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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1.21)


导读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示 艾滋病毒携带者可报考
我国还有289人被超期羁押 广东超期羁押严重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示 艾滋病毒携带者可报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稿日前在网上公示,与第一稿相比,做了一处重大修改,即取消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限制规定,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录用范围内。专家指出,这不仅顺应我国对此类人群“不歧视”的政策,而且与国际惯例接轨。

  ●艾滋病毒携带者从“不合格”中删除

  国家人事部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次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中提到,今年8月对第一稿进行网上征集意见时,不少网友提出:“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对此,人事部组织的论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

  ●采纳网友意见与国际惯例接轨

  对于这个修改,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北京艾滋病临床研究中心主任、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克沂指出,因为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与乙型肝炎一样,都只限于血液传播和性传播,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纳入公务员录用的合格范围内,那么艾滋病毒携带者受到同等待遇,就是非常合理和正常的。他表示,虽然我国的艾滋病毒携带者比乙肝病毒携带者少很多,但他们中很多人受到的歧视、不公正待遇是一样的,前者甚至比后者更严重。现在国家在制定公务员体检标准时,能够采纳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网友的意见,修改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是一大进步。

  徐克沂教授介绍说,目前国外已普遍把“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受歧视”法定化了,除幼儿教育等特殊行业以外的一般职业,都不能把他们拒之门外。

  晨报记者 雷加

  ●名词解释

  艾滋病患者 指感染上艾滋病毒时间较长(通常为5至7年,但时间不定),已经进入发病期的人员。目前我国艾滋病患者约有8万。

  艾滋病毒携带者 指已经感染上艾滋病毒,但还未进入发病期,没出现机会性感染症状的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发病,或通过药物干预推迟发病。目前我国艾滋病毒携带者约有76万。

  专家详解二稿

  ●肝炎标准有严有宽 乙肝放宽慢性肝炎受限

  解放军302医院感染五科副主任赵平告诉记者,改动后的新标准首先肯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澳抗阳性者,可以成为公务员。同时,新标准也将慢性肝炎患者排除出了公务员行列。因为慢性肝炎是一种不容易痊愈的疾病,患者可能自身情况很稳定,不影响正常生活,但慢性乙肝的“帽子”很难彻底摘掉。如果按照新的标准,这一类型的人群就不能再报考公务员了。此外,有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的描述,也过于简单,从字面上分析有些含糊。如果在急性肝炎后面加上“发病期”的字样,急性肝炎痊愈后即可报考公务员,可能会相对精确一些。

  新标准对丙型肝炎也相对放宽了。根据新标准,丙肝病毒携带者将可以成为公务员。“这样修改应该也是基于丙肝的特性,因为日常生活中一般的交往,如拥抱、亲吻等都不足以传播丙肝。”

  ●心脏病标准放宽 个别标准低于就业要求

  修改后的体检标准对心脏疾病的要求并不高。人民医院心内科张海澄博士说,新标准将一些不需要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也纳入公务员录用范畴,这是因为一些轻微的先天性心脏病对身体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日常生活、工作。“从总的标准来看,对心脏疾病的要求并不是太高,个别标准可能还要低于一些升学和就业体检标准。”

  ●高血压标准较宽 服药控制住血压即合格

  此外,对于血压的体检要求也不是很严。张海澄告诉记者,修改前后的标准都只要求血压在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之间,即为合格。这就表示,如果是服用药物,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就符合公务员的录用标准。

来源:《北京晨报》


我国还有289人被超期羁押 广东超期羁押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今年以来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进展情况。到10月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辽宁等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公、检、法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3年以上严重超期羁押的已经杜绝,还有289人被超期羁押,全国超期羁押人数降到了历史上最低限度。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4877人,加上去年底未纠正的2187人,共超期羁押7064人。检察机关共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纠正5156人,经过各方努力,已纠正6775人,纠正率为95.9%。在尚未纠正的289人中,绝大部分集中在广东、河北、山西三省。其中,广东省179人,河北省54人,山西省22人,超期羁押时间最长为3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3省有关办案机关尽快纠正这些超期羁押案件。去年12月和今年3月,海南省和贵州省检察机关,分别对本省检察环节发生的一起严重超期羁押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了责任,高检院就此及时向全国进行了通报。

  为何广东超期羁押现象严重?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李忠诚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广东的案件数量多,占全国案件的十分之一,因此超期羁押也占十分之一。第二是广东的地理位置特殊,流动作案多,高科技犯罪案件也多,不容易办理。第三是广东省办案人员数量少,跟不上要求。第四,一些办案人员素质不是很高,很多超期羁押是“虚超”。第五,法律规定的期限里,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有些复杂的案件不好处理。这是立法的问题,但地方政府没有重视。第六就是监督还不到位。

  据介绍,高检院将继续实行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全国通报超期羁押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从11月1日开始,对超期羁押问题还相对突出的广东、河北、山西等省纠防超期羁押情况,实行情况周报制度。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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