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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如何保障“政府知情权”

作者:潘多拉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该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事故情况,有关部门则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受监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和情况。该条款用于保证"政府知情权"。(《中国青年报》10月22日)
    
    "政府知情权"是一个新鲜的提法,与公众知情权体现为一种权利不同,政府知情权则主要体现为一种权力,即政府可以通过确立规制、制定政策等权力手段,达到知晓相关情况的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此加以规范,反映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也反映出政府对于自身知情权的"敏感"与自觉。但严格说来,像《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设计的那样,由有关方面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职能部门再向政府通报情况,"有关方面"通常具有政府背景,而相关职能部门本身也是政府部门,"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系统内部流动,所以政府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其实是有限的。
    
    这个时候,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可以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手段,有时更是成为政府冲破重重信息迷雾、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的一个突破口。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故后,"有关方面"为了掩盖问题,逃避责任,缓报、瞒报成了他们本能的选择。2002年6月山西繁峙县发生特大矿难,《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的记者不畏强暴,深入到事故第一现场,对当事人、目击证人、遇难者家属面对面的采访,打破了当地官商的信息封锁,将矿难真相及时告知天下。事后,山西省委书记田成平无限感慨地说,"如果没有新闻舆论披露出来,至今大家还会蒙在鼓里。"(《南方周末》2003年10月18日)没有人能否认,在重庆綦江塌桥、广西南丹透水、山西繁峙矿难等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新闻媒体在保障政府知情权上功不可没。
    
    除了内部渠道,媒体渠道,民间举报、投诉、上书提供的信息,也应当成为政府实现知情权的一条渠道。民间信息虽然大多是分散的、零乱的、庸杂的,但也是具体的、原初的、活生生的,具有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无法替代的价值。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去年曾对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记者证实,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半月谈》2003年11月20日)。群众在投诉、举报中提出的要求,被高层认为是有道理的、合理的,说明他们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的、真实的,他们下情上达的愿望十分强烈,他们没有必要对高层实行信息蒙蔽。高层充分听取了民间的声音,全面认识了民间的真实生态,将有助于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解决那些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从而在更高的水平上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负有促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责任,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主体,媒体和公民反过来也有责任向政府给予信息影响,帮助政府保障和维护政府的知情权。当然,也许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保障和维护自身知情权的自觉意识。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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