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滇国为春秋至汉代我国西南古代民族建立的古王国,由于文献资料的阙如,滇国的法制状况鲜为人知,本文利用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从阶级结构、民族关系、行政建置、刑法、民法、习惯法等方面对滇国的法制状况进行探讨,并进一步对滇国法制的特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滇国 奴隶制 法制
滇国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我国西南边疆古代民族建立的古王国,由于文献资料的阙如,长期以来鲜为人知,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不断深入,在考古学、民族学、民族史和其0他学科专家的努力下,滇国已逐渐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出现在世人面前。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滇国法制状况的文章尚未见到,笔者拟用文献资料和考古材料结合的方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索,以请教于大方之家。
一、滇国法制的社会背景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换言之,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因此,要考察滇国的法律制度,必须首先搞清滇国的基本情况。文献中最早见于滇国记载的始见于司马迁的《史记》。《史记·西南夷列传》有:"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其西靡莫之属以什数,滇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此皆 结,耕田,有邑聚。其外西自同师以东,北至叶榆,名为嶲 、昆明,皆编发,随畜迁徙,毋常处,毋君长,地方可数千里。"[1](P2991) 按司马迁曾经到过西南地区,所记载的材料应该可靠。从中可以看出:其一,当时西南地区有众多的民族部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滇国是其中较大的一个;其二,当时西南各民族发展水平不一:滇是属于农耕民族,有固定的住所,其发型是"椎结",而与滇国相邻的巂、昆明,则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是随畜迁徙的游牧民族,没有固定的住所,处于原始社会"毋君长"的状态,其发型是"编发";其三,从民族族属看来,滇是属于"靡莫之属"的一支,与同属"靡莫"的其他族群有较近的族属关系.(当然,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民族",是指古代民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族。)遗憾的是,由于记载过于简单,难以从中看出滇王国更为具体的情况。可喜的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云南省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特别是对晋宁石寨山、江川李家山等滇人活动地区的发掘,为研究滇国的历史提供了丰富详实的实物资料。仅晋宁石寨山就先后出土文物万件以上。[2](P4) 专家们对这些文物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对与滇国有关的一些问题已达成共识。其一,滇国存在的时间:丛公元前5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初(大致相当于战国初期到东汉初期)。[3](P1) 其二,滇国的地域:东至路南、泸西一线,北达会泽、昭通等地,南抵新平、元江及个旧一带,西到安宁及其附近地区. [3](P11)、[2](P20) 其三,滇国的社会性质是属于奴隶社会。
[01]> 其四,滇国的民族成分问题。滇国的民族众多,这是公认的,冯汉骥先生把出土文物上所见民族分为7种,[4] 汪宁生先生分为4类10组,[5]张增祺先生把滇国除主体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分为6种。[3](P58)至于滇国的主体民族,有僰族说,[6](P6)、[7](P37)百濮说,[5] 越人说,[3](P32)上举的前三点共识,皆是本文论证滇国法制状况的基础与前提,惟第四点,本文只取滇国民族众多的结论,至于滇国主体民族的族属,因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而且与本文的论题无直接关系,所以本文只称滇国的主体民族为滇人,而不讨论其族属。
二、滇国法制状况
从考古发掘的资料看来,滇国并无文字,仅于晋宁石寨山13号墓出土一件长方形刻纹铜片。专家认为,这可能是一种原始的图片文字。[8]、[9]可以肯定,滇国无成文法。而大量存在的是习惯法(或称不成文法)由于历史文献的缺乏,难以对滇国的法制作全面系统的论述,本文拟从考古资料和少量文献记载之中所反映的情况,管中窥豹,对滇国的法制状况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1、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从出土文物看来,滇国已进入奴隶制,晋宁石寨山12号墓出土的贮贝器腰部所刻的画面中,四人抬肩舆一,舆中坐女子一人,舆旁有小女子一人随伺,肩舆后有人保镖。显然,坐舆者为奴隶主。[10](P76、77)过着人上人的生活。1992年江川李家山出土的贮贝器雕铸的纺织场面,正中一人鎏金,高坐在一个鼓形座上,一人手捧食盒跪其左侧,另一人执伞跪其后方,还有一人跪其前方,似被训斥或责骂,周围有三人低头绕线,四人低头用踞织机织布。[3](P111)此雕铸画面也生动地反映出滇国的奴隶主养尊处优的情景。类似此画面的出土文物还不少,从中可以看出,滇国的奴隶主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专门监督奴隶劳动或指挥战争,主持祭祀,过着奢豪的生活。文物中还反映出众多的滇国平民的情况,他们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简单的贸易活动,在战争中则充当士兵。和奴隶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奴隶,他们替奴隶主种地、放牧、纺织,从事各种家务劳动。更令人发指的,是将奴隶作为祭祀活动中的牺牲或令其与野兽搏斗以供奴隶主取乐,甚至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和牛马一样可以买卖。[10]、[11]如此等级森严的奴隶社会,是需要用国家强制力加以维护的。因此,滇国法制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从滇国出土的武器来看,种类繁多,有铜戈、矛、钺、戚、斧、剑、镞、啄、狼牙锤、锤等。这些武器除了作为战斗中的兵器外,还有另一用途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例如,江川李家山出土的吊人铜矛,铜矛矛刃下端各吊一反手被捆的裸体男子,[3](图45) 此种铜矛在1996年晋宁石寨山考古发掘中也有发现。[7](P120)至于被吊人的身份,无从考证,可能是战争中的俘虏,也可能是受刑的奴隶。石寨山出土1号墓鼓型贮贝器铸杀人祭铜柱的场面上有:"裸体散发钉于木板上者一人,其右侧立一带腰刀的,似为行刑的刽子手,又有反缚俯首而跪的的一人,左脚被锁作挣扎状的一人,脚手皆被缚拽于地上的一人,负婴而跪的一人。……"[12]滇国奴隶主对奴隶施用的惨无人道的酷刑可见一斑。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奴隶逃跑,奴隶主还将奴隶的衣服脱光,戴上木枷,桎梏。有更甚者,将奴隶和牛马一起买卖,也是合法的。[3](P219)从出土文物中还可看出,奴隶主对奴隶或平民的劳动稍有不满,便可随意训斥,而被训斥的奴隶或平民只能双膝跪地,俯首贴耳地恭听。[3](P210)以上出土文物反映了滇国奴隶制的等级森严,滇国的法制是为维护滇国的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剥削服务的。奴隶主和平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双方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奴隶主享有各种特权不尽任何义务,而平民却只有各种义务,无什么权利可言。至于奴隶,则可以任意被杀害、买卖,已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处理民族关系原则
如前所说,无论是从司马迁的记叙还是考古发掘资料,都说明滇国周围有众多的民族群体,最明显的是有发式为椎髻的农耕民族和编发的畜牧民族,而在农耕民族和畜牧民族内部又有若干不同的民族群体。从考古发掘资料看,滇国除主体民族-滇人外,还有多种其他民族从事各种活动。因此,如何处理民族关系,是滇国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的看来,滇国统治者对周边民族是采取武力征服的政策,考古发掘中众多表现战争的场面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晋宁石寨山13号墓出土的一件鎏金铜扣饰上描绘了滇人征服其他民族的场面:前一人为滇国步兵,戴盔,通身着甲,左手提人头,右手牵一绳,绳上系一个身背幼童的编发妇女及一牛二羊;最后一人也是滇国士兵,左手提一人头,右手执斧扛于肩,脚下踩一无头尸体。[3](P194)如细看可知,前一士兵提的人头也为编发。可以确定,这表现的是滇国士兵征服昆明人等畜牧民族的场面。对敢于反抗的昆明人,就砍下其头颅,其他的作为俘虏,他们的财产:牛、羊等则带回作为战利品。同时也可以看出,滇国统治者对外族的征讨,除了扩张土地,要外族对其表示臣服外,抢略人口和财产,也是重要的原因。对于已经臣服的其他民族,滇国统治者要求他们献纳各种特产,以表归顺之心。晋宁石寨山13号墓出土的一贮贝器上,铸有众多的被征服民族向滇王进贡或献纳的场面。冯汉骥先生根据发型和服装把这些献纳的民族分为7组。[4]张增祺先生分为6组,[3](P174)无论那种分法,都可以看出对滇王表示臣服的民族不少。贮贝器上可看出的献纳物品有:高峰牛、阔尾垂角羊、马、牛及兽腿、猪腿、盾牌等,还有背箩和箱子里的贡品不知何物。但总的说来,众多的被征服民族都向滇王献上自己的土特产表示臣服,这是滇国对周边被征服民族的一种统治方式。从这一场面中还可看出,纳贡的各组人物中走在前面的人衣服较为华丽,手中不拿贡品,可能是该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应该说,滇王对这些民族酋长是比较优待的。在一些重大的滇国祭祀场面,都有被征服民族的酋长作为观光者参加,即便是在被征服民族中地位最低的昆明人,他们的上层人物也可在重大的祭祀活动中展现她穿的皮衣。[3](P211)至于被征服民族中的一般民众,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们基本上都成了滇王奴隶主的奴隶。但如仔细观察,还可看出,这些被征服民族的民众根据其民族与滇国关系的远近,他们在滇国为奴隶主从事劳动的种类也有所不同。与滇国同属于椎髻、农耕,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习俗相近的那些被征服民族,他们为滇国奴隶主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放牧场所中的执杆驱赶牛马、猪羊者,播种图像中的抬肩舆者,上仓图像中的接粮入仓者,为滇王及其亲属执伞者,舞乐场面中的吹葫芦笙者、舞蹈者,祭祀场面中的宰杀牛羊者,纺织场面中的捧物进食者。总的看来,他们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虽然都是奴隶,但待遇比昆明人高。在各种被征服的民族中,最为悲惨的是编发,随畜迁徙的昆明人。他们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习俗方面也和有较大的差异等原因,地位最为低下。文物上除反映出有滇人士兵虏掠昆明人的妇女儿童及牛羊的场面外,还有战斗中昆明人士兵被俘、被捆绑拖拉的场面;昆明妇女被监督纺织的场面;昆明男子被杀、被吊打、带枷买卖的场面及祭祀时作为牺牲的场面。[3](P38)唯因各种原因进入滇国的汉人,地位较高,未见作为奴隶使用的情况。总之,滇国的法制,处理民族关系时,对其他民族是采取不平等的政策,但其中又因民族成分,在民族中的地位不同等原因而有所区别。
3、行政建置方面
行政建置是一个国家法制的重要方面。从考古文物上看,滇国是奴隶制国家,国内等级森严,滇王是国内最高统治者。他"各自为一州主",还曾问汉使者:"汉孰与我大?" 汉使者回国后,"因盛言滇大国,足事亲附"[1](P2996) 而且滇国与周围的靡莫、劳侵等部落"皆同姓相扶",可见滇王有很强的实力。唯因资料欠缺,除了各被征服民族皆要向滇王纳贡称臣外,早期其内部的行政建置无从知晓。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滇国的出土文物中发现各种杖头饰物多件,有牛、鹿、兔、凫、蛙、孔雀、牛头、鹿头、女俑等各种形象。杖本身用竹、木制成,所以出土时只见杖头,杖身未存。如此精心制作的各种杖头是何种用途,值得研究。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先后出土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书册》是汉武帝颁布的诏令,内容涉及尊敬老者,并对老者授以王杖,严惩侵犯王杖老人的罪犯,而且具体规定:皇帝出于尊敬老人的目的,对70岁以上的老人授以王杖,王杖上有鸠饰,若有敢漫骂、殴打持杖老人者,比照大逆不道罪论处。[13](P80)对比滇国出土杖头,无鸠鸟杖头,而是有多种其他动物形象,显然不应是汉代尊老的王杖,而有其他用途。李昆声先生经过考证认为,云南青铜时代饰以各种装饰的杖,应为权杖。[14]此说可取,看来这些有特殊杖头的手杖是滇王国贵族权力的象征。唯这些不同的动物或人物的形象是否象征不同等级的权力,则需要更多的文献或考古文物资料的支持才能作更进一步的研究。虽然滇国前期的行政建置目前尚不大清楚,但后期的行政建置则基本搞清。滇国由于地处西南边疆,交通闭塞,因此中原王朝对其具体情况不大了解。西汉时唐蒙在南越吃到蜀枸酱,张骞在大夏(今阿富汗)见到蜀布,邛竹杖,西南夷的信息逐渐传到汉王朝。[1](P2996、3166)西汉王朝为了打通到身毒(今印度)的道路,以对付匈奴,派出使者到滇国,受到滇王的接待,于是有了"汉孰与我大?"的对话。使者回朝后"因盛言滇大国,足事亲附,天子注意焉"。滇国已经引起汉王朝的特别关注。汉王朝先破南越,又在西南地区置越巂、沈犁、汶山、武都诸郡,然后派使者喻滇王归顺汉朝。滇王恃有数万人口,又有附近的靡莫、劳侵等部落相助,不愿归顺,后汉军先灭靡莫、劳侵,兵临滇国城下,滇王举国投降。汉武帝并没有杀滇王,而是于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在滇国设立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1](P2997)、[15](P162)司马迁还特别提到,西南夷有数百部落酋长,只有夜郎、滇两部落得到汉朝的王印,而滇王最受汉朝的恩宠。从此,滇国成为西汉的益州郡,但由于滇国地处边疆,生产力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与内地不同,汉王朝仍令滇王"复长其民",管理滇国的事务。这种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建置和统治方式,在出土文物中也得到印证。1956年云南晋宁石寨山6号墓出土"滇王之印"一枚,[10]、[16](P11) 印为汉篆方印蛇钮,蛇背有鳞纹,蛇昂首向右上方,印边长2.4,厚0.7,通高2厘米重90克。此印的发现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极大的关注和兴趣,对于其真伪;是汉朝所赐或是滇王自制;为何与《汉旧仪》中所载汉朝赐印的规格不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基本取得共识:出土的滇王之印确是《史记·西南夷列传》中所记汉王朝赐给滇王的金印,并非滇王自制。由于滇王是汉朝特殊的内臣,所以汉王朝赐给滇王的金印既不同于汉王朝颁赐给诸侯王的黄金玺,也不同于颁赐给列侯的金印,更不同于颁赐给外臣的金印。[17]、[18]、[19]通过出土的滇王之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元封二年以后,滇国已成为汉朝的一个郡,但由于其与内地不同的具体情况,汉王朝将臣服的滇王作为其"内臣",让他仍在原地进行统治,但行政建置与滇国前期相比有很大变化:从文献记载来看,汉朝已向益州郡派太守、长吏,唯具体情况待考。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益州郡廉头、姑缯的少数民族造反,汉王朝派大军镇压。[15](P3843)可见益州郡是在汉王朝的控制之下。此后,滇国的情况少见文献记载,看来滇国内这种中原王朝的郡县制和滇王地方政权并存的局面未能持续很长时间,随着滇国与内地联系的不断加强,内地汉族移民的大量入滇,当地的郡县制逐渐巩固等多方面的原因,东汉中期,滇国已销声匿迹了。
4、刑事方面
凡看过滇国出土文物的人,对滇国法制可能印象最深的就是滇国奴隶制血淋淋的刑法。如前所说,滇国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地位,靠的是通过国家机器对被统治者进行残酷的镇压。《汉书·刑法志》谈到我国上古时期的刑法时说:"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从出土文物上看,滇国的刑法也经历了这个过程。晋宁石寨山、江川李家山出土的文物有很多是表现战争的场面。如前所举,滇国士兵手提人头,脚踩无头尸体的画面,反映了战争中对敌方士兵采取斩首的方式。晋宁石寨山6号墓、13号墓出土的"战争" 贮贝器上,雕铸有滇人和昆明人作战的场面:滇人士兵作为胜利者,追逐昆明人士兵,将他们双手捆缚,或揪住其发辫拖拉,还有的已被用大斧砍去头颅。反映了在战争中对敌方士兵采取斩首的方式。大刑用甲兵,刑起于兵的观点,在滇国得到映证。此外,出土文物中还反映了在祭祀活动中施行的一些刑罚:晋宁石寨山出士的1号墓贮贝器因雕铸造人物较多,场面内容丰富而倍受学术界的关注。云南省博物馆将其命名为"杀人祭铜柱",[12] 其他学者对贮贝器表现的活动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报祭"[20],有的认为是"聘享",[21]也有人认为是"动物崇拜"[3](P208) 就本文而言,我们并不特别关注祭祀的内容,感兴趣的却是不大为人注意的此场面中反映出来的滇国刑法状况。该场面共有人物54个,与法制有关的约18人:最引人注目的是人物36,赤身,站立,散发,双手背缚绑于立牌,头发缚于牌端,对其性别有不同看法,冯汉骥先生认为:此人乳甚长,当为女性。[20]可以肯定,此人作为祭祀的牺牲,将被处以死刑,从旁边执法者佩戴的长剑看来,可能是斩首或腰斩,又结合滇国出土文物中多处表现以人头祭祀的场面看来,此人的下场极可能是斩首。人物30,男,坐地,赤身,头梳髻,左足戴枷,双手掌举于口前,肩、臂耸起作痛苦状。人物29,披发赤身,双手背缚,跪地。人物49,赤体伏卧于两段木板之上,双手及双足被缚,由两人牵曵,此4人受的为生命刑或身体刑,除36被斩首外,其他的如何处置不得而知。易学钟先生认为人物49是受"臀击",[21]即笞杖刑,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因为笞、杖刑在肉刑中较轻,奴隶社会很少使用,何况就画面看来,笞杖刑不用手足皆缚,下垫木板,笔者怀疑此人受的刑或为腰斩(因为下垫的两块木板正好空出腰部)或为火焚,因为人物46抱一捆薪刍立于49的身前,当然,这只是猜测而已,此人究竟受的何种刑罚有待进一步研究。除此四人外,从画面上看,伏法的还有人物28,男,跪地,双手扶膝,两肩耸起,仰面作告饶状。人物35,女,跪地,膝前置一篮,双手拄篮,两肩耸起,头颈低垂作伏罪状。人物44,男,跪地,右肩负一匹布帛,以双手环扶于身前,两肩耸起,头颈下垂作伏罪状。看来这几个人由于犯罪轻微,受到训诫的处罚。[21]而1号墓贮贝器上所反映的执法者的形像人物43,男,站立,戴半环箍形发冠,偑剑,右手握剑柄;人物15,男,着长袍,外加皮革状肩和护领,戴盔,腰后挂一盾牌,偑长剑,右手握剑柄,左手垂扶剑鞘,侍于祭场后侧;人物48,人物50,牵曵人物49手足被缚之人;人物41,人物42,皆为对受罚者训诫之人。1号墓贮贝器上表现出的刑具有木枷、绳索、长剑、腰刀、供捆人用的木牌木板等等。又如晋宁石寨山12号墓出土的贮贝器上所雕铸造人物中,除有人被赤身捆绑于木牌上待杀外,还有一人已倒地破其头颅,一人一脚被锁于枷内,铜柱上盘绕的一条大蛇,已将一人呑噬一半,仅胸、首露于外,可见当地的死刑还有将人喂蛇的。笔者也注意到,施行这些刑罚的场地,人物众多,活动多种,既是祭祀的场所,也是平民交易的场合,这与《汉书·刑法志》上所说执法的"小者致于市朝"一致,《周礼·地官·司徒下·司市》郑注:"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实施死刑,秦代称为"弃市",看来滇国也有类似的情况。晋宁石寨山13号墓出土的一件长方形刻纹铜片,因画面内容丰富而倍受关注,林声先生和张增祺先生认为此刻纹铜片上的符号很可能是一种原始的"图画文字",[22]、[3](P217)关于此刻纹铜片的用途,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滇国的法制,所以更加关注的是这刻纹铜片上所透露出与滇国法制有关的信息。关于这方面的情况,研究中尚有未发之覆,还有话可说。首先,如张增祺先生所说,该铜片上的刻纹,均有具体而实在的内容,与滇国青铜器上常见的几何纹装饰图案有明显的区别。[3](P218)铜片现完好的有四格,第一格有编发,赤体,戴枷跪地奴隶一个、还有孔雀一、背箩一、玉璧一、牛头一、马头一、豹头一、绵羊头一、海贝三;二格有系带的牛角号一、草编的小篮一、牛头一、辫发人头一、双手被缚跪地的辫发奴隶一、绵羊头一、海贝一;三格有装钱筒一、虎头一、辫发人头一。仔细观之,与滇国法制有关的信息有以下几点:其一,将奴隶与牛、马、海贝等物并列,可以映证滇国确有买卖奴隶之事;其二,在第二格、第三格,同时画有辫发人头和被捆跪地,戴枷跪地的奴隶,一般学者认为这些都是和牛、马一样属于被买卖之列。但笔者认为,这一铜片的刻纹既是有具体而真实的内容。画面上绵羊和山羊都能区分清楚,如辫发人头和戴枷跪地的奴隶是同样用途,完全没有必要重复反映在同一画面之中,结合滇其他出土文物反映的情况看来,即使他们同属被买卖之列,其用途也应各不相同:只画出编发人头的应是与同画面的牛、马一样,作为劳动力或劳动工具出售,而戴枷锁,或捆缚双手,赤身跪地的编发奴隶,应是作为祭祀时的牺牲,因为他们所受刑罚,与晋宁石寨山1号墓,12号墓出土的贮贝器上作为祭祀牺牲的奴隶基本相同;其三,从铜片上看,滇国的刑具-木枷,与中原内地的木枷也有所不同,它除了锁住奴隶的颈部外,将奴隶的手一前一后锁在枷上,中原则是将犯人的两手锁于身前或身后。此外,江川李家山24号墓出土的浮雕扣饰上反映的祭祀场面:其中一人已被缚于铜柱上的牛踩死倒吊于牛角上,另一人被牛践踏在地。如此等等表现滇国刑法的文物还可举出不少。[11]
综上所述,从滇国出土文物中的零星材料大致可以看出:滇国的刑罚有
(1) 生命刑:
甲 斩首
乙 喂蛇
丙 牛践踏
丁 其他
(2) 身体刑:
甲 赤身反缚双手下跪
乙 左足戴枷坐地
丙 赤身伏卧于两段木板之中,双足双手被缚,被人牵曵
丁 枷戴颈上,赤身手一前一后锁于枷上
戊 双手缚于高处后吊打
(3) 耻辱刑:受刑者皆被脱光衣服,赤身于大庭广众之下,以示羞辱
(4) 训诫
可看出的刑具有:
(1) 斩首用的腰刀、长剑和其他兵器
(2) 食人的蛇
(3) 践踏人的牛
(4) 缚人立于上的木牌
(5) 缚人卧于上,用于牵曵的木板
(6) 捆人的绳索
(7) 施用于受刑者的桎梏、木枷
6、民事方面
滇国属奴隶社会,从出土的大量青铜器农具和反映耕种、收获、畜牧、狩猎的画面看来,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商品交换并不频繁,而且早期是属于以物易物的状态。从晋宁石寨山1号墓和12号墓贮贝器上雕铸的画面来看,盛大的祭祀活动场所也是一个民间的集市,有人头顶箩筐和坛罐,也有人手提竹篮,里边放的是鸡、鱼等和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手工业品,利用祭祀的机会进行交易的。看来滇国已有一些集市管理的规定,也有专门的官员对集市进行管理。前面所提到晋宁石寨山1号墓贮贝器上训诫的情节,训诫者人物41、42,似为市场管理官员,41因用于交易的布匹质量不符斥责44,人物44肩负一匹狭窄的布帛跪地认罪。42也在对28进行斥责,28挎囊跪地接受斥责。至于滇国使用的货币,尚未统一的看法,出土的大量海贝,有人认为是滇国的货币,也有人认为是财富的象征或装饰品
[02]>,笔者认为,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看来,滇国还应处于以物易物的交换阶段,并未出现广泛流通的货币,这些海贝 是财富的象征。至于在滇国的出土文物中发现内地同时期的半两钱,五铢钱,"大布黄千"布币、"大泉五十"钱等货币,应该是从与中原的贸易交往中得来,但数量不多,还看不出在滇国广泛使用的迹象。从滇国出土文物中反映的农业生产活动看来,"孕育"、"播种"、"收获"、"上仓"皆为大规模的集体活动,由奴隶主率领众多奴隶进行,由此看来,滇国的土地制度似应为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考古资料中未发现任何土地买卖的迹象,当然,由于资料的缺乏,尚不能对滇国的土地制度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滇国出土文物上表现出滇国婚姻家庭的情况较少,从贮贝器上反映出主持几次大的祭祀活动时,主祭人有女性,也有女性参加祭祀活动,并顺便做些以物易物的小买卖,滇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纺织劳动的都是女性看来,妇女在滇国的社会地位不是很低。已经清理的滇国的墓葬,绝大多数为单人葬,极少合葬,罕见男女合葬。[2](P168)这种埋葬方式不知是否反映出滇国尚未有巩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经济独立的小家庭,因资料的缺乏,无法作进一步分析讨论,姑且存疑。
7、"诅盟"
从司马迁的《史记·西南夷列传》可以看出:滇国和附近的劳侵、靡莫等部族关系密切,他们"同姓相扶"。那么,这些部族之间有没有如《华阳国志·南中志》中谈到当时南中地区民族的习俗有:"其俗征巫鬼,好诅盟,投石结草,官常以盟诅要之"[23](P364) 的情况,以诅盟的形式约束各自的行为,以法定形式来巩固他们的同盟呢?诅盟是当时西南古代民族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这种制度在滇国的出土文物中也有表现。晋宁石寨山12号墓出土的贮贝器上共雕铸有人物120余人,还有屋宇、铜鼓、铜柱、牲畜、野兽等等。由于人物众多,活动涉及多方面内容,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兴趣,云南省博物馆认为是"杀人祭铜柱的场面"。但冯汉骥先生经过细致的考证,认为这应该是滇所举行的"诅盟"的场面,[20]图像中间有屋顶的平台,似乎是特为此一盟会而建,平台中的"高坐"者,是主盟者,平台后面发式不同,装束各异的人群,则是滇族统率下和邻近不同民族的酋长,至少不下七、八种民族,平台下两边的椎牛刑马,屠猪杀羊等活动,都是这一仪式的组成部分。从中可以看出 ,滇国与周边的民族通过"诅盟"这一形式,结成联盟,并各自受其约束,虽然这种形式充满了神秘的宗教色彩。但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来,仍可看作是国与国之间订立盟约的端倪,也应是滇国习惯法的一种。
三、滇国法制的特点
世界上各国法律的起源由于各自的历史条件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形式,但仍有共同的原因和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13](P19)从以上对滇国法制状况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滇国的法制,既符合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又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呈现出法律文化多元的态势,下面试就滇国法律的特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1、滇国法律处于由氏族习惯向习惯法演变阶段
从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看,滇国的法律尚未发展到成文法阶段,而是处于由氏族习惯向习惯法演变的时期。上举晋宁石寨山1号墓和12号墓出土贮贝器上反映的执法情况,皆是在重大的祭祀场面上进行,而且处以死刑的大多成为祭祀活动的牺牲。其他出土文物也有多处反映了滇人祭坛上供着人头,可以看出其刑法中的斩首是从氏族习惯中的猎头发展而来的轨迹。再者较之中原地区奴隶社会墨、劓、刖、宫、大辟的五刑和与滇国基本处于同一时期的秦汉法律来看,滇国的法律显然要简单得多,尚未规范的法规可循,刑法的实施对象大多是由民族部落之间的战争中掠夺而来作为奴隶的俘虏,因此刑罚中随意性较多。张增祺先生认为滇人普遍信仰的是原始宗教,即"自然崇拜",崇拜的对象包括农神崇拜、动物崇拜、祖先崇拜、生育崇拜等,而为了取悦于这些超自然的神灵,往往要举行繁杂的祭祀仪式。[3](P206)而剽牛、祈年、孕育、报祭、诅盟等隆重的祭祀活动都要杀人作为牺牲,同时另外一些刑罚也在这种"闹市"进行。出土文物中多处反映战争场面都有滇人士兵手提人头,另一手持大斧,脚踩无头尸体,这种氏族战争中的斩首也是滇国刑罚中斩首的前奏。因此,滇人的法律处于由氏族习惯向习惯法的过渡阶段。而且滇人的法律与宗教、道德的关系十分密切。
2、独特的法律文化
滇国是由我国西南地区古代民族滇人建立的政权,历史条件与中原地区不同,创造了别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表现在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制方面,也呈现出与中原政权法制不同的特点。首先,从出土文物上可以看出,滇国妇女承担农业,手工业等等重劳动,而这些劳动也由女奴隶主监督,连从事交易活动的也大多数为女性,上举晋宁石寨1号墓和12号墓出土贮贝器上主持重大宗教仪式的都是女性,甚至连时作为牺牲被杀害的也有女性。由此看来,滇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比中原地区同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高,出现了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均有女性的现象,这与中原地区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妇女不参加社会的传统思想来,显然有较大的区别。其二,滇国的活动奴隶制发展并不充分,奴隶的占有和使用也不十分普遍,因此,在法制方面表现出来大量画面是将奴隶作为人祭杀死,或为了防止奴隶逃走而将奴隶戴上桎梏、枷锁,或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而其他刑罚各类,如墨、劓、刖、宫等中原地区奴隶制普遍使用的刑罚在滇国的出土文物和文献资料中不见。其三,笔者注意到,滇国的一些刑罚方式也与内地不同。例如:晋宁石寨山1号墓和12号墓出土贮贝器上,都有一人一足被施桎。桎即用于锁脚的刑具,中原奴隶社会也普遍使用,但从未见只施梏于一足的。《山海经·海内西经》有"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桎其右足,反缚两手与发,系之山之木。"郭璞注:"汉宣帝使人上郡发磐石,石室中得一人,跣踝被发,反缚,械一足,以问君臣,莫能知。"[24](P335)由于中原地区没有此种刑罚,因此发现引起汉宣帝的惊讶,于是时人争学《山海经》。沈家本认为,反缚桎足之说,终属荒唐。[25](P1197)其实,如果把《山海经》当作民族学的资料来看,其中的反缚桎足之说,并非完全荒唐,而是在滇国的出土文物中得到的映证。上举的两个贮贝器上确有人被发,裸体,双手反缚于木牌上,头发缚于其上,双足也缚于其上,画面上也确有人只械一足,所不同的是,械足者与反缚者并非一人。还有,前举晋宁石寨山13号墓出土的刻纹铜片中所画的两个戴枷奴隶,木枷形式也很特别,先将木枷锁于犯人颈上,然后将其双手一前一后锁在枷上,铜片第一格和第三格都有同样的形象,可见不是刻画者的随意之作,而是滇国确有这样的刑具。笔者也注意到,这种刑具与河南安阳小屯出土的商代陶俑所带刑具有所不同。这些陶俑男俑是拲在身后,女俑则拲在身前,[26](P34) 而没有如滇国的刻纹铜片中所画的将奴隶双手一前一后锁在枷上的,这显然也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滇国这些独特的法律文化,以一个个例反映了法律文化的多元,同时也作为一个个例表现了法律由习惯向习惯法演变的过程,。当然,由于资料的缺乏和笔者水平有限,对滇国法制的研究只能是初探之作,笔者只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关注和参与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使滇国的法制状况早日揭开其神秘的面纱。
注释:
[01]> 马曜主编:《云南简史》第20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尤中:《云南民族史》第38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汪宁生:《云南考古》第58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蔡葵:《从李家山石寨山古墓的早期文物看先秦滇池区域的奴隶社会》,《思想战线》1978年第5期。
[02]> 参见李家瑞《古代云南用贝币的大概情形》,《历史研究》1956年第9期;米歇尔·皮拉佐里(法)《滇文化的海贝与铜钱》,《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方国瑜《云南用贝作货币的时代及贝的来源》,《云南大学学报》195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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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易学钟.晋宁石寨山1号墓贮贝器上人物雕像考释[ J ].考古学报,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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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袁珂.山海经校注[ M ].成都:巴蜀书社,1992.
[2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M ].北京:中华书局,1985.
[2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方慧 女 1947年11月生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通讯处:昆明·云南大学法学院 邮编:6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