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是居住在云南省西部和南部的少数民族,历史悠久,文化流长。傣族历史上的习惯法已引起了中外学者的广泛兴趣, 但傣族历史上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演变,以及傣族法律的特点等问题,深入研究的文章似不多见,本文拟就汉文史料和傣文史料有关这方面的记载,结合民族调查材料,对以上问题作一大概的剖析比较,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元、明、清时期傣族法律的变化
(一)元代傣族地区的法律
元代是云南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时期,元朝在云南实行的行省制,使云南在政治上和内地其他地区划一,引起了云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关系等诸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傣族在这个时期的变化更是引人注目。江应梁教授认为,公元十世纪左右,是傣族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即进入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
[1]西双版纳的傣族于公元1180年建立了统一的政权--景龙金殿国,而德宏地区的傣族四大部落:孟生威、孟兴古、孟底、孟卯也于公元十一世纪组成"赏弥国"。这两个国家的建立,标志着傣族社会已进入奴隶社会发展阶段。从元代的文献资料记载看来,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反映了奴隶制度的特点。元朝的官吏李京为了措办军需,于大德五年-七年(公元1301-1303年)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傣族聚居的金齿、百夷地区在内,"奔走几遍,于是山川地理、土产、风俗,颇得其详",
[2]他将自己的亲身见闻写成《云南志略》四卷,成为研究云南元代少数民族历史最为可靠真实的史料。在此书中,他曾谈及元代傣族的法律情况是:"金齿百夷,记识无文字,刻木为约。酋长死,非其子孙自立者,众共击之。"
[3]短短数十字,反映的内容颇为丰富。其一,说明当时傣族还没有文字,但已有习惯法,"刻木为约",这方面的情况,元代曾到云南旅游的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也谈到,(傣族)"彼等无字母,亦无文字,土人缔约,取一木杖,或方或圆,中分为二,各刻画二三符记于上,每方各执一片,负债人偿还债务后,则将债权人手中所执之半片收回。"
[4]马可波罗的话印证了李京的记录。在民间借贷方面,元代傣族地区实行的是"刻木为信"的习惯法,当时还没有出现傣族的文字。其二,由于元代傣族已进入奴隶制社会。统治阶级在权力的继承方面已由"禅让"变为世袭,所以李京说:"非其子孙自立者,众共击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李京只说"子孙",看来在继承制度上还没有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当时是以父死子继为主,同时也有兄终弟及的情况出现,这方面在记载元代麓川王朝继承状况的傣族史料《麓川思氏谱牒》中得到了印证。
[5]李京还谈到:"杂霸无统记,略有雠隙,互相戕贼。遇破敌,斩首置于楼下,军校毕集,结束甚武, 髻插雉尾,手执兵戈,绕俘首 而舞,仍杀鸡祭之,使巫祝之曰:'尔酋长、人民速来归我!' 祭毕,论功名,明赏罚,饮酒作乐而罢。攻城破栅,不杀其主,全家逐去。不然, 囚之至死。"
[6]从这段珍贵的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元代初期德宏傣族地区政治、法律的一些情况。元初,德宏地区的傣族虽然已进入奴隶社会,但在麓川王朝崛起之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政权,还处于"杂霸无统记"的状况,各个集团之间为了争夺人口和土地战争频繁。没有统一的政权,当然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从李京生动的描写中,我们看到了一幅元代傣族地区宗教色彩颇为浓厚,部落酋长庆祝战争胜利的场面。揭开神秘的宗教面纱,可以看出这个活动中已有了习惯法的实质内容 ,战争的目的是"尔酋长、人民速来归我",因此习惯法对军士"论功名,明赏罚",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实质昭然若揭。这段话中还有两个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对于战败的酋长,并不处以死刑,而是"全家逐去",或是"囚之至死",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施行的是"流放"或是"终身监禁",这两种刑罚在汉族的刑罚中并不少见,我国封建社会五种基本刑罚"笞、杖、徒、流、死"中就包括这两种。但从傣族的法律来看,无论从史料记载或是调查材料,这两种刑罚似乎都不见普遍施行,除了元代李京的记载外,只有《泐史》中谈到因统治阶级内讧而对失败者"逐之"。傣族《西双版纳封建法规》中有"杀死父母,判处比死刑更重的刑法,就是砍去手脚,赶出勐界,让其活受罪一辈子。"
[7]囿于笔者所见资料有限,目前尚无法对此问题作更进一步的探讨,仅提出问题,以俟续考。
虽然由于史料的缺乏,难以对元代傣族法律进行全面的考察,但管中窥豹,从上举的史料中还是可以看出元代傣族地区法律的大致轮廓:当时傣族地区处于尚未统一的奴隶社会,也没有自己的文字,还不具备制定法律的条件,因此没有成文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律,用于调整对立阶级之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及民间民事纠纷的是由原始社会习惯发展而来的习惯法,但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已具有了鲜明的阶级性,保护的是傣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二)明、清时期傣族法律的变化
较之元代,明代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土官土司制更为周密和健全,傣族地区也不例外。随着边疆地区与内地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交往进一步频繁, 傣族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进入了封建领主制经济时期。政治也趋向统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发生了显著而深刻的变化。
明初,朝廷官吏李思聪、钱古训,受明太祖朱元璋的派遣,到德宏地区调解傣族麓川王朝首领思可法和缅甸王国之间的纠纷,曾亲自到了德宏傣族地区。回京后,就傣族地区的所见所闻写了调查报告上奏朱元璋,这便是后来的史书《百夷传》。由于此书是作者耳闻目睹情况的记录,因此真实可信,是研究傣族史的第一手资料。对于明初德宏傣族地区的法律状况,钱古训的记载是:"无中国文字、小事刻竹木,大事作缅书,皆旁行为记。刑名无律,不知鞭挞,轻罪则罚,重罪则死。或杀,或用人杀,或用象打,或投于水,或以绳帛缢。男妇不敢为奸盗,犯则杀之。"
[8]李思聪则记:"无中国文字,小事则刻竹木为契,大事则书缅字为檄,无文案可稽。""刑名无律可守,不施鞭扑,犯轻者罚,重者杀之;或缚而置之水中,非重刑不系累。"
[9]从二人的记载看来,较之元代,傣族的法律有了重大的变化,虽然比起中原王朝,仍是"刑名无律可守",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文,但基本的法律原则比起元代要明确得多:轻罪则罚,重罪则死,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处以罚款和死刑,奸盗是死罪无疑。死刑的种类有杀、绞、淹死、用象打、杀等多种。杀即把犯人举高摔死,用象打则汉族刑罚中不见,据《宋史·外国传占城》载:"若故杀劫杀,令象踏之,或以鼻卷扑于地。象皆素习,将刑人,即令豢养之,以数谕之,悉能晓焉。"
[10]从中可看出用象打死犯人的大致情况。记载明代傣族地区风土人情的《西南夷风土记》也说"其法惟杀戮与罚赎二条,事情罪重者杀之,余则量所犯之大小,为罚之轻重也。"
[11]到了明代万历年间,傣族法律"刑名无律可守"的情况又有所变化,据万历《云南通志》所载:"其刑法三条:杀人者死,犯奸者死,偷盗者全家处死,为贼者一村皆死。"
[12]死刑的罪名有杀人、犯奸、偷盗、为贼四种,而且为贼者"一村皆死",虽然未见具体的的材料,但此时傣族的法律已有诛连则是可以肯定的。
综观明代傣族法律的变化,除以上所说的刑名、刑罚规范化,条文化,法律的内容增多,明显体现出其维护封建领主制度外,笔者认为,最显著的变化,是傣族的法律已实现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化。细绎明初钱古训、李思聪关于傣族文字的记载,则与元代李京和马可波罗的记载有明显的区别。李京和马可波罗皆肯定元代傣族"记识无文字","彼等无字母,亦无文字",看来当时傣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是事实,既然没有文字,当然也不可能有成文法。而明代钱古训,李思聪则是说当时傣族"无中国文字",也即没有汉文,但"大事作缅书,皆旁行为记","大事则书缅字为檄",可见当时傣族已使用某种文字,据有关专家考证,所谓"缅书",即是傣文。
[13]有了自己的文字,便为成文法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明中叶的云南地方史志则载:"百夷不通汉书,惟用缅字。凡与其同类交易借贷等项,则以缅字书其期约,而刻其多寡之数于上以为信。其行移官府,则译之而后通其意。"
[14]从中可看出,当时傣族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已使用傣文书写有关的交易借贷收据,借据中的部分内容,并已有书面文件送交官府。虽然同时还保存着"刻木为契"的一些痕迹,但从中已可明显看出傣族由习惯法的成文法过渡的变化过程。传统法学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习惯法则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就傣族地区的情况看来,元代实行的是傣族最高统治集团认可的习惯法,而明清以降,情况有所变化,明洪武十七年在今西双版纳地区置车里军民府,十九年改宣慰使司。历明至清,沿续到解放以后,中原王朝对宣慰使的继承、任命有严格的规定,对当地的政权设置和对外活动均进行具体管理,但对傣族内部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则保持不变,因此,沿袭至解放,西双版纳傣族地区皆有自己的法律,中原政权通行全国的法律并不在棒族地区实施。明清以来在西双版纳地区建立的车里宣慰使司是西双版纳最高政治机构,召片领是全西双版纳土地之主,也是西双版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上的最高统治者,下面有一个严密的统治集团。四大臣中就有专门掌管司法户籍的官一槐朗曼轰;八大头目和各类头目中有专管监督审讯罪犯的官召弄西养,管处极刑的官召弄纳影;管刑罚的官召弄那郢,此外,在召片领之下还设有议事庭,是西双版纳最高立法及行政机关。由此看来,西双版纳宣慰使司已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司法机关,已具备创制法律的条件,笔者认为,上举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已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成文法。
傣族有成文法,这可以从民族社会调查中所收集到的文献资料中得到证实。1958年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在西双版纳调查时曾发现旧傣文典籍中有关法律的部分。
[15]刀国栋等人翻译整理《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
[16],高立士等人翻译整理《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
[17],刀永明,薛贤等人翻译整理《芒莱、干塔莱法典》、《坦麻善阿瓦汉绍哈》(即二十五种难案裁决法),
[18]由于笔者见闻所限,所举的资料难免有所遗漏,但从所见的文献看来,虽然这些资料的来源不同,但傣族历史上此时已有成文法则是可以肯定的。从这些成文法反映的内容来看,应是封建领主经济阶段的法律,同时其中还包含有较多的奴隶制法律残余。傣族进入封建领主经济阶段的时期约是13-15世纪,各地傣族地区由于经济、政治各方面发展不平衡,进入封建领主经济阶段的时间也有前有后,并不完全相同,这种封建领主经济,基本沿续到1956年在傣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之前。时间跨度大,而上述所见傣族成文法的资料,由于缺乏其他史料作为有力的旁证,对其具体制定年代的考证较为困难,因此,把它定在明清时期这个较大的时间范围内应该是可以的,本文采取这种划分法,所以将元代傣族的法律和明清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明清时期则不再分开。
由于历史上到过傣族地区的汉族知识分子不是很多,把自己在傣族地区的亲身经历记录下来的更是凤毛麟角,傣族人民懂汉字的并不很多,从而傣族自己所写的汉文史料明清时期基本未见,因此只从汉文史料中研究傣族的法律很难窥其全貌,但如果结合傣文的文献资料来看,很多问题便豁然开朗。从所见的几个傣族封建法规来看,最多的有180条
[19],而法规的内容有地方行政法规、民事法规、刑事法规、诉讼法规、礼仪、种姓、节日和宗教法规等。较之元代的习惯法,明清时期傣族的法律显然发生了质的飞跃,由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法律制度的内容由"刑名无律"发展为初具封建制法的雏形,司法制度也向规范化发展。至于明清时期傣族法律的特点,下文将作进一步剖析。
二.明清时期傣族法律的特点
纵观明清时期傣族的法律,可以看出,作为傣族封建领主制经济上层建筑的法律,维护封建领主的统治,维护封建领主制的社会秩序,其阶级本质体现得十分清楚。《西双版纳封建法规》中规定百姓路上遇着"倒叭"(头人)、"召勐"(土司)不及时让路,罚蜡3000支"松玛"(赎罪)。百姓得罪了土司头人,要按该土司头人受封时所出的"买官费"处以罚款,名曰"布扎"(赔礼道歉)。杀死召勐,判处死刑,其子女罚为召勐的家奴。
[20]类似的条文在所见的几个法规中皆随处可见。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由于文化背景、历史发展、地理环境等诸多原因的影响,明清时期傣族的法律除了具有封建法律所具有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点,试为分析如下。
(一)成文法尚未公布,成文法与习惯法并行
从发现的几份傣族封建法规的出处看来,《孟连宣抚司法规》是原孟连宣抚司署御职官员帕雅龙干塔腊还乡后,通过回忆撰写下来的
[21],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的手抄本是藏于曾任西双版纳八大"卡真"(大臣)之一的"召龙纳占"(管象官)之家。
[22]还有一种《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则是根据西双版纳勐笼的头人叭龙桃收藏的五种手抄本整理而成。
[23]所见资料,并未发现由傣族各地最高统治者公布的法规,看来明清时期傣族的成文法还处于"藏于官府"的阶段 ,并未象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公布成文法那样,"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4]究其原因,也与傣族的历史发展紧密相关。元末明初,德宏和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先后进入封建领主制阶段后,整个傣族地区并未形成统一的政权,德宏地区是在麓川思氏的统治之下,西双版纳则是由世袭召片领管辖,其他傣族地区也有各自的地区政权。既然没有统一的政权,便不可能有统一的成文法,所见的一些封建法规,内容不完全相同,显然是各地方政权制定。再者明清时期虽然傣族地区普遍进入封建领主制经济,但尚未出现土地自主买卖,也未出现政治上要求权力的强大的地主阶级集团,因此公布成文法便还未能提上议事日程。虽然明初已出现了傣族的文字,但未能在民间普及,能写读傣文的知识分子不多,广大傣族群众并不识傣文,这就使成文法"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25]没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从所见的这几份成文法规看来,案例在其中占一定的比重。例如,在《孟连宣抚司法规》中,除了《芒莱、干塔莱法典》中有大量的案例外,还专门有《坦麻善阿瓦汉绍哈 》(即二十五种难案裁决法)。这本藏于孟连宣府司中的傣文抄本,曾以《孟连傣族的封建习惯法》为名,译为汉文发表于《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书。
[26]从这份文献的全文看来,笔者认为,称为法规较妥,但称为习惯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其中的案例显然属于习惯法的内容。从中可看出傣族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轨迹,这也是明清时期傣族法律的特点之一。明代,麓川王朝已建立以思氏为昭(即君主)。下有叨孟总统政事,兼领军民,昭录领万余人,昭纲领千余人,昭伯领百人,昭哈斯领五十人,昭准领十人的政权机构,看来是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而西双版纳地区在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之下,有召版纳、召勐、 召陇、召火西、召曼组成的各级政权,也是行政长官兼管司法,如有重大案件,则由各级行政长官按藏之于官府的成文法处理,前举的《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就是根据西双版纳勐笼地方的行政长官叭龙桃家的藏本整理的。但在基层行政单位--曼(即村社政权)不少地方还保留着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形式--"村社议事会"和"村社民众会",民间的一些纠纷由其解决,解决的方式主要是根据习惯法。由于傣族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从明清时期直到解放前,傣族地区的法律都存在成文法和习惯法并存的情况。
(二)傣族封建法律深受佛教的影响
明清时期由于绝大多数边疆傣族地区的群众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虽然历史上傣族地区并不存在政教合一的政权,但佛教深入到傣族社会的各方各面,对傣族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将傣族地区的成文法与内地封建法律加以比较,不难看出,内地封建法律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内地封建法律中的"十恶"、"八议"等是明显体现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依礼制律,礼法合一贯穿于内地封建法律之中。而傣族的法律则另有特点。在傣族的法律中,并不掌握政权的宗教领袖几乎与当地的行政长官享有同等的地位。甚至更高。《傣族封建法规》规定:百姓路上遇着"倒叭"(头人),"召勐"(土司)不及时让路,罚蜡条3000支"松玛"(赎罪);倒叭召勐不让路给佛爷和尚,罚赎罪的蜡条5000支。拆毁佛像、佛寺、佛塔、砍菩提树、杀害无罪的僧侣、圣贤、祭佛师者,判处死刑,其子女罚为寺奴。杀死召勐,判处死刑,其子女罚为召勐的家奴。
[27]《孟连宣抚司法规》中的二十五种难案裁决法,第一种就是"不准抢占佛寺"
[28]在傣族的成文法中,拆毁佛寺佛像、盗窃佛寺财物、盗窃佛像金身财宝,皆属不能轻判的重罪,而偷佛主的钱,拆毁佛像佛塔的,则要判处极刑。
[29]这些规定,在内地的封建法规中是没有的。究其原因,则与傣族的历史文化密切相关。中原王朝早期对傣族地区实行羁縻政策,并不直接进行统治,元代后在傣族地区实行土官土司制,虽然统治有所深入,但基本还是依靠傣族上层进行管理,所以儒家思想在傣族地区的影响不如在内地深入、广泛,但自明初从东南来国家传入的南传上座部佛教,却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傣族的原始宗教,对傣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这是明代以前傣族的习惯法中所没有的,也是内地封建法律制度中没有的,因此是明清时期傣族成文法的特点之一。
(三)傣族成文法的结构是刑 、民并重
就内地的封建法律而言,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结构形式。由于内地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的分量很小,加之历代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所以法律上更多的体现为以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傣族地区情况则有所不同。傣族多聚居于云南省的南部和西部边境,其居住地是我国与东南亚国家交往的要冲,而且傣族多居住于土地肥沃的平坝,自然条件较好,商品经济相对发达,"重农抑商"的情况并不突出。元代李京描写德宏傣族地区"交易五日一集,旦则妇人为市,日中男子为市,以毡、布、茶、盐互相贸易。"
[30]到了明代,更是"鱼盐之利,贸易之便,莫如车里。"
[31](车里泛指西双版纳)。这种情况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表现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规内容较多。《孟连宣抚司法规》中,民事法规包括权力继承、财产继承、婚姻房屋、山水、果园、地界纠纷、借贷、租赁、税务、财物纠纷等方面的内容,规定颇为详尽,仅财产继承方面的规定就有39条之多。《西双版纳封建法规》中,破坏私人财产及农业、婚姻、经商及交通等方面的内容也在整个法规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比起内地封建法规以刑法为主的情况来,显然有较大的不同。再从明清时期傣族封建法规中关于刑罚的规定看,也比内地刑罚简单。内地封建法律中刑罚的规定,从隋朝开始,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五刑,而傣族刑罚仍以死刑和赎罪、罚款为主,笞、杖、徒、流极为少见。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诸方面因素的差异,傣族封建法规和内地封建法规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作为维护封建制度的法律,它们的本质是一致的,如傣族法规中对偷佛主的钱,拆毁佛像佛塔;杀死召勐;杀死父母的,均判处极刑,不能轻判。
(四)傣族封建法规中体现出的民族关系
傣族聚居的德宏和西双版纳地区均为多民族杂居区,两地历史上均发生过重大的民族关系变动,西双版纳和德宏的傣族先后成为当地的统治民族,明初,德宏地区已是"诸夷言语习俗虽异,然由大百夷为君长,故各或效其所为。"
[32]而西双版纳这种变动的是在宋代景龙金殿国成立之后。虽然明、清时期傣族地区已在中央王朝的管辖之下,建立了土司制,但就当地其他民族而言,傣族仍是统治民族。有的学者注意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西双版纳地区自景龙金殿国建立以来几百年的时间内,傣族统治集团内讧频繁,与境外的战事也时有发生,但这么长的时间内,在当地居于统治地位的傣族和被统治的山区土著民族之间,竟然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次记载在册的战乱,民族之间始终和睦相处。
[33]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显然与傣族统治集团对山地民族的政策有关,从其法律制度中也可以看出大概。在《孟连宣抚司法规》中谈到,百姓、比丘、商人犯上者,出赎罪十七两六钱,外加罚银十一两,而其他民族的百姓犯上者,出赎罪钱三两三钱,外加罚银三两三钱。《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中也有规定,傣族拥抱着本族的妇女,罚330罢公(白银计量单位),傣族拥抱着山区民族的妇女,罚330罢公,山区民族拥抱着傣族的妇女,罚220罢公。山区民族与傣族妇女通奸、罚330罢滇(白银计量单位),傣族与山区民族妇女通奸,罚550罢滇。山区民族与山区民族妇女通奸,罚330罢滇。傣族与傣族妇女通奸,罚990罢滇,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傣族统治者对其统治下的山区民族比较宽容,同样的案情,对山地民族的处理比对傣族的处理要轻,从中也看不出明显的民族歧视内容,这样的法律对于处理好傣族和其统治之下的各山地民族的关系,显然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傣族封建法规中保存了较多的奴隶制残余
与内地封建法律相比,傣族封建法规还有一个特点是保持了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从法规中的一些条文可以看出,明清时期傣族地区的奴隶仍然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家奴和家畜并列,可以买卖,而且买卖还有一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发现有疾,可以退回原主,奴隶主打死奴隶不必偿命。对于逃跑的奴隶,任何人不得留宿,否则以窝藏奴隶罪论处, 凡此等等,对奴隶各方面的规定颇为详尽。这也与当时傣族社会状况有关,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解放前,傣族地区还保持有奴隶制残余,
[34]明清时期的傣族法规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正是真实地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
(六)傣族封建法规受内地和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影响
傣族地区自古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内地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交往密切,特别是从元代在傣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后,中央政权对傣族地区的统治大为加强,虽然是通过傣族酋长对当地进行统治,但傣族地区各方面受汉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方面也不例外。明清时期傣族的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除了是傣族自身经济,文化的发展的必然外,受内地封建法律的影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西南夷风土记》说明代傣族地区"治理多如腹里土司",可见政治上深受内地的影响。傣族封建法规中不准下告上的规定:学生告老师,徒弟告师傅,俗人告僧侣,随从告主子,儿女告父母,百姓告召勐,即便有理也不能让他们告赢,显然和封建法律中的"非公室告"有异曲同工之处。傣族法规在审理杀人案中要区分故意和过失,而且在审理过程中也强调重在事实,不能轻信口供,这和内地封建法律的司法原则也是一致的。傣族的法律从元代简单的习惯法过渡到明清时期内容较为全面、系统的成文法,无论是立法或司法方面都深受汉族的影响,由于篇幅所限,这方面的内容,拟专文阐述。
傣族与东南亚国家同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而且地域相连,人民跨境而居,因此法律也受东南亚国家法律的影响。前举明初德宏地区傣族法律中死刑的一种"用象打",国内不见却可以从东南亚国家的刑罚中看到。
[35]在法律中对佛教的特别尊崇也与东南亚国家相同。
三.余论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也包括法律文化在内。我国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各具特色,都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的法制史研究中,研究汉族法制史较多,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却很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中的一个缺陷,今后也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写了这篇文章,由于这是一个新的领域,笔者的学识和所见资料有限,提出的看法不一定成熟,有的问题有待深入探讨,主要是想抛砖引玉,引起有关专家和研究人员的关注,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工作得到加强和重视,让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这枝奇葩在百花齐放的学术园地中开得更加绚丽。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望专家、学者、同行批评指正。
[1]江应梁:《傣族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176页。
[2]王叔武校注:《云南志略辑校》,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
[3]王叔武校注:《云南志略辑校》第91页。
[4]沙海昂注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中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再版。
[5]方国瑜笺证:《麓川思氏谱牒笺证》,云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学报》第一期
[6]王叔武校注:《云南志略辑校》第92页。
[7]参见朱德普:《泐史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6-120页。
[8]江应梁校注《百夷传校注》,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0-81页
[9]江应梁校注《百夷传校注》第148-149页。
[10]《宋史》卷489《外国·占城》。
[11](明)佚名:《西南夷风土记》,附载于(明)朱震孟《宦游余谈》,学海类编本
[12](明)李元阳:万历《云南通志·诸夷风俗》。
[13]江应梁:《傣族史》348页。
[14]景泰《云南图经·景东府风俗》卷6。
[15]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云南民族调查组,云南省历史研究所民族研究室编:《云南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西双版纳地区之九》,内部刊印本,136-138页
[16]《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26-36页
[17]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238 页。
[18]刀永明、薛贤等人翻译整理《孟连宣抚司法规》,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19]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213-238页。
[20]刀永明、薛贤等人翻译整理《孟连宣抚司法规》。
[21]刀永明、薛贤等人翻译整理《孟连宣抚司法规》。
[22]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213-238页。
[23]《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26-36页。
[24] 《左传·昭公六年》。
[25]韩非:《韩非子·难三》。
[26]云南省编辑部编《思茅、玉溪、红河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69页。
[27]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213-238页。
[28]刀永明、薛贤等人翻译整理《孟连宣抚司法规》。
[29]高立士:《西双版纳傣族的历史与文化》213-238页。
[30]王叔武校注:《云南志略辑校》。
[31] (明)佚名:《西南夷风土记》。
[32]江应梁校注《百夷传校注》80-81页。
[33]参见朱德普:《泐史研究》389页。
[34]参看《傣族史》第213-228页:《傣族简史》编写组编写《傣族简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71页。
[35] 《宋史》卷489《外国·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