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使命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是宋人张载的一段名言,如用来形容法律的使命也是十分恰当的。
一、为天地立心
人是天地宇宙世界的一部分,人行天地之间,要顶天立地,就要顺应天地;而人要顺应天地,就要探究天地,认识天地,这一直是人类认识宇宙和改造世界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使命。法律是其一方面,法律也应该这样。
何谓"天"?何谓"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语言环境中,自有不同的内涵。但众所公认,"天""地"包括宇宙万象、代表世间万物,是宇宙的本体、世界的支柱、万物的主宰,在人们的心目中,自古就是天大地大,天高地厚,人们对天地怀有无限的敬畏。
何谓"心"?"心之官则思",天地有心,天地之心,是天地之中心,天地之灵魂,天地之思想,天地之意志,天地之规律,天地之要求,天地归心,心有万物,心存万义。人在天地之间,天地人,要三者合一,就要天地之心与人心合一,天地之心即人心,人心即天地之心。天地之心,天地人心,"天地良心",代表着宇宙万象、世界万物的最高真理、最终权威和最后依据。"为天地立心",就是要认知天地的意志是什么,并把它们的意志用法律确立下来,用规则表达出来;就是要确立天地所包括和代表的宇宙万象、世界万物的运行规则、规律和秩序;"为天地立心",就是要立出"天地之大义"、"天地之大道"、"天地之至理"。
"为天地立心"的前提是要"知天地之心"。为此,就必须把人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发展到最高限度,"究天人之际",对天地间的万事万物及其规律达到最多的理解和最高的认识。只有认知了天地之心,才是真正彻底地认知了宇宙和世界;只有确立了"天地之心",才能立好法;只有认识了天地间的万事万物才能认识法,因为法律存在于天地间万事万物之中。这要求的就是法律要有一种探究精神,要探究天地人,要有一种科学态度,要格物致知以立法。法律作为"最高理性",本来就应该是人类对天地万事万物最高认识的记载和表述,法律是"为天地立心",也应该是"天地之心"。法律之意应合乎"天地之心",要合乎天道地理,要经得起理性的审视、科学的实证和实践的检验。那种不知天高地厚,天不怕、地不怕的法律必然会"天诛地灭",无法存行于天地之间和人世之中。
自古以来,法律即有依天地而立、借天地而行的传统,如法律中频频出现的"天启"、"天意","替天行道","天赋人权",等等字词,只有依借天地,法律才有神圣感和权威性。其中尤以自然法理论最为典型。该理论认为自然是世界的主宰,自然是法律之母,其他法律由其派生并由其统率和评判;法律源于自然,体现理性,法律要认识自然,顺应自然。其中的自然无疑就包括着天地,自然法理论中最著名的口号之一就是"天赋人权",所以,自然乃天地,天地即自然,自然法其实就是天地之法。虽然在今天,人们已不必借天地说法,但依然要求法律敬天畏地,这实际上要求的是法律要探究天地,认识宇宙自然,尊重天地万事万物,顺应客观世界规律;要求的是法律要有一种求真的态度、求实的精神。立法者在立每一条法、每一部法的时候都应扪心自问,该条法、该部法是否合乎"天地之心"?是否"为天地立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就会优良得多。
法律只有源自天启,体现天意,立足大地,通行世上,才能天经地义,经天纬地,才能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这样的法律才是"为天地立心",才是"天地之心",天地人心,天地良心。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天地之大道,宇宙之洪范,世界之大法。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成为人们日用常行的规范,定分止争的裁判,万事万物的准则,世界秩序的基础。
二、为生民立命
法律是手段,人是目的,任何法律都是为人而设立的,都要为人服务,这种服务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为生民立命"。法律要关心民生、便利生民,要有利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为生民立命"又曰"为生民立道",就是要为人们确立"为人的道理"、"做人的标准"。这正是法律的核心和宗旨所在。法律作为一套行为准则,规定的就是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和安身立命之道,如诚实信用、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等等,讲的都是"为人的道理"和"做人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生的百科全书,应堪称人间指南,堪当人生向导。
常言道,"国法莫大乎人情","习惯是法律之母",而人情世故、风俗习惯内含着或者说恰恰就是世所公认、众所周知、人所信守的"为人的道理"和"做人的标准"。法律是对它们的提练和升华,优良的法律是人生的教科书,它人情练达,世事通明,能教给人们"为人的道理"和"做人的标准",能"为生民立命"。
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们依法行为,如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谋求利益,依法承担责任,依法安身立命,法律已成为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据、依靠和保障,一个守法的人是一个能安身立命的人。人无命不立,人无法不立,在一个法治社会,人命与法律密切相关,人们是依法立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尤要"为生民立命"。如果法律不"为生民立命",那么就民不聊生,命运多舛了。
法律要"为生民立命",首先要以人为本,富有人文精神,尊重人、关心人,把"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奉为法的最高命令。那种视人为草芥,草菅人命的法律是不可能"为生民立命"的,这种法律也不可能行之久远,因为草菅人命的法律必然会被人们所革命。
其次,法律要合乎人性,顺应人性,人性即法理,法律是人性要求的规则表述和实现方式,依据这种法律,人身得到尊重,人性得到弘扬,人欲得到满足,人格得到完善,人生获得意义,只有这种法律才能"为生民立命"。相反,那种违反人性,灭绝人欲,侵害人身,污辱人格的法律不可能"为生民立命",而只能是使人不成其为人。
再次,法律要"为生民立命",就必然让人民自己成为立法者,享有立法权,把人民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人民自己的意志成为最高的法律,这是"为生民立命"的前提和保障。因为"为生民立命"最终不是别人为自己立命而是人民自己为自己立命,法律"为生民立命"不是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所代表的意志为生民立命,而是法律或通过法律让人民自己为自己立命。只有当法律能够让人民自己为自己立法,人民能够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时候才是真正"为生民立命"。一切专制的法律、压迫的法律大都不能"为生民立命",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替生民立命,但这离生民自己为自己立命还相去甚远。
最后,法律要"为生民立命",就必须保障人权,尤其是社会弱者的人权。社会中的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强者,一类是社会弱者。前者仅凭其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就能安身立命,而后者仅凭其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无法安身立命。因此,"为生民立命"关键和难点是社会弱者能否安身立命。由于社会弱者也是人,他们可以被淘汰出市场,但不能被驱逐出社会,更不能加以统统消灭,政府社会必须关心救助他们,让他们能够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依法保障其人权,人权是人安身立命的最后根据和最低保障。人权最关乎人的安身立命,尤其是社会弱者的安身立命,只有保障了社会弱者的人权,才能使其安身立命,只有当社会弱者能够安身立命时,才是所有人都能安身立命,进而才能实现法律"为生民立命"。
三、为往圣继绝学
法律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法律必须"为往圣继绝学"。
法律的产生大致是这样的:当人们发生争执纠纷时,往往由一些知书达礼、德高望重的人来裁决,这些人相当于人们心目中的圣人,他们的裁决办法不断积累、逐渐演化就成为了法律规则。从法律的起源来看,法律就是由圣人裁决各种争执纠纷的方法所构成的。如果没有圣人的裁决方法也许就没有法律。法律说到底就是人类裁决各种争执纠纷的最高思想、知识和智慧,以及经由它们转化而来的各种最优良的规则。法律要保持优良,就必须"为往圣继绝学",用"往圣之绝学"去武装自己。法律在本质上应该是最优化的,法律不能"为往圣继绝学",也就说明该法律没有择优进化,不是最高之思想、知识和智慧,不是最优之规则,这种法律就不是法律,尤其不是良法。
法律是经验的总结,而往圣之绝学是人生之大智慧,人类之大学问,人间之大经验,在许多国度,往圣之绝学都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和审判的根据,如我国古代的"引经决狱"、"春秋断案"等等即是如此,就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亦承认学理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准确说来,法律是圣人之经验,或者说是经由圣人之绝学发现总结提升出来的经验。如果没有圣人之绝学作基础,也许经验就无从谈起,更不足以把它们上升为法律。
法律是指引行为的规则,评判是非的标准,区分善恶的尺度,定分止争的准则,自应是高明高尚的,自应集思广益,凝聚智慧,最高理性。而要如此,法律就必须"为往圣继绝学"。法律本来就应是"圣人圣经",金科玉律,不能"为往圣继绝学"的法律不能也不配称为最高理性,也难以担当其重任。
法律要求令行禁止,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神圣性,而法律只有"为往圣继绝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一切往圣那高明而独到之学问,吸收了人类已有思想文化知识成果之精华,才能获得其神圣性。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神圣性源自它所继承的往圣之绝学和它所吸收的人类已有思想文化知识成果之精华,非如此,法律无神圣性可言,既不能令行禁止,也不能成之为法。
自古以来,在许多国度和文明中,法律都与规律同词,与正确同义,写入法律的内容都应是众所公认、千真万确的东西,法律是真理的规则表述,法律体系应是真理体系。为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就应该继承往圣之绝学,借鉴和吸收人类已有最优秀的思想文化认识成果,因为往圣之绝学往往是人类最深之思想、最高之文化和最真之认识,法律只有"为往圣继绝学",才能认识到本质、把握住规律、追求到真理,才能追求真善美。其实,真正的立法就应该是为往圣继绝学,通古今之变,集众家之言,成一国之法。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也是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是人类思想文化知识的权威载体和传播渠道。法律是否"为往圣继绝学",考验着官方的思想境界、文化态度和知识水平。历史表明,进步的官方立法能够"为往圣继绝学",而落后的官方立法往往不能"为往圣继绝学"。其实,是否"为往圣继绝学"本身就是考量法律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准。另外,优秀的思想文化认识只有写入法律、用法律去保证贯彻、实施和践行,才能真正得到继承和发扬,同样,只有法律"为往圣继绝学",把"往圣之绝学"写入法律或者翻译成法律规则才能真正得到继承和发扬,它们所包括和代表的人类优秀的思想文化知识成果才能真正普及大众,走入生活,变成行动,惠及百姓,造福社会。
四、为万世开太平
真正的法律应该为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提供并奠定优良的制度基础,"为万世开太平",使世界太平,社会安定,人民幸福。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应该也能够"为万世开太平"。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规定人们可以为什么和不可以为什么,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使人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人与人的行为能够相互协调,使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具有秩序。法律是秩序的基础,秩序是社会太平的基础和表现。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就没有秩序,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太平的社会。
法律以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可以定分止争,平息纠纷,化解冲突,有利于社会和谐,促使社会太平。法律是一种和谐机制,没有法律,人们就会争权夺利,纠纷不断,冲突四起,社会无和谐可言,一个不和谐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太平的社会。
法律是稳定的,非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法律的稳定,才使得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和国家体制有章可循,稳定如常。法律是社会的稳定器,法律的稳定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没有法律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一个动荡不定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太平的社会。
法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大众智慧的结果,法律已成为经世济民、治国安邦最普遍、最有效和最通行的方略,在当今时代,依法治国已成为众所公认、世所奉行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民主决策,民主治国;是科学治国,治理优良;是群策群力,国富民强,这样治理的国家才会是一个太平的国家。依法治国,贵在依法赋权于民,依法为民卫权,法律使人身不受侵犯,使人权得到保障,有法律才有安宁;法律让人民享有和行使充分的权利,自由自治,自律有序,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才会是一个太平的社会。一个专制压迫的社会,充其量只有太平的假相,是不可能长久太平的。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吏,依法限权,权力者不能滥用权力擅自制造社会动乱和发动战争,法治与动乱和战争是不相容的,这有利于社会太平。没有法治或者法制不健全,就会再次出现像希特勒那样的战争狂人,如果权力掌握在这种人手里又缺乏法律制约,那么,社会就无太平可言。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只有法治昌明的社会才会是太平盛世。
如果说国内法有利于国内太平的话,那么国际法就有利于世界太平。很早以前,康德就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想,他认为,只有采取联合的办法,使各个国家处于一种法律秩序之下,通过不断发展人类运用理性的能力,才能实现各国和平共处。但国际社会此起彼伏的战争使康德所憧憬的人类理想遥不可及。尽管如此,但人类并没有停止追求永久和平的努力。《联合国宪章》序言开宗明义地宣布联合国的目的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为达此目的,"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它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虽然目前国际社会还有局部战争,但天下基本上是太平了,应该说,这归功于法律(包括国际法)。法律是文明人解决争端的文明方式,本质上是一种和平的方法,它依靠的是和谈、协商、妥协、互利、共赢,与武力、战争是不共戴天的。法律是国家安定的前提、世界和平的基础和天下太平的保障,是法律在"为万世开太平"。
如果法律能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那么法律就实现了它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