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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与法律变革

——对《周易•讼卦》的一种法律文化读解

作者:黄  震
近人王国维先生尝言:“中国政治与文化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①《易经》为商周之际的巫史之作,②而“讼”卦是《易经》六十四卦中集中记述当时法律实践活动的一卦,这是历来的易学家一致公认的事实。然而对于“讼”卦反映的内容的解释则众说纷坛,隐约迷离,有些不明不白;笔者从法律文化史的视角考察认为,“讼”卦所反映的是商周之际的一次法律大变革,透过“讼”卦的卦爻辞的片羽吉光,折射出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由神本位往人本位转向,法律样式从神判法向判例法过渡的历史。
    
    

    
    《易经》“讼”卦反映了商周之际的社会恩潮由于周革商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也导致社会思潮的澎湃激荡。王国维先生说:“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③周人制度大异于商者,王氏认为有三:一是立子立嫡之制,二是庙数之制,三是同姓不婚之制,对于周人思想文化的变革,王氏不曾详细言及。“讼”卦里“食旧德,贞厉”、“利见大人”和“或从王事”等几句卦爻辞,却透露了些社会思潮涌动的消息。
    (一) 神权观念的动摇和“德”观念的兴起殷商之时,迷信鬼神之风弥漫,“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氏之蔽,荡而不静,胜而无耻。”(《礼记•表记》)殷人的鬼神迷信,己为地下发掘的大量甲骨卜辞所证明。殷人的宗教是祖先神崇拜,即认为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有绒方将,帝立子生商。”(《诗经•商颂•长发》)后代的商王便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他们统治的合法性依据就在血缘关系,商纣王亡国之时仍念念不忘:“我生不有命在天乎?”殷人这种迷信尽管遭到巨大的打击,但鬼神迷信并没有消失。然而周人却面临极大的困境:既然殷人是上帝的后裔,拥有那么大的权威的上帝为什么不保佑殷人?为什么反而授命于周人呢?
    于是,周人在继承夏商以来的天命论的同时,在动摇的神权观念中加入了“人”内容:即强调“德”,淡化“天”。一则可解答人们的疑问,二则借此加强统治者的权威。他们提出“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因此,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统治者必须“敬天”、“孝祖”、“保民”,才能“以德配天”,“受天之佑”。因而,“食旧德,贞厉”。之所以”利见大人”,是因为他们有“尚中正”之德。
    这样,周人把殷人合祖先与神于一的一元神宗教分别开来,“正如《庄子•天下篇》所说,周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在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同样,在宗教观念上的尊祖,在伦理观念上也就延长而为孝宗”。④“德”的观念正是周人文化创新的写照。
    (二) 重“人事”的历史借鉴意识和“孝”观念的发达殷商的灭亡,给周初的统治者们以深刻的印象,成为索绕在他们头脑中的大问号,于是夏商两代兴盛与衰亡的历史,成为周初人们经常谈论的话题。周人的历史意识由此而空前增强。周公曾说:“古人有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今惟殷坠厥命,我岂可不大监抚于时!”(《尚书•酒诰》)召公也说:“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
    在周公看来,历史的经验有正、反两方面,周公极为重视上面的历史经验,他十分熟悉殷商从成汤到帝乙诸位明智之君的事迹:“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自成汤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尚书•酒诰》)对于周人先祖故事,他更是如数家珍:“呜呼!厥亦惟我周太王、王季,克自抑畏,文王畏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尚书•无逸》)他举出周太王、周王季和周文王,不是着眼于他们在上天已经成为神灵而深佑周族,而是着眼于他们的统治经验。于是先王君臣的成功事迹便成为周人效法的范例,即如讼卦所说“或从王事”。反面的经验主要是夏商亡国之君的教训。如《诗经•荡》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这些历史的经验,周人书之于典册,自觉地进行了汇集。与殷人相比较,殷人刻写卜辞,眼睛盯着的是神意,周人《易经》则着眼于先人的行事及其吉凶。⑤
    由于祖先与天帝的二元神论的出现,在周人的宗教观念,除了“宗天”,周人还极为重视“孝”道。“孝”的观念,一方面是历史借鉴意识在家族里的延伸,一方面是宗法社会嫡长子制的反映。“孝”的观念与“德”观念在周人那里是相提并论的,“德”以配天,“孝”以事祖。因为“孝”祖,所以,先王的遗训务必遵守,“不孝不友”被视作”元恶大憝”。
    
    
二 “讼”卦集中反映了商周之际的法律变迁

    
    (一).“礼”与“刑”的继承与变革
    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又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左传•昭公七年》)由此可见,周朝对于两朝的法律,并不是一概加以禁毁和反对,而是有选择地加以继承和扬弃,从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看,“礼”和“刑”仍是周代主要法律形式,只是根据社会形势和统治需要在内容上作出一定的调整和发展。
    “礼”在周代最重大的发展是“周公制礼”,即以周公为首的一批贵族将先周的、散见各地的“礼”加以汇集、增补和厘定,从而使“礼”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因此中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是所谓的“周礼”。“礼”在周代变得内容极为庞杂,规范的领域极为广泛,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由于社会的变动,思想的转型,“礼”的精神由殷人的“亲亲”转变为周道的“尊尊”。《易经》“讼”卦所言的“王”、“大人”、“邑人”的道德和行为均要受到“礼”的规范。“礼治”思想亦由此而滥觞,从某种意义上说,周公的“礼治”,是封建社会“礼治”之源。周初制定“九刑”,大约较殷商“汤刑”更为丰富而严密,到穆王时,王道衰微,于是命司寇吕侯“度时作刑”,以图恢复文武之政成康盛世。“吕侯制刑”是西周法律变革的另一件大事。《吕刑》增加了法律条文,确立了赎刑制度,规定了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吕刑》的出现,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商和周前期司法镇压的基础上,开始形成了奴隶制法律的系统”。⑥在“明德”思潮影响下,法律领域中的“慎刑”思想作为“殷鉴”的重要成果被吸收到了《吕刑》里边。
    (二) 从“利涉大川”到“利见大人”的过渡时期的价值转向
    大凡远古先民,由于人力微弱,认识水平较低,而崇拜不可捉摸的神明灵物,讼狱多委之于神明裁判。“涉大川”即是一种神明裁判,把人投之于大河,然后判断罪否,《易经》中记载的神明裁判方式除“涉大川”之外,还有“履虎尾”的神虎裁判(《履》卦)、“羝羊触藩”的神羊裁判(《大壮》)。可见商周之际神明裁判的遗风尚盛。“涉大川”与“见大人”并存,当事人可以选择裁判办法。“利”或“不利”,多次出现在卦爻辞中,表明人们在作出选择时,有时仍然无法凭借自身的智能作出决断,而不得不求助于神秘的力量,希望通过卜筮听取和依从神意。正因为如此,“讼”卦才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法律文化的变迁。
    在《易经》中,“涉大川”共出现12次,其中称“利涉大川”“用涉大川”的共10次。称“不利涉大川”“不可涉大川”的共2次:“见大人”出现7次,全部为“利见大人”。而“讼”卦则明确断定论狱之事“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为什么“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呢?“讼”卦彖辞的解释还是可取的:“利见大人,尚中正也”,因为“大人”崇尚中上之德,能够公平正直地判决:“不可涉大川,入于渊也”,“涉大川”神明判决的合理性己受到怀疑,万一无罪者掉到深渊里,就会造成司法的不公正。讼卦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也是相信“大人”(法官)能够恪守中正之道。这表明和印证了殷周之际是一个历史的过渡时期:鬼神迷信正在动摇和衰落,而“大人”的力量和可靠性上在增长;同时亦表明神权法在逐渐衰微,判例法正在开始兴起。从“尊神”的神本位到“重人”的人本位,是殷周之际法律价值的一大转向,对中国法律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以致于有后代史家对殷商神权迷信失察,以为中国法律自始就很少神权的色彩。
    (三).“讼”卦有关执法“大人”(法官)的要求
    商周之际的法律变革,在法律精神上的表现是‘“重人”和“敬德”思想的发明和光大,在法律样式上的表现则是判例适用和创制机制的形成与发达。而“重人”的精神与西周出现以“遵循先例”为主要原则的判例法的法律样式息息相关。《讼》卦主要的意旨是针对判例法时代从事司法执法的“大人”而言,“大人”即法官,是法律实践活动的中心环节,他们在适用判例和创制判例的过程中,将立法、司法熔与一炉,对于维护统治秩序与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形成了“重人”即重视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的传统。
    在判例法时代,案件的公正审判,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个人素质的优劣和道德水平的高下,因而“讼”卦极为重视“大人”(法官)的职业要求和道德修养。“讼”卦卦辞说“有孚,窒惕”,孚,罚也。窒,闻一多先生考释:“按窒读为,《损•象传》‘君子以惩忿窒欲,《释文》引孟本作。……是有惧义”。⑦意即如有行罚,一定要小心谨慎,这种态度正是“明德慎罚”原则对于法官要求的体现。西周对于执法的“大人”(法官)还要求“中正”,“直”和“博”。⑧与殷商的神权迷信和任意擅断主义相比,这确是中国法律文化史上的一大进步。
    (四) “作事谋始”的判例法的兴起
    重“人事”的历史借鉴意识和“孝”的社会思潮,催生了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特征的判例法,是周人法律变革的重大成果,“讼”卦中对此有着完整而集中的记录,讼卦最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就在于此。”讼”卦象传有一个解释说:“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这句话的提示相当关键,可以说是读解“讼”卦的意义和了解周代判例法的一把钥匙。“天与水违行”是描述“讼”卦的卦象,“君子以作事谋始”则阐发了“讼”卦的深意。这里,“事”字的解释是历来说法不一,也是理解讼卦意义的要害,把“讼”卦的“事”字解说清楚了,全卦的文意就可以豁然贯通,纷然可解。
    《易经》“讼”卦出现有关“事”字的爻辞有两条:“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传说“君子以作事谋始”,基本是符合爻辞的意思的。根据《说文解字》:“事,职也,从史之省声。”“事”乃是“史”专职行为,而“史”,据《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本作中又(应为上下结构)从又持中。中,正也。”但是许慎对“中”的解释却已不是原始本义。据《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中。”“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可知“中”是据以断狱和记录案件的案卷文册。⑨“中”、“事”均为“史”所操持,古籍多指成事、判例。因此可以判断,就原始意义而言,“讼”卦所说的“事”即判例,“王事”即先王创制的成事、判例。
    “作事谋始”的原则与“遵循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就是指“大人”通过创制判例以便以后遵循。这种判例即先例或成事,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就是指在适用判例过程中,由于案件与先例有所不同,判决没有完全符和先例,可能会招致些小灾祸,但是最终还是吉利的。原因大约是如象传所分析:“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可见西周对于不遵循先例的行为是有一定的惩罚措施的。“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是说如果判决越出先例的判决理由的精神(“旧德”),占卜得险兆,但最后是吉利的;如果坚守先王之成事,就不能作出判决,因此,“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遇到不能作出判决的狱讼,应该请求王裁决,等到王命就可以作成判决,这就把“作事谋始”的判例法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都说明清楚了。从出土的青铜器上记载的判例来看,“讼”卦所述的判例法在周代确实广泛地实施过, 春秋时期晋卿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公六年》)就是对西周判例法时代司法基本特征的概括;并且“作事谋始”的判例法在后世探寻中国特有的混合法样式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参照作用。
    
    
三 “讼”卦的法律观念意蕴悠远

    
    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和法律变革,不惟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样式,而且酿造了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传统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渗透在《易经》讼卦的文字里,挟着《易经》位居群经之首的权威性和独特的神秘性,潜移默化地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的特征。作为商周之际法律变革的重要成果,体现在“讼”卦里的法律观念,举其大端如下:
    (一).王权至上的法律渊源观神权的动摇和衰落,“人事”力量的兴起,终于导致西周王权观念的发达。“讼”卦说“或从王事,无成”,即使坚守先王之成事,不能作出判决,也是吉利的,这与《坤》卦“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的尊王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根据王命,越出先例成事,制成新的判例,是吉利的。“或赐之带,终朝三褫之”,王对于自己的赏罚、命令的改变不受成事的限制,而可以任意改变。这些表明,王握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最后的裁判权,从这种世俗王权至上的法律渊源观,可见“法自君出”的传统已经开始形成。到了封建社会,王权专制不断升级和强化,与王权至上的观念推波助澜不无相关。
    (二) 明德慎罚的司法道德观周初统治者目睹商纣王残酷暴虐,滥施刑罚,“结怨于民”而顷刻覆灭,总结历史的教训,周人把“以德配天”理论进一步贯彻到法律领域,明确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有孚,窒惕”。“食旧德,贞厉。”就是“明德慎罚”原则的具体表现。“大人”(法官)不断赢得人们的信赖,是如“讼”卦爻辞所说:“利见大人,尚中正也”。因为“大人”(法官)崇尚中正之道,加强道德修养,能够公平正直地判决。重视法官的素质品格和道德修养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今天仍可供我们借鉴。
    (三) 谨守成事的判例适用观“不永所事,小有言。”言,据闻一多先生考证:“《需》九二,《讼》初六‘小有言’,《明夷》初九‘主人有言’,《震》上六‘魂媾有言’,《渐》初六‘小子厉,有言’。按言皆读为衍。言,古当同字,《说文》:,‘罪也,读若愆。’” 愆:灾祸,过错。不坚守先例成事会招致些小灾祸,“食旧德,贞厉”,越出原有判例的精神,卜问的结果是险兆。可见遵循先例的要求是有强制力量作后盾的,如有违背,就会受到惩处。如果要制定新的判例,必须由王批准和发布。这些表现了王权至上主义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帝王的最高司法权的统一,亦为中国古人寻求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提供了契机。
    (四) 无讼息争的法律畏避观尽管《周易•序卦传》说:“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争论好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讼”卦认为:讼是“终凶”的事情,能够忍受则忍受,不要轻启讼端。九二象传说“自下讼上,患至掇也。”争讼招来祸患是咎由自取。上九象传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即使争讼获胜受到赏赐,也不受人尊敬,可见由讼卦的“畏讼”、“轻讼”观念发展出了《易传》的“贱讼”、“耻讼”观念。后来孔子进一步明确:“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的提倡,使“无讼”思想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因此《周易》‘无讼’的诉讼观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易经》“讼”卦的史料反映了商周之际的法律变革的有关情况,透过这些珍贵的史料,可以寻绎出商周之际社会思潮对于法律变革的积极影响,并且可以揭示新兴的判例法的法律机制和法律价值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如果把这次法律变革的观念成果放到整个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史加以考察,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明确商周之际的法律变革的重大意义及其深远影响。
    
    注:
    ①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王国维学术经典集》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l997年版,第128页。
    ②顾颉刚先生《〈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一文,通过考察《易经》卦爻辞里的故事,“从这些故事的有与没有上,可以约略地推定卦爻辞的著作年代,它里边提起的故事,两件是商的,三件是商末周初的,我们可以说,它的著作年代当在西周的初叶。著作人无考,当出于那时掌卜筮的官(即《巽》爻辞所谓“用巫史纷若”的“巫史”)。”(见《十家论易》,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28页。)当代黄凡先生不仅广征博引各种古今文献,而且运用了历史学,文字学以及数术、历法等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发现《易经》反映的内容多与商周之际的史事相合,从而认定《周易》为一部商周之交史事录。(黄凡:《周易———商周之交史事录》,汕头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笔者以为,从《易经》卦爻辞与甲骨卜辞的比较以及其中的故事来看,可以认为《周易》的经文是由筮辞汇编而成的一部占筮工具书,《易经》作者当为商周之际的巫史,但并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易经》确是一部可视为商周之际的信史的重要著作。
    ③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见《王国维学术经典集》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l997年版,第129页。
    ④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一卷,第94页。
    ⑤参见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436页。
    ⑥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⑦闻一多:《璞堂杂识》,见《十家论易》,岳麓书社l993年版,第566页。
    ⑧参见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⑨陆宗达、王宁:《“中”字形义释》,见《训诂与训诂学》,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7页。 参见胡留元、冯卓慧:《西周金文法初探》,见《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闻一多:《璞堂杂识》,见《十家论易》,岳麓书杜l993年版,第565页。 于语和:《〈同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政法论坛》l999年第3期,第115页。〔责任编辑 吕丽〕69法制与社会发展
    
    
    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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