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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人大监督为何常成“马后炮”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职权,但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运用此项权力时,往往是事前不察,秋后算帐,被人们戏称为放“马后炮”。人大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有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行使好监督权,致使发生了重大事情后,才去监督,成为“马后炮”,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大打折扣,无疑损害了人大在社会中的形象。那么,人大监督为何常成“马后炮”呢?浅析原因,主要是:

    一是信息不畅。首先表现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少与选民的广泛联系,没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很难知晓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其次,人大代表也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没有及时地反映当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次,“一府两院”也无法做到主动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信息不畅、情况不清,只能是待重大事情发生或暴露无遗后才去实施监督。

    二是决定权不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地方最高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理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目前有的人大就没有很好地行使起这项职权,放任政府或部门自行其是或者是个别领导说了算,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难免决策不出问题。一旦决策失误发生问题,人大再去监督,势必成了“马后炮”。

    三是机制不善。虽然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行使代表大会部分职权,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和部门领导是同级的,正儿八经监督有碍情面,怕影响关系、怕得罪在所难免。事实上,地方“一府两院”的重大工作都是经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还人大领导列入,既然是集体决定的事项,人大也很难监督。倘若人大组织行使监督职权,恐怕被扣上不与党组织保持一致的帽子。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要想避免“马后炮”,必须在组织机制上下功夫,正确处理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党委要支持、政府要尊重人大行使法定监督权。作为人大常委会自身要有所作为,不要等到出事了再去行使职权,那势必对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时,应当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作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监督中,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到位,代表人民依法把关。同时,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有责任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经常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适时将本级政府的重大事项及当地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常委会审议议题,将重点工程项目列入监督范畴,随时组织对政府的重点工程进行专项视察、重点检查,做到每一个重大项目实施的过程都在人大监督下运行。人大还要组织对自己任命的领导进行述职评议,不妨也是实施人事监督的有效措施。各级人大代表也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深入选民,倾听呼声,反映民意,监督政府开展工作,这既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责任,也是应尽的义务。

    总之,只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忠于职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事前多些调查研究,切实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才能有效地克服和避免监督工作中的“马后炮”现象。(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人大主席团 尚小正)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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