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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前言

作者:方  慧
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我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也是如此,由于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其法律制度和和法律文化也各具特色,呈现出中华法律文化多元一体格局,因此,少数民族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诸多的原因,比起对汉族法制史的研究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是非常不够的。20世纪90年代以前这种情况并无多大改观,在某种程度上,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存在以汉族法制史、王朝法制史代替中国法制史的情况,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虽有一些成果,但都是局部的,或不够深入,或不够全面,缺乏统一的部署和计划进行全面系统研究。这种状况对整个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来看应该说是一种缺憾。这种状况也引起了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民族学工作者的关注。中国法律史学会在1999年重庆年会上,把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史和地方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作为21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方向之一,得到了大家的赞同。在2000年中国民族史学会西宁会议上,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提议也得到了同行的肯定。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对丰富和拓宽中国法制史、中国民族史的研究内容,体现民族平等,各个民族都是中国历史的主人,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也能对今天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进程,维护国家的稳定,加强各民族团结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内容,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切磋,学者们已基本达成共识,应包括历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调整其国内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历史上存在过的各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历史上各少数民族群体调整本民族内部及与其他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等方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对外关系等诸方面的内容。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但由于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在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中,专门记载少数民族法制状况的史料甚少,给研究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要进行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必须运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综合研究,根据汉文文献、碑刻、地方志、家谱、考古资料、田野调查材料、少数民族的文献资料、口碑传说、实物、契约等多方面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但总的看来,少数民族法制史是属于史的范畴,所以必须用史料、事实说话,"论从史出"才能把研究工作引向深入。从这个角度上,二十五史仍是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中的资料重要来源之一。少数民族法制史可以说是交叉学科,既是中国法制史的分支,也属中国民族史的研究范畴,但是由于所的专业不同,搞中国法制史的同志可能对历史上民族方面问题不是很了解;同样,搞民族史的同志也可能对历史上法制史方面的情况不大熟悉,为了给大家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方便,为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作一些扎实的基础建设工作,我们试从二十五史中把有关少数民族法律方面的史料辑出来,给同行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线索,所以做了这个课题。
    在这本辑要中,我们依照以下原则:
    一、按照中国历史上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治理方式的重大改变和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大体把二十五史中的有关记载按时间顺序分为先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夏;元明清五个时期,在每个时期史料之前作了一个简要概述。
    二、本书所收的内容,一是历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其中有武力镇压,也有怀柔和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统治,同时各代一些典型的治理思想也在其中,所以书名为"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二是各书中所载当时各少数民族政权及群体的法制状况,包括各个政权的法律制度,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法律文化,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政权组成,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和一些颇具特色的社会规范。由于本书的主旨是给研究者提供一些线索,因此在突出法制的同时,其他一些相关资料和制度也一并收入。
    三、由于历史上我国的疆域和民族多有变动,民族史的研究对象是以历史上的民族为主或是以现实中的国内民族为主,是民族史学界有争论的问题,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本书采用以现在国内民族的历史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兼顾历史上曾在我国疆域内活动的民族的做法,对历史上曾属我国,但后已脱离的一些现在还存在的民族,脱离之后的情况基本不再收入。但对历史上曾在我国疆域之内活动,现已消失的古代民族也属辑要范畴 。
    四、历史上的民族是处于不断的分化组合中,民族学界对一些民族的源流存在不同看法,有的甚至存在多种不同看法,本书的主旨是法律史料辑要,因此对民族源流问题多不涉及,一般不把古代民族与现代民族的族属挂钩(没有不同看法的除外),基本保留古代民族原有称谓,由研究者自行判断处理。
    五、为了便于研究者的查找,本书在各代少数民族法制状况中基本上是按地区划分,因为我国古代的民族分布主要是大分散小聚居的杂居格局,一个地区往往有多个民族居住,但历史上地域多有变动,本书不多涉及,所以基本上按现在的地域划片。对于有些资料很明显是记载单一民族的,则分别列出。
    六、为了保持原始资料的原貌,本书基本上对所辑史料未做任何改动,有些史实几种史料所记大致相同,少数记载不同,也一并辑出,供研究者比较参考。
    七、在史料的处理上,各代少数民族建立的局部政权的法律,均放在少数民族法制状况之下,但对蒙古族所建立的元朝和满族建立的清朝这两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政权,则把其对国内各民族的治理放在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治理之下,只把反映本民族法律文化的一些内容放入少数民族法制状况之中。
    八、本书对于原文中明显的错字,标点符号的错误作了个别修改,并对各书中的异体字作了统一。同时,为了便于研究者的查找,凡能看出时间的,我们都在括号内作了补充,最后注明所辑书的页码。为了方便研究者的理解,《史记》保留了张守节作的"正义",司马贞作的"索隐"和裴骃作的"集解"。
    最后,要说的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很大,又是处于探索之中,我们的能力难以胜任,在史料的辑要过程中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同时,我们在编辑和概说中也可能有不妥之处,衷心希望能得到同行,大方之家的批评,指正。如果这本书能给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同行提供一些帮助,我们就十分欣慰了。
    
    《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由民族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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