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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0.28)

导读
    罗干考察湖南 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全国劳动争议增多 仲裁机构建设极需加强
    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应允许听证

    
    
    
    
罗干考察湖南 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近日在湖南考察工作时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10月22日至26日,罗干在湖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陪同下,先后来到湘西、张家界、长沙、韶山等地,深入企业、社区、农村和基层政法单位,实地考察了湖南基层政法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亲切看望慰问了广大政法干警、武警官兵和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的家属。
    
    考察期间,罗干听取了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汇报。他对湖南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和政法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湖南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湘西贫困山区是罗干考察的第一站,党的改革开放和扶贫攻坚政策使这里发生了很大变化。罗干在看望正脱贫致富的土家族、苗族农户时指出,贯彻落实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是要提高领导发展的能力,把经济建设搞得更快更好,把人民生活搞得更加富裕,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物质基础。在以后几天的考察活动中,罗干都反复强调,政法部门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每到一地,罗干都反复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和难点是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源头治理,特别是注意从政策层面消除不稳定的因素,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把工作重心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罗干在视察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夜访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时强调,没有基层的平安,就没有全局的平安。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完善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对有犯罪倾向的人群的教育、管理和防范,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基层。
    
    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重要保障。罗干强调,要从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坚持依法办事。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执法活动必须公开,执法责任必须明确。
    
    在考察中,罗干强调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努力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保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政法战线中去,保证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6日表示,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基本拟定,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公布并组织实施。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6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时作此表述的 。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将从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依法积极稳妥推进人民法院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公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以纲要的形式全面、系统地规划全国法院今后五年改革的发展蓝图。2003年,是实施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最后一年,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肖扬说,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当前要把加强基层法院的自身建设作为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
    
    来源:新华社
    
    
    
    
全国劳动争议增多 仲裁机构建设极需加强

    
    今年上半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13.5万件,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从27日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工作座谈会了解到,近年我国劳 动关系呈现出急剧变化的态势,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很快,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设则相对滞后。调查显示,全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独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只占65%,多数县和县级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其他部门合一,有的地区甚至取消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职能。
    
    为此,我国将大力加强劳动仲裁争议组织机构的建设,推广广东、广西和黑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各地要把劳动仲裁工作从劳动保障行政相关业务部门分离出来,实现人员、经费、场所、机构相对独立,把仲裁机构真正建成能快速调处劳动争议的实体机构。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尖锐复杂的情况,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高素质劳动仲裁员队伍,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各地还要通过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程序等创新途径,建立高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把企业调解、街道调解、信访行政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四个层面的调解体系有机衔接,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本区域、本行业的劳动争议。
    
    来源:新华社
    
    
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应允许听证

    
    如果要问"拘留"和"罚款"哪一个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更大,大概人们都会认为是前者,因为我们如果硬要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做一比较的话,人身权肯定优先于财产权。但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却似乎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但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时却没有设定允许听证程序。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益影响越大,越应慎重,听证无疑是程序上慎重的体现。由此,我们不能不质疑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处罚,实现了听证程序的从无到有,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作出行政决定,如果不听取他人意见尤其是当事人意见,容易形成不当决定;而将行政决定的作出建立在听取他人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基础上,这是公正的基本法则---由此不难看出《行政处罚法》的开创意义。
    
    但大凡开创者难免有不足。《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由此留下了一个"拘留处罚"是否要经听证的"尾巴"。然瑕不掩瑜,谁也不会因为《行政处罚法》存在如此瑕疵而否定其在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与其看作一种目标,毋宁说是一种过程。对于这种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法》,我们不应求全责备。人们期待着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时能有一个满意的答案,但遗憾的是,草案在这方面没有更大的突破。
    
    人身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被公认为是奠定现代社会文明的三大基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被正式写入作为"母法"的宪法。作为一种"迟到"的权利,千呼万唤终出来,其间我们曾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财产权从来就是人的一种权利。但是,人之不存,权利焉附。因此,人身权是更具根本性的权利。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身权,而财产权只是此人与彼人的区别。人身权使人成为人,财产权使人活得像一个人。在一个日益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进程中,我们应当给予人身权以必要的尊重。
    
    之所以对涉及人身权的拘留处罚和罚款处罚以不同的"待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对听证过于简单化的误读。一是适用于拘留处罚的许多情况不需要或不适用听证;二是这方面的听证程序有可能繁琐费时,于是误认为对于不需要听证的还要进行听证,将浪费纳税人的钱财。
    
    其实,听证是一个具有多面相的制度:可以是正式的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听证;可以是应申请的听证,也可以是依职权的听证;可以是免费的听证,也可以是收取费用的听证;可以是事前的听证,也可以是"迟延的听证"。它可能因时而异,也可能因人而不同,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其基本的内涵是:正当法律程序,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考虑到人身权的原本性,也同时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大幅度地扩展了拘留处罚的适用范围,我们有必要期待治安拘留处罚的"正当法律程序"。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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