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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及其他

——读书笔记三则

作者:严书琴
(发表于《法学图书馆学刊》第一卷)

    
    一、秦可卿的法律知识
    《红楼梦》第十三回,记有秦可卿托梦嘱咐王熙凤家事一段。其中,秦建议"趁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将家塾亦设于此"。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个重要原因是"便是有了罪,凡物皆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因此,"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务农,也有个退步,祭祀又可永继。"这句话暗示秦可卿非等闲之辈,已经引起红学家的争论。但同时也涉及清代法律一个重要问题:在犯罪抄家的时候,"祭祀产业"是否可以豁免?按说曹雪芹曾身历抄家之痛,所说当为实情。但清代法律是否确实如此呢?待考。
    二、郑天挺的法学素养
    郑天挺(1899--1981)是著名的历史学家,尤精于明清史。但是他写的第一本书却是法律方面的。那是他大学毕业之后,应其表兄、时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张耀曾之邀,在法权讨论委员会任秘书,为收回法权撰写《领事裁判权志要》一书。这是郑先生出的第一本书。直到晚年还津津乐道,在自传里详细记叙了当时的写作经过。郑先生曾长期担任北大的秘书长,对于北大法律学科的建设也很注意。在晚年所写的回忆蔡元培与北大的一篇文章中,他很随意的提到一句:"在政法方面,同时有英美法系的王宠惠,也有大陆法系的张耀曾。"这说的是当时北大法律系师资的情况。另外,郑先生对法律也有一定的钻研。在他所写的关于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的论文中,比较注意用法学理论来分析问题。比如,在建国之后,"说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史学界有国有制、私有制的不同说法,主张私有制的,强调封建社会内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郑先生指出,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内容。以土地买卖说明私有制,理由尚欠充足。"然后,郑先生以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土地私有权,以中世纪的罗马法所规定的看,它要具备使用权、买卖权、所有权、处分权,买卖权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以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来说,私有权应包括排他支配权,即神圣不可侵犯性。"而中国的情况则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卖既不能概括中世纪的私有权的全部内容,又不能与资本主义的私有权相提并论,它受着封建政权的干涉和破坏。中国的封建政府可以任意强征、没收私人土地,而不保障他的主人的私有权。"郑先生并举了两个例子:"1731年(雍正九年),天津县政府强征李毓正的土地一百九十八亩,用作射箭教场('箭庭'),而户册上仍有原主赋税的记载。""再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荆州大水泛滥,考查原因是有人在江岸造圩田破坏了堤防,而造田数多的是萧某,于是将其土地加以没收。其实造圩田是表面现象,萧姓拥有雍正至乾隆四十七年的契约,他占有的是私田而非公田,清朝政府不检查自己失修水利的责任,反而怪罪民户。这次对萧姓民田的没收,表明国家对土地具有最高的权力。"所以,郑先生认为:"讲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只强调私有制没有完全反映这种制度的本质。"这样的分析无疑是很有说服力的。(郑天挺:《及时学人谈丛》,第167--168页,中华书局2003年版)
    三、曾国藩不喜刑名
    中国古代读书人对刑名的态度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学术界也有许多的争议。曾国藩家书中有两则材料,或许可以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提供一点消息。在"同治八年二月十八日与纪泽书"中,曾国藩说:"吾自初二接印(指直隶总督--引者注),至今半月,公事较之江督任内多至三倍,无要紧者,皆刑名案件,与六部例稿相似,竟日无片刻读书之暇。做官如此,真味同嚼蜡矣。"这封家书里,对于刑名的厌恶和轻视显而易见。不到半个月,即三月初三日,又与纪泽书:"余近日所治之事,刑名居其大半,竟日批阅公牍,无复读书之暇,三月初一二日始稍翻《五礼通考》。"在这封信里,曾国藩甚至感叹:"今进退不克自由,而精力日衰,自度此生断不能偿夙愿。"所谓"夙愿"指的是"解组还山,略作古文"。而这些主要都是刑名惹的祸。(钟叔河编《曾国藩往来家书全编》上卷,第284页。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四、以身殉法
    以身殉葬、以身殉情古来多有。但以身殉法的似乎还不多。《史记·循吏列传》记载了一个这样的例子。李离被任命为晋文公的"理"(最高司法官)。"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想赦免他,说:"下吏有罪,非子之罪也。"。但李离"辞不受令"。他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强调要自己承担责任。文公反问他:"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耶?"李离说:"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伏剑而死。在中国历史上,董狐之笔的故事广为流传,而为法治献身的李离自然也当彪炳千秋。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中文系(2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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