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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新华网消息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报纸《学习时报》第397期刊载题为《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的文章认为,健全法制是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进行的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文章全文如下:
    
    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
    
    ——十六大以来的法规制度建设
    
    健全法制是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进行的保证。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与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探索出了一条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制建设之路,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证。其主要特点:
    
    一是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初步形成了党风廉政的法规制度体系。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深入人心,各级党委、政府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强化了法制意识,严格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的能力不断增强。党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致力于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这些年来,《行政许可法》、《反洗钱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基础性法规制度相继制定出台,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仅立法数量多,而且立法质量也明显提高,使反腐倡廉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由若干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共同组成和相互联系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是实事求是原则在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领域的具体运用。这些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突出特点就是坚持科学规划,坚持与整个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和进程相适应,把握并处理好制度建设的阶段性与长远性、可行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积极探索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在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对法规制度进行科学分类,明确法规工作思路,编制《2004―2007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大大增强了法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惩防并举,注重制定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根据构建惩防体系的要求,更加注重制定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出台了大量的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法规制度。比如,为加强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于2003年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负责人同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负责人谈话办法(试行)》;为加强对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中央纪委2004年出台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2006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类法规制度的制定出台,大大提高了预防腐败的法规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的比重,法规工作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向发展。
    
    四是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规相衔接,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效能。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努力使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今年6月8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防止权钱交易,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限定《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与《意见》基本一致并相衔接,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犯罪,从而比较好地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套,充分发挥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整体功能。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往有利于开拓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反腐败法制建设的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工作,后又批准《公约》,并对《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为履行《公约》义务,目前,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在筹建之中。
    
    六是提高法规制度建设质量,注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党内法规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贯彻,在于运用于实践。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认真遵守和执行党的制度,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法规数量的不断增多,法规与实践脱节、法规互相冲突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这些年来,各级都比较注重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做到三者并举。十分重视已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健全执行考核机制和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月2 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为我们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勤奋工作,真抓实干,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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