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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

——以竹简出土位置为线索

作者:王  伟
《二年律令》[1]原本是按顺时针方向卷成一卷,至少包括526枚简的大型简册。最末一简位于简册的中心,首简位于最外一层。由于受到淤泥及其他文物的挤压,竹简出土时已有损坏,卷束已散开,并有不同程度的移动,同时部分竹简已遗失不存。但其出土位置[2]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能够反映原有的编联顺序,在编联时应充分利用其出土位置信息。《二年律令》的正确编联至少需要经过四个环节:确定条文编联(实际上只是含两简以上的条文的编联)、确定各条文篇章归属、确定各篇章内条文顺序和确定各篇章顺序。在确定条文编联和条文篇章归属时,应以简文为主、以出土位置为辅;在确定篇章内条文顺序时,则应以出土位置为主,以简文为辅;在确定各篇章顺序时,则应完全根据出土位置作出判断。整理小组拟定的《二年律令》篇章顺序是:《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但是整理小组拟定的篇章顺序与竹简出土位置有不少抵牾之处,而部分篇章内的条文顺序、部分条文的归属和部分条文的编联也与竹简出土位置不相合。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以出土位置为线索,对《二年律令》的编联进行讨论。

    
一 《津关令》的编联


    

    讨论《二年律令》的编联,从《津关令》开始也许会比较方便。《津关令》是《二年律令》中比较特殊的一篇:简数达38枚,对其出土位置的分析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大大减少竹简出土位置随机变动的干扰;不存在条文篇章归属问题;部分竹简有条文序号,可以提供确凿可信的编联信息;38枚简中的大多数根据简文即可确定编联顺序。《津关令》的这些特点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出土位置与编联顺序互证,确定大体可信的编联顺序。从而以对《津关令》的讨论作为一个突破口,分析《津关令》各简的出土位置规律,并据此讨论《二年律令》其它篇章的编联。

    对《津关令》研究最深入的是陈伟先生,他指出《津关令》部分竹简存在编联问题,并通过简文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新的编联方案,创获颇多[3]。但陈伟先生的编联方案似仍有可商榷之处,并且未能充分利用竹简出土位置信息。陈伟先生的编联方案可摘录于下:

    ①□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吏(?)里□长物色□瑕见外者及马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识物,498(C122)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价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知弗告劾,510(C212)与同罪;弗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511(C残7、C206B)

    ②罐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关、郧关、函谷、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506(C208)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籍、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507(C207)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505(C139)

    ③□、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504(C138)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508(C203)

    ④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509(C211)□□□等出。·相国、御史复请。制曰:可。503(C131)

    ⑤□、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索,具为令。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500(C68)【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索。櫝槥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501(C128)者,与出同罪。·制曰:可。499(C129)

    ⑥九、相国下〈上〉内史书,言函谷关上女子 传从子虽不封二千石官,内史奏,诏曰入,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县问,审有引书,毋怪502

    为讨论方便,先将本文提出的《津关令》编联方案列之于下:[4]

    一、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488(F122)丞、令史罚金四两。智其请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出入津关,以489(F51)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5]、军吏卒乘塞者□其□□□□□日□□牧□□490(F69)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491(F71)

    二、制诏御史,其令扜关、郧关、武关、函谷、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492(F58)

    Ⅰ:□、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其[6]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493(C121)

    Ⅱ:□、相国、御史请,缘关塞县道群盗、盗贼及亡人越关垣离格堑封刊出入塞界,吏卒追逐者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令494(C123)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已,得道出入所出人〈入〉[7]。盈五日不反,伍人弗言将吏,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495(C132)

    Ⅲ:□、相国上,内史书言,请诸鎗袭人符传出入塞之津关,未出入而得,皆赎城旦舂,将吏知其情,与同罪。·御史以闻。·制496(C133)曰,可,以□论之。497(C127)

    Ⅳ:□、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8]入传□□吏(?)里□长物色□瑕见外者及马职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物498(C122)

    Ⅴ:□、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漸之,不宜,其令勿漸,具为令。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攀使有事关中,500(C68)【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櫝槥,以印章告关,关完封出,勿漸。櫝槥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501(C128)者,与出同罪。·制曰:可。499(C129)

    Ⅵ:罐议,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关、郧关、函谷、武关及诸河塞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506(C208)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久案阅出。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507(C207)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讹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弗告劾,510(C212)与同罪;弗智,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511(C残7、C206B)

    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509(C211)出,它如律令。御史以闻,请,许,及诸乘私马出,马当复入而死亡,自言在县官,县官诊及狱讯,审死亡,皆津关。制曰,可。508(C203)

    十三、相国上,内史书言,诸以传出入津关而行□子□未盈一岁与其母偕者,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御史以闻。制曰,可。512(C209)

    十五、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告居县,受数而籍书513(F99)马职物、齿、高,上郎中。节归休、攀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鎗贸易马及伪诊,皆以鎗伪出马令论,其514(F98)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515(F97)

    十六、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中,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516(F96)许,给买马。·制曰,可。517(F187)

    Ⅶ:罐、相国上,南郡守书言,云梦附窦园一所在朐忍界中,卒[9]徒治园者出入扜关,故巫为传,今不得,请以园印为传,扜关听。518(F59)

    【十】九、相国下〈上〉,内史书言,函谷关上女子 传从子虽不封二千石官,内史奏,诏曰入,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县问,审有引书,毋怪502(C130)□□□等出。·相国、御史复请。制曰:可。503(C131)

    【廿】、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504(C138)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可。505(C139)

    廿一、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制[10]519(C206A、C186)

    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0(C205)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1(C201)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2(F95)

    廿三、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溪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溪关相直。·阑出入、越之,及吏523(C204)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4(C197B)

    津关令525(C202)

    约言之,陈伟先生认为整理小组对简498~511的编联有疑问,并把这14枚简重新编为6个条文;本文同意简498~511存在编联问题,并赞同陈伟先生将简500、501、499编为一条的意见,而对另外11枚简的处理与陈伟先生不同。下面就对有关问题加以讨论。

    从简文来看,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①存在两个疑问。第一,令文以“御史请”开头,结尾又出现“御史以闻”字样,不甚合理。《津关令》中的御史即御史大夫的简称。众所周知,西汉前期,中朝尚未形成,御史大夫既是副丞相,又是皇帝的秘书长,在皇帝近侧上奏文书,下达诏书。与此相应,《津关令》所反映的奏事程序大致有三:相国(丞相)单独奏事者,后必有“御史以闻”、“相国、御史以闻”或“丞相、御史以闻”,如令Ⅲ、令十二、令十三、令十六、令廿一、令廿二、令廿三,这说明相国(丞相)单独奏事要通过御史大夫上达皇帝;御史大夫单独奏事者,后不再有“御史以闻”,如令一,否则就会出现御史大夫奏事要通过御史大夫上达皇帝的奇怪表述;相国、御史大夫联名奏事者,因为同样的原因,后也不再有“御史以闻”,如令十五。这样的奏事程序在《津关令》中非常清楚,除了皇帝直接下诏和有缺简的条文外,无一例外,而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①却与之不合。需要说明的是,上文列举的作为例证的九个条文中除了令十三外都是没有编联问题的。第二,处于两简衔接处的“县官马勿识物,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一句,与《津关令》所反映出的严密的关津制度和对马的严格控制不相符。陈伟先生也注意到这一点,并试图加以解释,如陈伟先生说“令②……说‘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籍、久案阅出。’在卖出地郡长官通告津关与津关查验时,均未提到马识物,从而与令①关于县官马通关的规定相印证。”但实际上令②的这段简文不但不能与令①相印证,反而恰恰是其反证。陈伟先生对马识物的定义是“或者是先天的毛色,或者是后天的烙印和外伤”,而令②“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中的前一个“久”,正是“后天的烙印”,正是陈伟先生所说的“马识物”之一,而县官马通关时正是必须对其加以查验的。

    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②、③可以读通。但是,非常有趣的是,与之不同的另外一种编联方案也可以读通:简506、507、510、511可编为一个条文(即令Ⅵ),简509、508可编为一个条文(即令十二)。这样编联,令Ⅵ中处于两简衔接处的“诸乘私马入而复以出,若出而当复入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之语颇为顺畅;令Ⅵ有“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籍案阅出”之语,令十二亦有“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出”之语,正相契合。

    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④中应该注意的是“相国、御史复请”之语。按照陈伟先生的编联方案,丝毫看不出“相国、御史复请”的原因。而按照整理小组的编联方案,虽然简502部分文句文义不明,简503首部已残,两简之间文句无法衔接,甚至有存在缺简的可能性,但关键的是,简502有《津关令》它简未见的“诏曰”云云,说明关于此事已先有诏书作出决定,简503有《津关令》它简未见的“相国、御史复请”,说明相国、御史正是针对先前的诏书才会“复请”,可由此勾勒出令文文义的大致脉络,而将其编联为一个条文也因此显得较为合理。

    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⑤把简499置于简500、501之后,文义颇优,虽然三简出土位置较远,按照确定条文编联时简文优于出土位置的原则,依从陈伟先生的意见,将其列为令Ⅴ。

    从出土位置来看,《津关令》38枚简,12枚简属F组,26枚简属C组,C组各简呈被压扁的半圆形。C组各简又可分为C1组和C2组:C1组包括上半个半圆的13枚简,C2组包括下半个半圆的13枚简。《津关令》首简简488(F122)可据条文序号确定,此简属F组,故《津关令》应按照F组→C1组→C2组→F组的顺时针顺序排列。按照这一分组方案,本文的编联方案可表示如下表:

    


    将简文与出土位置对照,可以看出《津关令》的出土位置规律:F组出土位置随机变动较大,C2组变动最小(甚至可以较清楚地看出原来编联为两层的迹象,如简506、507、510、511、509、508、512明显处于外层,简519、520、521、523、524、525明显处于内层,同时竹简编联顺序与出土位置基本一致),C1组变动比C2组大、比F组小。

    本文的编联方案可与竹简出土位置相合:除令廿二外[13],同一条文的所有简都分布在同一组中,而且令Ⅰ的简493、令Ⅱ的简494、495、令Ⅲ的简496、497,令Ⅵ的简506、507、510、511、令十二的简509、508,令【十】九的简502、503、令【廿】的简504、505、令廿三的简523、524、标题简简525,其出土位置皆相近,部分甚至仍相连属;《津关令》38枚简可分成两圈,外圈为简488、489、490、491、492(以上F组)、493、494、495、496、497、498、500、501、499(以上C1组)、506、507、510、511、509、508、512(以上C2组)共21枚简,内圈为简513、514、515、516、517、518(以上F组)、502、503、504、505(以上C1组)、519、520、521、522、523、524、525(以上C2组,其中522属F组)共17枚简。

    必须加以说明的是,依照本文的编联方案和分组方案,明显可以看出令Ⅶ和令廿一之间应该存在一些位于C1组的简,也就是说C1组的7个条文中有1个或几个应该排列在令Ⅶ和令廿一之间,同时这些条文的序号——如果序号仍留存的话——必须在十八与廿一之间,其出土位置必须位于内层。唯其如此,令Ⅶ和令廿一之间较大的断裂才能得到弥补。那么,C1组中哪些条文符合这些条件呢?我们先来看令【十】九,令【十】九中简502首部略残,现可见条文序号“九”,整理小组判断其原有条文序号为“九”,并据此编联。但是这一简首部已残,原有条文序号也可能是“十九”,究竟是“九”还是“十九”,仅据图版,不足以断言,整理小组的判断似嫌武断。根据其出土位置,本文认为其序号当为“十九”,“十”字缺失。如此,令【十】九满足上述条件,可排列于令Ⅶ和令廿一之间。而与令【十】九出土位置相连属的简504、505又可排在令【十】九与令廿一之间,并据此补出条文序号“廿”。当然,这仅仅是根据竹简出土位置作出的一种推断,并无简文上的确证。

    陈伟先生的编联方案则可表示如下表:

    
序号C1组C2组
498(C122) 510(C212)、511(C残7、C206B)
505(C139) 506(C208)、507(C207)
504(C138) 508(C203)
503(C131) 509(C211)
500(C68)、501(C128)、499(C129)  
  502(C130)


    由上表可见,陈伟先生编联的令①、②、③、④,其出土位置皆不相连属,又都存在同属一个条文的简分属C1组、C2组的情况,位于出土位置随机变动相对较小的C1组、C2组的这么多的条文存在出土位置的随机变动,恐怕只能说是编联方案有问题。

    整理小组把《津关令》置于《二年律令》最末,《津关令》无疑应该处于《二年律令》简册的中心。但从《津关令》出土位置明显可以看出,它决不会位于《二年律令》最末[14]。那么《津关令》究竟在《二年律令》中位于什么位置呢?对《二年律令》各篇章的顺序的讨论或许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二 《二年律令》各篇章的顺序


    

    以《津关令》C1组、C2组为分界线,可以将《二年律令》C组各简分为三个区:位于C1组之上的C上区、位于C2组之下的C下区和位于C1组、C2组之间的C中心区(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甚至在C组右侧就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分界线)。再加上F组各简所在的F区,共四个区。《二年律令》的出土位置规律是:

    1.《二年律令》中《津关令》前各篇由C上区各简、C下区各简和F区中位于较外层的简组成,并按照F区→C上区→C下区→F区的顺时针顺序排列。《二年律令》中《津关令》后各篇由C中心区各简和F区中位于较内层的简组成。

    2. F区各简出土位置随机变动较大,C下区各简出土位置随机变动最小,C上区各简出土位置随机变动比C下区大、比F区小。

    以下将《二年律令》各篇分为五个部分加以讨论。

    第一部分是《贼律》、《具律》、《盗律》、《告律》,这是《二年律令》的前四篇,其篇章顺序可以基本确定。

    《贼律》包括以下各简:1(F14)、2(C1),3(C残),4(F17)、5(F16),6(F4)、7(C2A、C15B)、8(C3),9(F1A),10(C15A),11(C4),12(C5),13(C6),14(C7)、15(C8),16(C9),17(C10),18(C11),19(C12),20(C13),21(C14),22(C300),23(C301),25(C325),26(C324),27(C323)、28(C322),29(C321),30(C320),31(C319),24(C308),32(C318),33(C317),34(C316),35(C315)、36(F168)、37(F174),39(F162),40(F171),41(F172),42(F182)、43(F83)[15],44(F186B、F1B),46(F11),48(F12),49(F13),50(F188B),51(F36),52(F34),53(F161),54(C18)。《贼律》基本占据《二年律令》外起第1层,共51枚简。其首简简1(F14)可以根据简背题名确定。简38归入《收律》[16],简45[17]、47[18]析出。

    《具律》。根据李均明先生的研究,整理小组拟定的《具律》中应析出《囚律》之简[19]。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具律》包括以下各简:82(C19),83(C21),84(C23),85(C22),86(C20),87(C21)[20],88(C24)、89(C25),90(C26)、91(C28)、92(C295),119(C292),120(C296),121(C303)、122(C302)、123(C314)、124(C313),125(C312)。《具律》各简基本位于《贼律》内层,其首简简82(C19)与《贼律》的标题简简54(C18)相接,故《具律》当在《贼律》之后。

    《盗律》包括以下各简:65(C311)、66(C310),67(C309),68(C286)、69(C307),70(C306),71(C305)、72(C304)、73(F160),74(C274)、75(C273),76(C272)[21],55(F164)、56(F180),57(F177AB),58(F184),59(F181),60(F178),61(F175),62(F167)、63(F173)、64(F165),77(F20)[22],78(C30)、79(C66)[23],80(F27),81(F21)。《盗律》C下区之简基本位于《贼律》C下区之简内层,其首简简65(C311)与《具律》的标题简简125(C312)相接,故《盗律》当在《具律》之后。《具律》、《盗律》二篇,基本占据外起第2层,共45枚简。

    接下来的《告律》一篇问题较多。据李均明先生的研究,整理小组拟定的《具律》中可属《囚律》的25枚简,另简103归属未能确定,也应从《具律》中析出;与《囚律》内容相关之末简恰恰位于C组与F组之间被撞击处,此处所出简多残断,则《囚律》标题简于此被击碎或字迹磨灭的可能极大,故未见存[24]。李均明先生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但问题似乎并没有完全解决,这就是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囚律》与整理小组拟定的《告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原《告律》包括以下各简:127(F18A、残8)+128(F残6、8) [25]、129(F19、残5)、130(F32)、131(F28),132(F5),126(C17),133(C32),134(C29),135(F157),136(F155)。5枚简位于F区上方,3枚简位于C上区上方,2枚简位于F区下方。明显可以看出,原《告律》在C上区和C下区都有较大的断裂,无法解释。而从出土位置来看,原《告律》与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囚律》层位相近,二者可合为一篇而组成新《告律》:原《告律》皆位于外起第1层至第4层,其中C上区3枚简位于外起第2层至第3层;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囚律》皆位于外起第3层至第5层,其中C上区12枚简,2枚简位于外起第5层,10枚简位于外起第3层,C下区11枚简皆位于外起第3层。而且二者合为一篇,原《告律》在C上区和C下区的断裂可以得到弥合,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囚律》的标题简的不见也不必归之于残毁不存。但汉有《囚律》,向为定论。而据《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汉《囚律》有“诈伪生死”、“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等内容,可见李均明先生拟定的《囚律》各简确实应属《囚律》。而本文根据竹简出土位置分析得出的结论却是《二年律令》有《告律》而无《囚律》,应属《囚律》之简皆属《告律》,这一结论无疑要面对与文献记载不合的困境。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去看,《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可见《晋志》所言汉律中与“告劾”有关的内容本来就属《囚律》,也就是说原《告律》的至少大部分简本来就应该归入《囚律》,这说明实际上《二年律令》中《告律》这一篇名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异数,本来就是无法与文献记载相合的。而如果要在《二年律令》现有的二十几个篇名中选择一个来代替《囚律》的话,《告律》无疑是最有可能的一个,是与《晋志》所言汉《囚律》关系最密切的一个。《晋志》所言汉律是东汉末、曹魏初行用的汉律,而《二年律令》则是西汉初年的一个源流并不清楚的版本,可能《囚律》一篇的篇名因某种原因而改为《告律》。新《告律》包括以下各简:127(F18A、残8)+128(F残6、8)、129(F19、残5)、130(F32)、131(F28),132(F5),126(C17),133(C32),101(C33),99(C38A、B),93(C34)、94(C35),95(C36)、96(C58)、97(C37)、98(C39)[26],134(C29),100(C59),102(C40)、104(C41)、105(C42)、106(C297),107(C294)、108(C293)、109(C290),110(C289),111(C288),112(C287),118(C275),113(C285),114(C284)、115(C283)、116(C282)、117(F149),135(F157),136(F155)。其首简简127(F18A、残8)+128(F残6、8)与《盗律》的标题简简81(F21)相距不远,故新《告律》当在《盗律》之后。新《告律》基本位于外起第3层,未占满一层,共33枚简。

    第二部分是《兴律》、《捕律》、《收律》、《亡律》、《钱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徭律》、《效律》、《传食律》。这几篇皆应位于《告律》之后、《史律》之前,但各篇之间的顺序多不能确定。《史律》共14枚简,其中C上区4枚简基本位于外起第9层,C下区7枚简皆位于外起第9层,F区3枚简位于外起第8层至第10层。可见《史律》原本应位于《二年律令》简册的外起第9层,而且《告律》之前、《史律》之后的篇章可以基本确定,因而位于外起第3层至外起第9层之间的其他篇章,皆应位于《告律》之后、《史律》之前。

    《兴律》包括以下各简:396(F159)、397(F166),405(F176),399(F154),398(F163),401(F185A),402(F残),403(F186C),404(F186A),406(F33)。简400(F142)[27]析出。《兴律》各简皆属出土位置变动较大的F区,位于外起第1层至外起第4层,故《兴律》可能在《告律》之后、《史律》之前。

    《亡律》包括以下各简:157(F6),160(F2),161(F7),159(F18B),164(F3A、F4),165(C31),172(C60),166(C49),170(C62A、C、D、B),167(C65),168(C54)、169(残),158(C43),173(C57)。简162、163[28]和171[29]析出。F区5枚简位于外起第1层至第3层,C上区8枚简位于外起第3层至第5层,故《亡律》应在《史律》之前。

    《捕律》包括以下各简:137(F35),139(F8),140(F15、F9)、141(C16)、142(C67)、143(C61AB),144(C51)、145(C50),146(C75),147(C74)、148(C48)、149(C47),153(C46),150(C45)、151(C299),152(C280),154(C269)、155(C268),204(C267)、205(C266),156(C264)。简138(F残)析出[30],简204(C267)、205(C266)从《钱律》中补入[31]。F区3枚简位于外起第1层至第3层,C上区12枚简位于外起第2层至第6层,C下区6枚简位于外起第4层至第5层。

    《收律》包括以下各简:174(C263)、175(C262),176(C261)、177(C260),180(F148),179(F147),178(F146),38(F137),181(F143)。C下区4枚简位于外起第5层,F区5枚简位于外起第3层至第5层。其首简简174(C263)与《捕律》标题简简156(C264)相接,故《收律》当在《捕律》之后,《捕律》、《收律》应在《史律》之前。

    《钱律》包括以下各简:197(C256)、198(C255),199(C254),200(C253),203(C251),201(C252)、202(F139),208(F140),206(F138)、207(F136),209(F135)。简204(C267)、205(C266)归入《捕律》。《钱律》C下区各简位于外起第6层,位于《收律》C下区各简内侧,故《钱律》应在《收律》之后、《史律》之前。

    《傅律》包括以下各简:364(C247)、365(C246),363(C245),361(C244)、362(C243)[32],354(F127),358(F134A、B),359(F132)、360(F131),357(F130),356(F129),355(F128),366(I残6)。《傅律》C下区各简位于外起第7层,位于《钱律》C下区各简内侧,故《傅律》应在《钱律》之后、《史律》之前。

    《置后律》包括以下各简:367(C326、C残4、C64B)、368(C70),369(C99)、370(C85)、371(C100),373(C91),374(C89A),375(C52),376(C84),377(C82),378(C90),381(C64A、C89B),390(C250),389(C249),391(C241)。简379(C134)、380(C136),382(C137)、383(C143),384(C184),385(C197A),386(C198)、387(C199)根据其出土位置和文义归入《户律》,简372(F100)、388(F47A)析出[33]。如此,《置后律》全文可列之于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C326、C残4、C64B)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C70)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369(C9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370(C85)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71(C100)

    罐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373(C91)

    长爵为下爵、毋爵□□□□□374(C89A)

    罐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375(C52)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C84)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377(C82)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C90)

    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381(C64A、C89B)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 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390(C250)

    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二两。389(C249)

    ■置后律391(C241)

    以上各简,除了简377(C82)文义不甚明晰之外,其他各简明显都是规范爵位继承制度的。C上区12简位于外起第5层至第8层,C下区3简位于外起第7层至第8层。

    《爵律》包括以下各简:393(C240),394(C239),392(C242),395(C238)。皆位于C下区外起第7层,其首简简393(C240)与《置后律》标题简简391(C241)相接,故《爵律》可能在《置后律》之后,《置后律》、《爵律》应在《史律》之前。

    《徭律》包括以下各简:407(F24),408(F44) [34]、409(C81),411(C71)、412(C83)、413(C97)、414(C98),415(C107),410(C110),416(C101),417(C102A)。F区2枚简位于外起第4层至第7层,C上区9枚简位于外起第6层至第9层,故《徭律》应在《史律》之前。

    《效律》包括以下各简:347(F141)、348(F42),349(F残片),350(F37),351(F133),352(F38),353(F10)。位于F区外起第3层至第7层,故《效律》应在《史律》之前。

    《传食律》包括以下各简:228(F47B),229(F43A、B),230(F45),231(F41B),232(F124)、233(F123)、234(F106)、235(F107)、236(F104)、237(F103),238(F102)。皆位于F区外起第4层至第10层,故《传食律》很可能也在《史律》之前。

    第三部分是《史律》、《秩律》、《赐律》、《津关令》,其篇章顺序可以基本确定。

    《史律》包括以下各简:474(C残8、C108),475(C109)、476(C111),477(C102B、C120),478(C232),479(C231),480(C230)[35],481(C229),482(C228)、483(C227),484(C226),485(F112),486(F109)[36],487(F108)。

    《秩律》包括以下各简:440(F105)、441(F20),442(F46),443(F111)、444(F52),445(F29),447(C96)、448(C104)、449(C95)、450(C105),446(C116)[37],451(C残7、C117)、452(C118)、453(C119)、454(C225)、455(C224)、456(C223)、457(C222)、458(C221)、459(C220)、460(C219)[38]、461(F119)、462(F113)、463(F114)、464(F115),465(F116)、466(F117),467(F50AB),468(F44),469(F53),470(C80),471(C113)、472(C114),473(C115)。《秩律》C下区各简位于《史律》C下区各简内侧,其首简简440(F105)与《史律》标题简简487(F108)皆属F区,故《秩律》应在《史律》之后。

    《赐律》包括以下各简:297(C124),298(C残13、C125),299(C126),300(C216),301(C215),291(C214)、292(C213),293(C218),294(C219),295(C210),302(F121),303(F118),289(F76),290(F64),287(F80),288(F74),286(F77),304(F120)。简282(C165)、283(C169),284(C174),285(C173)[39],296[40]析出。《赐律》C下区各简位于《秩律》C下区各简内侧,其首简简297(C124)与《秩律》标题简简473(C115)相连属,故《赐律》应在《秩律》之后。

    《赐律》之后的一篇,就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津关令》。《津关令》C下区各简位于《赐律》C下区各简内侧,其首简简488(F122)与《赐律》标题简简304(F120)皆位于F区,故《津关令》应在《赐律》之后。

    第四部分是《户律》、《金布律》、《田律》,这三篇应在《津关令》之后。

    《户律》。《户律》原有42枚简,简327(残甲) [41]析出。简306(C112)、323(C93)、328(C103)位置接近,位于《津关令》C1组各简的左端,这可能是受一个向上的作用力影响而成[42]。《置后律》中以下八简位于C中心区,应归入《户律》: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C134)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380(C136)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C137)□子若主所言吏者。383(C143)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384(C184)

    □□□□长(?)次子,□之其财,与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C197A)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386(C198)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此代户。387(C199)

    这8枚简的文义,不少学者皆有解说[43],各家解说详略不同并略有歧异,但是这8枚简应属于规范户籍制度的《户律》而不属规范爵位继承制度的《置后律》,是非常清楚的,这里不再详述。这样《户律》共50枚简,其中29枚简属C中心区,19枚简属F区,1枚简不明[44]。属C中心区的29枚简基本位于《津关令》各简内侧,属F区的19枚简也大多位于F区较内层。故《户律》应在《津关令》之后。

    《田律》。共19枚简,6枚简属C中心区,12枚简属F区,简245(C72)属C上区[45]。属C中心区的6枚简基本位于《金布律》C中心区各简外侧,属F区的19枚简基本位于F区中心。《田律》可能位于《金布律》之前。

    《金布律》。包括以下各简:418(F57)、419(C159)、420(C164),421(C157)、422(C162)、423(F3),424(C152),425(C170),426(C153)[46],427(C158)、428(C163),429(C160)、430(C167)、431(C166)、432(F73),433(C168),434(C172),435(C171),436(F75)、437(F68)、438(F67),439(F70)。15枚简属C中心区,基本位于C中心区的中心,7枚简属F区,也基本位于F区的中心;《示意图》中出土号为C161的简不见于《对照表》,不知是否就是“《二年律令》律、令数小结”简简526。《金布律》可能为《二年律令》的最末一篇。

    第五部分是《杂律》、《置吏律》、《行书律》、《□市律》、《复律》、《均输律》,对其出土位置不能解释,不能确定各篇在《二年律令》中的位置。

    
三 余 语


    已有学者指出:张家山汉简“简文在编连、释文、断句、注释等许多方面仍有不少问题,这就影响了对简文的理解和利用”[47],相信很多学者都有同感。出现这些问题,既有张家山汉简本身内容复杂却又保存较差的原因,也有整理小组的整理方法与《二年律令》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原因。《二年律令》的整理与睡虎地秦律不同,睡虎地秦律几乎没有条文篇章归属问题和篇章顺序问题,而目前看来,《二年律令》中这两方面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根据《二年律令》客观情况,确定新的整理体例,或许是进一步完善整理工作,为研究者提供一个像《睡虎地秦墓竹简》那样的方便使用的整理本的必要前提。而学者对《二年律令》各篇章、各条文的深入研究,也是催生新整理本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李均明、陈伟等先生的工作是值得重视的。

    《二年律令》的编联问题十分复杂,本文只是以竹简出土位置为线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对不少问题还不能提出合理的解释,其中还必然会有不少错误,恳请大家教正。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探讨引起大家对《二年律令》编联问题的足够关注,引起简牍整理者对简牍出土信息披露工作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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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

    [2]《张家山汉墓竹简》书末附有《竹简整理号与出土号对照表》和《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以下简称《对照表》和《示意图》),提供了大量竹简出土位置的信息,在以前的简牍整理工作中很少见,值得赞赏。但是其中仍存在一些疏漏和遗憾之处:简83、87出土号皆为C21,简218、447出土号皆为C96,简340、426出土号皆为C153,简294、460出土号皆为C219,简77、441出土号皆为F20,简408、468出土号皆为F44,简43、246出土号皆为F83;出土号为C27、C44、C63、C69、C87、C154、C161、C200、C217、C233、F31、F110、F183的简见于《示意图》却不见于《对照表》;《示意图》中有两个C1;简526颇为重要,整理小组将其置于简册最末,认为是“《二年律令》律、令数小结”简,但是《对照表》中未注明其出土号,无从判断其出土位置;见于《对照表》的少数竹简因位置移动而看不见其端面,故而在《示意图》中未绘出,但似乎可以注明离这些简最近的简的出土号,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所引《二年律令》皆据《对照表》注明其整理号与出土号,如“1(F14)”,“1”为整理号,“F14”为出土号。

    [3] 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本文所引陈伟先生的观点皆据此文,以下不再出注。

    [4] 《津关令》条文原有序号或可拟补出序号的,下文引述径称“令一”等;条文原有序号缺失的加Ⅰ~Ⅶ,下文引述径称“令Ⅰ”等。

    [5] “属”下整理小组原释有“人”字,据图版,当为“属”字末笔误释或排版之误。

    [6] “其”,整理小组原释为“或”,据图版改释。

    [7] “事已,得道出入所出人〈入〉,盈五日不返”,整理小组原释为“事已,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返”。这里的“人”字似为“入”字形近之误。“得道出入所”一句文义未足,加“出人〈入〉”二字始足。而“出人盈五日不返”与上文不合,上文言“吏卒追逐者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令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可知有出、入两种情况,故此处也不当仅言“出人”。

    [8] “皆”,整理小组原释为“诣”,据图版改释。

    [9] “卒”,整理小组原释为“任”,据图版改释。“任徒”不知何解。“卒徒”为汉人习语,卒徒从事劳役也是秦汉史籍中常见之事。

    [10]“制”,整理小组原释为“诏”,据图版改释。

    [11] 简498(C122)《示意图》不见,根据其出土号归入C1组。

    [12] 简517(F187)《示意图》不见,根据其出土号归入F组。

    [13] 令廿二的编联可依简文确定,简522出土位置不合理可理解为是随机变动造成的。

    [14] 推测整理小组把《津关令》置于《二年律令》最末,是出于对律、令不同法律形式分类的考虑,而不是根据竹简出土位置作出的判断。但整理小组并未对此加以说明,容易产生误导。

    [15] 简43与简246出土号皆为F83,简42与简43可编联为一个条文,简42出土号为F182,据《示意图》,出土号为F182、F183的简位置相近,而出土号为F183的简《对照表》未见,故疑简43出土号当为F183。

    [16] 简文为“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此简是对于某些罪犯的妻、子被收时的特殊规定,仅从文义来分析,很难说是应归入《贼律》还是应归入《收律》。其出土号为F137,位于F区外起第5层,与《贼律》其它简相比,较靠近内层,却恰好接近《收律》简178(F146),故似可归入《收律》。

    [17] 简文为“罐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其会訽詈主、主父母妻44(F186B、F1B)□□□者,以贼论之。简45(C270)”简44与简45出土位置相距较远,简45又有缺文,看不出可与简44编联的根据。说“会訽詈主、主父母妻□□□者,以贼论之”,似也难通。故简45应析出,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18] 简文为“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46(F11) 罐者,亦得毋用此律。47(F15B、C)”以简46推之,简47残缺20字左右,看不出这两简有编联的必要。

    [19] 李均明先生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此观点,但解说较略。较详细的解说见于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上)》(“简帛研究网站”,http://www.jianbo.org/Wssf/2003/zhangjiashan01.htm,2003-04-24)一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上)》:“同是《具律》条款,却不出自同一卷层,而是剥自图中所见第二层及第三层,而且二者是重叠的。按道理,如果《具律》条款是连贯的,不应出现重叠现象。理由为:《二年律令》之《贼律》和《盗律》凡81简仅占一层稍多一点的位置,虽说第二层的周长短于首层,但无论如何也能容纳70简以上,今《具律》凡64简,却占两层位置,而且重叠之处还比较长,显然不合情理。能达到如此地步的重叠,至少在百简以上才能出现,表明今录之所谓《具律》,头尾是不相连的,中间尚间隔其他内容的简。”对几篇律的出土位置分析与本文不同。

    [20] 简83与简87出土号皆为C21,而《示意图》中出土号为C27的简却不见于《对照表》,故疑简83与简87中某一简的出土号应为C27。

    [21] 简74(C274)、75(C273)与76(C272)或可析出,三简位于C下区外起第4层,与《盗律》其他简不同,而且这三简内容自为一类,《盗律》中再不见与其内容相近的简,也很难理解为其出土位置存在随机变动。

    [22] 简77与简441出土号皆为F20,简440(F105)与简441可编联为一个条文,据《示意图》,出土号为F105、F110的简位置接近,而出土号为F110的简《对照表》未见,故推测简441出土号应为F110,误为F20。

    [23] 简77(F20),78(C30)、79(C66)或可析出。《晋书·刑法志》引《魏律序略》:“《杂律》有假借不廉。”这三简似即为“假借”之事。

    [24] 同注19。

    [25] 据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刑罚等序及相关问题》一文,简127(F18A、残8)与128(F残6、8)可缀合为一简,载《华学》第六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

    [26] 简93~98原编联为一条,据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上)》一文析为两条。

    [27] 简文为“□□□□□为城旦。400(F142)”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28] 简文为“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162(C271)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163(F158)”两简出土位置皆距《亡律》其它简较远。所言为免奴婢为良之事,其中提到奴婢逃亡的部分,只是对免奴婢为良之事的补充,归入《亡律》似根据不足,但不能确定应属何律。其中“皆复使,及筭事之如奴婢”,整理小组标点为“皆复使及筭,事之如奴婢”。《具律》简124有“女子庶人,毋筭事其身,令自尚”之语,《汉书·宣帝纪》:“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师古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故应以“算事”连读,意为被免的奴婢仍要归旧主驱使,并按照奴婢的身份纳税服役。

    [29] 简文为“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170(C62A、C、D、B)赎耐。171(C298)”二简出土位置相距较远,简171距《亡律》其它简也都较远。简171大致是规定对于“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者,按照所舍者应当被处以的刑罚的轻重加以不同的处罚。对于“所舍罪当黥”的处以赎耐,而低一个等级的“(所舍罪当)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和“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与之并列,不应也处以赎耐。退一步说,即使这两简的编联无误,似乎也应该表述为“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赎耐”,而不会如简文那样繁赘。故简170、171不应编联,简171可析出,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30] 简文为“罐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137(F35)罐二两138(F残)”简138残缺,编联根据不足。

    [31] 简文为“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204(C267)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205(C266)”无论是从文义还是出土位置来看,这两简归入《捕律》都较归入《钱律》稍优。

    [32] 整理小组原将简359~362编联为一个条文,但是简360简末留有空白,而且这样编联与各简出土位置不合,故这四简应析为两条。

    [33] 简文为“女子比其夫爵。372(F100)”“□□□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88(F47A)”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34] 简408与简468出土号皆为F44,而《示意图》中出土号为C44的简却不见于《对照表》,故疑简408与简468中某一简的出土号应为C44。

    [35] 简479、480原编联为一个条文,据图版,简479简末留有约占4字的空白,本身也文义完整,应单独编为一条。

    [36] 简485“践更”后整理小组原释有“□□”,据图版,“践更”后无字。因此,简485不能与简486连读,简485后当有缺简,而简486应单独编为一条。

    [37] 简446所列诸官皆为秩六百石,而447~450简所列诸官皆为秩八百石,故446简应排在450简之后。从出土位置来看这样排列也更加合理。

    [38] 简294与简460出土号皆为C219,而《示意图》中出土号为C217的简却不见于《对照表》,故疑简294出土号应为C217。

    [39] 这四简位于C中心区,却又明显属于一类,《赐律》中再无与其类似的简,很难理解成是因为随机变动而导致混入C中心区。

    [40] 简文为“御史比六百石,相罐”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41] 简文为“罐罚金四两。327(残甲)”不能确定应属何律。

    [42] 这一作用力的存在,还可以从另一现象看出:《金布律》418(F57)、419(C159)、420(C164)与427(C158)、428(C163)各可编联为一个条文,而简419(C159)与420(C164)、427(C158)与428(C163)之间存在同一方向上的错位。C上区各简的位置变动,也应与这一作用力有很大关系。

    [43] 如:朱绍侯:《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于振波:《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代名田制》(“简帛研究网站”,http://www.bamboosilk.org/admin3/html/yuzhenbo01.htm,2003-9-24)等。

    [44] 简341出土号为C残1,位置不明。

    [45] 此简或可析出。简文为“盗侵巷术、谷巷、树巷及豤(垦)食之,罚金二两。245”《唐律·杂律》“诸侵巷街阡陌”条:“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疏议》:“‘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唐律的这条律文应源自《二年律令》此简。“侵巷街、阡陌”及“种植垦食”的行为是妨害道路交通的行为,“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的,还可以因其未妨害道路交通而不加以处罚,并非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与《田律》关系并不大。从出土位置来看,此简与《田律》诸简也都距离较远,如不析出,只能理解为受向上的作用力而混入C上区。

    [46] 简340与简426出土号皆为C153,而《示意图》中出土号为C154的简却不见于《对照表》,故疑简340与简426中某一简的出土号应为C154。

    [47] 张小锋、沈颂金:《张家山汉墓竹简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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