对于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

    3. 族田义庄不准典卖,地权较稳定

    族田义庄一般不允许典卖,如有的义庄规矩规定"不准侵渔典鬻"、"盗卖义田者白有司治罪,田仍归庄"、族人"贫不得鬻",等等。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义庄不得租赁,不得典卖,即使资金不足,也不得借有利息的债务。地权的稳定性,使得接受协济的农民,不但经济生活相对稳定,而且可以持续的时间相当长久,著名的范氏义庄直到明清之际仍在发挥作用。在地主经济的制约下,在农业经营方面决定了农民的个体小生产者地位,个体农民的经济生活是非常不稳定的,他们在不断的分化。而族田义庄稳定的地权,使得在它的持续救济协助下,农民增强了忍受封建剥削的韧性,加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对于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是有利的。

    4. 国家通过法令法规的形式扶持族田义庄

    由于宗法宗族制对于封建统治的维护作用,尤其是族田义庄对于社会秩序乃至农业生产所起到的稳定作用,因此国家对于这种制度,常常以法令法规的形式采取保护措施。宋朝曾经有过诏令,号召在位官员积极创建义庄。到明清两朝,更是发展到"族必有田"。依明律,族姓子孙有违禁投献及典卖祖坟山地族产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清朝规定,"凡子孙盗卖族遗祀产至五十亩"者,发边远充军。对于已沦落的义田,地方政府下令清理,而对于被强占、被盗卖的土地,则予以恢复。

    国家一方面维护义庄田地,同时免其徭役。如关于苏州范氏义庄,明天顺七年(1463年),令"每户给帖,令止纳税,一应差徭悉行优免"。

    四、族田义庄的社会救济措施

    1. 赈济

    赈济,这是义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例如清代后期苏州丰豫义庄,即提出"本庄义田积谷,专为将来就近地方减粜而设"。例如道光十一年吴中大水,次年"米价昂贵,本图有平粜之举",在荒年采买粮食,平价出售。同时,义庄对于贫族实行赡给救济,例如明代中叶广东庞氏义庄,即将族众分为三等进行赡给,"有田七十亩为上,五十亩为中,一二十亩为下;上者勿给,中者量给,下者全给",所谓"全给",就是按贫困户人口数所需粮食额赈济。清代义庄更是有"周族之贫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育者,寡不能嫁者"之功能,并且"先孝顺节义之告匮者,次鳏寡孤独之无依者"。

    2.解决族众的徭役负担问题

    如明代江苏宜兴县任卿置办役田800亩,"以给里之轮充里役者"。清代苏州丰豫义庄曾于1883年"全免本年田租,自后十余年,统计免收之数不下四五万石",与当时异常沉重的徭役负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义庄在救济族众的同时,也能够关心佃农的生计,使贫苦农民破产和逃往的数量减少,表明了义庄的创建者关心并了解民众疾苦,使得义庄的救济功能发挥的比较彻底。

    3.试行、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

    例如清末苏州丰豫义庄推广区种法,使得粮食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这种活动,一方面表现了义庄设立者的农本主义思想,即把发展农业生产当作社会救济的根本手段,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义庄的社会救济行为也不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慈善活动上,而是逐渐深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希望通过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达到"使民自备"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的赈济,这是一种更为积极有效的救济手段。

    4.兴办义学

    即利用族田租息帮助族人子弟读书应试。利用族田收入,修建义塾,资助族人子弟读书。对于其中的优秀者,则资助其参加各级选拔考试的路费。

    5.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例如清末苏州丰豫义庄曾捐助收养弃婴,"俾得生长成人,始终不倦",同时,以义庄收入为后盾,还有兴修水利、馈医药、开凿义井等种种善举。

    五、族田义庄的社会作用

    1. 社会救济

    族田义庄是社会救济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基础,对于维护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稳定和延缓社会阶层和职业分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社会救济方面,封建政府的赈恤往往不能及于社会基层,而作为族田义庄,其赈济就相对稳定和有效的多。这是因为,族田义庄的管理和收支一般都依赖于地方乡绅中有威望和有势力者,并且将亲族之情的联系和乡约族规的威慑融入其中。通过族田义庄的社会救济活动,达到团结族众的目的,同时通过社会慈善事业的兴办,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谓"范氏无穷人"、"潥阳钱氏无失业之民"正是这种作用的写照。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在封建经济的制约下,农民个体小生产的生产经营方式居于统治地位。个体农民的经济生活不够稳定,不断的发生分化。族姓内贫富悬殊,拮据的经济条件经常威胁着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族田义庄的创设,由于族产的赈济,使得农民增强了忍受封建剥削的能力,加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对于农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2. 社会教化

    在社会教化方面,族田义庄通过兴办义学,补助贫寒学子读书求索之缺,使得被统治者中的优秀分子可以有机会升格到统治者中去。义学彻底打破了长期以来士族地主控制教育的局面,有利于教育向社会下层的发展。宋代以前,学校教育基本上只是士族地主的事情,庶族地主接受教育的机会都很有限。而对于农民阶级来说,读书受教育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宋代之后族塾义学的发展不但为地主阶级各阶层接受学校教育提供了充足的条件,而且也使农民阶级读书受教育成为可能。对于学校教育向社会下层的普及起了重要作用。因而,宋代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学校教育向社会下层普及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义学的兴办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族塾义学的发展,它便越来越多地承担了社会上的基础教育。由于它的办学目标明确,经费有固定来源,对宗族子弟基本上是进行义务教育,所以它就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成为可能,它在普及文化知识、提高民族素质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它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义学还起了加强人们宗法观念和封建伦理思想的作用。通过接受族塾义学的教育,使人们原本具有的宗法观念和封建伦理思想更加强烈。这是因为族塾义学的教育目的就是为宗族组织和封建统治服务的。它的教育内容也就将宗法封建人伦教育列于知识教育之上。通过封建知识分子的传递作用,将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中,通过"士"将封建正统思想灌输到整个社会中,通过"士"的自身言行,规范社会行为。

    3. 维系封建宗法制度

    族田义庄的兴办和发展,无疑加强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定性和内聚力。在宗族内部,阶层分别清晰,职业分化不容易实现。兴办族田义庄,通过社会救济,使得富者赈济穷人,保证穷人的基本生存能力,使家族成员安于本分,以农为本,稳定在以土地、宗族为核心的狭窄的生活圈内。

    清乾隆年间方苞说过:"范氏之家法,宗子正位于庙,则祖父行俯首而听命,过衍辩讼皆于家庙治之。故范氏之子孙越百年无受罚于公庭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惟吴范氏有义田以养其族人,故宗法常行,无或敢犯"。他认为,只有建置族田义庄,实现"收族"、"睦族",才能维系宗法宗族制,才能做到使族人遵守封建法纪。农民解决了生活问题,就会"安土重迁",遵守封建法纪,封建统治就可以长治久安。同时,族田通过赡给的调节,通过义田田租的经济力量维系宗法制度,使其作为行政手段的补充,起到稳定封建秩序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正如清代顾炎武所言,"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把族田义庄制度与"王政"联系在一起,反映出倡导族田义庄的政治意义,即在农村阶级分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通过经济赈济手段实现睦族,有利于加强农民对宗族的向心力,缓解阶级矛盾,达到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自明代以后,人们通过族田义庄提倡尊祖敬宗收族睦族的同时,还与修建祠堂族谱相配合,力图通过族田义庄的经济功能控制族众,缓和阶级矛盾,以达到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清人张永铨说,"祠堂者敬宗也,义田者收族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原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建立宗祠从思想意识的角度对族人进行宣传说教,建制族田从经济利益的方面对族人进行联系,其作用是非常显著的。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和族姓内部的阶级分化、对立日益加剧,要重整宗法宗族制,单纯依靠封建伦理的说教已经难以奏效了。通过族田义庄的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义庄规范中存在着大量维护社会秩序的规约,表明随着宗法宗族制深入庶民之家而宗族对族众控制加强的条件下,宗法宗族制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在宋代,官僚士大夫重整宗法宗族制,也注意到它在稳定封建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这时的宗法宗族制主要还是一个血缘共同体,并不是政治性共同体。这个血缘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是为了维护子孙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延续祖宗的血脉,维持家族的孝睦关系和宗族的发扬光大。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到中晚期,到了明清时代,宗法宗族制的政治目的日益浓厚,它在这个方面所起的作用日益显著。例如义庄规范中不只是限于提倡孝敬尊长、和睦乡里,致力于维护宗族内部的封建伦常关系,还进而令族众遵守封建法纪、缴纳国家税赋,以实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宗族组织已经带有明显得政治共同体性质。

    结论:

    族田义庄是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宗族制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中国封建社会走向中晚期,宗法宗族制逐渐演变成以同族间血缘的尊卑长幼伦理为内核、以宗祠族谱为形式、以祭祖赡族为手段以达到收族睦族的目的地宗法宗族制,而且随着土地关系的变化,这种宗法宗族制逐渐深入到庶民之家。封建社会后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们的血缘宗法思想趋向松懈,宗族之间的尊卑长幼伦理关系发生动摇,为了使宗族宗法制延续下去,于是上借国家法令的维护,下依族田义庄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强制,使得宗法血缘的思想得以延续和发展。其中,封建土地关系的变化,当是族田义庄产生并且蓬勃发展的根源。

    起先,义庄的创立者多从考虑族人,尤其是其中的贫困人口的共同利益出发,化个人私产为集体财产。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身为高官,厉行节俭,首创族田义庄,其动机就是解决族众的生活问题。一些经济困难的贫困人口,由于有义庄的接济,经济状况可以得到暂时的改善,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积极的因素,虽然由于义田对于众多族众而言是僧多粥少,最后贫族难免于贫困。

    族田义庄作为一种社会救济形式,对于改善民生、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出于义庄创建者自身的局限,使得他们的行为不仅难以对社会整体的进步做出贡献,也不可能真正满足社会对救济的需求。义庄的创建者尽管有可能察觉到社会弊端,却无法超越自身的社会历史条件,仅仅凭借"济世"的热情,无法找到问题的实质,也就不可能给社会的病症开出合理有效的药方。

    族田义庄在社会救济的外在形式下,把封建伦理和封建法纪联系起来,即一方面用封建法纪维护封建伦理,国家政策在家族内部得到延伸;另一方面,又采用封建伦理维护封建法纪,将宗法关系延伸到国家政策中,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因此,族田义庄具有封建性和宗法性的特征,封建性指的是通过土地关系压迫剥削农民,宗法性指的是通过血缘关系压迫农民,政治共同体和血缘系统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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