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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1.4)


    导读: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抵琼
    海关总署昨起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关衔标志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有关负责人答问
    肖扬:内地与澳门探索出法律和司法互助新途径
    国资委决定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鼓励公司并购创造价值
    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在青岛成立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抵琼

      
    11月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抵琼,将对海南省进行为期数月的巡视监督检查。
      
    3日下午,海南省委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组长、十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政协原主席曹克明同志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汪啸风同志就海南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省级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向巡视组作了汇报。
      
    巡视组此次受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委派,来海南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列席省里的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汪啸风同志代表海南省委向巡视组作全面工作汇报,并表示省级各班子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巡视组的工作,抓住巡视组来海南省巡视的机遇,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全省各项工作。
    
    来源:人民网
    
    
海关总署昨起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关衔标志

      
    11月3日,海关总署举行升国旗仪式,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宣布,从今天起总署机关全体公务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和《海关内务管理规范》,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关衔标志。这是总署党组从严治关、从严治署,建立海关准军事化纪律部队的一项重要举措。
      
    牟新生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总署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秩序和行为规范,做到纪律严明、管理规范、指挥有力、令行禁止,努力把海关建设成为一支高素质的准军事化纪律部队。今后,凡是要求海关人员遵守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总署机关必须带头遵守,凡是要求海关人员不准做的,总署机关人员必须带头不做。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1月04日 第四版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有关负责人答问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产生?
    
    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问: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哪些工作进行监督?
    
    答: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决定的。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出现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时,承办案件的部门如何操作?
    
    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做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院如何处理?
    
    答: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问:目前试点工作进展如何?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据统计,目前,试点单位共聘请人民监督员3000多名。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人民监督员625名,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有28件,其中已有效监督6件。
    
    来源:《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04日 第十版
    
    
肖扬:内地与澳门探索出法律和司法互助新途径

      
    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称,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探索出一条两地法律和司法互助的新途径,较好地解决了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和诉讼问题。
      
    肖扬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大法官讲坛”作演讲时说,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社会、经 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是在一国之中两种不同制度下进行的,两地间法律和司法的交往特别重要。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澳门长期实行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继续基本保持其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历史原因和《中葡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澳门目前的司法运作语言仍以葡萄牙语为主,同时,特区司法体制、司法理论及司法管理模式等,仍受葡萄牙司法制度的深刻影响。“不论世界各国和地区司法制度如何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肖扬说。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在讲坛上发表了题为《“葡萄牙语国家和地区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历史沿革及澳门司法体制》的演讲。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大法官讲坛”,与“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学讲坛”合称为该著名学府的“三大讲坛”。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海内外法律事务、法学研究领域中有影响的大法官、大检察官、法学大家和著名政治家等登坛演讲,旨在推动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探索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途径。
      
    包括巴西、安哥拉、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以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9个葡萄牙语系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院长应邀出席了这次“大法官讲坛”。
    
    来源:新华网
    
    
国资委决定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记者日前从国资委获悉,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决定从2003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一是前期准备(2003年6至8月);二是工作部署(2003年9月初);三是业务培训(2003年9月);四是组织实施。全部工作于2004年10月结束。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是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另外,为了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资委同时制定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鼓励公司并购创造价值

      
    “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并购重组属于体制因素驱动型,立法和监管对其影响重大,因此立法和监管应当鼓励和引导并购交易创造价值。”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张新博士日前在“清华大学21世纪商法论坛”上这样表示。
      
    他认为,从整体上改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价值效应的现状,一方面要有效地形成和扩大并购重组价值创造的源泉,即扩大产业和股权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要抑制不利动机的影响,减少价值转移与再分配现象;抑制管理层的“错误”判断与代理动机对并购重组价值效应的负面影响。具体到立法和监管上,就要在理念上鼓励、引导并购交易创造价值。立法和监管者应当致力于并购重组游戏规则的制定,让市场参与者有一个平等的平台进行竞争,而避免成为对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再分配者。这样才能有效实现并购重组带来的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产生正的净社会效益。
      
    张新进一步认为,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通过立法和监管创造条件,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两方面着手,使企业的并购重组朝着创造价值的方向发展。在外部环境上,包括要建立良好的法规和监管环境,理顺并购重组的利益机制,使并购重组各方形成正确的并购动机,也包括要提供必要的定向增发和换股等并购融资工具,要使并购走出以绩差上市公司为中心、以价值转移和再分配为主要方式的死胡同,形成以实质性资产重组为主,以产业整合为特征的战略性并购重组新格局。在内部机构上,完善并购重组交易的决策和批准机制,以抑制大股东和经理层的不良动机和错误判断。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在青岛成立

    
    3日,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青岛举行。该中心是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成立,是中国海监系统成立的首家技术支撑单位,将为海监执法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对保护海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成立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其主要目的是为海监执法监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海洋综合管理保驾护航,为建立良好的海洋综合管理秩序提供技术保障。中心的主要工作将以负责北海区海洋损害事件的技术鉴定,负责此类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损害损失评估。承担北海区海上石油平台油指纹库的建设工作;负责北海区海上石油平台及相关设施溢油事件的油指纹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开展海上溢油鉴定新技术、新方法及相关技术难题的开发研究,为我国海上溢油鉴别技术规范、规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科学依据等。
      
    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的成立,将完善执法监察工作的科学手段,可以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案件司法质量。该体制建立可以使海洋行政执法取得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够有效地克服海洋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瓶颈效应、解决等待处理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海洋执法监察的力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办案质量。可以有效增强海监总队与海洋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扩大执法队伍的社会影响,对于执法监察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进一步提高海监人员的执法手段、规范海监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整体执法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在海洋开发中资源人为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存在,局部海域污染有所加重,部分河口区、养殖区、海湾区污染严重,依法从事检验鉴定越来越显得重要,海洋执法监察是国家管理海洋的一项重要手段。目前,在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实践中,缺少相应的权威性鉴定机构和鉴定机制,从法律的角度看影响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困扰着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洋执法监察的力度,降低了对海洋损害案件查处的实效性。
      
    随着海洋经济地位的提高,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的认识日益加深,在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不断深入的同时,执法实践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为海洋执法监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鉴定机构。“中国海监北海区检验鉴定中心”的成立正是适应了海监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应运而生。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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