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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解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11月11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际社会为什么要通过这一公约?公约在中国的生效意味着什么,将给我们带来哪些挑战和机遇?记者专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

  记者:这个公约的生效,使很多人知道了一个新名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和一般的污染物有什么区别?

  汪纪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有所不同,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毒性,因此能够对人类和野生动物产生大范围、长时间的危害,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破坏生殖和免疫系统,并诱发癌症和神经系统疾病。公约首批列入控制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目前已知毒性最强的污染物———二(口恶)英类,被列为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米糠油事件”的元凶———多氯联苯,以及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

  世界自然基金会前不久检测发现,欧盟13个国家环境部长的血液中含有包括滴滴涕在内的55种有害甚至致癌物质。而在此之前的2003年,欧盟环境专员玛格特•沃尔斯特龙在自己体内检查出了包括滴滴涕和多氯联苯在内的28种有害物质,而且她怀疑自己的两个儿子也通过哺乳吸收了这些有害物质。这些事例充分说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就在我们身边,甚至就在我们身上。

  记者:中国政府为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了哪些措施?

  汪纪戎:意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巨大危害,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组织跨部门技术协调小组,参与了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于2001年5月23日公约开放签署首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3年来,我国采取积极措施,开展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为我国全面履约打下了坚实基础。

  记者:公约在中国的正式生效意味着什么?

  汪纪戎:公约的正式生效,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这为我国利用公约资金机制及双边、多边合作来解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氛围;另一方面,我国正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在传统环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基础研究严重滞后的现阶段,我国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现实问题。

  记者:面临的这些挑战和问题中,最紧要的是什么?

  汪纪戎: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的任务重、时间紧。公约要求自生效起最晚10年内应最终消除9种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2025年对电容器等电力设备中所含的多氯联苯进行无害化管理和处置,并实行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实现二(口恶)英和呋喃等副产品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减排。在公约首批列出的9种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我国至今还保留着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和灭蚁灵的生产和使用;总量超过1万吨的多氯联苯尚未得到科学管理和合理处置;而副产品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涉及行业众多、底数不清,实现减排目标任重而道远。

  记者:为了履行好这一公约,我们还有哪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

  汪纪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机构和能力亟待建设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有待健全。此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研发基础薄弱,履约缺乏技术支持。尽管存在不少困难,但只要我们抓住公约生效的机遇,积极迎接挑战,全面淘汰和削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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