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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末年保护商人私有财产的法律

——郑国国君与商人的盟誓

作者:邱  捷
孔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唐太宗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仅是妇孺皆知的古训,也是今人的共识。走进历史,从大处来说,可以让我们了解过去、现在、未来之间的联系,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从小处而言,可以让我们通过历史上发生的人和事,总结经验、开阔视野、启迪智慧、记取教训,既可少走弯路,也可免蹈覆辙。有鉴于此,我们特邀中山大学历史系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邱捷先生开设《历史大观园》专栏。希望广大读者在随邱教授穿梭于时光隧道时,能有所领悟、有所收获。--编者

    据《左传》记载,鲁昭公十六年(公元前525年),晋国派执政官("卿")韩起出使郑国。其时晋强郑弱,所以,郑国以很隆重的礼节接待韩起。韩起知道郑国一个珠宝商处有一只名贵的玉环,就向郑国国君要求得到它,但郑国的执政官子产以"这不是国家府库收藏的器物"为理由委婉地回绝了。韩起就直接向珠宝商购买。在讲好了价钱后,珠宝商突然提出:"这宗买卖我还得向国君和执政报告。"韩起很不高兴,找子产质问:"前些时我请求贵国帮助取得这只玉环,您认为办不到,我也就算了。现在我向商人购买,商人又说要向国君和执政报告,请您告诉我这是怎么一回事。"子产答道,在200多年前周幽王时,因为变乱,郑桓公率其民东迁黄河以南重新建国,商人们在这个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郑国国君就同商人订立下盟誓:商人不能背叛国君:国君不强买和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预商人的财产和营业。("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我们郑国世世代代都遵守。今天,您作为友好的使者,却要我国背弃盟誓,这恐怕是不可以的。子产一番话,说得韩起口服心服,于是打消了压价购买玉环的念头。

    所谓盟誓,就是通过一定的仪式在神前誓约。这个盟誓的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国君,另一方是商人。商人的责任只是不能背叛,而国君则承诺,只要商人做到了这一点,就不会夺取其财产和干预其营业。在周朝,这类盟誓通常会铸在青铜器皿上,保存在国君的宗庙、宫室或重要的官署中。可以说,这个盟誓实际上已经是一项国家保护商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历经200多年,郑国的国君和执政官都严格执行盟誓,商人们也很清楚自己的权利。本来,珠宝买卖的事不必向国君和执政报告,但韩起显然是仗着大国使者的身份压了价,所以,珠宝商在成交后产生了悔意,于是就想让国家出面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使郑国执政官子产面临艰难的抉择:如果向商人施压要他把玉环低价卖给韩起,会对国交有好处,但破坏了盟誓;如果维护商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得罪大国的使者。但子产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后一种选择,维护了盟誓,也赢得了韩起的尊重。

    以往有些学者根据《国语·晋语》有"工商食官"的记载,认为周朝的商人其实只是由官府豢养的商业奴隶。我对此说一直很怀疑。因为在春秋(东周)时期有不少著名的商人地位很高。孔子的弟子子贡就是儒商合一的成功人士。齐国的管仲原本是商人,同鲍叔牙一起合伙做买卖,后来两人都成为齐国的大夫,管仲还当上齐国的最高执政官,帮助齐桓公成就霸业。范蠡原先是越国的大官,协助越王勾践灭吴,因为知道勾践此人不可靠,于是就弃官从商,后来发了大财,被称为陶朱公。而从郑国国君与商人的盟誓来看,商人阶层不仅有自己的尊严,而且其财产和营业受法律保护,国家为维护商人的利益甚至不惜冒着损害外交的风险,这样的商人怎么可能是奴隶?

    郑国严格执行保护商人利益的法律,从商人那里也得到回报。春秋时期,处在晋、楚、齐、秦之间的小国弱国郑国,由于商业的发达和商人的支持才得以稳定。郑国的商人也很爱国。据《左传》记载,僖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秦军出兵偷袭郑国,半路被郑国商人弦高发现,弦高立即派人回国报告,而自己则冒充郑国国君派出的使者去犒劳秦军。秦军将领误以为郑国早有防备,便放弃了偷袭郑国的计划。弦高这样做完全出于主动,他不仅奉献了大宗财物,而且还冒着很大风险。正是因为国家对商人好,商人才会不惜财产的损失,不顾个人的安危为国家出力。

    在一般人心目中,似乎只有古代西方国家才会为保护商人的财产立法,郑国这个事例却告诉我们,这种事中国古代也有。但是,在中国古代史籍中这是绝无仅有的一项记载。秦汉以后,历代皇朝都奉行抑商政策,商人是"四民之末",帝王、官员往往任意剥夺商人的财产。就算到了20世纪初年清朝实行"新政"的时候,虽颁布了不少护商保商的谕旨、法令,但也很少官员会像子产一样,宁肯得罪强国的外交官员也要依法保护商人的利益。

    作者系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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