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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启暂缓判决:主审法官澄清媒体误解

11日,北京市某重点中学高三毕业生李某除了盘算高考成绩,还在心里忐忑不安地等着另一个对她命运有重要意义的判决,真正的法院判决。今年2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李某就要高考,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官对她适用了暂缓判决,没有在审理后当即宣判。据悉,这也是全市第一起适用暂缓判决制度的案件。
    有媒体报道此事时称,法院会依高考成绩判决。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王建中法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对审判工作和法律的误解。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如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立功表现等。不能说她考上了就不追究法律责任,考不上就要判刑。高考成绩对判决可能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绝不是最重要的依据。法院对她暂缓起诉的初衷是为她的前途考虑,希望她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如果她考上了大学,法院不会主动把判决告知给大学,尽量不给她的记录留下污点;如果她考不上,又要被判刑,法院会对她找工作提供一些帮助。根据法律和李某的犯罪情节,她不可能有较重的处理。法院会尽力给她改过的机会,不致影响她的前途。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翟丽萍介绍,暂缓判决制度是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一般是3个月至1年,如果在考验期内表现比较好,如没有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较低的刑罚。
    
    案情不复杂:偷手机卖钱
    
李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是家中惟一的孩子,家庭经济条件还算不错。2001年9月底的一天,李某在学校打篮球的时候,发现篮球架子下放着一部摩托罗拉V998+手机。看见旁边无人,李某便顺手把手机放进了口袋里。虽然家里已经有两个随身听,还有复读机和大录音机,可她还是想有一个更高级的随身听。她打算卖了这部手机满足自己的愿望。她来到卖二手手机的地方找了一个买主,谁知对方要她拿出发票,后来又把手机抢了过去。李某一无所获。
    
    认罪态度比较好:将偷来的随身听还给失主
    

    2002年5月底的一天,李某因肚子疼没参加课间操。路过其他班级时,她看见一张课桌上放了一台索尼随身听,正是她想要的那种。趁四周没人,她顺手就把随身听揣入兜中。得手后,李某忐忑不安,害怕被人发现。考虑再三,她还是通过另一名同学将随身听还给了失主。失主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李某承认是自己偷的。老师也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来又有知情人到派出所报案。于是,有一天上课时,派出所的民警到学校找到李某,并对她进行了讯问。李某承认了自己的偷窃行为。
    
    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2003年2月13日,检察院就李某涉嫌盗窃向丰台法院提起了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无视国法,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的学校和老师提供了李某学习和平时表现的说明,从证明来看,她平时还是一个不错的学生,也没有别的不良记录。后来李某的父母也积极地把那部手机的折价款交到了法院。
    2月17日,丰台法院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希望法庭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丰台法院决定对其暂缓判决。
    
    李某暂缓判决法律有依据
    

    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王建中法官是李某案件的承办人。昨天上午,王建中还给李某打了电话,关心地问她高考的情况。"她说自己发挥出了正常水平。希望她能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王建中已经与少年犯们打了两年多的交道,但是李某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平心而论,李某跟那些成天打架滋事、做了坏事无所谓的孩子不一样。一米五几的小个子,穿着朴素的运动服,戴着眼镜,看上去就是一个只有十五六岁的文静小女孩。她坐在被告席上就刷刷地掉眼泪。法庭上,她态度很好,做过的事都承认了。庭审结束时,她说,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还想好好学习,考上大学,以后给社会做贡献抵消自己的罪行。有些少年犯在法庭上也会说这些话,但只是顺嘴说说而已。李某是一边抹眼泪,一边说这些话,能听出来她发自内心的悔恨与期盼。"
    不过,王建中强调,并不是从表面上看她可怜就作出暂缓判决的决定,而是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比如:犯罪时未满18周岁,罪行较轻,恶习较浅,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不会被判重刑;平时表现较好,具有较好的监管条件等。此外,李某当时即将参加高考,如果失去高考的机会,也许对她的一生会有转折性的影响。从保护、挽救她的角度出发,法庭决定对她暂缓判决。
    
    家长痛心: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李某的父亲李先生说:"感谢法院能给孩子这么一个机会。要是那时候就判了,孩子就没法高考了,家里也会因此乱了套。虽然还不知道是什么结果,可小娟能平稳地参加高考,我们当家长的就真是很感激了。"
    在李先生眼里,女儿总像个长不大的小孩,晚熟。她做出偷窃的事情来,很让父母吃惊,因为家里不是买不起那个随身听。李先生觉得,李某就是一念之差,她也根本没意识到这是犯罪。出了事之后,李某被取保候审,还是照常上学。因为老师做了工作,周围的同学并没有当面给过她难堪。所以她像一个正常的考生一样参加高考。只不过出事后,李某的话明显少了,生理周期也不正常。李某的母亲本身就患有癌症,根本经不起什么折腾。所以,李先生十分感谢法院和学校老师所做的工作,没有给原本脆弱的孩子和妻子带来更大的打击。现在,李先生也在等着法院的判决和高考分下来,他希望宝贝女儿有一个尽可能不带阴影的未来。
    
    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案例
    

    从多种渠道了解到,其他地区已经有了对高考生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做法。例如,2001年暑假,江西万安县某重点中学七名在校高三学生受人唆使,先后参与了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获赃5000多元。当时他们都在校参加暑假补课,为参加高考做准备。案发后,他们主动投案自首,退赔赃款、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对他们作出了暂缓起诉的决定。后来,七人中有三人顺利考上大学。在缓诉期间,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反思: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待系统建立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皮艺军教授认为,对未成年人暂缓判决、暂缓起诉等做法都维护了这些当事人的权益,真正起到了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很重要的探索意义。皮艺军认为,相当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受到成人的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责任应归咎于社会。虽然他们作为行为人也要为自己所犯罪行承担责任,但保护的前提应该贯穿司法实践的始终,不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审理判决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应该与成年人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都比照对成年人的规定。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原则性强,操作性不够。他希望我国能在这方面早日完善立法,这样能使更大范围的孩子受益。
    媒体关注:暂缓判决要惩罚也要拯救
    

    一名临近高考的学生因为盗窃罪被起诉,她的结局将会如何呢?一般说来,她的人生道路将从此完全改变,她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不能参加高考,她还将丧失受教育的机会,她会从开满鲜花的大路拐入崎岖小径,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不过,北京丰台区就有一位这样的学生,她受到了法律的另一种对待:法官考虑到她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给了她暂缓判决的处理,于是,她得以继续参加高考,也就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此,我们当然会给予高度的重视。
    暂缓判决制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合乎法制人性化的倾向,也有着相应的法理基础。从国际惯例看,缓刑制度有缓执行和缓量刑两大内容,过去,我们的缓刑制度以缓执行为主,而很少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缓量刑制度,这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失足少年重新犯罪是不利的。近几年来,暂缓判决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引入了司法实践,2000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暂缓判决与监管令,对帮教失足少年起到了重要作用,统计表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大幅度下降。2001年,南京一名高三学生因面临高考,被检察院判处暂缓起诉。今年以来,山东、北京等地也相继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了暂缓判决制度,于是,这才有了丰台区那名高三女生的再生之路。从这位高三女生的"幸运"中,我们看到,我们社会的法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法律不再仅仅是惩罚的工具,它也是拯救与关怀的利器。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一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走向法制化的可喜征兆。但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有待创新,类似暂缓判决这样的人性化改革还不是很多。司法的改革与创新,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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