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肃政廉访司研究(下)
(三)廉访司官吏的选用、迁调及俸禄
元人曰:“分职之在外者,莫重于宪司。用得其人,则一道之间功效有不可胜言者” ;“廉访使,天子之执法之臣也……天子执法臣得一人,胜百什守令” 。由于廉访司代表朝廷监察按治一道的特殊职事,其官吏选用的重要性自然远在一般地方官府之上。
关于廉访司官的选取途径,请先看笔者依据《元史》124名宪司官履历所编的《廉访司官员任用情况简表》:
廉访司官员任用情况简表
资格出身 (根脚) 原职务
宿卫吏员进士其它宿卫监察御史、侍御史等管民官、省、院、部、监等
人数 23 37 22 42 1 44 79
百分比 18.5% 29.8% 17.7% 33.9% 0.8% 35.5% 63.7%
说明:1.本表统计数来自《元史》124名按察司、廉访司官员履历。
2.按察司、廉访司官员包括按察使、廉访使、副使、佥事。
从以上《简表》,至少可以得到两点认识:
第一,廉访司及其前身按察司官员选用,与元代职官选用途径的总体情况相比,稍显特殊。《元史•韩镛传》云:“当时,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显要者常十之九”。这大抵是元代职官选用途径概况的写实。然而,《简表》所示的廉访司官员中吏员出身者的比例仅是29.8%,进士出身者比例则高达17.7%。之所以出现这种特殊情况,或许是因为廉访司官多强调清廉干练,“选任名士”等条件,在这方面,吏员出身者不具有多少优势。进士出身者比例较高,主要是仁宗恢复科举后,较多数量的进士功名者担任廉访司官所致。这反映了元后期朝廷在察官任用上优先进士出身的政策倾向。
第二,自管民官、省、院、部、监等官改任廉访司官的,相当于监察御史、侍御史等升任数的1.5倍。而直接由怯薛宿卫士出任廉访司官的,仅一人。笔者认为,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本台经历品身相当者,除各道廉访使,都事除副使” 的命令,只限于对御史台首领官出任廉访司官的具体规定,并不适合御史台首领官以外的廉访官选用。
元代虽然有台察自选的制度,初立“四道按察司”之际,其官员大抵是由御史台“选任名士”,侍御史高鸣“所荐居多,时论咸称其知人”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董文用担任御史中丞,以“举贤才”为己任,“乃举胡祗遹、王恽、雷膺、荆幼纪、许楫、孔从道等十余人为按察使”,“当时以为极选” 。另外,监察御史、廉访司官举荐廉能可任风宪,也将举荐廉访司官包含在内。举荐时,还需要履行“具实保结”,“移文同僚覆察”,“呈台登簿”等程序。然而,“御史台本无选曹,所用人员多于省选流官内公举”,实行“御史用人止于本台举用人内互相调转”的制度以后,因高级官员阙少,中、低级官员人数多,廉访司官任满后“不即迁转”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御史中丞崔彧主动上奏:“各道肃政廉访司官、首领官”,“今后有阙,省台照依旧例商议,公举通用” 。最后,中书省、御史台议定并奏准:御史台“用人则于常调官选之”,“监察御史、首领官,令御史台自选”,“惟廉访官,则省、台共选”。“共选”的具体办法是,“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 。据笔者理解,廉访司官“省台共选”的办法;包括选入、迁出两方面的含义,从省部常调官中选取廉访司官之际,虽然需由台察举荐,但必须与“省部共议之”;省部欲将廉访司官迁调为他职时,也必须与“台官共议之”。这种办法是中书省、御史台双方的妥协,也比较符合御史台无选曹及台察高级官阙有限等实际情况,因此,成为大德元年以后廉访官选用的基本方式。大德三年(1299年)复立京兆廉访司时,其廉访使、副使、佥事均由台官奏准,后来又强调廉访司官选用时,未做管民官者“不教行”和从管民官中“分拣好人委付相应” 。王恽“小邑鸣絃越两考,外台签事是荣迁”诗句,即言州县官升任佥廉访司事。管民官或州县官一概属于省部常调官,故前例及王恽诗大抵是台察从常调官中选取廉访司官。大德九年(1305年)五月,元廷一度“改各道廉访司为详刑观察(使)[司],听省台辟人用之” 。这似乎是廉访司暂时变动之际“省台共选”的继续。还有个实例值得注意:《元史•察罕传》载,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原江西行省理问察罕被“御史台奏为湖南宪司佥事,中书省奏为武昌治中。丞相哈剌哈孙曰:‘察罕廉洁,固宜居风宪,然武昌大都,非斯人不可治’。竟除武昌”。此事反映的省台共选廉访司官中,御史台欲从省部系统选取察罕为佥宪,但因中书省另有所拟,左丞相哈剌哈孙出面裁定,终使御史台选用意见未能兑现。
按察司或廉访司正,副使任命之际,往往举行“陛辞”。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正月,“云南诸路按察司官陛辞”,世祖忽必烈亲加诏谕:“卿至彼,当宣明朕意,勿求货财。名成则货财随之,循财则必失其名,而性命亦不可保矣” 。王构“擢淮东提刑副使”,“召见便殿,亲授制书,赐上尊酒以遣之” 。赵宏伟“出为浙东廉访副使,陛辞之日,仁宗出币帛,俾择所欲者即赐之” 。贡师泰《送苏伯修侍郎赴淮东廉使》诗曰:“黄金台上受新恩,还向长杨谒至尊。行殿晓寒颁玉节,驿亭春暖簇朱 ” ,讲的是顺帝朝廉访使“陛辞”。元中叶以后,地方官举行“陛辞”的主要是行省、宣慰司、廉访司。廉访司品秩比行省、宣慰司低,却可与前二官府享有同样的陛辞待遇。陛辞时,皇帝或以名节货财得失利害亲加训谕,或出御府币帛、“上尊洒”慷慨赏赐,均反映了朝廷对廉访司官的高度重视。尽管如此,授职于云南两广等边远地区的廉访司官常常是“地远职卑受任不赴”,有些则托故提前离职,致使上述地区的廉访司官多半阙员。元廷不得不三令五申:“继今有如是者,风宪勿复用” ,企图藉此减少廉访司阙官和任职不赴等情形。
下面,谈谈廉访司官员的民族构成。
按察司设立之初,担任按察使等官的即是汉人和非汉人相参,汉人约占1/3,非汉人占2/3 。这与监察御史起初全用汉人担任的情况,有所不同。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御史中丞董文用所荐举的按察使胡祗遹、王恽、雷膺、荆幼纪、许楫、孔从道等十余人,则多半是汉人。从至元三十年(1293年)开始,远廷更为明确地实行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的政策。即“一个廉访司里八个官人有,交四个汉儿人者。那四个蒙古、河西、畏吾儿、回回人每相参着委付者” 。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又进一步规定:“其为头廉访使,当选圣上知识,根脚深重,素有名望正蒙古人,其次,汉人、回回诸色目人”;“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 。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还出台了“宪官各色止用一人”,“正蒙古重委付一个”,“其余各色目内止用一员”的“新制”。湖北道廉访司官丁文苑(哈八石)遵循“新制”,因“长宪者同出西域,即日引退” 。显然,廉访司是模仿路府州县实行了种族分职制度,以达到诸官内部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互相牵制及维护蒙古人支配地位的目的。
为便于详细考察元廷在廉访司官员任用中的种族分职政策,兹列《廉访司官民族构成简表》如下:
廉访司官员民族构成简表
族属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人数宪司官总数按察使和廉访使人数宪司官总数按察使和廉访使人数宪司官总数按察使和廉访使人数宪司官总数按察使和廉访使人数
15 10 25 16 75 50 9 8
百分比 12.1% 20.2% 60.5% 7.3%
说明:1.本表统计数来自《元史》124名按察司、廉访司官员履历。
2.按察司、廉访司官员包括按察使、廉访使、副使、佥事。
以上《简表》有两点需要略加说明:
其一,依照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定制,八员廉访司官中,蒙古人、色目人四员,汉人四员。然而,《简表》中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廉访司官的总数(40人),不及汉人及南人总数(84人)的一半。这种与至元三十年定制明显不合的情况应如何看待呢?笔者认为,《简表》中廉访司官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的统计数包括了至元六年到三十年间《元史》所载的数十名按察司、廉访司官员,这段时间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两部分各任四员的规则尚未成为定制,故汉人任廉访司及按察司官的人数迄至元三十年肯定比定制以后多。再有,按察司、廉访司官虽在地方官体系中按治一道,权势赫然,但整年分巡各路,十分辛苦,尤其是边远地区,更被人视为畏途。蒙古人、色目人居四等民之一、二等,在入仕、做官方面特权颇多,他们自然未必看得上按察司、廉访司的官职。许多道廉访司严重阙员,估计大半缺的是蒙古人和色目人。另外,《元史》毕竟是明初汉族士大夫主要根据汉文实录碑传所撰成。所载廉访司、按察司官中汉人事迹详细,数量较多,蒙古人、色目人任宪司官者或有遗漏,也是可想而知的。综合以上三个因素,《简表》中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廉访司官员人数不足汉人、南人的一半及其与至元三十年朝廷定制的较大差额,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其二,如《简表》所示,九名南人也担任了廉访司官,占124名廉访司官的7.3%。而且,八名官至廉访使。其实,迄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程钜夫上奏《民间利病•公选》一疏之际,“御史台、行台、按察司独不用南人” 。直到至元二十四年程钜夫破天荒地担任南台侍御史并奉旨访问江南名士二十四名,于是,朝廷“分其半掌宪诸道” 。此二十四人中究竟哪些最早担任了廉访司、按察司官,暂时无法详考。洪金富说,“南人官至廉访使而得以名登史传的,也只有王都中、程钜夫、臧梦解、贡师泰、周伯琦寥寥五人而已” 。此说不太完整。除了以上五人外,见于《元史》的南人廉访使还有欧阳玄、吴当、陆垕等。不过,除程钜夫、臧梦解二人任职于世祖、成宗二朝外,其余多半任职于元末。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廉访司官参用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的政策,顺帝至元五年(1339年)几乎被太师伯颜强行改变。当时因河南行省掾“范孟矫杀”行省官员,“事连廉访使段辅,伯颜风台臣言汉人不可为廉访使”。幸而御史大夫脱脱听从吴直方的建议,事先奏明顺帝,伯颜禁止汉人继续担任廉访使之谋才未得逞。
廉访司经历、知事、照磨三员首领官的任用,起初很不正规。正如王恽《秋涧集》卷九一《精选首领官员事状》所言:“近年,宪司首领官多取自杂流,于案牍文墨有绝不通晓者。其懦者备员素餐,强者挟私害公,紊乱官府”。后来,首领官选用逐渐严格。虞集《江宪经历司题名记》即有经历司“司臬之要焉,是以朝廷之命是官,必极一时之选”的说法。担任经历、知事、照磨的,多半是“敭历台省,并著雅誉”者。如李守仁以御史台掾“除汉中宪知事”,后又升“蜀宪经历” ;翰林院编修范椁“秩满,御史台擢海南海北道廉访司照磨”,后“又改擢福建闽海道知事”及湖南岭北道经历” ;李克温则以御史台察院史(书吏)“历岭南广西、岭北湖南、江西湖东三道肃政廉访司知事” 。由于廉访司首领官责任重要,其升迁较一般管民官快,而且容易继续任职台察,故往往被台院下级吏员所看重。改建廉访司初期,即使是首领官中的照磨,元廷也较严格地执行“文资相应人内选用”。文宗天历年间的一段时期内“则从御史台宣使、知班并色目人内一概委付”。天历元年(1328年),经御史台奏准,以“与初立廉访司事意不同为由”,重新恢复了从“通晓儒吏相应人内委用”的旧制,而且作为“体例”予以推行。
廉访司书吏及奏差的选用,也受到一定的重视。《燕石集》卷一二《送黄君美序》云:“……盖国家制治体要,置肃政廉访司按察郡县,视古司隶刺史,职专任重,掾亦如之,势然也。天下凡廿有二道,道设掾十六人,参用儒吏”。《东维子集》卷五《送浙西宪书吏李公锡序》载:“朝廷设官分职,百司庶府,要而重者,无越于风纪。台内外以总其纲,廉访(二)十二道以张其目。官于是者必思慎简廼僚,而书佐之吏,例以通大法、敦风操者在选列也”。廉访司掾是书吏的俗称,由于廉访司“受耳目之寄,署路府之右,责任至重”,“提调成就一切勾当”,作为“奉行之吏”的书吏及奏差,“其责尤为不轻” 。另一方面,宪司书吏每年可“择廉慎通敏者”二员,升任六部及察院掾,“既升朝,往往跻华显,位丞弼,亦荣幸矣”。尤其是“内郡八道隶中台,与选贡为速” 。这样一来,廉访司书吏又成为职权重要,升迁便捷的吏员热选。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和大德七年(1303年),朝廷还对廉访司书吏的任用标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须行止可观,二须吏事闲熟。若更涉猎经史,以儒饰吏,可为全才” 。对廉访司书吏的选取途径及各种渠道的名额,也陆续有了定制,而且越来越严密细致。如至大元年(1308年)规定,“廉访司合设书吏奏差,于各路总管府请俸司吏并岁贡儒人内选用,奏差亦依旧例于州司吏、县典史内遴选” 。至大四年(1311年),进一步规定:“廉访司书吏每,如今一半职官内选用有。不到呵,教授、学正内选用。一半秀才、吏员相参委用” 。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又详细划分名额:“用终场下第举子四名,教授二名,路司吏五名,通吏职官五名” 。顺帝至正七年(1347年),再次调整为职官、教官八名,路吏三名,台典吏三名,奏差三名,而且强调“严行遵守”,“不得逾越” 。从笼统的路司吏、儒士参用,到职官、教官一半,秀才、吏员一半,再到下第举子、教授、路司吏、台典吏、通吏职官各有定额,表明廉访司书吏选用制度的日臻完善。文宗以后,终场下第举子四名也被列入廉访司书吏候选固定数额内,这既给科举下第者提供了入仕途径,又使书吏内儒士的比例得到一定的保证。此外,廉访司书吏选用,同样渗透着元统治者民族等级或分化的政策,至大四年(1311年)元廷规定,除“云南、海南、两广边远地面”可任用南人外,其它各道廉访司书吏必须使用汉人,“蛮子书吏每革罢了,他根底别个勾当里委付” 。这种情况大约在英宗以后才得以改变。
按照朝廷有关制度,廉访司书吏除以上规定的选取途径及名额外,还须官员保举、廉访司分司“体覆相应保结”,“勾取到司,更为委官立题守试,考中程式,方许收补”,而且要求“仍将试中程文缴连在案,用印关防,以备照用” 。据说,至元六年(1269年)“新立提刑司”之际,包括书吏选用在内,“取人甚严”,中“经义词赋两科”之选的焦养直即被辟为河东道书吏。自幼“善属文”,“廉介自将”的路“簿书”徐沂之大德六年(1302年)也被浙东宪司“辟为书吏” 。有“铁面之目”的廉干之吏赵谦,延 四年(1317年)“用御史荐,起家宪史于湖南” 。然而,实际操作中的弊病也不少。世祖朝后期就不断发生路府官“看循面皮,或因请托求干”,“泛滥牒呈”,“偶遇一缺,群然争趋”之类的情况。时至元末,此种滥保滥补的弊病更为严重,“请托官府”,已是见惯不怪。虽宪司书吏之阙仅十六员,“每道籍记百有余名,少亦不下四、五十名”。而且台察官往往是滥保滥补的带头者,“见役书吏奏差”牒发邻道守补者有之;御史台、行御史台典吏恃上官权势直接“发补”者有之。这种状况与元后期包括廉访司在内的吏治极度败坏,几乎是同步的。
针对某些廉访司书吏出身土著,“深知土俗奸弊,暗与路府州县官吏相通,或为容隐,或为透泄,遇有词讼,恣意起灭,把持官府,实为伤公害事”等严重弊病,朝廷从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已开始实行宪司书吏、奏差“一体回避本道收补”的政策。后因实施起来阻力颇大,大德三年(1299年)又调整为“回避本司分治元籍路分选用” 。这种回避原籍补用的规定,虽由严到宽,略有退步,但对减轻土著书吏奸弊还是有些效用的。
廉访司官吏的迁调也有一定特色。在按察司创建的十多年内,按察司官员及首领官、吏员等任满迁调之际,“往往不行依例给由”,使考校调官无所依凭。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经御史台议定,开始实施如下给由载录及审核规则:“今后如遇任满得替,咨申文字,开写某官姓名、年甲、籍贯、入仕根脚、请俸日月、并任内刷过卷宗、追到钱物、弹劾官吏起数、保举可用人材、所陈利害及应行过事迹,移牒本司照勘完备,从实保结,开申监察御史,行移察院,依上施行”。首领官、书吏等也需要开写履历、请俸月日、任内事迹等,保结开申。于是,宪司官吏迁调时的审核也采用了给由方式。关于廉访司官吏的迁调去向,大体有三种:(1)“各道肃政廉访司官任满凭解由开到事迹,合升用者,临时闻奏,不次擢用”;(2)合呈省迁转者,依例呈省;(3)合就便于各道本等内迁转者,依例本等迁转” 。郝时远认为:“廉访司官员任满迁调,一般仍不离风纪之司”,“例如韩中起身于御史台吏员,后升架阁库管勾,又任廉访司经历、监察御史、西台都事、中台都事、廉访副使,最后任西台诒书侍御史。入官五十余年,始终不离风纪。这也是元代监察官员任用的一个特点” 。郝时远的说法是否确切?韩中“始终不离风纪”,是否带有普遍性?请看如下依《元史》中124名宪司官员履历制成的《廉访司官员迁调情况简表》:
廉访司官员迁调情况简表
迁调去向御史台、行御史台不离台察省、院、部监等行省、宣慰司等路府管民官等 出而复入
人数 13 1 55 23 21 34
百分比 10.5% 0.8% 44.4% 18.5% 16.9% 27.4%
说明:1.本表统计数来自《元史》124名按察司、廉访司官履历。
2.按察司、廉访司官员包括按察司、廉访使、副使、佥事。
从以上《简表》不难窥见,124名廉访司官员任满后迁入御史台、行御史台的仅13人,占总数的10.5%;迁出而复入台察的34人(次),占总数的27.4%;与韩中同样始终不离台察的仅一人,占0.8%。这三个数字相加不过48人(次),占总数的38.7%。迁为省、院、部、监、行省、宣慰司、路府等官府者合计99人(次),约占总数的79.8%。此外,还有一部分继续担任他道廉访司官的。由是观之,廉访司官任满后迁调基本“不离风纪之司”的,只限于一部分。象韩中那样由台掾累迁至副使、治书侍御史的,虽有一定比例,但揆以前列《廉访司官员任用情况简表》,数量并不多。从廉访司官迁调的过程看,如前所述多半是采用“省台共选”方式进行的。廉访司官任满后,除部分可由台官选调继续任职于台察外,半数左右需由中书省吏部统一迁调。在这种情况下,廉访司官半数左右迁任台察以外的官职,就是十分自然的了。大德元年(1297年)御史台丞崔彧建言:“廉访司官、监察御史、首领官,台呈解由到省者,依例早为迁转。省台既不分彼此,通行选用,则人无去彼就此觊觎之私,贤者进而不肖者退” ,也披露了相当多的廉访官员任满由中书省“通行”迁调的实际情况。
廉访司官迁调,多数需要离开台察,升任他官,客观上是由上司御史台、行御史台官员名额有限造成的。据《元史•百官志二》,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和陕西行御史台七品以上(监察御史、都事以上)员额总数为113员。二十二道廉访司八品以上官(知事以上)则将近220员。倘若廉访司任满后多数不离台察,三台衙门又无阙可任,人满为患,岂不造成迁调雍滞而无法运行了吗?
廉访司官迁任他官,尤其是迁任与其品秩相近或稍高的管民官后,还会产生很强的官场地位待遇的高下变动。如原佥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司事杜亨甫“秩满得代”,改除知 州事。“或曰杜公前按山东百二十城,今改小州;向之郊迎马首者,今覃居总府,坐受趋谒;向之抱案牍拜伏听进退者,今岸然幕下而出号令焉” 。佥宪与知州品秩相近,但权势地位几乎是天壤之别。这也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传统使然。由佥宪迁调为知州者所产生的失落感与压抑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廉访司官迁调的另一个不正常现象是:“到任未几,寻复改除”。正如许有壬所言:“分职之在外者,莫重于宪司”。“今宪台选用官员所至之处,吏属尚未尽识,而省部论择,复与入除。其省用者,台亦如之,遂使一人之身,一岁数迁。一或不除,皆置不用。人才固难而用之,如此将何以责其成效耶”?这种不正常状况,很大程度上是廉访司官由省台共选所造成的,同时也是廉访司官“阙者盖十常六七” 的另一个原因。
元后期廉访司书吏及通事、译史等迁调,也有一系列固定规则。基本内容是:“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九十月“考满,正九品用”。其中“上名贡部”者,估计是直接由吏部用为部掾或铨注出职为官。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七月到大德元年(1297年)以前充当廉访司书吏者,“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但必须“任廻,添一资”,才能“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以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大抵参照书吏之例执行。奏差九十月考满后,“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有的也可升为书吏。例如,郭子昭充廉访司书吏(宪掾),“三考满秩,捧台符上京都,类吏部选调九品官” 。元人成廷珪赋诗贺友人由宪史贡部:“贡名书到拆封开,政尔诸曹议选才。侍史阁中簾影动,尚书天上履声来。阶墀伏谒人皆喜,符牒铺张手自裁。不有雄声惊画省,可无清论达乌台” 。总的来说,廉访司书吏出身者,“将来必登台察,不然亦列民官” ,出职为官的前途十分乐观。但也有“上名”与“下名”,“行台”与“内郡”之别。“上名”直接贡部,或为部院掾,或出职,升转最速。“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者次之,其余又次之。“西、南二行台所隶各道以进者,为资格又迂缓,惟内郡八道隶中台与选贡为速” 。元后期随着宪司书吏出身者人数增加,其升迁出职待遇,又依至元二十八年、大德元年为时限,给予区别对待。
廉访司官吏与其他外任官一样,也享有俸禄和职田。据《元史•食货志四》和《事林广记别集•官员禄廪俸给》,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副使,四十五贯。佥事,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二贯。书吏、译史、通事,十贯,米一石。典吏,五贯,米五斗。公使人,钞五贯。奏差,八贯,米八斗。“至元十四年(1277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置廉访司后,估计仍会沿用按察司的职田规则。与其他官府比较,廉访司官员的俸禄与同品秩的路总管府官员几乎完全相同,而比宣慰司官及腹里运司官却低得多。廉访司俸给偏低的情形,早在世祖朝前期监察御史王恽即有议论:“切见按察司签事系随朝正五品官,执掌既繁,部分宽远。……终岁驱驰,不离鞍马……今月给俸秩止三十贯文,寔是鲜薄,似难养廉……合无比附约量添支,使劝来者,以勉事功” 。王恽的说法,颇有道理。然而,或许是秦汉以来监察官低秩俸以激扬其志传统政策的影响,廉访司官在秩俸方面所受的较低待遇迟迟没有改变。直到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才本着“肃政廉访司职专纠劾,责任尤重,岁颁禄秩,理宜从优”的原则,将廉访使、副使、佥事、经历、知事等俸禄增加到高出同品秩路级官员五分之一左右的水平(如廉访使岁给中统钞六百锭,上路达鲁花赤四百八十锭),广东、广西、云南、海北“边远重地”廉访司官又另增加三分一。长期俸禄偏低,使廉访司官吏难以靠俸禄维持日常消费及应酬,更难以满足其藉官职权势增殖财富的欲望。所以,相当多的廉访司官员在额外榨取职田子粒(田租)收入上打主意。如泰定朝,福建“宪司职田每亩岁输米三石,民不胜苦”;顺帝朝,广东宪司官“违制多取职田者,动以千数” 。海北海南道廉访使乌古孙泽“视事三月”,就可依例“得圭田米五百余石” 。有的还通过折米收钞的方式,“添合价值”。职田多收租米,给当地官田佃户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顺帝至元六年(1340年)朝廷不得不正式将职田折收钞数限制在每石中统钞壹锭之内。对多取子粒,“病民为甚”的廉访司官员,朝廷或派奉使宣抚官予以纠劾。严重的,甚至要给予坐罪“免官”的处分。
(四)廉访司与御史台、行省、宣慰司及蒙古诸王的关系
这里谈谈廉访司在履行纠劾、照刷、按问、兼掌刑狱等职司过程中,与御史台、行省、宣慰司及蒙古诸王的关系。
有元一代,二十二道廉访司分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御史台、行御史台就是廉访司的主管衙门和上司。苏天爵《元故江西湖东道廉访使赵忠敏公神道碑》云:“成宗皇帝新即位……诏拜闽省平章彻里为南台大夫……公(赵秉政)为治书侍御史。……公为大夫言:‘各道廉访司纠郡国官吏,宜选御史察各道臧否而黜陟之,则职业举。’大夫从其言,而宪纪益振” 。通常,御史台和行御史台是通过监察御史体察“声迹”等方式,实施对廉访司的督责和控驭的。
世祖朝中期,朝廷就制订了按察司等官“称职”、“不称职”的标准,即“得使一道官政肃清,民无宪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闇于大体,官吏贪暴,民多冤抑,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照刷尽心,按治有法,使官吏畏谨,一道镇静为称职;若于合察大事不为尽心,专务苛细,闇于大体者,为不称职” 。按察司和廉访司“声迹”的“检覈”、“体察”、“体究”,始终由御史台、行御史台负责,并由监察御史具体执行。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八月还颁布了十二项“禁治察司等例”,作为监察御史等“体察”、“检覈”宪司“声迹”的依据。内容包括:禁止“因事取受”,禁止与路府州县官“私同宴饮”,禁止生辰、迎送“受诸人礼物”,禁止“辄居本处吏民之家”,禁止“多余取要”祗应,禁止巡按去处“求取妻妾”,禁止私役公吏人等,禁止巡按去处“拜识亲眷”,禁止置买货物和委有司带造物件,禁止“将带妻子亲眷闲人”使用驿站,禁止将私人“分付”路府州县委用,禁止书吏、奏差等“宿娼饮会” 。对廉访司官犯赃罪,朝廷也有一些特殊的处罚条例。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规定,按察司官吏一旦犯赃,“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经赦不赦,经减降不减降” 。后来还在“永不叙用”,“加等断罪”的基础上,另加杖刑至一百七下。直到仁宗延 元年(1314年)御史等官以“与世祖皇帝圣旨体例不厮似”为由,奏准恢复了世祖朝的处罚旧例。值得注意的是,朝廷对廉访司官的犯罪或失职的惩罚条例,并没有停留在文字上,而是多半付诸实施了。如世祖末广东廉访副使麻刺忽思收受交钞贰拾伍锭,玉系腰一条,佥事乞台帖木儿收受交钞壹拾参锭,金砂肆两捌钱,被杖责一百七下,断没家财一半,罢职永不叙用;成宗初江东廉访司佥事昔班、季让“受金”,庇护饶州路达鲁花赤阿刺红等不法,受到杖责、除名、没其家财一半等处罚;文宗时燕南廉访使卜咱儿“受赃计钞二万二千余锭,金五百余两,银三千余两”,“虽遇赦原”,仍被“追夺制命,籍没流窜”,文宗皇帝还降诏:“仍暴其罪示天下” 。纠劾廉访司官贪赃,不仅限于正官,也包括书吏等。诸如“不务守慎,恣尚贪饕”的福建宪司书吏周舜臣等,就被监察御史揭发“黜退” 。以上事例还告诉人们:尽管朝廷采取严厉手段加重处罚廉访司贪赃者,但其贪赃枉法屡禁不止,受赃额越来越大。这种执法犯法的怪现象,的确令人深思。
在实施体察廉访司官“声迹”过程中,较其品秩低的监察御史,表现得相当积极。如世祖朝监察御史王恽弹劾西夏中兴按察使高智耀“资性罷软”,“事佛敬僧”,“既乏风宪之材,难处搏击之任” ;英宗朝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许有壬“行部广东,以贪墨劾罢廉访副使哈只、蔡衍” ;顺帝至正九年(1349年)监察御史蒙速思“体覆取问”山北廉访司佥事燕帖木儿生病擅离职守。包括“从御史分巡”的察院书吏,也能在“劾宪长之徇私败政者”时发挥某些作用。监察御史体察“声迹”,虽然能发挥以低驭高,以内制外的监控作用,但也容易出现“轻信浮言,不加询访,以致毁誉失真,淑慝难辨”的情形。如元末广东道廉访使钦察纠劾军民达鲁花赤脱欢察儿“在广州多不法事,江南行御史台遣监察御史镏振往按之”,镏振受贿,反诬钦察所言“非实”,以致钦察忿郁而亡;湖广佥事三宝住“性廉介,所至搏贪猾无所贷”,曾因拒绝行台监察御史的请托,被“诬以事劾之”,幸亏行台大夫星吉主持公道,才免受害。这些均表明:由于监察御史与廉访司同样受到元代官场吏治败坏大环境的制约,监察御史体察廉访司官“声迹”的效用,也不是完全积极或正面的,也会发生少量贪官监治清廉的特殊情况。由于监察御史体察廉访司声迹,使品秩颇低的监察御史权势反居宪司之上。如“福建廉访司,凡御史至,堂幄地衣,盛设金锈”,以讨其欢心。对御史的体察,宪司官“莫不震慑”,更不敢违抗。类似情形,在历代监察官与其它官员之间经常发生,但在监察官内部却较为少见。
需要指出的是,监察御史体察廉访司官“声迹”,只是中台、行台察院考核、控驭宪司的职事之一,并不排除监察御史与廉访司官在受到中书省、行中书省大臣压制、打击的情况下彼此的支持与保护。这方面最有说明力的事例是:顺帝至正五年(1345年)四川廉访使曾文博、佥事兀马儿、王武等被行省及奉使宣抚“摭拾”治罪,陕西行台治事侍御史李好文“率御史力辨武等之枉,并言奉使不法者十余事”,疾呼:“奉使代天子行事……今行省以下,至于郡县,未闻举劾一人,独风宪之司,无一免者,此岂正大之体乎” ?中台或行台御史庇护廉访司官的情形,带有一定普遍性,同属台察官的监察御史、廉访司官在对付来自中书省系统的非难、压制时,仍存在许多共同利益。
廉访司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纠劾及部分按问权之后,它与行省之间逐渐形成了某种程度的抗衡。许有壬《静庵记》云“(廉访司)道之置,直行省者六……宣慰下皆按部,省则抗矣” 。所谓“抗”就是对抗、抗衡。廉访司与行省经常处于相互牵制,争斗,攻击之中。如武宗朝云南行省左丞相铁木迭儿“贪暴擅诛杀,罗织安抚使法花鲁丁,将置于极刑”,廉访使朵儿赤“谓之曰:‘生杀之柄,系于天子,汝以方面大臣而专杀,意将何为?小民罹法,且必审覆,况朝廷之臣耶!’法花鲁丁竟获免,寻复其官” 。这是在处罚官吏方面廉访司对行省较为有效的牵制、监督。大德七年(1347年)“江浙行省与浙西宪司交章相攻击,事闻,命省臣遣官往治之” ;泰定三年(1326年)八月,“云南行省丞相亦儿吉 、廉访副使散(兀只)[只兀]台,以使酒相诋,状闻,诏两释之” 。按照成吉思汗札撒,以下犯上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廉访司官与行省“交章相攻击”和“以使酒相诋”,却未因品秩较低受处罚,其本身就说明廉访司已在行使监司权力的同时获得了与行省分庭抗礼的地位。在双方的抗衡或攻击中,究竟孰胜孰负,则要受当时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如四川廉访使曾文博“与行省平章某不相能,诬宣使苏伯延行贿于平章某,瘐死狱中”。苏伯延家属鸣冤,茶盐转运司官亦揭发曾文博“累受金”。奉使宣抚王守诚、答尔麻失里支持行省而治廉访司官罪,“廉访使仓皇去官,至扬州死,副使而下,皆以事罢” 。廉访司与行省的抵牾对抗,有时还会引起个别廉访司的废立变动,如至元十五年(1278年)以后,曾设江南湖北道按察司于武昌,湖广行省平章要束木“恶其害己”,藉姻党权相桑哥“奏罢之”,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桑哥、要束木被诛,才恢复了该道宪司的建置。行省及中书省对廉访司的压制、阻挠,有时还带来宪司功能萎缩或扭曲的不良后果。胡祗遹说:“御史台、按察司弹纠贪污,申明冤滞,实省部储司之药石也。省不知与己为助,反视之如仇雠,百端沮抑。是以近年以来,当是任者,全身远祸,闭口不言。为书吏书史者委靡贪污,与州县吏无异。甚者,反与之文过饰非,隐比其罪恶,滋长其贪冒” 。当然,也有个别行省官对廉访司并不反感。如世祖朝末,忽必烈询问前来朝觐的湖广行省平章哈剌哈孙:“人言廉访官反挠吏治,朕已令视之。卿谓若何”?哈剌哈孙回答:“宪司职纠奸弊,贪吏所疾,妄为谤耳” 。后一种特殊情况,或许是哈剌哈孙“雅重儒术”及担任大宗正府札鲁忽赤多年使然。
廉访司与宣慰司之间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是从至元十五年(1278年)正式确立的。监察内容包括纠劾非违和案牍照刷。具体情况前面已有论及。
值得注意的是,在宣慰司官身份特殊,或为皇帝宠信的情况下,廉访司官对其的监察往往是曲折艰难的。成宗朝,山东宣慰使“挟婿宗室,以浮论惩叛,谓治淄青政宜猛,故藉是久居方阃,外掠誉而内贪虐。宪纠小有违言,吠即至”。廉访使尚文“度难力争,使者往来”,“以温言顺附而严砺之,彼乃感服。其下稔恶,会有告者,选官按诘,得二十余人,决杖追赃,以慰孱弱。遂大渐,谢逐所亲呢用事者十余辈,归民田二百余顷” 。上述山东宣慰使恃宗室姻亲,久居帅阃,专横跋扈,傲视宪司,但其本人无大过,主要是“亲呢用事”者作恶多端。廉访使尚文自知无力强行抗争,于是采取软硬兼施的策略,“温言附顺”而“感服之”,又严厉“按诘”惩办其属下不法。在宣慰司官与廉访司的一系列抵牾、冲突中,世祖末淮西宣慰使昂吉儿与廉访使姚天福,最为激烈。《元文类》卷六八《大都路都总管姚公神道碑》载:“帅臣昂吉儿阃淮殆二十年,位中书左丞,以宣慰使操制兵民,党结中奥。其子亦握兵煽虐,奴官属,轹风纪,莫敢谁何。宿盗数十,出没淮海陆梁,自来未有制者。帅葆庇其徒,通纳贿赂,纵其所为。公(姚天福)遣健士袭捕,得所匿兵仗赀财,定案市殉者七人,自是帅渔鸷状百出。公疏其足迹,取驿上闻,帅钳驿勿给。公潜前走,得驿驰去,帅遣兵校丁文虎追刺公至六河馆,不及。公至扬州,文虎亦至,诬公于行台。俄而,六河馆人以刺公状闻,文虎被执。公赴觐,制遣近侍阿术、治书侍御史万僧驰讯。帅以罪废,已而赴阙,以擅杀淮贼 公,不中,愤而毙,淮境大宁”。昂吉儿和姚天福为世祖朝名臣,《元史》均有传。昂吉儿久握兵淮西,官至行省左丞兼宣慰使都元帅。姚天福历任监察御史、治书侍御史、按察使等,因其不畏强悍,每廷折权臣,世祖忽必烈赐名“巴儿思”(蒙语虎之义)。关于昂吉儿专阃一方及其与宪司的争斗,《元史•昂吉儿传》亦有“台臣虑昂吉儿难制,以牙以迷失不畏强御,奏为本道按察使以察之。牙以迷失时捃摭昂吉儿细故以闻,及廷辩,帝察其无他,辄迁其官。后竟以微过罪之。元贞元年卒”。《元史•世祖纪十三》至元三十年正月壬午条载:“淮西道宣慰使昂吉儿敛军钞六百锭、银四百五十两、马二匹,敕省、台及札鲁忽赤鞫问”。据此,宪司奏劾宣慰使昂吉儿约有牙以迷失和姚天福两次。前一次虽有“廷辩”核对罪过,但并未责罚昂吉儿,反而升其官秩。第二次则是以朝廷遣官“驰讯”、“鞫问”,罢免昂吉儿职务及昂吉儿反诬姚天福失败而告终。其间还杂有昂吉儿控制驿站,阻止廉访使姚天福驰驿奏闻,甚至遣人追踪刺杀姚天福的插曲。这在有元一代似属罕见,反映了宣慰司位高权重及其对宪司监察的强烈反抗。
廉访司与宣慰司在监察和被监察的关系之外,间或也有一定形式的协同配合。如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副使张础奉命与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刘宣领兵捕捉遂安县反 之民;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乌古孙泽治理有方,不仅本司长官都元帅朱镇国“保奏甚力”,岭南广西道廉访司也出面保举其“才任风宪”;其便宜开仓赈济饥民,又受到宪司的支持与袒护。然而,也有个别宪司官利用职权向宣慰使等敲诈勒索的。“江东道按察使阿八赤求江东宣慰使吕文焕金银器及宅舍子女不获,诬其私匿兵仗” 。这一事例又披露:廉访司(及按察司)品秩虽低于宣慰司,但因监察特权在握,实际权势仍可以反居本道宣慰司之上。
关于廉访司与蒙古诸王的关系,许有壬《静庵记》说:“道之置,直行省者六……而镇有宗藩者四……加事大藩,则任若地益重矣” 。单依许氏之言,廉访司与蒙古诸王的关系似乎仅为“事”,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因元世祖以降蒙古诸王内部含有负有出镇总兵使命宗王和一般宗王两大类,廉访司与蒙古诸王的关系至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出镇总兵宗王,二是与一般宗王。
先看廉访司与出镇总兵宗王的关系。元世祖朝始,相继委派北平王那木罕、安西王忙哥剌、云南王忽哥赤、西平王奥鲁赤、镇南王脱欢等“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 ,这就是所谓负有镇使命的宗王。许有壬所云二十二道廉访司中“镇有宗藩者四”,估计是指云南行省中庆路的梁王、湖广行省武昌路的威顺王、河南行省庐州路的宣让王、扬州路的镇南王。此外,还有陕西行省京兆路的安西王(武宗初,嗣安西王阿难答被诛,安西王藩撤销)。廉访司与此类出镇宗王的关系,以“事”为主。“事”,是侍奉、服事的意思,具体指对出镇宗王保持某种程度的隶属关系。这方面的事例很多。如世祖末河南按察副使王忱“白之镇南王府”,处理镇戌军人强占息州民户汪清为奴等案件;云南廉访副使朵儿赤离职前须“白于梁王,得檄而后出” ;当廉访司绳治“云南职兵民者”“明肆贪墨”等事之际,梁王有权赦免其罪罚;顺帝朝,佥淮西廉访司事马世德修复合淝城池,事先禀白宣让王;镇南王“出巡”,廉访司亦须遣分司官“迎劳” 。由于出镇宗王是镇戌区的最高军政首脑,相当于皇帝的代表,廉访司官对其稍有不敬,就会招来一定的灾祸。安西王忙哥剌出镇京兆,位下“用事臣”欲将“顺圣皇后赐金帐”置于“宪府奎钧庆锡之阁”,陕西四川道按察副使张庭瑞拒不接受,且言:“汝总管府自有府,其即彼以置”。“用事臣”,“谗其不恭,锐欲深治”,幸而按察使游显“力陈辩”,张庭瑞才“受轻罚”,免官而去。比较特殊的是,元后期某些场合下,廉访司“事”出镇宗王的关系,又有所改变。宋濂《陕西行省平章康里公神道碑》云:不忽木之子回回仁宗朝迁为淮西廉访使,“藩王有以米三百石为馈者,公谢弗受,王以为有父风” 。此藩王很可能是镇南王帖木儿不花。宋濂碑文言“馈”而不言“赐”,颇耐人寻味。是否为廉访司官对出镇宗王隶属关系有所松动的反映,有待进一步研究。另,顺帝至正二年(1342年)“湖北廉访司纠言,宽彻普化恃以宗室,恣行不法”。此项纠劾虽被顺帝留中“不报” ,但至少表明元末廉记司已开始纠劾以往所“事”的出镇宗王了。
再看廉访司与一般宗王的关系。一般宗王,主要指未担负出镇总兵使命的蒙古宗王,因其不是镇戍区的最高军政首脑,廉访司与这些宗王无所谓“事”的关系。较为常见的是,部分廉访司与这些宗王投下部众、投下官吏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在这类联系中,廉访司多是以朝廷风纪所系的监司出现,对诸王投下集团进行一定的限制、监督乃至纠劾。如成宗初“宗王分地并门,廪饩岁取民间,或不能供,辄立契约,母息倍称。或不能偿,隶其子女,民患苦之”。河东廉治使王忱“请出钱县官,赎还其亲者百二十四人,于是,诸王膳赀岁颁于官,民瘼始苏” ;“太原岁饲诸王驼一万四千余匹”,河东山西道廉访使程思廉“为请,止饲千匹” 。以上是对诸王“廪饩岁取民间”和驼马民养的限制。世祖朝山北辽东道按察副使孙公亮“分司辽阳,亲王近侍五人劫居民资用且殴击之,有司不敢究。民来诉,即械五人,徇通衢。王谕释其罪,竟杖决之” 。“东藩诸王鹰人纵暴,民大厌苦”。辽东道按察副使王忱“绳以法,遂敛避不敢犯”,“诸王分地恩州,其下以钱贷民,加倍征息”,迁任燕南廉访副使的王忱,又“令子母相当则止,余有罪”。这又是廉访司官对诸王近侍及私属等不法行为的绳治与惩办。需要说明的是,廉访司对投下不法部众的惩治,常常受到诸王的干预乃至报复。如诸王“嬖臣哈塔不花怙威肆虐”,河东廉访使王忱“按正款伏,王为之请,弗听。王驰使 公,上未信……诏省、宪杂讯之,无验,愬者抵罪。由是,王禁 藩,民境晏宁” 。此事发生在阿只吉大王等部众留驻河东五户丝食邑的场合,并非其河西兀鲁思领地。故宗王对廉访司官的报复或干预,只能采用为部众说情,“驰使 ”于朝廷等方式。对宗王的求情和诬告,廉访司官可以不听,朝廷在“省、宪杂讯”,弄清原委后也可以为廉访司官主持公道。总而言之,廉访司对对一般宗王及部众所发挥的监察功用似乎比较显著。
结语
最后,我们侧重于元代廉访司的性质、特征,对全文作一简要的总结。
第一,廉访司开创了地方分道专职监察的新体制。
纵观秦以后的地方监察,计有秦郡监御史、汉十三部州剌史、唐十道巡按观察、宋路监司、金九路按察司等五、六种。其中,有些是较固定的(如汉十三部州刺史),有些是临时的(如唐十道巡按观察),有些是专职的(如秦郡监御史),有些是兼职的(如宋路监司)。包括对元廉访司影响颇大的金按察司,也处于废置不常、与转运司时分时合的不稳定状态。元代肃政廉访司既固定、专职,又细分为二十二道,乃是古代地方监察的第一例。人们大都承认元代监察制度的一系列新建树。实际上,这些新建树不仅在于全国范围的地方监察分为御史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三大监察区,而且表现为二十二道廉访司分别隶属于三台,进而形成了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廉访司为网结的严密的监察网络。用王恽“本朝之举,高出前代” 的说法,来评价元廉访司的意义功用,似乎毫不过分。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二十二道廉访司开创了古代地方分道专职监察的新体制,对明清各省按察司监察也发生了较直接的影响。元廉访司实为明清各省按察司的楷模和前身,后者只是数目略有减少,又恰与十三布政使司相对应配置而已。
第二,监察按治,全面而广泛。
两汉刺史的监察范围主要是“六条问事”,除第一条是豪强田宅逾制、凌弱暴寡外,其余五条都针对二千石郡守违法贪赃、害民乱政,而且有“非条所问,即不省”的严格规定。无论是监察对象和监察内容,都比较单纯。相形之下,元肃政廉访司监察按治,全面而广泛。首先表现在监察按治内容上,举凡纠劾官吏非违不法、照刷案牍、按问处罚犯罪官吏、录囚、谳疑平寃、劝农桑、举贤能、赈灾荒、体覆庶政等等,均属廉访司的监察按治内容。即所谓“体覆体察一切公事” 。其次是监察按治对象的全面广泛。上自行省、宣慰司、转运司、万户,下至路府州县及其他钱谷官、匠官、投下官等,均是本道廉访司的监察按治对象。这与汉州刺史重点监察二千石郡守的情况,大不相同。诚然,廉访司在监察按治上述诸色官府时的具体方式及权限,差异很大,并非千篇一律。廉访司监察按治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受宋路监司及金按察司制的影响颇大,因而,应该看作是唐宋以来地方监察成熟、发展的趋势使然。同时,元代地方官府门类、层级繁冗,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多达五、六级,军官、站官、匠官、钱谷官、教官、僧道官、投下官等,五花八门,纷然杂陈,给朝廷居上控制带来诸多不便。廉访司监察按治的全面而广泛,很大程度上又是直接服务于朝廷控制地方诸多官府这一政治需要的。换句话说,元代廉访司监察按治全面而广泛,似乎与地方官府繁冗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
第三,总司分司,监临坐地。
无论是汉唐刺史、巡按,抑或宋路监司,都是采用独员出巡的方式,履行其监察职能的。元廉访司在金按察司多员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总司、分司“监临坐地”的监察方式。该方式既有总司廉访使二人“坐镇”和综领一道,又有分司官副使、佥事等分掌若干路分,定期出巡按治录囚。总司官有权号令督促分司的监察活动并负责检核其案牍,分司官多用“会议公事”的办法向总司请示报告。这似乎又是群官圆议连署制在廉访司监治一道扬合下的变通和运用,也比较适合廉访司监察活动的实际情况。总司、分司,“监临坐地”,作为廉访司监察的基本运作方式,无疑使其在本道范围内的监察职司更为正规、固定和深入,较之以往的独员出巡制,更能发挥凌驾于有司之上的实际效力。这乃是唐宋以来地方监察方式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然而,“监临坐地”,在客观上又将廉访司引入地方官化的轨道,明以后各省三司之一的按察司,就是廉访司地方官化的演变结果。
第四,“按”、“抗”结合,位显权重。
许有壬《静庵记》云:“中台总宪,分二台西南,而错置廿二道于天下。其任若地,莫不重也。道之置,直行省者六,直宣慰者七,直路府者九,而镇有宗藩者四。宣慰下皆按部,省则抗矣” 。许有壬历任台察省部要职数十年,他对廉访司“按”、“抗”职司的描述,大体是信而有征的。“抗”即分庭抗礼,“按部”即行使较完整的纠劾、按问、照刷、体覆等权力。元代地方监察所面临的两项主要任务是:既注意对宣慰司以下官府的普遍监察,又特别把行省作为监察重点。廉访司的“按部”与“抗”,可以体现元地方监察的两个侧重,适应了上述两项任务的客观要求。“按”与“抗”,也反映了廉访司在元地方统治结构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元中叶以后,人们习惯将行省与廉访司一并称为“省、宪”,大抵是廉访司可以与行省并驾齐驱的写实。
另外,汉代刺史仅为六百石,品秩相当于低级县令。元廉访司品秩一直保持在正三品,与上路总管府相同。这与汉唐以来有意压低监察官品秩,以收激劝之效的传统政策,稍有不同。元廉访司的较高品秩,乃是沿用宋路监司和金按察司制的结果,或许也与元代高级衙门泛滥及廉访司机构的固定化不无关系。元廉访司权势之显耀,与汉刺史、宋路监司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元人张之翰说:宪司“有地数千里,有城数百区,持肃清之权,按治于其间,喜之而为春,怒之而为秋,使百辟群吏趋走听命之不暇” 。王恽也有“控临百城,靡不约束”,“治弘务简,望隆威赫,有台阁清严,无州郡急迫”之说。时人甚至视廉访司官重于路州守令百十倍,想必是有道理的。由于朝廷的重视程度及政局的影响,按察司廉访司在不同时期的功用也不尽相同。正如至元十年胡祗遹所云:“按察司今已三四岁,不过翻阅故纸,鞭扑一二小吏细过而已,不闻举动邪正,劝激勤惰” 。世祖朝末王恽也说:“比者廉司之设,初气甚张,中外之官,悚然有改过自新之念。大奸巨猾,致畏惧而不自安。庸人懦夫,将卓尔而有所立。行无几何,法禁稍宽,使监视者劲挺之气不息而自敛,听从者奸弊之荫,潜滋而复持” ,廉访司权威盛而稍衰,与元代政局和监察机制的总趋势,基本是同步的。附带说一下,时至元末,不少廉访司官也走上腐化道路。叶子奇说:“自秦王伯颜专政,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及其分巡,竟以事势相渔猎而偿其直……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 。叶氏的描述虽不能概言廉访司官全体,但也不是无根之说。这种场合下的廉访司官,完全失去了位显权重的监察官本色,反倒堕落为官场中利用“事势”“监守自盗”的蛀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