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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0.14)


导读
肖扬:法律不是“灵丹妙药” 道德情理不可忽略
劳动法颁行十年亟待修改完善
河南省方城县法院 五类非诉执行案件需听证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为依法行政注入强大动力



肖扬:法律不是“灵丹妙药” 道德情理不可忽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肖扬在10月10日耶鲁大学发表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演讲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肖扬指出,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为此,中国司法机构提出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实践中二者经常不一致,简单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不一定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肖扬指出,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司法经验不断丰富。但是毋庸讳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法官的整体素质还难以完全满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希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个目标当然不是短时间就能实现的,但是现在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2年,中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肖扬说,司法考试仅仅是为司法职业化提供了法律素质方面的保障,但“职业化”不仅仅是“专业化”。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应该是一个精通法律者,而且应该是一个德高望重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劳动法颁行十年亟待修改完善

钟鞍钢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距今已有十年。十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比重不断加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更加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有时表现得更加激烈。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劳动法来调整。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劳动法的修改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谈到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问题时说,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亟待修改完善。据了解,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而十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

  同时,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很大困难。特别是当前,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此外,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到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调整,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同时,历史上由于缺乏资金积累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冲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为此做好劳动法的修改完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促进就业法也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调研计划。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做好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抓紧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批颁布实施。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完善,势必影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影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做好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积极做好修改劳动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

  来源:《法制日报》



河南省方城县法院 五类非诉执行案件需听证

  “对法院这个不予执行裁定,我们心服口服。”不久前,河南省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手持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心悦诚服地说。这是方城县法院实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听证以来,该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三十一起案件。

  非诉执行,指依照法律规定,如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要求执行该行政决定。为了规范依法行政,方城法院推出了行政非诉案件听证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申请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为3000元以上、强制拆迁、经审查行政机关所做处罚决定程序或实体存在问题等几类执行案件,实施听证。

  听证制度实施以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许多被执行人也主动履行义务。仅今年以来,方城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310起,执结297起,其中仅有20余件采用了强制执行。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十五版)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为依法行政注入强大动力

杨伟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几乎涵盖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使行政管理改变了主要依靠政策或依靠文件治理的局面,迈向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国务院今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解决这一关键性问题作为最高使命,是激活和增加依法行政的动力,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性举措。

  《纲要》是我国既有依法行政经验和各地依法行政实践的产物,对所有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严格要求。它更注重规则的可操作性,不仅把现代行政法治的诸多原理和制度引入依法行政之中,而且力求通过规定弥补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内在发展动力。

  《纲要》努力尝试消解影响我国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和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是当前制约我国依法行政深入的重要因素。前者制约了市民社会的成长和社会自治的发展,阻滞了社会输入给行政机关实践依法行政的强大推动力量;后者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积极性。《纲要》承继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明确载入法律文件之中,努力在职能转变、政府日常工作与法律实施之间构建起有效的纽带,增强职能调整的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也有利于保证其实效性和长久性。《纲要》不仅强调了合理划分和规范行政机关职责和权限的要求,而且改变了过去侧重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义务的做法,从权责一致角度明确提出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并统一公务员的待遇。

  实践表明,各地、各部门所探索和创新的机制和方法,既是《纲要》出台的基础,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源头活水。因此,《纲要》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在提出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向的前提下,将推进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赋予了各部门和各地方。不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而且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和新方法。

  依法行政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众权利和提升社会福祉。公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参与和支持是依法行政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纲要》从三个层面唤起公众对依法行政的支持。一是确定目标和具体措施,向公众宣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和信心。二是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依法行政的途径和方式,公众参与涵盖了依法行政的所有环节,包括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三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纲要》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明确规定要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旨在为公众参与依法行政提供能力准备。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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