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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商业性行政推荐当止

作者:李坚
新闻主体: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日前就媒体提出的电影《时差七小时》是不是“强推官员家属主演的电影”的问题,出面作了说明。同时表示,经过对该事件的反思,今后将对原来“推荐看片”的做法予以改进,教育部门不再具体就某部影片进行推荐观看。

  笔者以为,不仅深圳教育部门不应再就某部影片进行推荐观看,而且应在制度上对行政推荐行为加以规范。

  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行为并不鲜见,比如卫生防疫部门推荐食品消毒器具、治安部门推荐防盗产品、教育部门向学生推荐教辅参考资料等。这种行政推荐行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充其量只是一种行政指导。而这种行为对相对人而言,对他们的选择却起着一种很强的引导作用。

  笔者并不否认一些行政推荐行为或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或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出现行政推荐者在推荐过程中掺杂一些不正当因素的情况。尤其是不少带有商业色彩的行政推荐行为,由于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由此导致了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利用独有的行政推荐行为进行“权力寻租”、破坏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等现象的出现。

  虽然原则上是否接受行政推荐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但为追求行政推荐的实效性,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享有的行政权力为背景,要求相对人必须接受其行政推荐的情形并不鲜见。相对人如违背行政管理部门的旨意,拒绝接受行政推荐,往往会在其他毫不相关的事项上遭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刁难与报复。结果致使许多行政推荐行为往往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相对人不得不“就范”。

  由于行政推荐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所以接受了行政推荐的相对人在法律上会被认为是自主自愿的服从。如果事后相对人再去主张行政推荐的违法性并请求法律支持,往往是相当困难的。而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推荐行为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杜绝一种不良行为或现象的重复发生,仅靠自我保证或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解决。因此,要杜绝类似“强推官员家属主演的电影”现象再次出现,就必须在制度上对商业性行政推荐行为加以禁止。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11月09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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