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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 “村官没人管”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马龙生
村支书在任10年,随意更换出纳会计、随意打白条、侵占村集体资产,县、州都曾成立联合调查组,3年间5次查账,未果。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法院却以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村民们向媒体发出的控告信,长达11页,有540名村民签名或按手印,几乎是全村18岁以上村民的总数。这是媒体新近披露出来的发生在青海的村官腐败问题。

    不久前,媒体披露的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发生的村官腐败案,已经让人触目惊心;现在,发生在青海的这一起,让我们再一次关注村官腐败问题。通过对原新闻的仔细解读,不难发现,村官以“带领村子发展”为幌子,借此向村民发号施令,滥施土政策。但是,当村民集体为村里创造了价值后,村官却又通过“财务不公开,白条抵账甚至自己直接当出纳,个人的企业与村集体经济搅在一起”等方式,肆意侵吞集体财富。以往,我们总是把反腐败的目标瞄准级别较高的领导层,殊不知,如今村官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同样很严重,也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行政究不了,法律判不了。联合调查组成立了好几个,可是面对“自任出纳,白条抵账”等已被搅混的水,调查组束手无策。只认证据的法院,在账目总是查不清的情况下,也只能判其无罪。

    其实,谁也不难看出,腐败村官已经把村里的集体经济贪占一空,再让谁来查,也是无从下手——谁能为了你的查账方便,把证据留给你呢?真正该查该问的,是村官在肆意贪占财富的过程中,为什么就没人管?

    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村官的疯狂贪污,村民的维权困惑,仅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者司法渠道的“两院”,似乎很难解决问题。村官肆意侵占集体财富问题,如果不从深层次的制度成因下手,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而制度层面的最大问题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落实,尤其是该法的一项重要精神——管理过程中采用监督和评议等手段,制约村官滥用代理权,远远没有落实到位。

    这么重要的精神,为什么无法落实到位?归根结底在于,有些地方的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不够强。一些政府部门以“自治管理”为由,推脱了自己该管却没有管的事。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走了样。而最可怕的是,走了样也没有人真正追究.

    不可否认,“村官没人管”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很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要转变这一现象,当前最紧要的,是真正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项精神,让村民对村里公共事务有更多的参与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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