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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9.16)


导读:
专家: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符合国际法精神
司法部部长:坚决制止公证市场化
革除暂住证背后的思想痼疾
免征额100万? 专家称遗产税税率30%到60%



专家:中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符合国际法精神

  正在参加此间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的专家表示,尽管同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刑罚比较严格,但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中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基本符合国际法精神的。

  “从刑事责任年龄界定,司法部门以及死刑的适用等方面看,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得是不错的,”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高铭暄说。

  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国际刑法学大会今年首次在中国举行。在本届大会上,与会学者把目光投向“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专题,在国际法的精神下审视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成了与会中外专家关注的内容。

  “我知道中国有死刑,但我很高兴中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来自阿根廷的塞韦罗•马蒂诺博士说。“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

  高铭暄指出,中国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8周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这与国际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考虑犯罪的问题,只采取教育措施。”

  此外,国际法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这一点中国也做到了,”高铭暄说。中国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由专门的少年法庭承担,少年法庭在中国已经发展了20年,现在全国各级法院有数千个少年法庭,并且上海,广东等省市还在酝酿设立少年法院,推进对未成年人全面的司法保护。

  数据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呈上升趋势,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780人,比2002年上升了12.7%,在有些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特点。

来源:新华社



司法部部长:坚决制止公证市场化

  针对近年来公证行业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尤其是西安发生的“宝马体育彩票”案件,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在安徽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不能市场化。

  在有部分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参加的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张福森指出,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他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遏制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

  张福森还认为,我国公证制度的显著功能之一是预防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它要通过“必须公证”实现。因此,法定“必须公证”制度的确立,是今后公证发展的方向。

  另据了解,《公证法》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有望于明年出台。

来源:《中国青年报》




革除暂住证背后的思想痼疾

王长明

  最近,两个截然相反的决定再次引起了我们对暂住证存废问题的关注。一个是武汉市宣布:由于实施暂住证的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因此将取消暂住证;另一个是北京市有关部门表示暂不取消暂住证。与此同时,一些法律专家也对暂住证制度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发生了争论。

  依靠法律的力量当然是废除不合理的暂住证制度的正道,但是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力量而忽视社会思想理念的作用。一项能够长期存在的制度,不论其合理与否,都有社会思想理念作为支持。暂住证在饱受争议中能够顽强生存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有着强大的“思想基础”:一些公安机关将外来人口定性为犯罪高发人群,认为取消暂住证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外来人口素质低、影响城市形象的论调,甚至还包括工作都让外地人“抢”走了,钱都让外地人赚走了的抱怨在普通老百姓中也不乏市场。

  在坚持继续实行暂住证制度的背后,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外来人口的戒备、不信任、甚至是排斥与歧视。这股极其强大的习惯势力不是仅存于经济相对发达、外来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而是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它其实才是暂住证存在的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针对这种习惯势力,我们应当大力宣扬现代公民意识和平等观念。不革除针对外来人口的思想痼疾,树立正确的现代公民意识和平等观念,单单依靠一部《行政许可法》来消除各种带有地域歧视色彩的行政许可行为,必然阻力重重,甚至会出现反复。因为再完备的法律,如果没有社会思想理念的支持,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当前许多地方仍坚持继续实行暂住证制度就证明了这一点。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13日第A03版)

来源:《京华时报》



免征额100万? 专家称遗产税税率30%到60%
  
  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其实已经讨论了很长的时间,但是始终悬而未决。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遗产税的关注程度却与日俱增,在上海、浙江、北京等发达地区,父母为规避遗产税而将房产提前过户给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遗产税到底什么时候开征,目前的最新进展如何?9月10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与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

  中华工商时报:近几年来,有关于遗产税的讨论非常多,遗产税的最新进展状况如何?

  杨志清:遗产税目前已不处于调研阶段,据我所知,遗产税的正式稿就已讨论过不下三次,方案已经形成。但是推出的时机还不成熟,而且还有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

  中华工商时报:为什么遗产税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

  杨志清:时机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产税的征税基础还不具备。开征遗产税必须涉及到财产登记制度,但是现在目前为止,除了存款、股票市场实行了实名制以外,很多其他财产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二,即使财产登记制度建立起来,根据W TO规则的要求,立法程序一定要透明。也就说,遗产税要立法的话,一定要通过人大,即使非常顺利的话,通过人大“三读”审查需要6个月,之后,还要有6个月的期限,让纳税人有一个领会、学习,意见反馈的过程。

  中华工商时报:有关遗产税的免征额的传说非常多,有一种说法是80万,您认为这个标准是高是低?

  杨志清:据我了解,遗产税的免征额是100万的可能性大一点。在最早的讨论稿中是60万,但这是二三年前的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财富增长了,收入也增长了,因此在讨论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60万比较低,100万可能比较合适。

  也就是说,根据财产所有人死亡以后遗留的财产,扣除负债、丧葬费用、遗产的分割费用、遗嘱的认定费用,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等扣除额后,剩余的遗产超过100万的要征税。

  中华工商时报:确定免征额为100万的根据是什么?

  杨志清:因为遗产税征税的理论依据至少有两点:一是对前期的一种弥补。人一生当中从事的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多多少少会有偷逃税或者避税的现象,这种由偷逃税或者避税形成的利益,可能会去消费,去存款、去投资或者购买财产。不管如何处理,消费,有消费税,存款有利息税,买财产会上遗产税,这都是对之前跑冒滴漏的一种弥补。第二、遗产继承人,从法律上讲,这笔财富属于不劳而获的所得。那么,国家就存在一个导向问题,考虑要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而遗产税的征收是相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的。100万,从国内总体的经济状况来说,还是属于比较少的高收入阶层。

  中华工商时报:但是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100万对于一些城市的居民来说可能非常高,但对一些发达地区来说,可能不算太高,遗产税的免征额,会是全国统一标准?还是各地不一样?

  杨志清:那要看税种的归属。如果将遗产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有一定的权力,可能会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免征额。但按照我个人的理解,遗产税不会作为地方税。因为遗产税有“劫富济贫”的作用,如果划为地方税,可能会出一些地区税源大,一些地区税源小的状况。而作为中央税,中央会利用征收来的税收,对贫困地区实行转移支付,真正起到“劫富济贫”,因此成为中央税的可能性比较大。

  中华工商时报:遗产税会实行什么样的税率,是固定税率,还是累进税率?

  杨志清:是一种累进税制。最低是30%,最高至少要达到60%。在西方国家有遗产税的征收税率达到90%的案例。

  中华工商时报:为了逃避遗产税,有可能会出现在生前,将部分财产转赠子女或亲属的现象,我们如何规避这种现象?

  杨志清:遗产税是对死亡以后的财产超过一定的数额进行征收的税种,这意味着如果是生前转让、赠与,或者老一辈人在生前把房子以孙子的名字购买,就不属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的确又是逃避遗产税的方法,这在国际上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个国家确定在死亡之前近几年赠送的财产也属遗产,比如在英国是三年。在中国来讲,时间的确定有过一点的争议,据我了解,最后确定的时间是在两年之内。

  中华工商时报:您预计,遗产税会在什么时候出台?

  杨志清: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

  但是,遗产税究竟是通过人大立法以法的形式出来,还是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出台,还很难说。我估计,以人大授权国务院出台暂行条例的方式出台遗产税的可能性大一点。因为我们在遗产税方面没有什么经验,解放以后,一直没有这个税种,如果一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出现了问题不太容易修改。而以人大授权国务院的方式出台的条例,既相当于法律地位,而且将来修改起来也相对容易一些。从这个角度而言,遗产税的出台有可能会快一些。但是再快,也不会超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这两项改革,但有可能会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同时推出。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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