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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河北豁免民企原罪《决定》起争议

一、河北豁免民企原罪《决定》出台的前后

    政法委颁布红头文件首次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自2003年12月31日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一直处于法学专家及媒体的意见旋涡中。《决定》首次提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舆论认为,《决定》中关于不追究或从轻发落民企"原罪"的条款,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与法理相悖。不过,与舆论角力的观点并非仅仅来自官方,一些知名经济学家和民营企业对该文件也表示了欢迎。
    
    今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对《决定》进行了批转。这是中国地方政府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对民企"原罪"问题进行澄清,也是正式见诸官方的第一份此类文件。
    
    为理清《决定》出台的前后种种,记者于1月31日赶赴河北石家庄。
    
    ■出台背景
    
    白克明,60岁,现任河北省委书记;季允石,58岁,现任河北省省长。2002年年底,他们先后赴冀履新。之前,他们曾分别担任海南省委书记和江苏省省长。
    
    ■领导更迭是《决定》出台的大背景软环境不佳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原因
    
    2004年2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向记者详述了《决定》出台的政治背景。他指出,"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更迭,是导致《决定》出台的大背景。"徐胜洪说,两位领导均来自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他们对河北民营经济的弱势能一针见血。
    
    "软环境不佳是制约河北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徐胜洪说,上述认识在2003年4月16日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成为共识。那次会上,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甚至转述了他和海尔张瑞敏在饭桌上的一次谈话。后者因为河北个别公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放弃了在河北的投资计划。
    
    很快,根据会议精神,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立即成为河北省指导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配合该文件,当地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技监局和工商联、国土局、发改委、工商局、税务等诸多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应措施。徐胜洪向记者强调说"政法委的《决定》只是这些措施中的一项而已"。
    
    ■为配合《意见》政法委决定出《决定》此前相当多数省级部门出台类似文件
    
    2003年10月24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提出,为配合《意见》,政法委须尽快出台《决定》。目的是"切实转变政法机关的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打击、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政务和社会环境"。这时,河北相当多数的省级部门已经出台了类似文件。当天,政法委即成立了由秘书长傅剑仁任组长的起草小组。
    
    河北省委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去年7月5日至10月30日间,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并最终获罪,"从政法委决策过程来看,时间非常吻合"。但记者采访时,孙大午表示,截至目前,并没有人就《决定》找过他,而他"读了三遍,也没有读懂。我不知道我算不算原罪"。
    
    ■起草过程
    
    河北省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1月9日在参加河北省政协民建、工商联组讨论时曾这样说:"发展民营经济除了在资金、项目上给予一些支持外,更重要的是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我省民营经济与发达省份存在差距,环境不好是个重要原因。"在刘金国看来,为促进河北省经济发展,河北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奋力拼搏的跨越式发展思路,根据这样的精神,政法委找准阻碍发展的症结,开出了这剂"猛药"。
    
    ■起草分四阶段历时两个多月
    
    2月2日上午,河北政法委宣教处处长闫五一向记者介绍称,《决定》的起草过程分4个阶段,历时2个多月。
    
    第一阶段(2003年10月24日至10月底),起草小组拟定了《调研提纲》,并开始大范围的调研。第二阶段(2003年11月1日至20日),一是要求政法委和省直政法部门按照《调研提纲》开展调研;二是向各级部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合作、个体企业等)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文字材料约50万字。第三阶段(2003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起草了《决定》的讨论稿。据知情人士透露,后来引起广泛争议的"豁免原罪"、"戴罪立功"等条款当时已被纳入稿中。第四阶段(2003年12月5日至20日),向公检法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送审稿出炉。十天后,送审稿报批通过。
    
    ■公开提出"豁免原罪"《决定》立成舆论焦点
    
    2月2日,河北省政法委发布了对《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的说明,说明指出:《决定》中"民企过时原罪不追究"等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这样,既体现了严格执法,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该说明中发现,正是力主"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的政法委书记刘金国提出了"豁免原罪"。据闫五一说,今年1月9日上午,出席河北省"两会"的刘金国在参加省政协民建、工商联组讨论时首次公开强调,"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正是这次公开表态,使得已被党政部门批转一周但尚不为人所知的《决定》立刻成为舆论焦点。
    
    有消息说河北在《决定》出台前后,曾向中央有关部门汇报。但记者未能就此说法得到河北政法委证实。
    
    
二、观点交锋

    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河北省政法委新近出台的突破性"红头文件",这一"红头文件"提出不再追究民营企业经营者"原罪";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这份文件的要害,还不在于它是不是赦免了民企的所谓"原罪",而在于它同时体现了浓厚的"人治"气息,在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全社会共识的今天,这份有着"人治"气息的文件就显得分外醒目。
    
    所以,河北省的这份文件,虽然部分内容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但是河北省的这一步迈得很大,因为这些规定,将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大河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胡锦光认为,《决定》对本省民企所犯"原罪"开了一路绿灯,直接"撞线"国家《刑法》与《立法》。从制定程序到具体内容,都与国内法律严重不符。
    
    他指出,在制定程序上,河北政法委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立法》,该法律规定立法的权限属于人大。因此对《刑法》的任何修订,地方政府都无权制定,"人大以外的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利擅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要修改《刑法》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改,或者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不管怎样,与是否"豁免"民企"原罪"相比,防止新的"原罪"更为重要,否则,政府不久就将会再一次面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这个问题。那时候该怎么办?再原谅一次吗?显然不合情理,"罪"与"非罪"是由法律说了算的,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或者哪个文件就能"施加"或者"豁免"的。
    
    "一个完善的制度应该是坏人也办不了坏事,一个有缺陷的制度却会导致好人也可能办坏事。"评论人士认为,转变政府职能,营造一个开放的、有活力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比讨论是否豁免原罪更有意义。这才是政府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超越法律强调是否"豁免"。(文/《成都商报》 之间)
    
    北青报社评
    河北省政法委出台的《决定》,涉及到民营资本原罪问题的地方,体现了"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思路。以史为鉴,就是要认真总结历史教训,要把民营资本原罪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实质、解决该问题面临的两难困境及已经形成的基本思路向公众解释清楚,而不能是政府和民营企业家私下达成"默契"就完事。面向未来,就是在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障之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新的规则,敦促轻装上阵的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也要严防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家继续陷入原罪的怪圈,更要保证权力自己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纪守法,不得介入市场巧取豪夺。否则,保护私有财产尽管写入宪法,但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仍然不能有效化解,而且还可能源源不断滋生新的原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前景将不堪设想。
    ---摘2004年2月1日A2版《民营资本的"原罪"如何解决》
    
    
三、河北省政法委:免究民企"原罪"是重申法律规定

    
    河北省政法委对其颁布《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做出说明,该《决定》第7条"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此前引起公众关注。
    
    说明指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实际是对法律规定的重申,之所以加以强调,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处的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忽视或故意不审查追诉时效,仍立案查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等到问题查清了,才发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目的是要求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前,先审查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如果确有犯罪行为,但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样,既体现了严格执法,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另一规定"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政法委的说明指出,主要目的是要求政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时,在严格依法打击犯罪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犯罪时所处的环境,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过去发生的事情。
    
    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搞"一刀切"。
    
    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查处案件时,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能因查处犯罪,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样不致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而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来源:《新京报》
    
    
三、链接

    
    ■该文件还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进行保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文件还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检查上述场所时,除必须立即处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检查、调查工作,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持有载明具体事由的局长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调查。
    
    《决定》豁免民企"原罪"相关规定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产权制度、财税体制、涉外经济体制、就业分配体制、科教文卫体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各类生产经营行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允许大胆探索,不追究法律责任;确需依法追究的,要认真征求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相关组织的意见,严格执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的决定。 (刘戈 之间 潘洪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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