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忧一案的悲惨结局说明,战国以降历代王朝基于种种原因赋予蛮夷某些优待,虽经《蛮夷律》予以确认,但随着统治者民族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在非常时期,可能被官府以各种理由大打折扣。本案中,当官员们认定“窑已遣,毋忧即屯卒”时,毋忧的身份已由普通蛮夷变成了一名屯卒,其逃避行为自然要受到军法的制裁,《蛮夷律》对此无能为力。但蛮夷被征调屯戍亡去处腰斩之刑的法条,迄今未从传世文献中检得。
[49]而且,有学者考证,秦汉徭役有徭和戍两类。《云梦秦简·徭律》所见的徭和戍都是建筑和修缮城墙,屯戍并非兵役。服徭役者均称为卒,服地方徭役者称为更卒,服戍边徭役者称为戍卒。服兵役者称为士,如卫士、骑士、材士、校士等。戍边的屯卒由地方行政机构管理,可以雇人替代;服兵役的士兵则属军事系统。此外,二者在建制、职责诸方面也有很大区别。
[50]若然,则即使毋忧以屯卒的身份逃避屯戍的罪名成立,也只能按《徭律》、《戍律》处以
谇、赀罚一类轻刑,援引军法之类特别法律处以腰斩酷刑,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51]毋忧案或许成为其后审理类似案件可资援引的“决事比”。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毋忧案可能为汉统治者毁弃《蛮夷律》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因为,对于蛮夷的歧视和猜忌,毕竟深深植根于汉朝各级官员的潜意识中。
不过,《蛮夷律》至少在西汉还是得到了较为认真的执行。史籍所见武陵蛮、巴郡南郡蛮、板楯蛮在整个西汉时期少有造反活动即是明证。光武中兴,东汉仍一依《蛮夷律》旧制。蛮夷还作为重要的军事力量,在平定其它地区的反叛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时日的推移,毁弃《蛮夷律》的现象日渐严重,由此数度引起蛮夷反叛和政治论争。其中,“徭税失平”是蛮夷造反的重要原因。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载: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
101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公开以税赋不均为理由发动了起义。安帝元初二年(公元115年),“沣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顺帝永和元年(公元136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知其兽心贪婪,难率以礼。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可惜此番坚持对蛮夷实行羁縻、绥抚政策的诤言,未被皇帝采纳。“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52]这是关于蛮夷徭赋优惠被取消的最早记载。
地方郡县道官的横征暴敛,《蛮夷律》关于蛮夷徭赋优待的废止,激发了蛮夷地区此起彼伏的反抗活动。东汉末年曾有一些官员对当局的蛮夷政策进行反思:“顺、桓之世,板楯数反,太守蜀郡赵温恩信降服。于是宕渠出九穗之禾,朐忍有连理之木。光和二年(公元
179年),板楯复叛,攻害三蜀、汉中,州郡连年苦之,天子欲出大军。时征役疲弊,问益州计曹,考以方略。益州计曹掾程苞对曰:‘板楯七姓以射白虎为业,立功先汉,本为义民,复除徭役,但出賨钱口岁四十。其人勇敢能战。昔羌数入汉中,郡县破坏,不绝若线。后得板楯,来虏殄尽,号为神兵。羌人畏忌,传语种辈,勿复南行。后建和二年,羌复入汉,牧守遑遑,复赖板楯蛮破之。若微板楯,则蜀汉之民为左衽矣。前车骑将军冯绲南征,虽授丹阳精兵,亦倚板楯。近益州之乱,朱龟以并、凉劲卒讨之,无功。太守李颙以板楯平之。忠功如此,本无恶心。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过于奴婢,箠楚降于囚虏,至乃嫁妻卖子,或自刭割。陈冤州郡,牧守不理;去阙廷遥远,不能自闻。含怨呼天,叩心穷谷,愁于赋役,困于刑酷,邑域相聚,以致叛戾,非有深谋至计,僭号不轨。但选明能牧守,益其资谷,安便赏募,从其利隙,自然安集,不烦征伐也。昔中郎将尹就伐羌,扰动益部,百姓谚云:虏来尚可,尹将杀我。就征还后,羌自破退。如臣愚见,权之遣军,不如任之州郡。’天子从之,遣太守曹谦宣诏降赦,一朝清戢。”[53]在《后汉书·灵帝记》、《后汉书·西羌传》、《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后汉书·冯绲传》中亦有相关的记载。但汉灵帝虽然降诏大赦天下,并没有恢复蛮夷所享受的优待,故蛮夷的反抗事实上并没有停止。直到东汉末年汇入黄巾大起义的洪流之中。可以说,整个东汉后期,他们都在为自己争取着先前所享受的优待。这种情况与西汉年间蛮夷地区的稳定有很大的差别。战国秦汉时期《蛮夷律》施行的成功经验,及其被废止造成社会动荡的恶果,为后世王朝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注:古代蛮夷一词,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将蛮夷作为中性词使用。
[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3] 《汉书》卷23《刑法志》。
[4]陈连开主编:《中国民族史纲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5]《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