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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法定死刑考辨

作者:曾代伟
提  要: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法定死刑有着许多独特之处,而传世典籍的记载含混且颇多歧异。元初沿用金代死刑之制,有斩有绞;至元八年禁行金律后,法定死刑存陵迟、斩而废绞。但在蒙元时期司法实践中,陵迟和斩并不多见,类似前世之杖杀的"敲",是元代的一种适用较为普遍的死刑执行方法。此乃蒙元统治者在法制上用轻典、行仁政使然。
    关键词:蒙元 法定死刑 考辨
    
    一、问题的提出
    自隋唐确立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以降,法定死刑均以斩、绞为主,这在法学圈已近乎常识。然而,蒙元王朝虽为13世纪初至14世纪中叶中国历史舞台上主角,其法定死刑却令人惊异地成为被人遗忘的学术角落,迄今仍歧异纷呈,不甚了了。
    沈家本先生《历代刑法考》持论一依《元史·刑法志》:
    笞刑……。死刑:斩、凌迟处死。按:此元之五刑,见《元史·刑法志》,即元之律文也。……元制死罪,有斩无绞,而《元典章》所载旧案往往称引旧例,应绞而改其名曰处死,此又其用法之独异者。①
    《春明梦余录》:"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死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中矣。"按:元《刑法志》言死刑,有斩无绞,此以绞列五刑,或系传写之误。陶宗仪《辍耕录》二:"国初立法,死则有斩,有陵迟,而无绞。"陶,元末人,所言元法与《刑法志》合,可以证孙(引者按,指《春明梦余录》作者孙承泽)说之不足据。第就孙说言,可见元之五刑,死刑亦惟一种。陵迟,其特别法也。②
    其评论尚有讨论的余地。
    目前通行教材和论著亦然,有的直接采纳《元史·刑法志》之说,认定为有斩无绞;③有的罗列"有斩无绞说"及"斩绞并列说",置疑待考;④有的认为"元朝的徒、流、死之刑罚基本上与宋同"。⑤如此等等,众说纷纭,故元史专家黄时鉴先生《<大元通制>考辨》一文认为:"《大元通制》五刑中死刑的条文究竟如何,实在是一个疑窦。这个问题需要另作进一步的专题研究。"⑥十年后,黄先生撰写《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相关章节时,在罗列史籍关于元代死刑记载的歧异后,仍认为"记载颇有出入,有待深入探究。"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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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四,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1页。
    ②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分考四,绞。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138页。
    ③ 如"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全国高校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等。
    ④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⑤ 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页。
    ⑥ 《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二期第166页。
    ⑦ 见该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2000年第五次印刷本,第1010页。问题迄今尚未解决。
    鉴于蒙元刑制与前代比较有许多独特之处,且蒙元法制资料大多佚失,传世史籍记载多有牴牾出入。尤其是法定死刑的刑等及执行方法等问题,更是莫衷一是。本文拟对此试作考析,以就正于学界同仁。
    二、法定死刑:传世文献记载的歧异
    考唐以后历代形制,元代死刑制度独具特色,与唐宋及明清均有较大差异。而其法定死刑之种类,传世典籍的记载颇多歧异。
    (一)法定死刑"有斩无绞"说
    其一,《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后世之五刑也。……至于死刑,有斩无绞,盖尝论之,绞斩相去不至悬绝,钧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然已从降杀一等。论令,斩首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呜呼仁哉。"①
    其二,《元史》卷102《刑法一》:"其五刑之目:……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
    其三,《新元史》卷102《刑法志》:"名例为法之本:一曰五刑,……死刑二,斩、陵迟处死。……至于死刑,有斩无绞,以绞斩相去不至县绝,且从降一等言之,斩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焉。"
    其四,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2《五刑》:"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死则有斩,有陵迟,而无绞。②
    (二)"法定死刑有绞"说
    其一,《元典章》所引《五刑训义》载:"死义曰: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故云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大辟之刑也。'绞、斩。二罪皆至死。"③
    其二,[明]叶子奇《草木子》:"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死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中矣。④
    其三,《至元杂令》之《笞杖则例》:"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大元圣聪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绞罪至死。"⑤
    其四,元至顺本《事林广记》所载《大元通制》(节文):"死刑,绞刑、斩刑。"⑥
    其五,[元]沈仲纬《刑统赋疏》(枕碧楼丛书本):"死刑二等:绞、斩。"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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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苏天爵《国朝文类》卷42。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90-91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②陶氏此书撰于元末明初。查该段史料字句与《元史·刑法一》所记雷同。推测该书此段记载与其后明官修《元史·刑法一》,均引自《经世大典·宪典》;或者《元史·刑法一》直接抄自《南村辍耕录》。
    ③《元典章》卷39《刑部一·刑制·刑法》。
    ④[明]叶子奇《草木子》卷3下《杂制篇》。明末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下所记同,显然出自叶书。
    ⑤元泰定二年(1325年)刻本《重刊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壬集卷之一。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43-44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⑥元末至顺增修刻本《新编纂图增类群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3,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63-64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⑦ 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12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其六,《元典章》所列判例、条格中时有绞刑的适用:
    例一,踢打致死案。至元四年(1267年)九月二十五日,顺天路曲阳县弓手张七"因差史义伏道口拿贼,为是不伏,因斗将本人踢打身死罪犯。法司拟,旧例,'斗殴杀人者绞。'合处死。部准拟处死,省准施行。"①
    例二,殴打女婿致死案。至元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济南路民刘全支派女婿孙重二扫地筛谷。孙有怨气并辱骂刘全之父。刘将其殴伤致死。"法司拟,即系斗杀婿事理。""旧例,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死者绞。其刘全合行处死,仍征烧埋银数。部准拟呈省断,将刘全流去迤北鹰房子田地,仍于家属征烧埋银给主。"②
    例三、打"死"定婚夫还活案。济南路民靳留住与孙歪头定婚妻慈不揪通奸。靳说要打死孙与慈不揪做夫妻,慈不揪未持异议。至元四年三月八日,靳将孙骗到城上推下未死,又用砖棒打"死"。但孙次日复活。"法司拟,即系谋杀人已伤事理。旧例,谋杀人已伤者绞。靳留住合行处死。部准拟呈,省准呈,断讫。"又依旧例,"今慈不揪系孙歪头定婚妻,合同凡人谋杀人为从不行事理。已上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工者绞,不加工者徒五年;又为从不行减行者一等。其慈不揪从而不行减行者一等,合于绞罪者上类减二等,合徒四年。"③
    例四,驱奴砍伤本使案。曹州民吉四儿,被本管头目余洪卖与陈百户为驱,遭到陈百户之弟陈二打骂,遂于至元四年七月十二日用斧头将陈二砍伤。法司拟,今吉四儿"谋杀陈百户弟陈二已伤,理同谋杀他人定罪。旧例,谋杀人已伤者绞。其吉四儿合行处死。部准拟呈省断讫"。④
    例五,奴杀本使案。至元四年八月,西京路民路驴儿"将本使忽抹察用刀子扎死,嚇要本使妻唆鲁忽论在逃通奸罪犯。取到本妇招伏相同路驴儿。法司拟:旧例,'奴婢杀主者皆斩。'⑤其路驴儿合行处死。部准拟,呈省准拟。唆鲁忽论,法司拟:旧例,'奴奸主者绞,⑥妇女减一等',合徒五年;又招之奴杀夫不告罪犯,旧例,'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徒四年,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减二等徒二年。二罪俱有从重者论。'唆鲁忽论合徒五年杖八十,去衣受刑。部拟,既是主被杀害,随从在逃通奸,前准法司所拟似为尤重,止据不行首告罪犯,量情六十七下。呈奉省札:除路驴儿待报外,唆鲁忽论不合与贼为妻,诸处藏躲半年不首罪犯,杖一百七下。"⑦
    例六,放火烧死人案。至元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晚,河间路民高如厮伙同其弟,放火烧掉仇家房屋数间并物件,又烧死九岁小女孩一个。"法司拟,将旧例故烧私家宅舍一条绞罪,又烧死九岁小女孩儿一个,旧例以故杀伤人者斩罪,二罪从重,合行处死,仍追烧埋银两给付苦主。部拟呈省断讫。"⑧
    例七,父首子烧人房舍案。至元初年,洛衮州民王祚为房屋被人烧毁事告官。有杨青者自行锁缚其子杨买儿到官府自首。杨买儿招认,挟恨烧毁王祚无人居住房舍三间。被烧房产等经估价值钞29两(贯)多。"法司议得,杨买儿所招,即系故烧无人居止草房三间事理。旧例,故烧私家宅舍者绞;若无人居止但损害财物畜产者,徒罪五年;赃满二十贯之数者亦绞。所烧房舍价值二十贯余,即与强盗二十贯相似。旧例,强盗二十贯绞。"但此案有杨买儿由其父锁缚到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元典章》卷42《刑部四·斗杀》。
    ②《元典章》卷42《刑部四·杀亲属》。
    ③《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打死定婚夫还活"条。
    ④⑦《元典章》卷41《刑部三·恶逆》。
    ⑤《元史》卷104《刑法三·大恶》:"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诸奴故杀其主者陵迟处死。"
    ⑥《元史》卷104《刑法三·奸非》:"诸奴奸主女者处死"。
    ⑧《元典章》卷50《刑部十二·诸盗二·放火》。
    自首情节,"旧例,若于法许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所如罪人身自首法。旧例,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杨买儿最终被杖断三十七,所烧房产令其验数征还。①
    例八,翁奸男妇已成案。至元五年,顺天路祁州深泽县民魏忠,因数次奸淫媳妇张瘦姑被拘押。"法司拟,旧例,'奸子孙之妇者绞。'魏忠合行处死,部准拟呈讫,省准讫。张瘦姑,法司拟,旧例,'和奸本保无夫妇人罪名者,与男子同。'准上合得绞罪;②又虽因本妇告首到官,旧例,'若越度关及奸并在自首之例。'张瘦姑亦合处死。部拟,本妇既是在先曾向伊夫学说,及今日自首到官,量情拟杖七十七下,从妇归宗。呈省札讫。"③
    例九,杀死盗奸寝妇奸夫案。至元五年七月十二日晚,冠民县民张记住因喂驴宿于驴舍,其妻王师姑在卧室被表兄杨重二"盗奸"。王师姑发觉被骗后即告诉婆母。张记住闻讯大怒,用刀将杨重二杀死。案发后,法司拟:"旧例,强奸有夫妇人者绞。④今被张记住用刀子扎死,即是杀死应死人,捕罪人已就拘收。及不拒捍而杀,各从斗杀伤法,用刃者以故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徒五年。其张记住合徒五年,决徒年杖一百。部拟杖一百七,省准。"⑤
    例十,强奸无夫妇人案。至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夜,真定路民李聚强奸未婚女子郭阿张。法司拟,"旧例,强奸者绞,无夫者减一等。李聚合徒五年杖一百。部拟决一百七下。行下本路断遣讫。"⑥
    以上案例,情节并不复杂,涉案人亦无特别身份;其绞刑的适用,是通过正常审判程序,依照"旧例"一般规定作出的,故并非特殊事例。这是下文讨论的前提。
    
    三、元朝法定死刑"有斩无绞"考证
    
    (一)蒙元入主中原之初,在司法实践中曾援引金律适用绞刑的律条
    蒙古入主中原汉地之初,大量利用金朝降官旧吏办理政务。各地官府或法司在审理案件时,通常是按"旧例"即金律之规定进行判决,或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裁定,亦在情理之中。史称"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⑦直至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正式将国号"大蒙古国"改为"大元"朝,为了彰显新朝更始,万象更新,遂诏令:"禁行金《泰和律》。"⑧前揭《元典章》所载10件案例,均发生于中原地区且在沿用金律时期,而金代法定死刑有绞、斩、陵迟。⑨故法司所引"旧例"律条出现绞刑,乃顺理成章之事。但这只能说明蒙元初期曾沿用金律适用绞刑的律条,并非某些论著所说的元律早先曾规定有绞,后来"关于绞、斩刑适用有过争议,最后抛弃了绞刑。"⑩事实上,细绎《元典章》所载案例,即使援引金律旧例应判决绞刑的案件,也只是将旧例作为判决的依据。除朝廷裁定减刑者外,其具体执行的死刑,并未明确为绞刑,而用"处死"以代之。而《元史·刑法志》在"名例·五刑"明确"死刑:斩,陵迟处死"之后,与金律旧例相类似的律条,都将绞换成了"处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元典章》卷50《刑部十二·诸盗二·放火》。
    ②《元史》卷104《刑法三·奸非》:"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宗。和奸者皆处死。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七,归宗。"
    ③《元典章》卷41《刑部三·内乱》。
    ④《元史》卷104《刑法三·奸非》:"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人不坐。"
    ⑤《元典章》卷42《刑部四·因奸杀人》。
    ⑥《元典章》卷45《刑部七·诸奸·强奸》
    ⑦《元史》卷102《刑法一》。
    ⑧《元史》卷7《世祖四》。
    ⑨参见拙著《金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
    ⑩如《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1页。
    至于《五刑训义》、《事林广记》、《草木子》、《春明梦余录》等关于绞刑的记述,均可
    能是反映元初沿用金律的史实。①
    忽必烈禁行金律后,尽管元朝廷长期未能制定出一部足以替代金《泰和律》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旧例"作为断狱量刑直接根据的现象倏然消失,法司断案不再列具金律条文。稽诸《元典章》等史籍,至元八年以后的案例未见"旧例"字样,亦未再见适用绞刑的律条。从《元史》中检得,凡提及"旧例",多为本朝惯例和事例。②有关适用死刑的诏敕、律条和案例,多用"处死"、斩、陵迟。只有"刘太平等谋反"案一例用绞。③而此案发生在中统元年(1260年)六月,亦在沿用金律期间。
    (二)"有斩无绞"说出自信史,大致可以采信
    从前揭"有斩无绞"说资料的载体分析,《经世大典》是元后期一部官修政书,《元史》则是明初据元历朝《实录》和《经世大典》编纂的一部官修正史,皆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新元史·刑法志》所记显然以《经世大典·宪典》和《元史》为本。故前三束史料如出一辙,俱可采信;又得元末明初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之佐证,故从狭义上讲,忽必烈至元八年正式建立"大元"后,法定死刑的确有斩无绞。
    然而,笔者与研读元代史籍的同仁一样,于"有斩无绞"之说,有时颇感困惑:传世文献显示的一些信息的逻辑指向,似乎与此结论有所牴牾。
    从立法建制的渊源看。元朝制度大体上是忽必烈在位期间,沿用蒙古旧制和"附会汉法"的产物。此间为忽必烈出谋划策,参与制度建设的多为中原人士。他们所定制度,必然以自己所熟知的金朝制度为底本,故时有"元承金制"之说。而金制"大率皆循辽、宋之旧"。由此观之,宋、辽、金、元立法建制的沿革关系十分清晰。契丹文化、女真文化、蒙古文化本来就同属朔方游牧文明,都在向南方扩张过程中,与中原农耕文明发生猛烈撞击。在如此相似的氛围中孕育的文物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亲缘传承关系,乃属理所当然之事。可是,就法定死刑而言,宋、辽、金均以斩、绞为主,唯独元朝是"有斩无绞"。此困惑之一。
    元代典籍中的"处死"、"死"之谜。元死刑为斩和凌迟处死既已载于"名例",而陵迟因其极为惨酷,通常于具体律条中予以明确。若从"名例"为统率律典众篇之总则的地位,及法律典籍行文逻辑推断,元代典籍中至元八年以后法律条文的"处死"、"死",皆应为斩。然而,从《元史·刑法志》所列1105条律文检得,其135条死罪条文中,除9条规定陵迟外,其余大多用"处死"和"死",却有6条重罪特地明确用斩,即:
    诸方面大臣,受金纵贼成乱者斩,僚佐受金,或阿顺不能匡正,并坐罪,会赦仍除名。
    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台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
    诸防戍军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处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斩以徇。
    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
    诸茶法,……其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如《事林广记》泰定本摘录之《至元杂令》和至顺本所辑录之《大元通制》节文的内容,即与《五刑训义》如出一辙,当至元初刑制。
    ②如《元史》卷18《成宗一》:大德元年中书省、御史台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条陈台宪诸事,臣等议,乞依旧例,御史台不立选,其用人则于常调官选之,惟监察御史首领官,令御史台自选。"《元史》卷157《刘秉忠传》:"天下之民未闻教化,见在囚人宜从赦免,明施教令,使之知畏,则犯者自少也。教令既设,则不宜繁,因大朝旧例,增益民间所宜设者十数条足矣"等。
    ③《元史》卷126《廉希宪传》:"初,分汉地为十道,乃并京兆、四川为一道,以希宪为宣抚使。(刘)太平、霍鲁海闻之,乘驿急入京兆,密谋为变。"希宪得报,遣万户刘黑马等"掩捕太平、霍鲁海及其党,获之,尽得其奸谋,悉置于狱。……会有诏赦至,希宪命绞太平等于狱,尸于通衢,方出迎诏,人心遂安。"
    ④《元典章》卷52《刑部十四·诈伪》"伪造茶引"条:"至元二十八年,湖北宣慰使司奉到行中书省扎付,为榷茶运司呈都省降到引据条画榜文内一款,伪造茶引者处死;首告得实者,犯人家产并付告人充赏。"
    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另《元史》卷98《兵一》载有一条军法:"至元二十年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首者斩,余令减死一等。"
    《元史》其它纪、传、志等亦然,涉及死罪的诏敕、案例皆用"处死"、"死"字样。除纵军骚扰百姓、权臣滥施淫威等少数事例,用斩作为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置外,仅从《元史》、《新元史》检得数件适用斩的案例。例如:
    大德五年(1301年),"河南民殷丑厮等诈称神灵,扇惑人众。殷丑厮所及信从、知情不举者,皆处斩,没其妻子。"①
    英宗时,"斡鲁思讦其父母,又驸马许纳子速怯讦其父谋叛,其母私从人。帝曰:'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不谏,复讦于官,岂人子所忍为。'命斩之。"②
    这就出现了同一典籍行文逻辑上的矛盾:若法律条文的"处死"、"死"应为斩,则上述法律条文及案例明确用斩,就属"多此一举";甚至在同一条文中,也同时出现处死、斩两种处罚规定。此困惑之二。
    (三)官修史籍的评论和阐释:"有斩无绞",乃在法制上用轻典、行仁政使然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至于死刑,有斩无绞,盖尝论之,绞斩相去不至悬绝,钧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然已从降杀一等论,令(今)斩首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呜呼仁哉。"
    《新元史·刑法志》据此表述为:"至于死刑,有斩无绞,以绞斩相去不至县(悬)绝,且从降一等言之,斩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焉。"
    《元史·刑法一》:"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
    自隋《开皇律》将法定死刑规范为斩、绞二等以来,斩之降即为绞,仍为生命刑。元废止绞的初衷,是将死刑(斩)减一等的生命刑,用杖一百七流远代之。有元一代,此项立法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从而保全了部分犯人的生命。故留斩去绞看似令刑制更加酷重,而实为用轻典、行仁政之法。
    事实上,作为法定刑的斩,在有元一代并非常用刑,如前揭《草木子》载,有的地方甚至几十年都未曾见过斩刑。在《元史·刑法志》所列135条死罪中,仅有6条明确适用斩刑,比例不到
    5%;且皆属罪大恶极之罪,诸如官员受贿纵贼成乱,出征军人逃匿,伪造盐茶专卖凭证,僧盗等伪造经文、诈称神灵、妖言惑众,严重侵犯父母尊亲之恶逆行为,以及纵军骚扰百姓,权臣滥施淫威等少数事例,用斩作为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置等。在传世文献中记载斩刑的案例亦十分罕见。
    
    四、传世典籍中的"处死"、"死"之谜解读
    在考察蒙元刑制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传世典籍中法条和案例普遍使用的"处死"、"死",究竟采用何种执行方法?在集中记载蒙元法条的《元史·刑法志》中,除斩刑6条、陵迟9条外,使用"处死"、"死"的律条占了死罪条款的近90%。尽管从逻辑上讲,至元八年以后的法定死刑应当"有斩无绞",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却并非"斩刑唯一"。传世史籍显示的信息表明,"处死"、"死"肯定不完全等同于斩,大多数死刑的执行应当采用了斩首、陵迟以外的方法。
    ----------
    ①《新元史》卷102《刑法志》。另《元典章》卷41《刑部三·诸恶·大逆》"妖言虚说兵马"条,记为段丑厮,未知谁是。
    ②《新元史》卷102《刑法志》。
    (一)罪囚不执行死刑,任其老死于牢狱
    前揭《草木子》卷3上《杂制篇》:"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后惟秦王伯颜出天下死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中矣。"此段资料另见于《春明梦余录》。它似乎表明,自忽必烈建元,至顺帝初年七八十年间,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执行死刑,皆老死于囹圄。直到顺帝初年秦王伯颜专权,才对死囚适用斩刑。
    伯颜(约1282年-1340年),历仕数朝,顺帝初任中书右丞相,恃拥戴之功专权跋扈。史称其"自诛唐其势之后,独秉国钧,专权自恣,变乱祖宗成宪,虐害天下,渐有奸谋。……益逞凶虐,构陷郯王彻彻笃,奏赐死,帝未允,辄传旨行刑。复奏贬宣让王帖木兒不花、威顺王宽彻普化,辞色愤厉,不待旨而行。帝益忿之。伯颜且日益立威,锻炼诸狱,延及无辜。"①《草木子》卷4上《谈薮篇》:后至元间,"太师秦王伯颜专权变法,谋为不轨,贬岭南。道江西,死于荐福寺.遂殡于是。有人以诗吊之曰:'人臣位极更封王,欲逞聪明乱旧章。一死有谁为孝子,九泉无面见先王。辅秦应已如商鞅,辞汉终难及子房。虎视南人如草芥,天教遗臭在南荒。'盖其在生,出令北人殴打南人,不许还报;刷马欲又刷子女,天下骚动。"此人跋扈残忍,推行斩首之刑,大致可信。但属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的情况,亦未可知,似亦不可以点概全。
    (二)"敲"是元代的一种适用较普遍的死刑执行方法
    《吏学指南·狱具》:"短杖曰敲,杖击曰朴"。②元代的"敲"作为一种死刑方法,类似前世之杖杀、棒杀。如隋文帝仁寿中,因细故将鸿胪寺官员"皆于西市棒杀,而榜捶(鸿胪寺少卿)陈延,殆至于毙。"③《新唐书》卷62《刑法志》:"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宋史》:"建隆二年四月,商河县李瑶坐赃,杖死。"④"太平兴国三年七月,中书令史李知古,坐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杀之。"⑤《辽史》卷61《刑法志上》:"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可见,杖杀、棒杀的适用,有的法令之出发点则是意图减轻死刑的残酷程度,有的则属律外用刑。元代的敲、杖杀当属前者。其意图是作为"死"或"处死"的执行方法,用以代替斩首,从而减轻死刑的残酷性。
    稽诸史籍,检得21项涉及死罪适用"敲"的法条及案例:
    至元二十一(1284年)年,出征占城的新附汉军发生逃亡事件。荆湖占城等处行中书省议得,"为头起意纠合军人在逃,拿捉得获合无处死,为从逃军杖断一百七下,发遣边远当军。"奏准将为头的敲了。至元二十四年枢密院重申:"今后若有在逃军人,合无将为首人对众明正典刑,为从者杖一百七下。"十二月钦奉圣旨:"军人每逃走,为首的每根底问了,取了招伏呵,对着多人订见了呵,敲了者;为从的每根底,依着在先圣旨体例里一百七下家打了放者,麽道,钦此。"⑥
    至元二十四年十一月扬州路泗州五河县千户张应卯,倚仗崔姓达鲁花赤权势,贿赂赵姓禁子,趁本县吴县尹熟睡之机,将其杀死。朝廷裁定张千户等"敲了"。"省府差官与中书省差来官将张应卯等再三审问,已招是实,别无冤抑。于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各人押赴市曹,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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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史》卷138《伯颜传》。
    ②[元]徐元瑞《吏学指南》第82页,浙江古籍书店1988年版。
    ③《隋书》卷25《刑法志》。
    ④《宋史》卷1《太祖纪》。
    ⑤《宋史》卷4《太宗纪》。
    ⑥《元典章》卷34《兵部一·军役·逃亡》"处断逃亡等例三款"条。
    典刑讫。"①
    至元三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等处行枢密院因该管地面"贼人积年作耗,非唯管民官、镇守官不严收捕,实缘牧民之官有失觉察,少加抚治,乡民递相窝藏,善恶难分,以致不能禁绝。"奏准:凡管民官不肯制约的,富豪民户里窝藏转作贼说谎的,"合敲"。②
    至元三十一年七月,"中书省奏准:不杀了后娘有犯,那的道杀娘的休赦者说有。这的是杀了后娘的罪,赦过,合赦了麽道说得来有。那的也便是他的娘,敲了呵。怎生?奏呵,敲了者,圣旨了也。钦此。"③
    河南陕州路远安县太平山无量寺僧人袁普照,"伪造论世秘密经文,虚谬凶险,刊版印散,煽惑人心";"那经里更有犯上的难说的大言语"。经会同宣政院官审理,元贞元年(1295年)十二月十七日奏过,奉圣旨敲了。④
    江浙温州路平阳州"陈空崖坐阐说法,竖立旗号,伪写罗平国正治元年,妖言惑众,称说天兵下降,书写善慧大言等事。问了招状,大德元年(1297年)十月二十一日奏过,将陈空崖为头来的四个人敲了。"⑤
    大德五年,江西湖东道有胡参政者,本姓张,后为胡家养子,官至参政。因财产纠纷,与本家兄弟张八同谋,买通王庭、罗铁三两人,用刀杖将胡家亲子胡总管杀死。钦奉圣旨,胡参政、张八、王庭、罗铁三四人"合死",执行"敲"刑。三月十八日,四犯"审复已招是实,钦依圣旨事意,将各人明正典刑了当,牒请照验施行"⑥
    大德七年正月,有人在御史台殿中司门前放了一件匿名文书。御史台奏称,世祖时中山府曾发生薛宝仁投无头文字案。当时有圣旨:"撇无头文字的人根底,任谁拿住呵,若是他写的言语重呵,将本人敲了,将他的媳妇孩儿断与拿住的人,更须赏与银二十定;若是他写的轻呵,将本人流远,拿住的人根底,将犯人媳妇孩儿断与,更与赏银一十定。如今依在先圣旨体例里,若是写的重呵,将本人敲了,将他的媳妇孩儿拿住的人根底断与,更他的赏银与二十定的,与一百定;将写的轻呵,将本人流远,他的媳妇孩儿拿住的人根底断与,更他的赏银与十定的与五十定。省官人每根底说与交行榜文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麽道圣旨了也。"⑦
    大德八年六月中书省咨文:"怯列里故意一遍偷马的交出军;在先曾做贼,又经第二遍怯列里偷马呵,敲者。商量来麽道奏呵,那般者圣旨了也。钦此。"⑧⑨
    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七月二十五日圣旨:"今后豁开车子的,初犯呵追了赔赃打一百七下,再犯呵追了赔赃,打一百七下流远,又三犯呵敲了者。又怯烈司偷盗骆驼、马匹、牛只,初犯呵追九个赔赃打一百七流远者;再犯呵敲了者。又外头偷盗骆驼、马匹、牛只的,初犯呵追九个追赃,打一百七下者,内若有旧贼每呵,数他每先做来的次数,依已定来的例,合配役的交配役,合出军的交出军者,不曾做贼的每开读圣旨之后,再犯呵追了赔赃打一百七流远者,三犯呵敲了者。偷盗钱物羊口驴畜的,依先已定来的例,要罪过者,杀了人的敲了者。"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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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故杀》"倚势抹杀县尹"条。
    ②《元典章》卷41《刑部三·诸恶·谋叛》"禁断贼人作耗"条。
    ③[元]沈仲纬《刑统赋疏》。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179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④《元典章》卷52《刑部十四·诈伪》"伪造佛经"条。
    ⑤《元典章》卷41《刑部三·诸恶·大逆》"伪写国号妖说天兵"条。
    ⑥《元典章》卷41《刑部三·诸恶·不睦》"胡参政杀弟"条。
    ⑦《元典章》卷53《刑部一五·诉讼·禁例》"禁写无头圆状"条。
    ⑧《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旧贼再犯出军"条。
    ⑨《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拯治盗贼新例"条。
    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六月,中书省咨文重申前揭圣旨时,指出各地处理盗贼未区分首从:"有偷豁开车子的,偷盗驼、马、牛只的,起意来的,做伴当来的一体断呵,恐差池的一般有。"刑部进一步明确:大德五年《强窃盗贼通例》中,已有共犯区分首从之规定。即"诸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二罪以上俱发,从其重者论之。""除钦遵外,本部议得,诸人窃盗,例合钦依分别首从。上项贼徒既为窃盗,比例科以首从之罪,庶使刑法得中,人无冤滥。"①从另一个方面减轻了大德《强窃盗贼通例》用刑酷重的程度。
    延祐元年(131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圣旨,对至大四年《拯治盗贼新例》作了修订:"初犯怯烈司里偷盗驼、马、牛贼每,为首的敲,为从的断一百七出军;于内在先作贼,第二遍于怯烈司里偷大头口的敲。"②
    延祐四年闰正月,大都路贼人王留住,"入万亿库去偷了两匹缎子;剜折宝源库砖二十余个,不曾得财。明白招伏了也;监察每审复无冤,合断一百七下徒三年。"但中书省认为,"豁了庶民的房车,剜开窟有定例,偷盗官库钱物的无定例。有汉人伴当每只说例,有皇帝圣旨了呵便是例也者。俺商量来,入官库去偷了物的人,难同其余贼盗,有若断了罪过交配役呵不中也者。如今将那贼人典刑了诫谕众人。各处行将文书去,今后以这那入官仓库去偷钱物的贼根底,敲了作通例。"皇帝准中书省奏,"都省咨请钦依施行。"③这是一件典型的以案定例的造法事例。
    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盗》"总例":载有延祐六年(1319年)三月经中书省咨行的《盗贼通例》④(附表称《延祐新定例》)规定:
    强盗持杖伤人,虽不得财皆死。⑤
    强盗持杖不伤人,(得财)二十贯,为首的敲,为从的一百七、出军;
    强盗不持杖伤人,造意为首、下手的敲;
    强盗不持杖不伤人,(得财)至四十贯,为首的敲,余人断一百七、出军;
    因盗而奸同强盗伤人,敲,余人依例断罪;
    两遍作贼的敲;
    初犯偷盗驼马牛,为首的一百七、出军,为从的九十七徒三年,于内若有旧贼呵敲;
    曾经出军配徒来的再做贼呵敲。
    元《典章新集·刑部·诸盗》:"偷盗诸例"之"拯盗未尽事理"条:
    剜房、豁车贼人,伤事主,起意下手的敲,为从一百七出军;不曾伤事主,但得财,
    皆断一百七下出军;于内有旧贼敲。
    将上列法条和案例与《元史·刑法志》所列律条比照分析:
    第一类,法定陵迟处死而以敲刑代替的1件,即"杀后娘案"。依律,"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同。"而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陵迟处死。
    第二类,法定处斩而以敲刑代替的4件,一是出征占城(古国名,在今越南中南部)军人逃亡案,依律应处斩。《元史》卷98《兵一》:"至元二十年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首者斩。"二是僧人伪造经文,煽惑人心案,三是有人坐禅说法,妖言惑众案,二案依律亦应处斩。《诈伪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大德五年判例:河南民殷丑厮等诈称神灵,-------------
    ①《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盗贼各分首从"条。
    ②《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处断盗贼断例"条。
    ③《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入官仓库偷钱物的敲了"条。
    ④查《元典章》卷49《刑部十一·强窃盗》"处断盗贼断例"条,其内容已于延祐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颁行。
    ⑤[元]沈仲纬《刑统赋疏》(枕碧楼丛书本):"延祐二年三月,盗贼断例,强盗持杖伤人的,虽不得财,皆斩死。"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3页。
    扇惑人众,皆处斩。四是"禁断贼人作耗":凡搜捕贼人不力的管民官和窝藏贼人的豪富,合敲。依《职制律》:"诸方面大臣,受金纵贼成乱者斩。"
    第三类,法定"处死"、"死",而以敲刑执行的16件。
    由此可见,敲作为断例中确定一种死刑方法,曾通行于元代中期。其适用范围较宽,涉及盗贼、各种杀人罪、官吏捕贼不力、民户藏匿贼人、伪造经文、妖言惑众、投匿名信等犯罪,有别于非常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非常处置办法。自至元八年绞刑退出法定死刑后,统治者鉴于斩刑的普遍适用"恐涉太重",欲以敲刑作为缓冲。但正如后人所议,并未完全实现其初衷:"斩绞而死与重杖而死,均死也,不足以言仁。且斩绞而死,其死也速;重杖而死,其死也迟,其所受之苦楚,转有甚于斩绞者,未足为良法也。"①
    五、陵迟是法定死刑
    陵迟之刑,五代即有适用;辽已列为法定刑。《辽史》卷61《刑法志上》:"死刑有绞、斩、陵迟之属。"《元史》卷102《刑法一》:"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焉。"名例,五刑:"死刑:斩,陵迟处死。"
    检得《元史·刑法志》所载死罪律文凡135条,其中适用陵迟刑9条,约占7%。即:
    《大恶》: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陵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陵迟处死,因风狂者处死。
    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者,陵迟处死。
    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父子并陵迟处死。
    诸奴故杀其主者,陵迟处死。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陵迟处死。
    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迟处死,仍没其家产。其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陵迟处死,奸夫同谋者如常法。
    《盗贼》: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陵迟处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
    然稽诸《元史》,陵迟之称均仅见于法律条文,实际执行陵迟刑的案例皆称磔或磔裂,无一处称陵迟。如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西川赵和尚自称宋福王子广王以诳民,民有信者;真定民刘驴兒有三乳,自以为异,谋不轨;事觉,皆磔裂以徇。"②大德十年(1306年)三月"河间民王天下奴弑父,磔裂于市。"同年十二月,"磁州民田云童弑母,磔裂于市。"③至大三年(1310年)二月,"以畏吾兒僧铁里等二十四人同谋,或知谋不首,并磔于市;鞫其狱者,并升秩二等。"④可见,元代无论在法律规定上,或在司法实践中均有陵迟处死之刑,故陵迟为元代法定死刑,了无歧异。
    ----------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0页。
    ②《元史》卷13《世祖十》。另《新元史·刑法志·刑律下》:"至元四年,刑部议谋反者处死,家人断鹰房子种田,无磔裂之刑也。至是则奉诏敕所降云。"
    ③均见《元史》卷21《成宗四》。
    ④《元史》卷23《武宗二》。
    〔原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作者曾代伟,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 4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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