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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即日起执行 农民工也可申请

    ■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破产或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异地申请使用

    记者昨天获悉,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昨天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新政策指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新政策还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报讯 建设部的有关人士解释说,出台新政,是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记者了解到,新政策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看到昨天联合出台的新政,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比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政还规定,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新政还说,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新政策还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做了一些细致的规定,比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来源:新华网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

    颁布日期:20050107  实施日期:20050107  颁布单位: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十、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五年一月七日

    住房公积金四问:建设部有关人员就此解疑释惑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专电(记者杜宇、刘羊旸)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还有很多职工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达到多大规模、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运作等问题存有疑惑,建设部有关人员31日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我国住房公积金已达到多大规模?

    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7400亿元,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以国家统计局2003年统计年鉴在岗职工人数计算,覆盖率为58.4%。

    截至2004年底,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2506.8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33.9%,支持了3000多万名职工购建住房。累计向433.8万名职工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3403.8亿元,较上年底增长45.3%,高于缴存总额增速12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5.6%,比上年底提高了5.87个百分点。

    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多少个?

    在我国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2002年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后,建设部等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从近2500家减少为340多家,管理人员从25000人缩减为15000人。

    据建设部有关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何处?

    建设部有关人员介绍说,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购建房提取,近几年,各地均加快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004年发放贷款1060亿元,相当于同期缴存余额的98%,比2003年同期增长41%。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2004年共购买国债328.7亿元,国债余额为515.6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10.5%。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要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2004年增值收益为48.6亿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2.5亿元,占贷款余额的5.4%;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36.07亿元,余额20.58亿元,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15.5亿元补充资金。

    管理费从何支出?

    建设部有关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数据显示,2004年提取管理费12.2亿元。(完)

    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要走的路还很长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专电(记者 杜宇、刘羊旸)

    如今,城镇居民买房,都少不了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给人们提供基本住房需求保障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存下“买房钱”

    30岁的小刘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她说:“如果我仅靠工资收入还贷,压力很大,有了公积金,感觉轻松了不少。 ”

    自1991年上海率先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十几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7400亿元,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

    累计向433.8万名职工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3403.8亿元,较上年底增长45.3%,高于缴存总额增速12个百分点。

    有关专家指出,住房公积金为城镇居民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物质保障,但在新的形势下,这项深得民心的好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让2086.3亿元沉淀资金“活”起来

    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较上年底增长28.3%,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6%。如此庞大的资金是如何取得收益,有着怎样的投资渠道,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根据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取得收益有4个渠道,一是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三是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收入;四是其他业务收入,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

    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取得的业务收入为108.4亿元,较上年增长了15%。尽管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呈增长态势,然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运用率并不高,分别为71%和56.1%,特别是重庆、河南、河北、甘肃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均不足30%,海南、西藏还不到20%。截至2004年底,西藏、海南、河北、河南、甘肃、重庆等地的沉淀资金率均在70%以上。

    建设部有关人员说,住房公积金是以城市为单位缴存运行,地域间流动性较差。目前,沉淀资金全国不平衡,东部城市少,中西部城市多。如果让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流通起来,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资金的效益。

    目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建设部有关人员说,购买国债,仅仅是作为保值的手段。如何进一步扩大增值手段已经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积极探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要走的路还很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力度逐渐加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市场上买房,为保障人们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不容乐观。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

    建设部有关人员认为,当前应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

    据建设部有关人员介绍,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还不够发放个人贷款,如上海2003年住房公积金不够支持贷款要求,因此,只能采取降低人均贷款额度,目前,规定最高可贷额度未10万元。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过程中,由于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可能存在“杀贫济富”的现象。建设部有关人员介绍,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如限制缴存额度,贷款额度,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主住房,但目前很多人贷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政策上还不好把握,目前的规定是,第一套住房还清贷款以后可以再贷。

    有专家指出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功能比较单一,建设部有关人员表示,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最根本的功能,目前各地也正在进行探索如何扩大公积金的功能。

    建设部有关人员说,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针对其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探索将他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如昆山等地已经试行运用公积金支持农民工租赁住房,浙江湖州已经出现一些企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还有不少城市开始实行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业务。如北京市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在进行组合贷款时,用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可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湖州利用公积金贴息,为较低收入群体减免更多利息。(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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