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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富山海轮保险理赔案

“海上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保险合同完全履行保险的义务,做好理赔善后工作。这和一般保险的理赔过程是十分相似的。”
    这是记者在获悉中国货轮“富山海”号5月31日在丹麦东部博恩霍尔姆岛附近海域与一艘在塞浦路斯注册的波兰集装箱货轮相撞后,采访“富山海”号沉船船体和货物的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货物保险部总经理王海明告诉记者,在此次沉船事件发生后,人保就接到了货主的报案,于是就立即启动了应急理赔程序,积极展开救助服务和取证理赔工作,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事故处理预案,决定就货轮和货物两项保险预付赔款近7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记者从“富山海”号货轮船主中国远洋集团下属的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获悉,“富山海”号是1995年在中国建造的,该船长225米,宽33.2米,载重69973吨。考虑到对船估价主要的三方面因素:船型、制造地和船龄。这种巴拿马型船的造价在1700万美元-3500万美元之间,考虑到折旧等因素,估计“富山海号货轮本身的保险额将高达2050万美元。货轮上运载的所有货物也随船一同沉没,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额为870万美元。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预付款和实际损失相比,还仅仅是杯水车薪。
    据王海明介绍说,目前,此次事故正在进行常规处理,按照国际惯例,人保委请了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积极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进行查勘定损,协助船东展开救助等工作。同时,中国人保还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立即取得联系,通告有关损失情况,以共同做好赔款处理工作。
    但是由于出险地点在丹麦,船险评估技术层面上就会复杂一些,比如,海外检验人如何查勘定损,是派潜水员、还是对沉船进行整体打捞?如果进行打捞,是切割打捞,还是整体上浮?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涉及到的费用也是大相径庭的。毕竟海上保险的核实案情过程是非常复杂而且花钱的事情,因为无法看到船的实体。王海明说:“一般的车祸就发生在路面,什么情况一目了然,很容易鉴定。海上遇险则不同,如果想清楚地知道发生了什么,只有把船打捞上来,这将是一笔很大的费用。”
    此外,远洋货运险,货主的货权是否进行了转移?货物能否直接打捞?都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话题和工作。根据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保险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因此,双方将根据损失方提供的装箱单等文件,确定损失金额,并决定是否按全损赔偿。
    “按照一般船舶险的理赔过程,保险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从而分析理赔案情,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有关船舶险的条款规定由于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处理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最直接、作用最大的致损原因为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少承担甚至不承担保险责任。”王海明说。
    据了解,此次事故发生时,水域风平浪静,能见度也高,两船为何会在这种情况下相撞自然成了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问题。
    看来,“富山海”号能否顺利获赔还将取决于出事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如果由于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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