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肃政廉访司研究(上)
肃政廉访司,俗称“宪司”、“监司”,其前身为提刑按察司。在元代地方统治结构中,廉访司“布诸道,抚临郡邑” ,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三大官府之一(另外两个是行省和宣慰司)。同时,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的二十二道廉访司,又相当于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关于廉访司,丹羽友三郎、洪金富、郝时远、周继中等在讨论元代监察制度概况、特点及分巡制时,已有所论述。笔者吸收前人成果,拟对元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纠劾、刷卷、按问、刑狱诸职事,官吏选用,与其它衙门关系等,予以较系统的探研。
(一)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
关于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丹羽友三郎认为,可以划分为创设期(至元六年一月——十三年十一月)、扩充期(至元十四年一月——二十二年一月)、整备期(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八年二月)、确立期(至元二十八年二月——大德十年六月),定制期(大德十年六月以后)等五个阶段。丹羽友三郎的看法广泛涉及按察司创设、两次废罢、改称廉访司及遍布二十二道,其优点是细微周详,缺陷是稍显繁琐。笔者主张:从元肃政廉访司建置的根本性变化着眼,与其细分为五阶段,毋宁以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二月为界将其划分为提刑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前后两个阶段。
1、提刑按察司阶段
至元六年(1269年)正月,元世祖在设置御史台半年之后又建立了山东东西等四道按察司。关于这件事,《元史•世祖本纪》仅录下“立四道按察司”寥寥六字。《大元官制杂记》所载弥足珍贵:
“至元六年正月,降旨谕西京、北京、开元路转运司等官司及军民,旨若曰:‘大小所任官员,其庶务是否,其省察行之。命土怀秃、不鲁海牙往为按察司官’。复降旨谕河间、济南、大名、东平、益都等路及转运司官、诸军民如前。命迷儿忽辛、陈为按察司官。复降旨谕顺天、真定、南京诸官转运司官及军民如前,命兀忽呿、游显往为按察司官”。
“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东东西道,曰河东陕西道,曰山北东西道,曰河北河南道。”
从地望方位看,“西京、北京、开元路转运司等官”及土怀秃、不鲁海牙,属于山北东西道;“顺天、真定、南京诸官转运司官”及兀忽呿,游显,属于河北河南道;河间、济南、大名、东平、益都等路转运司官及迷儿忽辛、陈佑,属于山东东西道。唯河东陕西道所辖路分、转运司及按察司官人名失载。另外,陈 、游显至元六年分别担任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使和河北河南道提刑按察使,还能在相关碑传中得到印证。
关于按察司官的长贰、员额及品秩,虞集《御史台记》云:“至元六年初置各道提刑按察司,正三品,有使、副使、佥事、察判、经历、知事” 。《辍耕录》卷二《置台宪》也说:“各道提刑按察司,至元六年置,正三品。有使、副使、佥事、察判、经历、知事”。需要解释的是,第一,元按察司长贰官员数额、品秩及职事,大抵是对金按察司制度的袭用。仅是在首领官中增加了经历一员。第二,尽管至元六年四道按察司设立之初,已有了提刑按察司官“分轮巡按”,“各许将带吏员二人”等规则,但察判二员系至元二十年(1283年)十月增设,二十三年(1286年)即废罢。至元十四年(1277年)江南诸道新设按察司时,才出现了“使二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的明确员额记载。可见,虞集和陶宗仪有关按察司官员数的说法不十分确切,至元六年正月之际,按察司使、副使、佥事及察判建置,并不完备。
至元六年以后,朝廷还在以上四道按察司的基础上陆续增设十余道按察司。如至元六年“西夏中兴等路设提刑按察司兼劝农事” ,至元十二年(1275年)四月该司易名为陇右河西道按察司。至元八年(1271年)三月河东陕西道扩充为河东山西、陕西四川二道按察司,即“以平阳、太原、西京、隆兴、上都为一道,置司太原”,名曰河东山西道按察司;“自京兆至四川为一道”,曰陕西四川道按察司。又将山北东西道调整为山北辽东道按察司。至元十二年六月,又从山东东西、河北河南二道内析出燕南河北道按察司。至元十四年(1277年)正月,增设江南八道按察司,即江北淮东道、淮西江北道、山南湖北道、浙东海右道、浙西江南道、江东建康道、江西湖东道、岭北湖南道等,后增江南湖北道等按察司。至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又将陕西四川道一分为二,置陕西汉中、西蜀四川二道按察司。翌年分置云南道按察司、海北广东道按察司、福建闽海道按察司。而后,随着山南、淮东、淮西三道改隶内台,中台十道、南台八道和西台四道的二十二道宪司体制就大抵形成了。需要提及的是,诸道按察司的增设和发展过程,不时受到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权臣的干扰。阿合马、卢世荣还利用官府省并和金代转运使兼按察使的旧例,分别于至元十三年底和二十二年二月奏准废罢按察司,或将其改为提刑转运司。后由于台察官及儒臣的极力反对,按察司旋得以恢复。
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是与其发展沿革相关联的。下面,笔者就以至元六年《提刑按察司条画》和至元十四年《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为重点,大略考察一下至元六年到二十八年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
至元六年《提刑按察司条画》所涉及的职事包括:监督有司捕盗,纠察边关贸易、漕运、驿站、仓库和买等违枉,审视重刑和推鞫疑案,监督路府州县官“公座圆问”,照刷宣抚司,路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及其他官府的文案,纠察官民私盐、酒曲及沮坏钞法,接受伸冤上诉,究治不务正业、告论官吏的凶徒恶党,体究军官取受财物、私放军人、冒名代替等事,究治隐占逃户、私取差发等事,劝课农桑,督促纳税,访察保举贤能,纠察官吏赃污及不称职,究治诸官府使用铺马不当及公使人非理骚扰,究治吏员间谍不和、沮坏公事者,督促有司修整津梁道路。至元十四年《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与此大同小异,只是将覆核重刑,监督有司鞫狱等置于前列,纠察有司贪赃不法仍居次要地位。表明: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与其官名相吻合,即提调刑狱为主,兼掌按察不法官吏。这与金代按察司“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的职司,大抵是萧规曹随,一脉相承的。
此外,至元六年和至元十四年两个条画都规定了按察司与其他官府的公文往来制度:按察司与宣抚司、宣慰司、转运司“往复平牒”;与各路三品官司“今故牒,回报,牒呈上”与四品以下官司“并指挥,回报申” 。以上公文行移制度体现和奠定了提刑按察司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监司地位。
从至元六年到十四年,按察司除了司印和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各有职印外,还佩带金银牌符。如至元七年(1270年)姜彧由治书侍御史出任河北河南道提刑按察使时,佩有金虎符。至元十四年(1277年)新设江南八道按察司,也规定按察司“使二人,三品,虎符;副使二人,四品,金牌;佥事二人,五品,金牌;经历一人,七品,银牌” 。此种金、银牌符,未见于江南行御史台大夫以下的官员,也未见于以后按察司及廉访司诸官的场合。另据《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追收军民官牌面》,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廷曾采取过一次“牌子每根底都收拾了啊,写了蒙古字,军官每根底逐旋换与了”的拘收金银牌符的措施。此项措施后,除军官外,其他官员极少继续佩带金银牌符了。这或许就是按察司官佩金银牌符仅见于至元十六年以前,至元十六年以后的按察司及廉访司官员不再佩带金银牌符的原因吧!换言之,至元十四年江南八道按察司官员所佩金银牌符,估计是沿用北方诸道按察司旧制。迄至元十六年朝廷拘收牌符之时,全国范围内的按察司官均有权佩带金银牌符。至于按察司官既有司印,又各有职印,这大抵是对御史台、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各有职印制的模仿,也适合按察司官“分轮巡按”、行移公文及纠劾的特殊需要。
2、肃政廉访司阶段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权臣桑哥被诛,台察对权臣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于是,“内外宪府始得伸其职,遂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以振起之” 。关于改置肃政廉访司,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丙戌的一道诏书云:“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所谓“每道仍设官八员”,是指廉访司正官编制,即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正五品。其下还有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书吏十六人,译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与以前的按察司比较,廉访司官员建置主要是增设了佥事二员,其余变化不大。增设两名佥事的直接原因是,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大司农奏罢各道劝农司,以农事归宪司”,故“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 。其实,增佥事等员额,“兼职劝农水利事,”从按察司阶段的至元十六年(1279年)、二十七年(1290年)业已开始,至元二十九年的增设,则是在设置廉访司的情况下将佥事四员编制进一步确定下来。而后,劝农在佥事职司中仅是一小部分,其主要职司为辅助长官和分巡按治。正如王恽诗曰:“宪府覃覃尺五天,按临八道尽绳愆。乘时佐理疏明略,揽辔澄清愧昔贤。宽固可称须有制,事唯无詖乃能全。所行果计无尸素,放枕能安一夕眠。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台备要》的一件公文中,浙西道廉访使脱脱木儿(蒙古人),还被特别称为“廉访司监司” 。这说明两名廉访司长官并非平等,估计蒙古人色目人任廉访使者为上,汉人次之。前者相当于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故有“监司”之别称。
另外,在宪司道数上廉访司基本沿袭原按察司的体例,除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增设海北海南道及大德元年九月、四年正月废而复立,至元二十九年复立江南湖北道廉访司,大德十年(1306年)复立淮西江北道廉访司外,未见多大变化。一般认为,以大德十年复立淮西江北道廉访司为标志,二十二道廉访司体制就算最后确立下来了。
《元典章》的一件公文说:“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御史台承奉中书省札付,奉圣旨:各道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其所责任与前不同” 。廉访司的“责任”与至元二十八年以前的提刑按察司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对这个问题,吴澄、方回等各有一番议论。吴澄说:“更名为肃政廉访,其意若曰:为治一于刑,待天下亦薄矣,是以不曰刑而曰政。政者,正人之不正也。政以道之于其先,导之而不从,则刑以齐之于其后,而岂专尚夫刑也哉?” 方回又说:“夫廉访司本一道风宪之寄,而以唐之台名冠之,可谓重矣。自检之谓廉,泛谋之谓访,则又合二义而加重其名焉。考典故而立名易,振风采而责实难。前乎是提纲刑狱者牵制于柄国之人时,则官可慎取矣,罪可慎免矣。廉访之职可举矣,肃其心而后政可肃,廉其身而后人可访,此名实之说也” 。
吴澄的说法,着眼于“刑”与“政”的义理阐述,一本儒家导之以道,齐之以刑的为政传统,对提刑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的特色作了描绘。方回则对肃政廉访逐字作了循名责实的阐释,还对照回顾了按察司“提纲刑狱”“牵制于柄国之人”的不正常状况。他俩对廉访司与按察司间差异的探讨,囿于“名实之说”的范围,对二者“责任”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尚未论及。这里,我们不妨将元廷有关肃政廉访司条画与提刑按察司条画两相对照,以窥廉访司“其所责任”究竟在哪些方面与按察司相同,哪些地方又有些差异。我们认为,廉访司和按察司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提刑之职,一官吏,二风俗,三狱讼,四农桑,五学校,六文案,七人才” 。廉访司也与此类似。二者的差异又表现如下:
第一,提刑按察司的职司侧重于“提纲刑狱”,肃政廉访司则“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同时,廉访司与一般管民官的“分土列职,效一官,领一事”有很大的不同,即重在监治、体察有司所掌“民事钱谷”之“奸弊”。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元世祖圣旨所言:“在先,一般做贼说谎弊悻勾当革了者,”“但是勾当里行的官人每交百姓每生受、要肚皮、坏了勾当的人每,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元人徐明善说:“圣朝地跨四海,官倍前古,虑郡县不恒牧而贼,不恒廉而墨,则改立肃政廉访司从纠治之 ”。都是在强调廉访司整肃吏治、纠察不法的基本职能。换言之,肃政廉访司已将监察纠劾奸弊放在首位,而不再象提刑按察司那样侧重于“提纲刑狱”了。
第二,按察司巡按,“各道里不住多时,一路的过去” ,其编制,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属于“随朝”官。廉访司则“提调著各路监临坐地者 ”,还被正式归入“外任”官行列。
第三,按察司长期实行按察使与副使、佥事等“分轮巡按”,半年一次,而且允许使用驿站。廉访司则改行“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的方式。分司官必须“监临坐地”,赴“分定路分监治”。而且,在“分临监治置司去处,不须乘骑铺马”,只有在离开分司治所“巡历按治”时,才可“驰驿”及“关支分例 ”。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成宗元贞元年(1295)朝廷曾下令:将廉访司八员正官各佩一颗的职印,“收其三” 。所收为何?所留为何?史无明言,不得而知。但此后廉访司正官职印由八颗变为五颗,是显而易见的。仁宗延 二年(1315年)又欲给廉访司更换印信。《宪台通记》《复立陕西行御史台》说:“延 二年五月初一日,本台官奏:昨前廉访司里换与银印者,么道,几遍奉圣旨有来。到今不曾与有。省官人每这里有,可怜见呵,依着先了的圣旨交与的,上位识者,么道奏呵,上位宣唤帖木迭儿丞相至御前。奉圣旨:昨前廉访司里与银印者道来……” 。如前所述,廉访司的前身按察司既有司印,又有各正官所佩的职印。延 二年欲更换的印信,估计是司印而非职印。元制,正一品至正三品用银印,从三品以下用铜印。延 二年朝廷欲给廉访司更换银印,表明这以前廉访司司印很可能使用的是铜印。不过,《大元官制杂记》又载:“延 二年奏赐银印,后不果行”。廉访司更换银印最终未能实施,其原因不详。另外,分司出巡按治定制后,还有了所谓“分司印信” 。
(二)肃政廉访司的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
如前所述,廉访司的前身提刑按察司是以按察使与副使、佥事等官“分轮巡按”的方式,履行其使命,无所谓严格的分司和总司制度。自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五月“诏谕各道提刑按察司分司事宜” 和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所立“按察司巡行郡县法”中规定“除使二员留司,副使以下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 ,按察司正官开始有了“留司”与“分莅”的分工配合,这可以视作总司与分司的酝酿和准备。而至元二十八年改置廉访司时“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的诏旨,意味着廉访司总司与分司运作方式的进一步制度化。之后,肃政廉访司一直采取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实施其分道坐地监临的职能。
关于廉访司分司的官员数和所治路数,史书上缺乏明确记载。袁楠《浙东廉访司重建澄清堂记》说:“国家肇置廉访司浙之东,以婺(女)[州]为总治。而行部使者凡六人,谳审殿黜,循历于六郡。总治之使二人,坐镇于婺” 。浙东道廉访司所辖庆元、衢州、婺州、绍兴、温州、台州、处州七路,除婺州路为总司坐镇和直接按治外,其余六路数目与“行部使者凡六人”的数字相合。另,镇江路又专设“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分司”的官署,位于“北固山东,即旧府治便厅,屋凡八十一楹” 。其它史籍中又不乏“分司徽州”,“分治庆元”之类的记载。这很容易给人造成廉访分司官一人分治一路的错觉。然而,袁桷《玉吕伯里公神道碑》又说:浙东道廉访副使伯行“分治庆元”之际,有“同分治官跅弛”云云。据此,廉访分司正官数或是一员,或是两员。所分治的路数又不限于一个,或是两个以上。所谓“分司徽州”,“分治庆元”,只表示分司所在路府,而不意味着全部分治、按治的区域。前述浙东道廉访司“行部使者凡六人”与“循历于六郡”,仅仅是数字上的偶然巧合,并非每个分司各按一路。其它各道廉访司所辖路数,或多或少,也不一律是七个。诚然,由于廉访司官或有阙员,常发生一名副使或佥事独领分司事的情况。如仁宗延 三年(1316年)海南道廉访副使哈只“到任随时出司,照刷石康盐课提举司文卷,所欲既厌,将分司印信分付随行书吏,于延 四年二月称病径归” 。副使哈只离职前将分司印信交付书吏,表明分司正官仅哈只一人而已。元人方回也有“以分司一员监临各路”之说。另外,两员分司正官不乏互相监督和牵制。如浙东廉访副使伯行见“同分治官跅弛,日弄事,争上谒,出入无禁”,遂“手疏按之” 。分司官监治若干路的例子更为常见。如江东建康道“佥宪秦公从龙始下车,即分治饶、信” ,饶、信即江东建康道所属的饶州路与信州路。虞集《江西分宪张公盱江生祠记》又曰:江西“分宪”张珪“冬夏之交,历九江(江州路)、南康、临川(抚州路)以至于盱(建昌路)” 。“冬夏之交”,正是分司官分巡的规定时间,故“分宪”张珪所监治的又为江州、南康、抚州、建昌四路。江西佥宪郝源“尝巡历江、康、盱、抚” ,其分司出巡路分与张珪完全一致。另一名江西佥宪李彦古则“分司巡访吉、赣、南安”三路。还有“长沙部十郡”,廉访副使陆垕“按行其九”的情况。估计这不可能是一年“按行”所及,而是任期内累年出巡路数的总和。分司官“分巡”“监治”路数较多,不仅因为某些廉访司所辖路总管府超过七个,往往又是某些廉访司正官缺员使然。后一种情况下,甚至“令副使、佥事守司” ,或以管勾兼照磨“摄使事行郡邑” 。所以,分司官监治三、四个路,“按治州郡皆不暇” ,也就不足为奇了。
分司官还可携带若干名书吏、奏差。许有壬所云:“分司之出也,官吏三、四人而已” ,即分司官及将引吏员人数之谓。如随从江西“分宪”张珪“行部者”有书吏曹祖仁、冯构,奏差武布。史称,书吏赵毅随分司官“分司徽州”,“分治饶、信”,是被佥宪秦从龙“亲强之与俱”,后又为副宪赵成庆“力请”“自辅” 。足见,分司官对随从吏员具有较大的抉择权。仁宗延 年间还开始实施廉访司分巡、审囚“将引书吏、奏差”,必须回避原籍及“先役路分”的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吏员随从出巡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总司类似,分司同样难以避免“书吏权重”的弊端。由于分司正官多半不“熟于案牍,精于事情”,平素“高坐堂上,大小事务,一切委之于吏,可否施行,漫不省录”,遂使分司吏员率多“高下其手,舞智作奸” 。
分司官的职司颇为广泛。正如许有壬所云:“其副使、佥事分道出巡,所至词讼填塞,公务纷纭,推问不公,审判狱刑,照刷文卷,点视仓库及体覆体察一切公事” 。元人张观光《上廉访分司官》诗曰:“行部巡荒察吏奸,皇皇使命古刑官”;“肃政严持三尺法,恤民特放十分宽”。程瑞礼《赠廉访分司五首》诗又曰:“廉问奸贪胆自惊,持严宪幕盛贤能。光明可比照天烛,清彻端如出壑 冰。不惮驱驰遍咨度,久知声实已飞腾。共称治狱多阴德,会见子公后代兴” 。元廷往往把分司官的职司概括为“按治”和“录囚”两部分。“按治”指分司在“监临坐地”路分的监察活动,“录囚”则是按治照刷后再次外出审理各路罪囚。“按治”的有关资料十分丰富,“录囚”的史料记载比较少。《宪台通记•审理罪囚条例》所载大德五年(1301年)公文云:“诸处罪囚,仰肃政廉访司官分行审理,轻者决之,冤者辩之,滞者纠之,有禁系累年,疑不能决者,另具始末及其疑状申御史台呈省详谳。在江南经由行御史台。仍自今后所至审囚,永为定制” 。这应是元廷对廉访司分司官录囚的基本要求。关于按治与录囚的详细情况,我们将在后面具体探讨。
需要强调的是,分司官的按治与录囚,无论空间抑或时间,大抵是分开举行的。如江西“分宪”张珪“自下车已虑囚上流诸郡,冬夏之交,历九江、南康、临川,以至于盱” 。张珪到职后,在“上流诸郡”的活动属于“录囚”,而在九江(江州路)、南康、临川(抚州路)、盱江(建昌路)则属于监临按治了。这项制度在多数情况下是被严格执行的。仁宗延 四年(1317年)应御史台官的奏请,朝廷才根据广东、广西、海北、云南四道“烟瘴重地”,不宜“暑月审囚”,特许此四道廉访司分司巡按与录囚一并进行。关于分司官“按治”与“录囚”的时间,《元史•刑法志一•职制上》云:“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託故避事者,以监察御史劾之”。孟夏即夏季第一月农历四月。洪金富考订:孟夏中旬始还司,初旬殆不可能“出录囚”,“孟夏初旬”四字恐误。洪氏之说甚是。另,《宪台通记》《廉访分司出巡日期》载:“延 三年六月,钦奉圣旨作新风宪内一款,各道分司……审囚日期不过六月初间(旬)” 。前揭《元典章•巡按一就审囚》中也有“暑月审囚”可作佐证。如此,廉访分司官外出录囚时间不是孟夏四月初旬,而应该是六月初旬。刘基又说:“国家设肃政廉访司以平官政,举众务,瘳民瘼,执纠墨,以绳天下之曲揉不顺道理者。故录囚视牍,岁再出外,出必以隆冬盛夏之时” 。刘基之说也能证明:按治、审囚分两次“出外”,按治历隆冬,录囚历“盛夏”。
分司按治与录囚时间虽有固定制度,但并不是廉访司设置之日就已形成,而是经历了逐步修定的过程。我们注意到,在宪司分司制刚刚雏型的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分司官“按治”时间随之有了初步的规定:“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当年三月,又率先在江南行台范围内实行“八月巡行郡县”,“次年四月还司” 。成宗初一度改行“岁以五月分按所属,次年正月还司” 。迄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又实行“廉访司巡按刷卷行呵,五月里出司,五月里还司”。当年五月,御史台以妨碍农事为由,奏改为“九月初头出司,四月初旬还司” 。直到仁宗延 年间,“每年八月中分巡,至次年四月中还司”的制度才算基本固定下来。对“惮远违期,託故避事”,不能遵守出巡、还司时间的分司官员,朝廷的惩办和处置十分严厉。即使身染疾病,也必须“守候百日”,等待宪司明文批准后,“方许廻还”。否则就要依“擅自离职例”论处。如至正八年(1271年)山东佥宪剌思八朵儿只分巡未遍,提前一月还司,受到监察御史脱火赤、楚惟喜的纠劾而罢职;至正九年(1371年)山北道廉访司辽阳分司佥事燕帖木儿则因患病擅还大都,被监察御史蒙速思纠劾、黜退。因山北、四川、云南、陕西四道廉访司按治的“地面宽远,巡历遍不得”,延 四年(1317年)朝廷才作为特例,准许其“上年遍不得的去处,却交下年先行巡历” 。顺帝初,应江南行台、陕西行台奏请,朝廷又对云南、广海地面廉访司分司官出巡按治时间做了调整,特许其十月初出巡,次年二月末还司,以避“烟瘴肆毒” 。
廉访分司官分巡郡县,“霜摧电击,蠹朽皆折”,“州郡惴惴奉约束,惟谨褰,惟具瞻,有风动百城之目”。朝廷还有“每岁例用巡尉司弓兵旗帜金鼓迎送,其音节则二声鼓一声锣”的沿途仪仗护送制度。有些路达鲁花赤还特意“迎谒境上”,或建造分司官厅。对路总管、同知等官,廉访分司可以“廉得其卖盐鬻狱等事,捕系其人”,“申行御史台停其职”,甚至不顾“分司不得按省吏”的定制,按治受贿的行省译史、胥典辈。另一方面,分司官终岁驱驰,不离鞍马,十分辛苦,“所历有程限,疲精于某所,则足迹不能尽” 。宋濂《周府君墓铭》云:顺帝朝广东道佥宪周伯琦“乘传行海丰、揭阳,又南至海阳、程乡、兴定、长东、河源,复东历博罗、增城、东莞,又西至肇庆、德庆,踰年而还,周历所部二千五百余里” 。宋濂所言不无夸张之嫌,但也披露了分司官巡历所部的艰辛。尤其是岭南广海地区“烟瘴肆毒”,“错壤夷蛮”,“瘴乡蛊俗,上下山谷,至不可马或轿,以杖,殆数千里”。“出巡官吏多系中原,不服水土,刷按已毕,不敢辄廻,坐待日期,虚吃祗应。久处瘴乡,致有因而感冒成疾,死于边荒” 。难怪元后期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等道“率皆阙人”,“已除者托故不来,而到任者不久即去” 。分司官巡历末遍,敷衍塞职的,也不在少数。如世祖朝程钜夫所言:“每年按察司官名为巡按,其实未尝遍历,止于安静之地,迁延翺 翔,闻有小警,即行退避。至于偏远之处,旷数年未尝一到,其间小民被官吏苛虐,无所告愬” 。
廉访司的总司,通常由廉访使两员,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以及书吏、奏差、典吏、通事、译史若干组成。两名廉访使中,“其为头廉访使,当选圣上知识,根脚深重,素有名望正蒙古人” ,实为首席长官,俗称“监宪”或“监司” 。“总治之使二人”,“坐镇”综领本道宪司庶务。岁终分司官“以其成牍归于总治”之际,总司官“定其可否”,“持综核之实,执与夺之柄” 。与分司相比,总司官“每岁循行不与,止受成牍,议轻重,职简且尊” 。按照朝廷规定,总司在接受部民“告言不公不法等事”时,或“受理”“亲问”,或“牒移”分司处理,也可以差委路府州县官讯问,但不得推诿和拒绝受理。廉访使之下经历、知事、照磨组成的经历司,又称“幕府”。袁桷《王正臣浙东廉司经历饯行诗序》所云:“朝廷置廉访司总司……其属有三”,当谓经历、知事、照磨三员首领官。首领官“司其喉衿,执其輨辖,文书之详委,出纳之缓急,精审以赞画诺”,“参酌议论,持平上下之间”。有人甚至说:“群有司之事绳于一司,一司之吏牍总于幕僚”。经历等首领官“得以律令而权其重轻之宜”,相当于“宪府之总”、“司臬之要” 。尤其是首领官之长经历,格外“繁劳”、其上“大官八人,其同僚二人,吏十六人,书手又在焉。吏之治办与否,皆总于经历。经历固为之长,又吏所师也。日始出,即入幕府,督吏、手书分曹局治文书。凡一司庶务,与分司出按部郡邑,行事有疑不决,官吏受贿及稽违当殿降,讯治民狱,辞两造当论报,案既成,吏持来前求予夺可否,经历为之析疑似平,向背窜易,审定乃署以畀吏,得其情又不戾于律,始可信大官、服僚佐,而吏亦不得一摇手以轻重法” 。谢端所言或有夸张,但经历以秘书长的角色,掌总司之枢要,协调上下,日理万机,是显而易见的。书吏除随分司官“按行照刷,审理推问”外,有些还负责办理总司案牍。奏差“往来传达”,“凡部使者有事于行御史台及中台或四方各道”,均身当其任。“标译文字,译表章”,为译史之职。通事则替蒙古、色目、汉人官员“传达”沟通语言。由于“决事咸有议札”,吏员“谋谟赞画,能与宪府官相可否”,“官吏之贪廉聪黠,民情之苦乐忧喜,风俗之醇醨上下,皆与焉” 。其结果往往“权归曹吏”,吏员“虽不握事而事实由之”。为摆脱其牵制,廉访使程思廉还以“自判牍尾,某当某罪”等形式,充分行使裁决权,而使“吏皆束手” 。有些长官“驭吏尤肃”,“持文书”之吏“不敢仰视”,但对赵谦等“铁面”书吏又格外敬重和信赖。
总司也需要兼掌所在路总管府等官府的照刷按治等,即所谓“廉访司使守刷按置司去处”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廉访司总司所在路府的文卷照刷及按治,是由一名廉访使专门负责的。经历、知事等首领官不得过问。而且,也执行类似分司官的“事干会议,移文总司”等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该廉访使“专行”及不必要的“文繁”。顺帝至元六年(1269年),经御史台奏准,改以上旧制为“守司官员一同按刷,首领官书卷” 。于是,廉访司所在路总管府等官的按治刷转而由总司的廉访使及首领官集体负责了。
这里谈谈廉访司分司与总司的关系。由于分司官“巡行郡县,察奸黜贪,治狱冤滥,愈民瘼,按章程,检吏牍,钩校其乖违怠弛而罪之” ,很容易引起“权莫重于循行”,总司官“每岁循行不与”,“视听黜陟,专于一郡,而所部他郡不复考”之类的议论。其实,这类议论是片面的。廉访司总司与分司之间始终保持着综领与分巡,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同时也不乏见分司官责任重大,事权繁杂以及某些总司官不肯积极担当责任的情形。换言之,总司官能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积极行使其职责,是保持对分司官综领、节制的关键。倘若总司官“安于平素”,“以自全者为善计”,对“相率以告于总治”的冤民,“卒拒之以辞”,就会带来“视听黜陟,专于一郡,而所部他郡不复考”的不正常局面。反之,倘若总司官积极运筹,“一振举之”,结局自然是“岁之分治将悉心以究是,它郡之事,悉总于我” 。
首先,总司官可以号令督促分司的按治等活动。分司官出巡之前,总司通常要以“立案”方式,事先规定若干“候分司出巡施行”之事,其中包括支郡官吏文案稽违“所受引决”等事。依据延 三年(1316年)六月“作新风宪”诏书,当廉访分司官“不依期出司及巡历未遍,托故廻还,或依期还司,不曾遍历,并应结绝之事而不结绝”时,总司有权申报御史台或行御史台“区处”。若遇“告言不公不法等事”,需要移牒分司处理的,总司必须即时“移牒” 。尤其是廉访使“职长一道,权总副佥,分司、总司,皆听处决” 。以廉访使为首的总司官较充分地运用上述权力,就能名副其实地发挥“持综覈之实,执予夺之柄”的功用。如徐琰担任浙西廉访使,平时部民赴总司“诉讼”,“必历问其郡邑官吏臧否”,经核察后,分为“纯臧”、“臧否相半”、“极否”三等。分司官分巡按治时,“遂以畀之”,还亲自晓喻:“第一等,褒举之;第二等,勿问;第三等,惩戒之,使改过可也,慎勿罢其职役”。据说,徐琰的做法收到了“分司遵奉,一道肃清”的良好效果。应该承认,廉访司及其总司、分司制度均为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创新,有关总司、分司的运作规范并不十分完善。兼之,廉访司二使坐镇总司,“每岁循行不与,止受成牍,议轻重”等客观条件,这的确给总司官在本道行使其权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浙西廉访使徐琰在朝廷有关廉访司总司、分司制度的基本框架内,主动添入廉察督责所部官的某些举措,既巧妙地指挥了分司官,又使一道“郡邑官吏”被置于廉访司总司官的统一监督廉察之下。
其次,总司还负责对分司的案牍检核。廉访司总司不仅接受分司的案牍,议其轻重,而且,“分司廻还,亦有照刷之说” ,“各道总司检举分司文卷,已有定制” 。检核案牍,也成为总司督责分司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总司官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上下相容,视为文具”者有之,“习于故常,狎于情好,终于付之不问”者有之。对“总司立案候分司出巡施行之事”,有些分司官往往拖延不予积极办理。回司前夕,“或以还司日近,或以巡历不曾到彼,或转行委官”,回牒总司,搪塞应付。“明年出司,又复如此。搬卷往来,有至二三年者”。尽管顺帝至正年间朝廷曾作出“今后总司苟有似前容情废法者,仰巡历监察御史体察纠言” 之类的惩戒规则,其效果估计不会十分显著。
再次,分司常以“会议公事”的方式,向总司请示报告,商议庶务。如泰定元年(1324年)淮西江北道廉访司佥事宋翼闻“是秋镇南王将出游历阳,观香菱塘”,立即移牒总司,以时值中秋,“稼未刈,王出,其 从之士骑必践伤病民”为由,“请尼其行” 。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六月颁布的《廉访分司断职官会议》条画又规定:“凡职官取受钱物,赃状明白,例合断决者,钦依元降圣旨,除受宣官员申台闻奏外,受敕官员移牒总司,会议断决” 。对这一条画,《元史•成宗纪一》记作:“职官犯赃,敕授者听总司议,宣授者上闻”。若依《元史•成宗纪一》的记载,这种“会议公事”似乎是分司无权断决受敕职官情况下的单纯请示,如何断决一概“听总司议”。实际上,“听总司议”四字来自《宪台通记》中“移牒总司,会议断决”。《元史•成宗纪一》缩写提练至元三十一年六月《廉访分司断职官会议》条画,稍欠准确。据笔者理解:在分司官“移牒总司,会议断决”之际,分司官同样是参与“会议”的成员,他们也需要以公牒形式事先提出“拟议”,最后由“总司”“拟决”。这才是“移牒总司,会议断决”和“会议公事”的完整含义。在此类“会议公事”中,元廷还要求“廉访分司凡有会议公事,议拟未当者,总司驳回,再行追问”,“果有差错,随即改正”,严格禁止分司官“饰非自是”和总司官“因循顾忌,不即拟决” 。分司官与总司官的“会议公事”,与元代诸官府圆议连署制的精神实质是并行不悖的,即同样要求廉访司多员正官(包括“守司”“坐镇”的两名廉访使和分司的六名副使、佥事)共同会议,处理公务。只是因为分司官多数时间出巡按治,无法圆座一堂共议连署,故不得不采取移牒会议的特殊方式罢了。另,廉访分司与总司的“会议公事”,同样能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以前提刑按察司分轮巡按中找到一些相类似的东西。如按察司巡按官“其有改正及行移公事”,须“报本司照验”,“如有不当,听本司会议改正” 。当时的按察司,尚未见“总司”、“分司”的划分,上述“会议公事”仅是在出巡官员与“本司”间进行了。
在廉访司总司“坐镇”,分司出巡及“会议公事”过程中,虽然不能象一般官府那样圆议连署,但彼此间的协同配合、争议牵制等还是存在的。如江西廉访使刘伯温等二使“合德”,副使、佥事“匡顺其成” ,可谓上下协同,共成其政的典范。较为常见的是,官员们的政见歧异与纷争。成宗初,“济南属邑获剧贼数人”,山东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欲命杖杀于市曹,“同僚不可”,陈天祥以“朝廷罪擅杀,老夫自承”为言,才勉强照其意见办理。英宗朝浙西廉访使朵尔直班在“同僚皆愕不敢署”的情况下,按问奸民“诳谳田”而诈取官幣事,“独署名达于御史台”。此为同僚不附合,长官执意行其是之例。顺帝时,浙西道廉访司“译史桑葛凭藉宪使之威”,欺辱正官,佥宪郑深纠劾之,“宪使持不下”,其“庭中人”反“以事诬”郑深。此为廉访使嬖幸译史引起的同僚不和。山南江北道廉访使回回在任,“同列以贪墨相尚”,反恶其“独洁”,“语数侵”,回回被迫去官“谨避之” 。此又为清廉自守与贪墨放纵在宪司诸官中分野。有的宪司官遇“同寅有贪秽者”,或“抗章覈之于台”,或以廉访司的名义予以弹劾。元后期,朝廷曾下令禁止廉访司官互相纠言,这并不能掩盖和平息诸官员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一)廉访司纠劾地方官吏非违不法
纠劾地方官吏非违不法,是廉访司最基本、最常见的监察活动。它涉及面广,几乎是以司县到行省的所有官府为纠劾对象。廉访司纠劾,多数情况下具有“霜摧电掣,蠹朽皆折”,“风动百城”的威力,同时又带有只是检举揭发和听从朝廷裁决的局限性,故常因朝廷内外政治斗争及皇帝对台察官态度等影响而成败相参。
早在提刑按察司设立之初,“察到职官污滥罪犯”,就被载入宪司“体察等例”之中。此后,按察司和后来的廉访司纠劾诸色地方官吏,屡见不鲜。江南提刑按察司佥事马煦行部吉州,“劾治其暴横者监州一人” ;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举劾前代州判官马哈答不花收敛阿只吉大王“拜年”钞,“剋落”中饱;福建闽海道廉访司纠劾前永福县主簿兀该贪污中统钞二定;广东道廉访司佥事张某按治增城县簿尉“残伤百姓,恣其贪暴”,“械系其爪牙”,严惩其元凶。此为廉访司纠劾州县官。世祖朝王仁任江东燕南等道按察司佥事,举劾“饶之监郡乌伦赤贪污病民,顺德监郡朵罗带盗用官帑”,“皆伏辜” ;燕南道廉访副使宋崇禄“按劾真定郡守哈刺哈系、保守郡守郝囊加 不法”而罢其官;此为廉访司纠劾路级官吏。
宣慰司是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高级官府。按察司建立后的前十年,“宣慰司官吏奸邪非违”,是由监察御史负责“弹劾”的。至元十五年(1278年),经江南行御史台奏请,才转交按察司(及后来的廉访司)“就便”“施行” 。廉访司官在弹劾本道宣慰司时,表现得十分积极。如江南浙西道按察副使张础纠劾罢黜“贪暴,掠良民为奴”的宣慰使失里;山东东西道廉访司举劾宣慰使乐实“盗库钞百二十锭,买库银九百五十两,官局私造弓勒等物,受屯田钞百八十锭” ;山南道廉访副使秃坚董阿纠劾荆湖北道宣慰使别列怯都“威逼部民”及擅用公帑代偿“内府钞” ;山东廉访使盖苗纠劾“宣慰使骩 不法” 等等。
廉访司正式介入对行省的监察,始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其先,台察官备受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压抑打击,就连江南行台也曾受江淮行省节制,宪司自然不敢轻易对行省说三道四。按察司官对行省的弹劾揭发间或有之,数量也相当少。如至元十四年(1277年)江北淮东道按察副使梁贞遇“行省有戾于法者,未逾月而三劾之,同列怀惧”;福建闽海道提刑按察副使曹世贵“至则纠闽省平章默勒贼民蠹政,下诏诛之,彼同列大为振肃”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权臣桑哥被杀后,御史台为首的台察官扬眉吐气,声势大振。他们以行省官吏贪赃狼籍和监察御史难以及时巡行“体察”为由,积极倡议:与行省治同处的廉访司可参与对行省官吏的监察。此议经世祖圣旨批准而正式实施。“察知”行省长贰、首领官“要肚皮”之类的奸赃事,向御史台呈上有关纠劾检举,就成为廉访司监察行省的重要职能之一。随而,廉访司弹劾行省官越来越频繁。如燕南河北道廉访副使僧家讷“劾罢河南省平章答海” ;海北海南道廉访使董守简“劾罢”“玩岁愒日”的“总兵官行省左丞”,“诸军肃然用命” ;吕思诚任浙西廉访司佥事,“闻行省平章左吉贪墨,浙民多怨之”,遂“奏疏其罪,流之海南” ;云南道廉访使朵儿赤“奏劾”“省臣受贿”和“起兵杀良民”者。“行省臣有以采银为利献上”而使百姓“贵市入输”的,也在廉访司奏劾之列。廉访司纠劾行省官吏定制后,有时还被行御史台长官用作打击行省政敌的工具。如南台大夫达识帖睦迩“与江浙省臣有隙”,一度嗾使浙西佥宪吕思诚纠劾之,福建行省郎中秦景容也曾被台臣“嗾臬司以飞语”中伤。此类嗾使多半能行得通,偶尔也会受到某些儒士出身的宪司官员的抵制。
除行省、宣慰司外,廉访司对万户、蒙古军大都督府、都转运司、海道都万户、行宣政院等诸色官府均有纠劾权。如河北河南道按察副使王忱“劾罢镇南帅唐兀台” ,顺帝初湖南道佥宪李守仁劾万户刘荣捕徭贼“纵淫乐,逗留不进” ,福建道廉访使乌古孙泽“首劾万户马某、僧录赵某不法事” 等。甚至连中政院所辖私属人户散居外路者,一度也被各道廉访司依体例纠问。不过,朝廷关于廉访司弹劾范围也曾作过一些限制。顺帝至正七年(1347年)禁止“越道弹劾”的圣旨条画,即将廉访司纠劾范围局限在“各自按治的地面里” 。
廉访司在纠劾方面拥有很大权力,几乎可以涉及本道和与本道有关的所有官府,但是,纠劾本身是一种向朝廷的检举揭发,究竟如何处理发落,权在朝廷。文宗初,还诏谕:“……廉访司凡有刺举,并著其实,无则勿妄以言” 。这比起唐代监察官的“风闻论事”显然多了些限制。又兼,肃政廉访司散处各地,远离权力中心,不可能直接上奏皇帝,他们的弹劾表章需要御史台的转达和严格审查。如系行御史台所属,则先呈行台,由行台大夫署字后咨送内台,“分拣奏事”。凡是内台认为“合奏的”,可以转奏皇帝。凡是行台大夫不署字或内台官认为“不合奏的”,就会胎死腹中。这无形中增加了廉访司弹劾获得成功的难度。尤其是对宣慰司、行省等秩高权重官员的纠劾,并非轻而易举。为了增加成功率,廉访司官或“条其宿恶”,以个人名义弹劾,或以廉访司官府名义弹劾。
廉访司的纠劾,通常有三种结果:一是纠劾成功,二是纠劾暂时受挫折,三是纠劾失败,廉访司官反遭迫害。总的来说,纠劾成功的数量相当多。有关史传中按察司或廉访司官一任内“黜官吏贪污不法者凡数十人” ,“下车未数日,所部郡长吏以下罢劾三十余” ,胡祗遹“百怪群妖集,千钧我弩强”;“弊久奸尤密”,“讼更十守令”的诗句等,都是宪司官纠劾成功的实证。有元一代,廉访司纠劾暂受挫折的,俯拾皆是。如世祖朝河北河南道按察副使王忱“劾罢镇南帅唐兀台,唐兀台结援大臣,诬奏于帝,系忱至京师”,幸而“得面陈其事,世祖大悟,抵唐兀台罪” ;山东东西道按察司佥事李唐卿劾帖木剌思“贪墨”,“帖木剌思乃摭取为辞,告唐卿纵反者”。朝廷命中书省左丞郝祯、参政耿仁杰及按察使何荣祖鞫问其事,终于辨白李唐卿之诬,又“以失口乱言”杖帖木剌思;河北河南道按察司佥事冯岵“罪去官吏三百”,“蠹朽皆折”,一监州惧受劾,“逃讼于朝”,诬告冯佥宪十余事,后经御史鞫问,“无丝发得,抵其诬罪” ;浙西廉访使张珪欲劾盐运司奸赃欺匿罪,却被“窃位方面者”贿赂近臣,先诬以“厌胜事且沮盐法”,经“省台官同鞫”,才真相大白。廉访司纠劾失败,反遭迫害的,也为数不少。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浙西道按察司佥事高源“劾常州路达鲁赤马恕夺民田及他不法事”,马恕逃归京师,贿赂权相阿合马,反以“不法四十事”诬高源。阿合马奏闻世祖,诏令二人“廷辩”,高源系于狱中,几乎被杀,幸亏邻居与“阿合马姻戚”者代为说情,才免一死。成宗初,江东建康道廉访副使陆垕“纠弹甚众,人多怨者”,终被“用事者”“中以危法”,“寻降之官” 。大德六年(1302年)正月,廉访司纠劾广东道宣慰副使脱欢察“私置兵仗,擅杀土寇等事”,朝廷遣官鞫问认定“实非私罪”,反以其“收捕盗贼,屡有劳绩”,给予“赐衣二袭”的奖赏。后一事的结局虽未见廉访司官受迫害的迹象,但脱欢察受奖赏本身就意味着廉访司纠劾的失败。
综观廉访司纠劾的三种不同结果,有两个客观因素对其成败发生着相当大的影响。首先阿合马、桑哥等权臣柄国。我们注意到在阿合马、桑哥柄国,极力压制台察的时期,按察司纠劾不法官吏往往阻力颇大,成功率较低。诸如高源纠劾常州路达鲁花赤马恕,几乎被诬陷致死的悲剧,就是由阿合马亲自插手而酿成的。其次,御史台和行御史台的支持,某种程度上是廉访司纠劾成败的关键。如至元十五年(1278年)时值阿合马当权,顺德路总管张文焕、太原路达鲁花赤太不花分别被按察司纠劾其奸赃。二人抢先“遣人”诣中书省“自首”,同时“反以罪诬按察司”。御史台臣出面上奏:“按察司设果有罪,不应因事而告,宜待文焕等事决,方听其诉”。此奏言获得世祖批准,避免了按察司官反受诬陷。又如顺帝朝浙东廉访司佥事余阙鞫治“郡长燕只吉台肆毒残衢民”,行御史台臣“与其有连,反以事劾阙”,遂使余阙罢职归青阳山。元朝后期,随着地方监察日趋严密,御史台还陆续将被宪司纠问革职的官吏不得摭拾反污元问官,控告言官必须“本宗公事结绝及自身上干净了”,严禁受劾罪官赃诬宪司官写入圣旨条画。这无疑是对廉访司正常行使纠劾职能的一种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有助于减少纠劾官与被劾官间频繁的互讼纠纷。
关于按察司和廉访司官是否能弹劾宰相等朝廷大臣,《元史》卷一三四《和尚传》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和尚之子千奴“迁淮西江北道提刑按察使。时桑哥秉政擅权,势焰熏灼,人莫敢言。千奴乘间入朝,见帝于柳林,极陈其罪状,帝为之改容。未几,桑哥伏诛,又上言其党犹布中外,宜早处分”。成宗朝“历江西湖东、江南湖北两道廉访使。时中书平章伯颜等固位日久,党与众盛,所任之人,徇情弄法,纲纪渐坏。千奴摭其实,上于宪台以闻,伯颜等皆被黜”。单看千奴奏劾权相桑哥、伯颜的记事,按察司和廉访司官似乎在弹劾宰相方面负有较重要的责任或义务。但是,还应注意如下两点:第一,千奴起初是由御史大夫、怯薛长玉昔帖木儿举荐而被特授其父原任江南浙西道按察使之职,其身份“根脚”很可能是玉昔帖木儿麾下的宿卫士。“千奴乘间入朝,见帝于柳林”,极陈桑哥“罪状”,并不合乎宪司纠劾惯例,倒象是怯薛“根脚”的内外官员之所为。千奴弹劾桑哥,与其说是以按察司“言官”责任而举行,毋宁说是凭藉其怯薛根脚随时入朝的特权。附带说一下,千奴后来弹劾宰相伯颜时“上于宪台以闻”,当是廉访司纠劾表章呈奏的正常渠道,只是伯颜等罢黜一事,千奴弹劾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值得斟酌。第二,有元一代,像千奴这样弹劾宰相的按察司、廉访司官只是少数,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元末,朝廷正式规定廉访司纠劾官员不法,仅限于本道,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廉访司官弹劾宰相等朝廷大臣的职责和权力。
(二)廉访司照刷案牍与按问处罚犯罪官吏
照刷案牍是廉访司担负的另一项监察职能。
许有壬云:“风纪之设,振肃纲维,宣明风化,镇遏奸邪为重,至于刷磨案牍,特簿书期会之末。然而,刑狱之重轻,金谷之出纳,舞弄于巧密之内,包括乎繁冗之中。故照刷之时,尤宜介意。且诸司文案,宪司得以治之,迟者,督之使行,错者,厘之使正,随其轻重而施其决罚。虽一检一札之失行,十日半月之稽缓,盖必较而不恕也” 。许有壬曾任廉访司经历和监察御史等职,所云廉访司照刷案牍的内容及功用,相当全面。照刷案牍虽然是比较繁琐的文案检核,但它将行政监察贯彻于“簿书期会”之中,某种意义上应该是廉访司监察活动深入、细致的表现。
按察司和廉访司照刷案牍,起初所涉及的官府即有宣抚司、路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等,后来,宣慰司、行省理问所、徽政院所属两浙财赋府等案牍,陆续归廉访司负责。
照刷案牍,大抵是在按察司或廉访司出巡按部之际一并实施的。按察司阶段,出巡大抵分上、下半年两次,照刷案牍也如此。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廉访司分司、总司制确定后,分司官负责的照刷案牍也是在八月至翌年四月之际举行。廉访司所在路总管府等案牍照刷,则由总司官兼管。宪司对转运司等钱谷官的案牍照刷,允许在年终实施。大德初,鉴于“金谷事繁,稽照难尽”,又将其照刷期限延至次年。照刷的内容主要是稽迟和违错。稽迟,指不能按朝廷规定的大、中、小公事办集限期,及时办理的。违错,既指“改抹日月”、“文义差错”、“涂注字样”、“倒题月日”、“虚调行移”等文字伪讹,又包括“科差和籴和买已未支价”,“已断词讼有无偏屈”等政事过错。照刷时,要求在所发现的差错处,明确“标写稽迟或违错二字”,刷尾纸上要标写“照过”、“已绝”、“未绝”等字样。最后,在刷尾纸缝上加盖“刷讫”之墨印和宪司官印。若发现违错案件需要改正,廉访司还可“指卷照刷” 。朝廷还规定,廉访司“追索”有司文卷,“限三日照勘了毕,即便发还”。拖延不还的,承办者典吏、书吏等要由宪司治罪。
在案牍照刷中,发现“诈冒不实”,廉访司有权“究治”处罚。处罚包括笞责和罚俸等方式。通常,稽迟六日以下可免罚。七日至一年之上,分别笞五下、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重事者临时裁断” 。廉访司照刷“支郡诸司案牍,官吏合受稽违罪责,已皆取状”之后,年终即由廉访司官负责“引决”,或可临时由廉访使裁定:“立案候明年分司施行” 。关于罚俸,多是先由廉访司提出罚俸意见,“行各处官司”,并“照会申呈合干上司施行” 。武宗初,针对一概罚俸,“人多玩视轻犯”的弊病,朝廷应建康道廉访司申请,改行“事轻的交罚俸钱,事重的依著在先圣旨体例里要罪过” 。显然,对照刷案牍中稽违等处罚有所加重了。
廉访司照刷案牍,遍及地方诸官府,而且严格苛细,工作量颇重。胡祗遹曾有:“提刑职分刷稽迟,剖决如流尚恐迟”,“烦文虚检奸顽吏,错判乔批糊突官。宣化承流到如此,翻言照刷不从宽” 等描述。这既属照刷案牍本身的规定,又是官吏文案舞弊使然。权相桑哥曾引用“凡临官事者互相觉察”的太祖宝训,奏准实行宪司与“各路民官”互相照刷,“递相纠举” 。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一月,真定路达鲁花赤合散,又以“廉访司官检责民官太苛”为由,奏准重演桑哥之故伎。这两次“递相纠举”措施的真实用意,不仅在于管民官想取得对宪司案牍的照刷权,最根本的目标乃是抑制廉访司,打击廉访司。表明廉访司照刷案牍在地方官府中引起的怨恨和不满是相当强烈的。
照刷检核案牍,涉及诸色地方官府所办理的庶务,使廉访司的监察职司在唐宋监察御史“六察”及金提刑按察司兼掌“照刷案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和扩充。由此,廉访司也就成为名副其实地凌驾于地方官府之上并对其日常政务进行细致严密监督的“监司”了。然而,照刷案牍,繁重芜杂,事无巨细,悉查无略,不仅引起了有司的不满和抵触,也费去了廉访司官许多精力。这对廉访司纠察非违不法的基本职能,客观上也有些消极影响。
廉访司官还可在朝廷规定的范围内较独立地审查讯问,乃至处罚犯罪官吏。与纠劾、照刷相比,审讯处罚对地方官吏的利害影响似乎更直接,更能体现宪司的崇高权威。
提刑按察司设立之初,其按问处理犯罪职官的权力并不十分明确。至元十五年(1278年)才规定,按察司对“受省札人员”,“应断应罢”的处理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立廉访司后,上述权力逐步上升,先是规定,廉访司对受宣受敕的犯罪官吏均有权按问取招,对受敕官(六品至九品)的杖罚亦可“就便实施” 。还强调;廉访分司无权处理受敕官,必须行移总司“会议断决”,重者申禀御史台。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廉访司又取得了对受敕官犯罪的较独立的按问权和处置权:“受敕官做罪过呵,廉访司官他每问的明白,招伏了,合要罪过的,合断罪的,依在先体例交他每行者” 。不过,以上规定只表示廉访司按问和处分犯罪职官可以达到的权限范围。通常,廉访司官仍须按朝廷典制法令办理。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廉访司同样需要申禀行御史台或御史台,听候上司批文指挥。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廉访司在介入对行省纠察活动以后,也获得了对行省“蒙古汉儿必阇赤、宣使人等没体例要肚皮勾当”“就便问”的权力。廉访司获得按问行省令史等不法的权力前后,有些场合下表现得十分主动积极。世祖末江南浙西道按察副使陆垕分司杭州,“会织染局以贿败,事连行省译史及胥典十余人”。陆垕“移文”行省右司,“指名取之”。既至,“一夕款服”。后行省参政等谓“分司不当按省吏”,欲治陆垕“违制”之罪。幸而御史台众官营救,才免受罪谴。这个事例说明,监察或按问行省官吏的职司,似乎只限于与行省同处的廉访司总司,其分司官是无权介入的。至元二十九年八月,御史台奏请皇帝批准,将江南浙西道廉访司由平江路迁回江浙行省治杭州。这以后,浙西宪司就能以总司出现,名正言顺地纠劾或按问行省令史了。
迄顺帝至正初,廉访司的按问权又被扩大到除行省、盐茶转运司及其首领官以外的所有地方官府范围内。廉访司鞫讯按问地方军政官员的实际事例也相当多。元贞元年(1295年)六月,“河西陇北道廉访司鞫张万户不法,西平王奥鲁赤沮挠其事,帝命谕之” ,表明廉访司鞫问三品以上的有罪军官合理合法,且受到皇帝的支持。廉访司按问路总管官员的情况,稍显复杂。世祖朝辽东道按察使姚天福“诣平滦按总管刘捏古伯”是奉“台章”行事的。浙西道按察副使陆垕分司杭州路;“廉得”“郡候”(总管)及“通守”(同知)“卖盐鬻狱等事”,仅能“申行御史台,停其职” 。而湖南道廉访使某却可以在“空无他官”的情况下将潭州路总管智受益“劾治困苦之,数月不解” 。浙西廉访使华善遣属吏召杭州路总管宋文瓒就受赃之狱,当宋总管“不平即阀绝”时,属吏竟“妄为”“诬服词”,代宋画押而系之狱。江西道廉访副使臧梦解又按治“附大臣势,以控持省宪”的临江路总管李倜之“赃罪” 。足见,唯有后三例才显示廉访司按问路级长官时较独立的权力。史称,浙西廉访司佥事赡思曾“按问都转运盐使、海道都万户、行宣政院等官赃罪” 。按,此事发生在顺帝至正初以前,当时都转运司官亦受廉访司按问。至正初朝廷明文禁止后,都转运司官才被排除在按问范围之外。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廉访司虽然可以按问包括宣慰司官在内的地方大员,但在按问宣慰司官的场合,却是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世祖末,“河西人薛阇干领兵为宣慰,其吏诣廉访司,告其三十六事”,佥事某奉总司檄“簿问”薛阇干,却被“薛阇干率军人禽问者辱之,且夺告者以去”。在宪司“簿问”失败,威信扫地的情况下,御史中丞崔彧不得不上奏皇帝,“先夺其职”,另派行台御史“往按问” 。另,岭北湖南道廉访副使陆垕“阅实”宣慰副使某受贿而“诿罪其下”,“卒正主罪”,又是在宪司和管民官上司“同鞫”的“新例”下实施的,故不算是廉访司独立行使对宣慰司官的按问权。
廉访司按问处罚犯罪官吏,往往具有“其按问诸司皆拱听者”的威摄力,但因按问处罚职官触犯中央和地方诸色官司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招致他们的强烈愤懑和诋毁。由于中书省及行省官的压力,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到大德五年(1301年)期间,廉访司按问管民官时必须与其上司“同鞫”,即按问“州县官与本路同鞫”,按问“路官与宣慰司同鞫”,按问“宣慰司官与行省同鞫”。“同审”、“同鞫”,实质上是“行省欲削风宪之权”,尤其是在“分司与民官居厅审问然后结正”的场合下,犯罪官吏多半会“翻异”前供词,给廉访司的按问带来很大麻烦。大德五年岭北湖南道廉访副使陆垕等倡言且经御史台奏准,最终“革去”上述“同鞫”“新例”,“廉访使复正其体” 。成宗后期,中书宰相阿忽台、八都马辛等上奏发难,一度中止了廉访司对行省令史的按问权。至大元年(1908年)七月御史台据理而争,按问行省令史权又得以恢复。 仁宗即位,权相帖木迭儿曾以“廉访司权太重,故按事失实”为辞,欲废罢廉访司“专决六品以下官”等权力。后因平章刘正极力反对,未能得逞。总之,经过若干次曲折反复,廉访司按问处罚犯罪官吏的权力才逐渐成熟和稳定下来。此外,在按部“诸职官受赃”之际,朝廷还强调廉访司正官“必亲临听决”,不得委付书吏等代办,“有必不能亲临者”,也须按规定选拔品秩相当和“老成廉能”的有司“正官问之” 。
顺便谈谈廉访司赃罚问题。
元代台察官拘收犯罪官吏的钱财,称为赃罚。赃罚的来源,主要有两项:一是“钱至彼此俱罪者,入官拘收”;二是“滥官污吏以形势知术而强取民财”,亦拘收为官。某些廉访司将路总管府“牒发”来的“私盐财产等没官钱”,也当作“赃罚”,“通类起解” 。廉访司平时由照磨管勾“收掌赃罚钱物” ,最后上缴御史台统一“收纳”。陕西行台所属四川廉访司赃罚,则“起解”陕西行省“交纳” 。陕西行省例负责收纳西台所属廉访司“赃罚”,或来自成宗初“以陕西道廉访司没入赃罚钱旧给安西王者,令行省别贮之”的朝廷命令。就全国范围来说,二十二道廉访司“赃罚”的支配权,由朝廷掌握,成为朝廷财赋收入的特殊组成部分。其用途有三:一是赏赐安西王等贵族。如至元二十年(1283年)到三十一年(1294年)十余年间,按照世祖诏敕,陕西按察司(后改廉访司)赃罚钱一概输于安西王府。直到文宗天历年间,仍有人“托请近待”“索要”“赃罚钱物” 。二是赈济灾荒。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八月江南发生饥荒,朝廷下令“以十道廉访司所储赃罚钞赈之”;翌年六月,“河南、山东大饥”,元廷又“以两道没入赃钞赈之” 。另外,卜天璋等个别廉访使还以所部遭灾为由,下令停止向御史台输送赃罚钱,“留用赈饥”,监察御史巡历本道,“民遮道称颂” 。留赃罚赈灾,并不符合台察典制,所以,“民遮道称颂”,不单是彰善扬德,也寓有替卜宪使开脱责任的用意。三是充当常平仓籴本。顺帝至正七年(1347年)规定:各地常平仓籴本不足处,“三台并各道廉访司今后但有追到赃罚,接续拨付,以充籴本” 。廉访司赃罚成为朝廷支配的特殊财赋收入之后,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某些廉访司官员为讨好朝廷,不择手段追征赃罚,甚至以此为政绩功勋。部分有识之士则反对赃罚入官。曾担任按察司官的胡祗遹就官吏贪污钱财拘入“赃罚”事,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滥官污吏以形势知术而强取民财,今复入官,是何异于滥官污吏之所为哉!后虽有欲诉者,则曰:‘我所以不避官吏之宿怨,含怒控告于上司者,庶几得吾之财耳。今复官为拘管,徒取怨官吏,反贻后患,曷若不申告之为愈也’” 。胡氏的批评,可谓切中其弊,官吏贪污受贿,搜刮民财,宪司将其惩办,理应还财于民,哪里有拘为官财的道理?
(一)廉访司兼管刑狱
如前述,廉访司的前身提刑按察司,无论官名和实际职事,刑狱的位置都十分显耀。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以后的廉访司,刑狱虽退居次要职事,但兼掌刑狱长期未能改变。元人王恽将宪司称为路府州县管民官之上的又一级“平刑议断”的“法吏” ,似不过言。而录囚、谳狱、理寃及兼管路府州司狱司,又是廉访司在刑狱方面的具体职司。
录囚,是指讯视记录囚徒罪状,复查路府州县已结案或久禁不决的囚犯。起初,按察司录囚分上下半年,廉访司分司按治制确立后,录囚改在每年六月初举行。录囚虽然以审录囚犯为重点,但也含着与囚犯相关狱案的甄别工作。武冈富民“殴死出征军人”,以钱财诱佃户“代己款伏”,岭北湖南道按察副使许楫“审得其情,释佃者,系富民” 。巴陵县系囚三百人“因怒龚乙建言兴银利”,“发其坟墓”,烧死龚家三口,湖北道按察副使张孔孙“原其情,减罪” 。建宁路麻沙村刘氏被仇人诬告谋反,“州若县将织罗成狱”,福建闽海道廉访副使仇锷“虑囚及之”,“即以法抵仇,而刘阖门数百指不絓一人” 。信阳系囚王蛮儿等因佣工邵良甫家被疑为盗,“瘐死且二人”,江北河南道廉访副使普颜“察其状释之”。不久,又将真盗捕获归案。湖州“抵夜禁者”被刺杀,“有司归罪于直初更张福儿,坐系三岁”,浙西道佥宪邓文原“阅其牍”,“命覆勘之”,得真凶张弹压。元制,系囚五年,疑而不决,即淹滞之狱。廉访司录囚时,也负责处理这类淹滞狱案。隰州姚甲赛神时被人殴杀,首犯“乘闹逃去”,有司逮同会者系狱,历岁不决,河东道廉访副使答里麻将这些“诖误无罪”者,一并释放。海南海北道廉访使乌古孙译“审录”“重囚林德蕴等一十四人无辜久系”,“悉平反之” 。另外,蒙古诸王贵族对其投下部民犯罪一直拥有较独立的审理权,然而依照朝廷制度,“诸投下轻重囚徒”也在廉访司“审录”范围之内。
详谳重刑疑案,是廉访司“平刑议断”的另一项内容。元制,诸路流以上重刑狱案均要由按察司或廉访司“亲行参照文案,察之以情,当面审视。若无异词,行移本路总管府结案”。若有“番异及别有疑似者,即听推鞫” 。廉访司及其前身按察司在详谳刑狱方面十分活跃。山北辽东道按察司佥事潘泽“详谳”已结案之“佃民杀其主狱”,法办真凶田主妻及情夫,而释佃民。广西廉访副使臧梦解行部“烟瘴之地”,“平反邕州黄震被诬赃罪及藤州唐氏妇被诬杀夫罪,凡两冤狱” 。江北河南道廉访司佥事韩居仁审谳卫辉路推官诬平准官刘荣伯不敬罪,“明其枉,释之” 。“宣宁县有杀人者,蔓引数十人”,河南道佥宪归旸“谳得其情,尽释之” 。山北廉访司佥事崔敬详谳童子塾师李秀被诬伪造钞案,洗其冤情。在详谳狱案时,廉访司官可向办理原案的州县官详细询问案情原委,或藉此侦破其他案件。由于廉访司也实行八员群官和分司、总司制,廉访使与同僚若对刑狱议论不一,往往采用“会议公事”的方式解决。个别廉访司官还可独自“抗章辩明”,请求得到行御史台等上司的支持。
廉访司的另一项司法职能是受理百姓称冤词讼。元制,“诉讼等人先从本管官司自下而上,以次陈告。若理断不当,许赴提刑按察司陈诉” 。例如,扬州路判录事司石琪挟怒构狱陷害淮东宣慰司奏差王 ,王亲属赴廉访司“诉冤频切”,廉访司委用泰州知州赵威“反复披阅”,“洞见底里”,平反了这件冤狱。朝廷还将各道“民有冤滞赴愬于台者”的多寡,当作考课廉访司官的依据之一,“民无冤滞为称职”,“民多冤滞为不称职” 。王义山《送按察王佥事除行台察院》诗曰“漠漠天高不可呼,斯民何处诉无辜。从来鹰隼肯殴雀,除却豺狼安问狐?霹雳一声碎奸胆,风霜八路去贪夫。得公数辈遍天下,民命从今盍少苏” 。足见,接受和处理民间称冤狱案,颇为朝野官民所看重。
此外,廉访司还可接受投下民户“状告本投下提领所衙门”和吐蕃喇嘛“箠驿吏几死”等案件。诸王投下和吐蕃喇嘛是元代享有许多特权的集团或阶层。状告他们的词讼,一般官府根本不敢受理。尤其是受理吐蕃喇嘛不法案,也只有在世祖近侍不忽木出任按察副使的特殊条件下才可能实施。这些均表现了廉访司在地方司法中不可替代的功用。
廉访司还兼辖本道路府州的司狱司。袁桷云:“国家肇置司狱司,专以掌守囚禁” 。上路司狱司从八品,下路司狱司正九品,散府、上州、中州司狱司从九品,设司狱一员,丞一员及狱典、牢子若干。据《元史•刑法志二•职制下》,“诸郡县佐贰及幕官”也负有“每月分番提牢”的责任。司狱林龙译“考其成牍,剔疑擿奸”之际,往往“重者上宪府,轻者白郡守” ,表明路府州司狱司是同时受廉访司和路总管府等双重统辖。兴元路司狱司关于考满狱典如何升转的公文,径由陕西廉访分司转呈的史实,又披露在管辖司狱司中廉访司过问颇多。
元中叶,有些廉访司还自备刑具,以待“命官及有出身之吏”。如江东建康道“狱具陈列庭下甚备”,淮东道也因宪官“惟尚刑,多置狱具”。这类做法受到部分台察官的非议。江东建康道廉访使奕赫抵雅尔丁斥责道:“凡逮至臬司,皆命官及有出身之吏,廉得其情,则将服罪,狱具毋庸施也”。监察御史孛术鲁翀也说:“国家所以立风纪,盖将肃清天下,初不尚刑也”。其狱具或被后任“屏去”,或被监察御史焚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海北海南等蛮夷边远地区,少数廉访司官仿“周礼月吉读法之意”,“印摹格例三千余本”,“名曰社长须知”,告谕“犯某事者抵某罪”,“月集长幼以听之”,“于是,人知自重,犯刑者寡” 。此类寓教化告谕于掌刑之中的措施,未必带有普遍性,但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廉访司官执法掌刑的使命感及儒家文化的潜在影响。如前述,廉访司的“平刑议断”,多数是由廉访使、副使、佥事等正官行使的。在正官阙员等特殊情况下,首领官也可代表宪司处理刑狱。如江西宪司照磨崔文翼“尝代其上官审郡县狱,能持法平允,宅心忠恕,驱驰朝夕,不避烦苦” 。
关于廉访司在元代地方司法中的地位,胡祗遹诗曰:“下马鞍未解,冤民如堵墙。讼更十守令,文积百筐箱。逗遛行移密,纷纭议论长。我来片言决,喜剧泪沾裳”。“府州司县无良吏,词讼纷纭千万端。鹤短凫长谁与辩,泾清渭浊两相漫。经年累岁随衙苦,虐寡欺孤饮恨冤。按察征明随马去,倒悬急转几时宽” 。作为文学作品的胡诗,难免有言过其实之处,但它反映的廉访司行部录囚,详谳重刑,审理冤狱纠正州县官违法欺漫等职事,十分逼真,毋庸讳言,廉访司刑法权颇重,又是以“有地数千里,有城数百区,持肃清之权,按治于其间,喜之而为春,怒之而为秋,使百辟群吏趋走听命之不暇” 之类的特殊权威为背景的。
(二)廉访司劝农桑、举贤、赈灾、体覆等职司
廉访司职司虽重在监察及刑狱,但“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于政事无所不得治”的特色,一直十分显著。诸如劝农桑、举贤、赈灾、均役、体覆、兴学等,通常也由本道廉访司兼管,或由廉访司监督实施。
如前所述,廉访司的前身按察司兼理劝农桑,早在世祖朝前期业已开始。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各道劝农司并入廉访司及增设两名佥事后,其劝农桑的职司更为正规。大德三年(1299年)二月,成宗皇帝还降诏:“诸郡凡民播种怠惰及有司劝课不至者,命各道廉访司治之” ,实际是赋予廉访司惩治部民及有司惰于农桑的权力。不少廉访司官在劝农方面殚精竭虑,颇有建树。如海南海北道廉访使乌古孙泽“出私帑募工四十人,浚通旧湖,筑二堤四千余丈”,“复凿渠自西而东,环而南,长八千七百六十余丈”,从而使“东洋万顷,悉为沃壤” 。仁宗朝,江东廉访司佥事苗好谦也因“善课民农桑”,受到朝廷“赐衣一袭”的奖赏。需要指出的是,大德十一年(1307年)廉访司劝农桑职司的内容发生了一定变化:即由原先“劝课农桑勾当”“交廉访司官提调著行来”,改为“农桑的勾当,交管民官提调著。不谨慎的,交廉访司官体察”。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不外是:“廉访司合行的勾当多有,地面也宽阔” ,很难拿出足够的精力具体操作劝农桑事。实际上,劝农桑始终是由路府州县管民官具体承办的。大德十一年以前,大多数廉访司官在劝农桑方面的角色也不过是居上督促检查,大德十一年元廷的政策改变,乃是从法令条文上对上述既定事实的认可和正式规范化而已。从此,廉访司监督有司劝农桑的职能就名副其实了。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 ,就是廉访司侧重于“体察”有司劝农桑“勤”“惰”的实例。直到顺帝至元元年(1335年)正月,元廷仍重新“申命廉访司察郡县劝农官勤惰,达大司农司以凭黜陟” 。然而,从总体上看,有元一代廉访司劝农桑的功效并不乐观。仁宗延 五年(1318年)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裁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 。劝农桑在元初恢复汉地农业生产方面成绩卓然,功不可没,但在元中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势下,则未必合乎时宜,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成效。廉访司及路府州县多半视之为“具文”,虚报成果,就不足为怪了。
廉访司作为朝廷的耳目之司,也担负替国家访求举荐贤能的任务。至元六年(1269年)按察司创立之初,“访察”“德行才能可以从政者”,就被写入“按察司条画”内。至元十九年(1282年)九月,朝廷又命令:“各道提刑按察司举贤能者升等迁叙” 。成宗大德二年(1298年)十二月,进而将廉访司荐举人员规定为:“岁举所部廉干者各二人” 。如河南行省郎中纳麟敢于和多行不法的丞相抗争,河南道廉访使回回“察其贤,抗章举任风宪,后历三台为名臣” 。与选举贡士有关,仁宗朝恢复科举后,廉访司需参与监督行省等主持的“乡试” 。
廉访司在赈济灾荒方面所负的责任,也比一般官府重要。
首先是体覆灾情。元制,各地发生灾荒,地方官府须派员“检踏”,作为朝廷蠲免钱粮和赈济的基本依据。通常,中书省户部对“廉访司不曾体覆”的各地水旱灾情报告,往往难以完全相信。仁宗延 四年(1317年),还开始实行“有司检踏了,交廉访司体覆”的制度。在此以前,部分廉访司官已经介入了体覆灾情的工作。如成宗朝江南浙西道佥宪赵子英奉御史台之命,“按行验实”镇江路前四年旱灾“蠲民租九万五千石”事,“复之如初” 。江东建康道廉访副使陆垕“检覆诸县水灾”,又曾经“檄”一县令“与俱” 。
第二,及时奏报朝廷,采取多种形式赈灾。由于廉访司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监司,朝廷对其的信任和重视程度远远超过路总管府等,所以,在向朝廷奏报地方灾情和请求赈给方面,廉访司自然比一般官府便捷、得力。山东东西道等内八道廉访司大抵是直接申文朝廷,获得敕令,“发附近官廪,计口以给” 。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所属廉访司或直接奏请于朝廷,“发廪米”赈济,或遣使诣行省请米,平价粜出,或请示行台,动用赃罚赈济,或以“劝分”动员富民出钞捐粮。有的分司官则移文总司,免除分司路分的漕粮,亲自“遍历郡县,悉官府之储,计口而给” 。廉访司不仅在寻求赈灾钱粮来源方面比一般官司积极而得力,还能运用“监司”的地位与有关衙门据理而争,为所部获取更多的钱粮。如浙西道按察使雷膺因苏州、湖州等地遭灾,奏请朝廷批准“发廪米二十万石赈之,江淮行省以发米太多,议存三分之一”。雷膺与其争辩道:“布宣皇泽,惠养困穷,行省臣职耳,岂可效有司出纳之斋耶”!“行省不能夺,悉给之” 。
第三,廉访司赈灾,便宜行事稍多。元代路府州县官不得随意支用官帑,赈济灾荒动用官帑储积,必须事先请示朝廷。一般情况下,廉访司官也须遵守这项制度,但与其他管民官相比,廉访使便宜动用官粮赈济的,似乎稍多一些。如大德年间,镇江路、常州路、江阴州一带受海潮袭击,“漂溺庐舍,居民存者,困不粒食”。浙西道廉访司佥事赵子英“将发粟食之,有司以言上未有报,掌柜不听”,赵佥宪甘当擅发之罪,强令有司发粟,救活十七万人。河东道佥宪不花遇“河东民饥”,“请未得命,即发公廪继之,民遂赖不死” 。文宗时,河西道廉访司经历张某“天历兵荒之后,用便宜发营田官粮,下其估什七以赈粜者一万石,其甚贫而计口给之者二千石” 。我们注意到,廉访司官的便宜赈灾,多半是在“请未得命”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或许与廉访司奏请赈灾时获准率较高有些联系。但廉访司监治一道及其在本道内地位颇高,不受其它掣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没有后一条,廉访司官欲便宜行事,也未必行得通。
廉访司官在均平劳役方面也能有所作为。顺帝至正十年(1350年),浙东廉访使董守悫针对力役不均之弊,择路州县“精强”官吏推行“鱼鳞册”和“ 尾册”制,“先期一月,令民及浮图、道士各以田自占,其或蔽匿及占不以实者,没其田”。进而“以诏役弓兵、隶卒、铺兵为至劳,坊里正、主首次之,馆夫、步夫又次之。凡民田多者,役其劳;少者,役其逸;又少而不足役者,则出钱以助。奇田不助者,则以待夫不虞之役”。据说,此均平力役举措取得了“野无倖民,公无逸征,强弱有伦,赋役有经”的良好效果。
廉访司在其它兴利除弊方面也能发挥积极作用。如河北河南道廉访使买奴“亲诣其处,督视兴筑”黄河决溃堤坝;四川佥宪刘宪泽“尽免”探马赤军更戌甘肃者田税;福建道廉访司知事范 作《闽州歌》揭露文绣局取良家子为绣工,廉访使遂奏革其弊;江西廉访使刘沙剌班倡言新修东湖书院和宗濂书院;海北海南道廉访使乌古孙泽将职田租五百余石拨入路儒学养士,又捐俸助修孔庙,“厘正”被“势家夺占”的学田五十余顷;河东道廉访使程思廉“奏除岁饲亲王马驼十之九,所输租税易远仓为近仓” 。此外,本道诸路平准行用库“季终”倒换昏钞照例要“解赴”廉访司“监烧” 。英宗朝江西道廉访使苗好谦“监焚昏钞”,“恐其有弊”,对检视纸钞的官吏往往“痛鞭之”,“人畏罪,率别真为伪,以迎其意”,致使伪钞数额人为扩大化,“莞库吏而下,榜掠无全肤,迄莫能偿” 。这又是监烧昏钞严厉苛刻之例。
廉访司体察照刷、按问等职司,涉及面虽广,但并不意味着无所不包。例如《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载。军器库和行省理问所“见问公事”等,就严禁廉访司“擅封点”、“辄逮问”换言之,在军器机密和行省司法事权等方面朝廷从来不允许廉访司过多介入。
再谈廉访司的体覆职能。“体覆,谓究覆虚实也” 。按察司设立之初,其职司主要是体察纠劾,后来“不拣什么勾当都教体覆有” 。路府州县等地方官府政务所及的“出入钱谷”、“军民告贫乏”、“出入户籍”、“地亩争差”、“一切造作”、“给散义粮”、“官吏荐举才能”、“水旱灾伤”、“和雇和买”等,“例皆体覆”。体覆的基本程序是:“起迹于司县,申解于州府。府下别管司具体覆,体覆相同,复申解至府,府牒至按察司。按察司以本府未曾体覆,复牒总府……总府再牒呈察司体覆。察司移牒本司同僚官一员体覆。同僚官体覆相同,移牒本司。按察司回牒总府曰:体覆相同。总府才方申部,部呈省,省复下部,准拟施行” 。显而易见,按察司和廉访司处于体覆地方官府诸色政务的核心。有司处理诸色政务是虚是实,全赖廉司最后“体覆”来确定。然而,有司事无巨细,全赖宪司体覆,不仅对行政效率带来负面影响,而且给宪司的主要职司“体察勾当”也造成“窒碍”。为此,大德六年(1302年)南台大夫彻里题奏并经朝廷批准,简化了廉访司的“体覆”职能,重新规定:廉访司除继续“体覆”“水旱灾伤”外,其它一律改为体察。廉访司体覆的简化,对保障其监察职能的正常履行,意义不可低估。
最后,谈廉访司“建言”。随着元代台谏合一的固定化,作为监察官组成部分的廉访司,也兼有“皆当建言,庶于国家有补”的“言官”之责。如成宗朝山东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上奏:“惟以严刑可制”盗贼之策,“所拟事条,皆切于时用” ;泰定朝,“山南廉访使许敬师请颁族葬制,禁用阴阳相地邪说” ;顺帝朝燕南河北道廉访司佥事拔实“建白”:“慎选投下达鲁花赤”,“凡十数事,皆当时切务,后多见于施行” 。廉访司官遍布二十二道,其建言政事和议论方策,比起监察御史及其他御史台官,明显逊色。兼之,上奏表章需经行御史台、御史台官审核与转达,能否及时呈送皇帝,能否被采用,都不是廉访司自身所能决定的。尽管如此,不少廉访司官毕竟在台谏合一的形势下,“闻朝事有不便,必上章极论,未尝以内外为嫌” ,履行了“言官”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