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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童工现象的新思索

法规检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典型案例
    干活俩月工资十元 童工遭遇令人愤慨
    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每天得工作12个小时,两个月内从老板手中只拿到10元工资,这三名打工者都来自泰安市刘杜镇下盐村,一个叫王圣见,18岁,一个叫王平,今年16岁,最小的一个叫王伟,今年刚刚15岁,个头不足1.4米。
    今年农历二月十二,他们三人来到城阳某工艺品厂,与厂老板说好在这里上班,每天工资10元。但上班后,实际工作时间是每天早上7时30分到晚上10时,中间吃饭加休息共两个小时20分钟,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干了两个多月后,三个人都感觉承受不住了。
    6日下午,他们三人跟老板提出“干不了了”,希望给他们结清工资。老板的回答是:“你们干的活,连吃饭的钱都不够”,分文未给就把他们赶出了厂。
    据王伟讲,在该厂工作两个月零5天的时间里,他只在第一个月拿到老板给的10元钱,王平和王圣见两人分别曾经拿到150元钱。
    王圣见对记者说:“我们想回家,但没钱。有一位好心人指点我们,让我们到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投诉。6日下午我们扛着铺盖卷走了10多里路来到区劳动局,人家都已经下班,我们只好在门口等。等到后半夜,又冷又饿,俺三个抱在一块睡了。”王平补充一句:“我们都已经四顿饭没吃了”。
    接到投诉,城阳区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7日当天对此事处理完毕。厂方分别付给三个孩子所欠工资,三个孩子已离开青岛。
    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李处长向记者介绍,该工艺品厂厂长承认,这三个孩子确实在他那里呆过两个月。由于非典期间禁止外出人员返乡,三个人就一直在城阳这家工艺品厂干活,因此这不算是使用了童工。
    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城阳该厂季厂长,季厂长连声道苦,“孩子这么小,能干什么?连自己的生活费都挣不出来,这次我亏大了。”
    季厂长称,今年农历二月,王圣见带着同村的两个孩子来见他,说是想到这里打工。季厂长认为孩子年龄太小,不愿录用他们。但孩子们苦苦哀求,希望挣点回家的路费,季厂长只得收留他们。后来由于非典期间,国家规定外地务工人员不得返乡,这三个人一直留在了厂里干活。
    季厂长称,他们工厂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三个孩子也是这样。
      
    部委立法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门13日联合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对非法使用童工者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资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通知强调,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还要求,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利益;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公民的劳动素质。
      8部门在通知中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实施,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完)
    
    地方工作
    福建:全省围剿使用童工单位个人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原来规定相比,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处罚方面。新规不仅增加了处罚项目,而且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还首次明确具体的罚款金额。
    这位负责人透露,待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正式下发到福建省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以及拐骗、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等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历查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还向社会呼吁:如果你发现周围有使用童工的现象,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
    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是:
    福州市:0591-3341202厦门市:0592-5110656宁德市:0593-2822412莆田市:0594-2699911泉州市:0595-2275110漳州市:0596-2523311龙岩市:0597-2321574三明市:0598-8226743南平市:0599-8840569省劳动保障厅:0591-7551984
     
    天津:将重罚用童工者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不手软,从即日起将根据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加大对使用童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称,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完)
    综合评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比新、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其相同点是规定不得使用童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明确,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罚力度应当落实,应严格执法
    相对于旧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而且处罚力度更大。即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规定》的罚款标准是3000元。
    新《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
    对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用人单位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将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应落实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少未成年人家境贫困,他们是在家长允许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招用的,因此,家长及其监护人显得责任重大。新的《规定》也明确了这种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3、勤工俭学不算使用童工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外,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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